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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生命倫理學之研究方法論

  佛教生命倫理學之研究方法論

  臺灣玄奘大學教授昭慧

  一、緒論

  當代科技發展一日千裏,佛教不可能對此毫無聞問。即使是全心隱修而不欲入世間行菩薩道的修行人,只要是得面對生活(飲食起居、看病吃藥、舟車乘載),就得面對科技,因爲吾人之食衣住行,無一不仰賴科技成品。而信衆的個人生活、居家環境、就學場所、職業場域,更是處處仰賴科技。因此,無論是爲了修道者的個人需求、僧團需求、輔導信衆的需求,還是響應世間的需求,置身當代科技文明之中的佛教,都無法回避對科技內容的得宜運用與適切反省。

  生命科技之發展,方興未艾;而且挾“知識經濟”的威力而所向披靡。基督宗教倫理學界對此給予極大的關注,並不斷發出诤言,甚至發爲有效的抵製力量。然而相形之下,無論是佛教界還是佛教學界,在這方面涉獵較少。一般佛教徒對尖端生命科技之內容因外行而無從置喙,佛教學者也大都以文史哲之學科見長,未必措心于生命科學之研究。

  筆者曾就安樂死、人工流産、代理孕母、基因轉殖、幹細胞研究、器官移植、異種器官移植等諸生命倫理議題,撰爲多篇“佛法觀點”之論文,茲不重贅其內容。在本文中,擬就該諸生命科技以論述:應如何建立佛教觀點的“生命倫理學”,亦即:針對“生命倫理學”(特別是“生命醫學倫理學”)相關議題之研究,提供佛教“哲學進路”的方法論。

  筆者曾先後撰爲二書:《佛教倫理學》(1995)與《佛教規範倫理學》(2003),運用經典以作“教證”與“理證”,建立佛教“基礎倫理學”之系統理論,本文擬在前述拙著的基礎之上,繼續討論在“應用倫理學”的領域中,就著“生命倫理學”(Bioethics)的相關議題,而作佛法觀點之探討的一些研究要領。

  生命倫理學的範圍很廣,特別是生命醫學倫理學(Biomedical ethics)中,牽涉到兩難抉擇或重大倫理爭議的話題,例如:試管嬰兒、代理孕母、人工流産、基因篩檢、胚胎幹細胞、複製科技、器官移植、異種器官移植、傳染病防治、臨床人體實驗、基因工程、心肺複蘇術、安樂死……,內容非常豐富。

  倘要依佛法觀點,對此諸生命科學的單一議題,而作深入之探索,除了必須具備佛教倫理學之系統理論知識以外,還須盡可能搜查經典文獻中直接或間接的教證。

  何謂“間接的教證”?原來此諸議題,由于事屬新興科技,欲從兩千多年來的經教文獻中,求取直接教證,當然殊無可能,但這些大都與生命的誕生、延續或死亡有關,因此,諸如佛法如何看待生命之誕生、延續或死亡之類的間接教證,就要盡可能予以搜羅,好能舉一反叁,間接證成該諸議題的佛法觀點。

  目前在佛教學界,經教文獻的研究資源,取得並不困難。比較困難的還是該諸生命科學領域的專業知識。若取用媒體報道的片面知識,恐有斷章取義之過;但若欲求全面理解所有相關科技之研究與實行的每一個環節,這對多屬文史哲學術訓練背景出身的佛學研究者而言,實未免力不從心。

  不惟如此,由于生命科學彙聚了科學界的知識精英,又有各國政府與産業界的龐大財力挹注,因此每一單一議題的研究,都可說是突飛猛進,日新月異。往往論文草就之時,又已有了新的重大進展。

  因此縮小範圍,本文擬專門論述“生命倫理議題研究”的准備工夫。亦即:除了前述叁點,掌握佛教倫理學之系統理論(亦即“理證”)、搜尋直接或間接的“教證”、吸收相關科學知識)之外,如何運用佛教倫理學的系統理論,而作“生命倫理學”相關論題之研究?本文之中,即是針對此一問題,而依以下五個脈絡,來作哲學進路的解析:

  (一)“生命”的定義與“人”的定位:佛法到底如何設定“生命”與“非生命”的範圍?又如何看待“人”與“非人”的生命?這都會影響到佛家對動物與胚胎、胎兒倫理爭議的不同看法。

  (二)學科的分類:“生命”的定義,影響到學科的分類。例如:動物倫理研究,到底是屬于“生命倫理學”或“環境倫理學”的範疇?學科分類,當然也會影響到吾人對動物與胚胎、胎兒倫理定位之分析。

  (叁)道德關懷之判准:定義了“生命”之後,緊接著要討論的是:佛法對生命施以道德關懷的判准何在?何以故?判准不同,就會導致道德關懷的對象(是否涵蓋動物與胚胎、胎兒)有所差異。

  (四)理論檢視:在倫理學的討論中,行爲的對與錯,除了依前述“判准”以作判斷之外,也依各種系統理論以作檢視。由于所采用的理論不同,容或會出現相異乃至對立的答案。本文要依佛法來檢視一般倫理學的兩種系統理論:目的論與義務論,透過這樣的理解,吾人將更能辨明:依于佛法之系統理論,應當如何下手進行生命倫理諸般議題之研究?

  (五)實踐綱領:佛法不只是一套理論,而且還有其“中道哲學”的工夫論。本文要說明的是:如何定義“中道”?如何將中道哲學運用在生命倫理議題之中,以作爲遂行個人理念或推動公共政策的實踐綱領?

  以上這些議題,在拙著《佛教規範倫理學》中,大都已有述及,本文擬在該書內容的基礎之上,作進一步的論述。

  二、“生命”的定義與“人”的定位

  如前所述:佛法到底如何設定“生命”與“非生命”的範圍?又如何看待“人”與“非人”的生命?這都必須從佛法的基本原理說起:

  佛法之基本原理爲“緣起”(梵pratitya-samutpada;巴paTicca-samuppada)。緣起,或一般所稱因緣(nidana),在體系龐大而內容豐富的佛教教義中,是最爲重要的關鍵詞(key word),是最根源而核心的基本原理,也是佛法不共世間其他宗教的思想特色。釋迦牟尼佛(zCakyamuni Buddha)悟道而成佛的過程,即是以甚深智慧觀照人生,而印證了此一理則。[詳見《雜阿含經》卷一○(大正二,頁六七上),《中阿含經》卷二四“大因經”(大正一,第578頁中-582頁上)。此外在巴利藏的《大緣經》(Mahanidana Suttanta),《長部》(Diigha-Nikaya)2,55-57,南傳七,第1-15頁,以及《大本經》(Mahapadana Suttanta),《長部》(Digha-Nikaya)二,叁一-叁五,南傳六,第397-403頁,此諸經中,佛陀都提出緣起法。]

  “緣起”的定義如下:

  如來離于二邊,說于中道。所謂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謂緣無明有行,乃至生、老、病、死、憂、悲、惱苦集。所謂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謂無明滅則行滅,乃至生、老、病、死、憂、悲、惱苦滅。

  宇宙萬象,不論是人、事或物、景(佛法中統稱爲“法”,梵dharma;巴dhamma),一切不脫“因緣和合”的法則。這樣的法則,不是佛陀“創造”出來的,但卻是佛陀在無師自悟的情況下,依智慧的洞察力而“印證”並教導出來的。所以說:

  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雜阿含經》卷十二(大正二,第84頁中)。]

  無論佛出不出世,萬法都循著這樣的法則而生滅運行;恒常如此,故稱“法住”,普遍如此,故稱“法界”。但在此緣起法則下,一切現象(諸行)依因待緣而生滅,故無永恒不變之“常”性;依因待緣而存在,故無獨立主宰之“我”性。

  “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這原是諸現象生滅之通則,生物、非生物、動物、植物都不例外。但佛陀于“此故彼”的說明之後,緊接著分析的,則是生命依緣起法則所面對的“苦集”與“苦滅”——針對有情,敘述其流轉生死且如環無端的十二緣起,及其證得解脫(涅槃寂靜)的修持要領。[“緣無明有行,乃至生、老、病、死、憂、悲、惱苦集。……無明滅則行滅,乃至生、老、病、死、憂、悲、惱苦滅。”]

  在依“緣起”法則生滅于世界舞臺上的“諸行”之中,顯然佛法特別垂注于“有情”(梵sattva),亦即知情意綜合體的生命。

  進以言之,生命既爲知情意之綜合體,又何以名之爲“有情”而非“有智”、“有意”呢?原來生命最強大的驅策力,正是情感。即使是人類的理智較爲發達,意志較爲堅強,但人類的理智與意志,往往還是以“爲情感而效勞”的成分居多。這方面,經驗主義哲學家休谟(David Hume)的看法——“理性往往是情感的奴隸”,頗接近佛法對“有情”的觀察。

  由于無生物並無生命現象,植物雖有生機,卻不如動物之有意識與感情,不似動物有苦樂的感知能力,所以佛法關切的重心,仍是以動物爲主的“有情”,由“實然”而“應然”,依有情在生理、心理與心靈層面的實際需要,而提出讓生命“離苦得樂”的種種方法——或淺或深的“苦滅”之道。

  依“緣起”法則而流轉世間的有情,不但有感知能力,而且本能地以自我爲中心,在情感方面有熾烈的“我愛”,理智偏執而有牢固的“我見”,意志則永遠極度重視自己而流露“我慢”,由是而産生強烈的趨生畏死,趨樂避苦之本能。

  順應生命追求快樂之本能,提供“滅苦之道”的佛法,自然會導出“護生”的答案。“護生”所護者,是一切有感知能力的有情,而不能局限在“人”。因此依佛法的理論脈絡,絕無“人類沙文主義”(Anthropocentrism)的存活空間。

  至于“人”的定位,筆者曾于《佛教倫理學》一書中,援引印順導師的分析,指出人有“依食而住”、“自我感”與“愛欲”叁種有情通性,又有“憶念勝、梵行勝、勤勇勝”等不共諸有情的特性(亦即:知情意叁方面的殊勝性)。但筆者也提及:人的“欲诤”與“見诤”都遠較其他物種的衆生來得激烈。亦即:人類大可不必以“萬物之靈”自居。[釋昭慧:《佛教倫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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