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砧基道人
明代佛教的另一特色,是融入于社會風俗中的,以執行死者之葬儀及追善供養等的儀式爲職業的僧侶之存在,被稱爲瑜伽教僧及火居應赴僧者,又因財政困難,廢止了寺領土地之免稅特權,作爲寺院經營維持而購進或受施寺田的田糧賦稅,置有稱爲砧基道人的在家管理者,僧侶與此無涉,在明太祖洪武十九年(西元一叁八六年)即作規定。如此一來,寺院與官吏富豪之間,沒有直接交涉的必要,不用說,也就防止寺院勢力的擴大。
第六節 砧基道人
明代佛教的另一特色,是融入于社會風俗中的,以執行死者之葬儀及追善供養等的儀式爲職業的僧侶之存在,被稱爲瑜伽教僧及火居應赴僧者,又因財政困難,廢止了寺領土地之免稅特權,作爲寺院經營維持而購進或受施寺田的田糧賦稅,置有稱爲砧基道人的在家管理者,僧侶與此無涉,在明太祖洪武十九年(西元一叁八六年)即作規定。如此一來,寺院與官吏富豪之間,沒有直接交涉的必要,不用說,也就防止寺院勢力的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