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因明概论▪P2

  ..续本文上一页别义──法。宗中有法上所有之差别义法,有未共许而欲令他人共许者,则立之为宗法。有已共许而可令他人信解未许之宗义者,则用之为因法。设此因法有一点非宗中有法上所有之法义,则便不能决定有法之必有此因法,更不能用此以决定有法之必是彼宗法矣。故此因法之第一条件,必遍是宗中有法上所有之法义而后可也。同品定有性者,按论以所立宗之后陈法均等义为同品。用以作因之法有时,彼所立法均等义之同品,必定须随之以俱有,若不定随之以俱有,则此能成立法之因,与彼所成立法之宗上后陈法无定关系,今虽有此因法,仍不足以决定必有彼宗上后陈法。故此因有时,彼同品法必定随有,为因之第二必要条件也。异品遍无性者,按论以无所立宗上后陈法之诸法处为异品。谓此作因之法,必须于彼宗上后陈法所无之法处,完全不有,方能适用。若宗上后陈法无处,此因法仍有者,则此因法即为不定,而不能决定成立彼宗上前陈有法必是彼宗上后陈法矣。故若无所立宗上后陈法处之异品中,必须遍无因法,为之第三必要条件也。此因之三要件,为全论最重要之处,此三要件若能完备而无错误,则其余之过谬自易离矣。

  瓶等无常,是举同品。虚空等常,是举异品,此所举例,随前所举声是无常之宗,用所作性为因。所作性遍是声所有;是所作性定有无常;若是常,遍无所作性,故三条件皆合,可作为因。然可作因之法,不限一性,故对声是无常之宗,并举所作性故,或勤勇无间所发性故以为因。亦由所欲觉悟之人不同,用以为因之法当随之而不同。以宗法不须共许,而须不共许,故可唯随自乐而立。因法必须共许,故须随顺他意所许之义方可用之。既须顺他所许之义为因,则声是所作,非声显论家所许,欲对之以立声是无常宗,非另用勤勇无间所发性不可。故此双举所作性及勤勇无间所发性,是无常等因。

  第三项 喻支

  喻有二种:一者、同法,二者、异法。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有非有,说名非有。

  喻之一名,直译应曰见边,此能令他见理究竟,故云见边。又此举其已见一边,令知未见一边,其义平等,故云见边。借此方言曰喻,则凭譬况以令晓了之义。喻所以有二者,以宗上后陈之法有是非二面,为诤论之所依。不徒是其所是,且必非其所非,乃能完全解决。故喻有同法、异法之二也。

  显有因之法处,彼同品法必定随有;若有所作性之瓶等法处,彼无常性定有,名同法喻。显无彼同品法处,则因遍非有,若无有无常性之虚空等法处,所作性必完全无有,名异法喻。异喻但是于宗法无处,说因法必无,以反显有因法处必有宗法耳。故但是遮而非是表,说常但是遮非无常,非是立常;说非所作但是遮无所作之性,非是另立一非所作之性。假如有人遮一切有说曰非有,其说非有,但遮于有,不是另立一个非有。此皆说明异喻但遮非表之功用者。

  第四项 结成

  已说宗等如是多言,开悟他时,说名能立。如说声是无常,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等者,是随同品言;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者,是远离言。唯此三分,说名能立。

  上所说宗、因、喻三支,皆为能立于宗义之言论,故今结之。此名因为宗法,指因是宗上前陈有法所有差别义中之已共许法;能用以成立宗体者。古来或四支或五支,陈那决定唯用三支,故云:唯此三分也。将此宗、因、喻三分所构成之一段论,今列如下:

  宗依   宗依

  (有法) (能别)

  (宗)声  是  无  常

  └──┬───┘

  宗体

  (因)所  作  性  故

  同法喻……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同法喻体)如瓶等(同法喻依)

  (喻)

  异法喻……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异法喻体)如虚空等(异法喻依)

  此之一论,于支有三:一宗、二因、三喻。于物有七:一、宗依,二、宗体,三、因,四、同喻体,五、同喻依,六、异喻体,七、异喻依。于言有九:一、声,二、无常,三、所作性,四、所作性,五、无常,六、瓶等,七、非无常,八、非所作,九、虚空等。所作性及无常二言,皆见三次。声、瓶及虚空皆一见。其通常论式虽如此,然临应用时不必定拘其格式。但云:  

  瓶等是所作,瓶等是无常。

  声既是所作,声亦是无常。

  即可以令前人晓了之矣。故因明法即在平常谈话之中,若吾人所谈合于理者,必一一皆不与因明法相违也。

  第二节 能破、似立、似破

  欲令他人了解己之宗义,虽在能善成立宗、因、喻三支圆满无过之言论,然与彼带有过失之言论相形之时,即能破彼不得成立。抑伪言乱真,若非指出其过失之所在,一一破除之,则正论虽建而邪言未息,犹足摇惑闻者,俾莫知所准从,故能立之后即须继以能破也。第能破之所破,即是似立,故当详叙似立之过,俾立者知其过失而不犯,破者能善出其过而祛其迷谬。然破之而不当,则于无过能立妄出其过,其为失言且尤甚于似立;故于似破亦不可不论也。此三者相连之关系,极为密切,乃变更论文之先后,分三项以说明之。

  第一项 能破

  复次、若正显示能立过失,说名能破。谓初能立,缺减过性,立宗过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违因性,及喻过性。显示此言,开晓问者,故名能破。此中克举能破之体,即是能显示出他人建立宗、因、喻中过失之言。至其所显出之过失,第一即为能立缺减过性。但陈那以前所云能立缺减过,指宗、因、喻三支,或有宗无因、喻,或有宗、因无喻等言。陈那专指因为能立,故能立缺减过,亦指缺减于因之三相言。其所出因,或缺于遍是宗法性,或缺于同品定有性,或缺于异品遍无性,或缺于前次二性,或缺于次后二性,或缺于前及后二性,或复三性皆缺。假如立声无常宗,而以眼所见故为因,次后二性可有,但声非眼所见,则眼所见非遍是宗上有法所有之法性,于因三相便缺少第一相。又如立声为常,所闻性故,缺第二相。所量性故,缺第三相。又如立声非勤勇发,眼所见故,缺前次之二相。又如对佛教立我常,非勤发故,缺初后之二相。如立声常,所作性故,缺次后之二相。眼所见故,则三相俱缺矣。此之缺减过性,过失最重,故先举之。其次、立宗过性有九,不成因过有四,不定因过有六,相违因过有四,同、异喻过有十,共三十三过。于下似立中详示。

  第二项 似立

  商羯罗主之因明入正理论中,以说明似立之文为最多,以详出三十三过之例故。兹别解之。

  第一目 分释论文

  一 宗过

  甲 标名

  虽乐成立,由与现量等相违故,名似立宗。现量相违,比量相违,自教相违,世间相违,自语相违;能别不极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相符极成。

  言宗过者,即是立宗之言,不与前能立中所云宗之条件符合,故成过失。论文有标、有释、有结,此标也。言但有成立之意乐,无成立之能力,貌似有立,实不能立。所标相违之过五名,不极成过三名,极成之过一名,总为似立之宗过也。

  乙 释例

  此中现量相违者,如说:声非所闻。

  言论即是曲屈之声,凡在立言论之时处,未有不闻声者。立言者、对辩者、中证者、旁听者,无不耳现能闻,声现闻得。此立声非所闻为宗,岂不全与当场共同亲证之事实相违乎?既违反现前自他亲证之事实,则事实不能为言论消灭,而所立言论即为事实所取消。徒资人之一笑,毫无效力之可生矣。

  比量相违者,如说:瓶等是常。

  假如此讲台上有一磁瓶,我等今虽不见此瓶从作而成、从成而坏之无常相,然磁瓶之成坏无常,在前固尝见之。纵未见瓶之坏,于碗等之破坏必曾见之者。然则于比类而量定之知识上,对于此瓶之必为可坏无常之一物,孰不知之?今曰:此瓶及余瓶等是常,宁不与自他所校量审定之知识相违乎?既违自他已经认定之理,则此言即无成立之余地。

  自教相违者,如胜论师立:声为常。

  胜论乃印度哲学六派之一,立六句义:一、实,二、德,三、业,四、大有,五、同异,六、和合。实之九物属常,声属德句非常,此其一家所传言教如是。今彼立声是常,即为与彼自家所传之言教相违背,即能为对辩者举彼所传言教而破之矣。

  世间相违者,如说:怀兔非月有故。又如说言:人顶骨净,众生分故,犹如螺贝。

  可破坏、有迁流、曰世,落在世中者,曰世间。一切世间从其本际展转传来想自分别共所成立,不由思维筹量观察然后方取;瑜伽师地论真实品谓之世间极成真实。于此又有其二:一者、通俗世间,即世人常识所知事。二者、学者世间,为诸治学说者,或诸习止观者所共知事。凡此世间所共知事,立论者不得遽与之相违,与世相违,则为世间共不听许,即不能立之矣。此中所举之例,一、如世间共传月中怀有灵兔;二、如世间共信死人顶骨不净。今违之云:怀兔非月,以有体故,如日星等。人顶骨净,众生分故,如螺贝等。因、喻虽具,所立宗为世间不许,遂成宗过。

  自语相违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所立宗言,皆用前陈之有法,及后陈之法合成。有法是一法体,法是有法所有之差别义,此差别义法必为有法所有之差别义法,依于有法随顺不离,乃可成为一语。我母者,乃曾亲生育我身之女人也。石女者,乃不能生育之虚女也。若是我母,则既经生育而决非石女。若是石女,则不能生育而决非我母。乃云:我母是其石女,此语之前陈与后陈即自相违,故云自语相违。又如立言皆是妄等,皆为自语相违。

  能别不极成者,如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坏。

  后陈之法,谓之能别;前能立中,曾说立宗须有极成能别为依。此中能别之灭坏言,既为数论派哲学所不认…

《因明概论》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