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求教誡”呢?所以,筆者所屬的比丘尼僧團,安居時就沒有向比丘“求教誡”。由于筆者從事律學研究,戒律上的問題,學生可以問筆者,不勞走去七遠八遠向比丘“求教誡”。“求教誡”原是尼僧團新興時代的現實需要,如今卻越來越形式化了!不懂才要求教,如果懂了,爲什麼要拘泥這種形式呢?
比丘尼僧團如今是更獨立了,在這個情況下,“八敬法”可以全盤檢討,連比丘尼僧團安居的時候,是不是要依于比丘僧團而住?安居竟是不是要在比丘僧中行自恣?是不是要半月半月向比丘僧求教誡?是不是要二部僧中受戒、二部僧中出罪?其實筆者以現實需求的觀點來看,都覺得大可不必,就更別說是那些明顯壓抑女性的“頂禮”、“說比丘過”之類規製了。
禮貌上,由于比丘僧團先成立,比丘尼僧還可以飲水思源,尊重比丘僧。但那絕對不是因爲比丘尼有義務奉行“八敬法”,更不宜用諸如“比丘比比丘尼更尊貴”的理由,以階級尊卑來決定禮數,否則豈不是“看高不看低”,嚴重抵觸“衆生平等”的了義教?
九、“八敬法”所帶來的兩性傷害
早年筆者只從個人修道角度去思考問題,覺得有這種不平等條約的存在,對女衆也沒什麼關系,因爲修道人對任何人都應該去除驕慢,既然如此,依常不輕菩薩的行迹來看,對貓狗都可以視同“未來佛”而加以頂禮,爲什麼對比丘就不可以頂禮?可是,後來感受到一些大男人主義比丘對女衆奴性教育的嚴重後遺症,例如:女衆因此而自卑感增強,自慚形穢,甚至身爲女性,還無端以種種言詞羞辱女性,例如:《僧伽》雜志就曾登出名爲“忏尼”所撰的〈八敬法的認識與實踐〉,其身爲女性而自我作踐之部分文段,令人不忍卒睹,茲摘錄部分內容如下,以資“奇文共賞”:
“[女衆是]禍水,……最毒婦人心,……惟女子與小人爲難養也。……
“比丘對尼說話,……尼當放下一切工作,恭敬聆聽,恭敬回答,身不可搖動,眼根不可顧視,表情莊重、安祥、自然,不可現種種情態、欲態--由于宿業所障,從客觀的角度看,要做到此點很難,……
“一切美好飲食先供養比丘,又份量上要比女衆多;……
“女衆即使有些住持或弘化上的成就,如果可能則不必歸于自己,而將之歸于比丘。……
“不得支使比丘,……依于習氣,往往會不自主地支使比丘去做。上上策是女衆學習在工作上獨立(請教誡則獨立不得)……。
“女衆天性喜揭發他人陰私、傳說是非來消磨時光歲月。……
“善于掩飾自己的過失,或者不敢承當自己過失的人,正是標准的女兒態。”23
這種對自己的女性角色如此敵視的文句,已是毫無人性尊嚴的表現!這令筆者不得不同樣在《僧伽》雜志,前後以兩篇文章,對該文之上篇與下篇,分別展開嚴厲的駁斥24。其實筆者筆鋒雖然嚴厲,但是對“忏尼”這樣的女衆,內心裏還是充滿同情的,筆者以爲:這只證實了筆者的疑慮:“大男人主義”的奴性教育,是何等的戕害人性,把一個好端端的比丘尼,“洗腦”成了如此作踐女性的“怪物”。
也是從這以後,筆者才開始把“八敬法”與佛門女性的法律地位,落實到社會正義的層面加以檢驗,而屢屢撰文來正面挑戰這“不平等條約”的!所以筆者會成爲佛門中的女性主義者,還真是被現實情境所逼出來的。
從社會正義來看,筆者覺得:“八敬法”已經變成了斜坡地上的一個皮球,它不往下打滑是不可能的;讓女性從這裏産生嚴重的自卑感,是很輕易可以得到的效果。此所以少數階級意識強烈的比丘會大大提倡“八敬法”,或毫無文獻學知識,隨時以來源不明的“大愛道比丘尼經”、毫無道理的“八十四種醜態”25,拿來對女衆耳提面命,以增加女性的自卑感,好增加些可以讓他們更顯得有男性尊嚴的女奴!
然而面對這種不平等條約,就算不問它在比丘尼心性上落謝的陰影罷!但最起碼,比丘可絕對不會是真正的受益人。筆者認識的一些比丘,當居士時,在這個強調“兩性平權”的社會,還不敢有那麼卑劣與囂張的階級意識,一旦剃度以後,反而變得倨傲起來了,動不動就呵斥居士:“這裏沒你講話的余地!”教訓比丘尼:“不得說比丘過!”于是一當比丘,比皇帝還大,誰也說不得(我們的李總統登輝先生還天天被罵呢)。有一回筆者至馬來西亞弘法,一位在佛學院教學的女法師就告知:她那群寶貝比丘學生,即使犯過,也拒絕接受比丘尼老師或在家老師的教導與糾正,只因爲他是“比丘”。看來真是“天下烏鴉一般黑”!
試想:一個全身習氣毛病的修道人,不能聞過則改,反而以驕矜的身段回避規谏與诃責,這不是比丘修道心性的重大陷阱,還是什麼?他們的驕慢心,原是修道過程中需要加以對治的重大煩惱,如今驕慢心卻在一套不健康的規製包裝下,被徹底合理化了,甚至被變本加厲大大發揮了。這與“毗尼”的原義--“斷煩惱毗尼”,何啻天壤之別!試想,在這樣嚴重的煩惱心所與階級意識蒙蔽下,比丘會是八敬法的受益人嗎?怕是他們的損失,比比丘尼還慘重吧!
比丘們在這種“優惠條款”下,稍一不慎,面對傑出的比丘尼,就會呈現出自卑自大交綜的複雜情緒,甚至會有微妙的妒忌心理。許多比丘,往往才幹沒多大,身段又放不下,即使比丘尼確有過人學識,他們也甯願做一個不敢“不恥下問”的可憐蟲。有時甯願巴巴求教于在家男女居士,就是無法向比丘尼求教(這又是“近親相嫉”的一大證據)。這種尴尬的處境,于修道有何利益可言?又豈能從“半偈舍身”的釋迦本生中學到“爲法忘軀”的精神?一個以“特殊人種”自居,鄙視女性的人,還有可能體悟到佛法的緣起智慧嗎?“衆生平等”的理想,對這種人而言,永遠會是天際遙遠的星辰!
十、仗義執言的可敬比丘
然而在比丘之中,也不是沒有爲女衆說些公道話的大德。星雲大師就常常向南傳國家的僧衆提議恢複比丘尼戒的傳承,而且相當肯定女衆在佛教中的貢獻。老實說,沒有女衆,就沒有佛光山,也就不會産生今天舉世聞名的國際佛光會。他在行動上也锲而不舍,于前(八十六)年在印度佛陀成道處的菩提伽耶(BodhigAya),聯合南傳上座比丘,爲女衆舉行了比丘尼戒的傳授。
另外,在學理上冷靜分析,而爲女衆抱屈者,以印順導師爲最。除了因女衆出家事而爲阿難與女衆抱不平,撰爲〈阿難過在何處〉,以及對“八敬法”的製法背景作曆史性的透視之外,他也觀察到男性偏見所産生的自相矛盾,與對女性修道人的深遠傷害:
在自相矛盾的部分,他舉出“各部派對比丘尼戒製訂的條目多寡不一”爲例:《摩诃僧只律》,尼戒共二七七戒;尼衆的不共戒,僅一○七戒。《五分律》共叁七九戒,不共戒達一七五戒。依正量部所傳而論,比丘尼不共戒才只有九九戒,顯然總數不過二五四戒,與比丘戒的條數相差無多。各部比丘尼波羅提木叉的條數,出入如此之大,這意味著:比丘持律者所集成的比丘尼律,因各部派對尼衆寬、嚴以待的態度不同,于是繁簡也就大大不同。他認爲:這顯示佛陀涅槃之後,上座比丘領導下的佛教,對比丘尼顯然有嚴加約束的現象。
如此“律己以寬,律人以嚴”的男性沙文主義,帶來什麼樣的影響呢?印順導師感歎道:
“釋尊在世,出家的女衆,也是人才濟濟。如“持律第一”缽吒左啰(PaTacArA),“說法第一”達摩提那(DharmadinnA,或譯作法樂)等。達摩提那的論究法義,編入《中阿含經》,成爲原始佛教的聖典之一。26自受到比丘僧的嚴格管製,逐漸消沈了。結果,以上座部自居的赤銅鍱部(Tamra-ZATIya,就是流傳于錫蘭、緬甸、泰國等佛教),比丘尼早已絕迹了!”27
十一、心理學與社會學之檢視向度
經與律,說到有關淫欲的過失,每極力醜化女人。甚至說:女人有五礙(五種不可能):佛、輪王、梵王、魔、帝釋,是女人之所不能,而唯男人所可能做28。但這也奇怪!女性既然都能成就阿羅漢,爲何反而不能成就世間的輪王乃至魔王?我們也許可以從史學、社會學與心理學的角度看待這些曆來的經典論籍。
從史學角度而言:經律的結集權與解釋權既然都掌握在印度男性僧侶的手中,于是比丘尼失去了發言權,成了噤聲的“空氣”;而古印度社會,又是極其歧視乃至欺淩女性的社會,此從前述女性在夫死之後以殉葬爲美德的價值觀中,可見端倪!在這種文化背景之下,這些男性僧侶如何可能正確傳遞或解讀宣稱“衆生平等”的佛陀理想?不無可疑!所以大量醜化或貶抑女性的典籍文字,不但不足以證明“男女不應平等”,卻適足以反證:擺脫文化偏見而透視佛法勝義,是何其不易之事!
從心理學角度而言,男性僧侶對女性之出家者,比對在家女居士尤爲嚴苛,如前所言,這可能與“近親相嫉”的微妙心理有關,另一方面,這也必然與修道者“禁欲”的生活形態與焦慮感有關。事實上,不只是佛教,普世禁欲修道的宗教,掌握教權的男性僧侶,大都會産生一套敵視女性而自圓其說的邏輯與權力機製。在這方面,筆者所撰〈人、事、情、理之辨〉一文,曾經有所分析:
“蓋修道人一面要清修梵行,一面又要超越戀慕異性之動物本能,在此迎拒之間,甯願矯枉過正以排斥異性,亦不願習焉不察以體惜異性。獨身主義的修道人,往往傾向于“不淨”之觀照,以對治“淨”顛倒,此不獨佛教爲然,而是普世宗教頗爲一致之現象。西方天主教雖未發展出整套之不淨禅觀,但也是用一切方法醜化異性,企圖以此打破異性美麗幻象的誘惑。然而縱使彼視女人若“蛇蠍”,似“禍水”,亦終不免《刺鳥》劇情之一再翻版,此所以真修道者之爲“難能可貴”而應受尊崇。
“古有老和尚偕小沙彌行于市井。沙彌見一女人,問此爲何,師答以“老虎”,回山之後,沙彌竟獨鍾乎“老虎”,足…
《佛教與女性 -- 解構佛門男性沙文主義》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