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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史概说 第十六章 明代的佛教 第六节 砧基道人

  第六节 砧基道人

  

  明代佛教的另一特色,是融入于社会风俗中的,以执行死者之葬仪及追善供养等的仪式为职业的僧侣之存在,被称为瑜伽教僧及火居应赴僧者,又因财政困难,废止了寺领土地之免税特权,作为寺院经营维持而购进或受施寺田的田粮赋税,置有称为砧基道人的在家管理者,僧侣与此无涉,在明太祖洪武十九年(西元一三八六年)即作规定。如此一来,寺院与官吏富豪之间,没有直接交涉的必要,不用说,也就防止寺院势力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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