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佛寺及僧尼数字
由于如此,佛寺及僧尼人数,便急速增加。根据唐朝法琳的《辩正论》卷三所传,东晋以降,江南的寺数及僧尼数如下:
东晋 寺一七六八座 僧尼二四○○○人
宋 寺一九一三座 僧尼三六○○○人
齐 寺二○一五座 僧尼三二五○○人
梁 寺二八四六座 僧尼八二七○○人
陈 寺一二三二座 僧尼三二○○○人
又据《魏书.释老志》及《洛阳伽蓝记》所载如下:
北魏孝文帝太和元年(西元四七七年)北魏国都平城的寺数约一百座,僧尼约二千人;江北寺数六千四百七十八座,僧尼七万七千二百五十八人。
魏末国都洛阳,寺数一千三百六十七座,江北全域的寺数增至三万余座,僧尼竟达二百万人。
佛教教团如此发展之后,就不得不设立僧官制度以作为统制的机构。因为僧尼人数激增,招致素质的低落,酿成僧尼生活的混乱及犯罪,所以产生僧尼的淘汰问题,这是维持正确的教团制度必须要走的路向,僧官制度,遂应时而出。
在北方,由罗什的门人僧䂮任僧正,僧迁为悦众,法钦及慧斌任僧录,此为有僧官之始。时在弘始七年(西元四○五年),更可向前推至北魏太祖,于皇始年中(西元三九六─三九七年),以赵郡沙门法果,为道人统,以掌管僧徒。
在江南,僧正、悦众、都维那等僧官之名的被认定,则由宋代之世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