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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生对于佛学之需要▪P2

  ..续本文上一页心法,因心法即一切法中之能转变化的力量,凡有心的──有情──皆能转变一切法,以其有转变力量故;故有心的,即为宇宙诸法之王。复次、转变云者,亦有因果规则不可破坏。所重者心,能创造某种之因,故得某种之果,各各有情皆有自由选择之力,故各各有情、均为宇宙诸法之王,故云我为法王。若至心能转物,即同如来。又即以诸法无非缘起变化故,即无论人、物、色、心,大之世界,小之微尘,无非众缘和合之团体,在时间上亦有相续之意义,依此和合相续之假相,成为概念,故一一法得有假立之名相而实无主宰,亦无实体,以无主宰无实体故,故说诸法无我。

  三、自心众心唯心所造:唯识所变,唯心所造,乃佛学上重要义理。专阐此义之学说,灿然成为一大宗,即法相唯识宗。兹所谓自心众心,谓非仅自己之心,乃各个众生之心,包括心王及心所有法而言。依唯识宗一切众生各有八识:即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五身识、六意识、七末那识、八阿赖耶识,此八识谓之心王;与心王同起之作用为心所,各依心王而各成类聚,谓之心心所聚。于此有觉知之部分及被觉知之部分:觉知之部分谓之见分,被觉知之部分谓之相分。一人之心、心所、见分、相分如此,各各有情亦如此。故有一人独造者,谓之别业所感;众心互造者,谓之同业所现。譬如现见此屋之光,乃众灯所成,而一一灯亦不失各有其明。故世界一切自日月之大至草木微尘之小,皆唯识所现,唯心所造。第所谓造者,非从空无所有突然造成,乃谓无始来心力为因,至今缘具则现。由是各人之心心所聚,固已繁复深邃,不可穷诘,众生心识,力更强赜,试举浅近者言之:家、国、社会之创造,固由若家、若国、若社会之人共同心理相互之力量而成,而在各个之吾人,要亦有一份之参加;推而至于世界,亦可知绝非离此世界之外,或超此世界之上,而别有创造者。借曰有之,亦即众生心共同力量,乃为创造的原动力而已。

  佛学之要义既明,今得言归本题。夫以思想、政治、经济之与古异,而有现代人生之特点;又从此特点引生烦闷;则欲得出路以求离此烦闷,将毋人同此心。上来要义,即正对此烦闷而与以解脱者也。

  五 现代人生对于佛学之需要

  古昔宗教或圣哲之言,亦可以救脱一时代、一地域之人生苦痛;至于现代之人生烦闷,已呈特殊之症,则对治不能再用古方。佛学虽为一切时地之需要,而现代之需求尤急,兹以前说合而明之:

  一、即丑恶无常而真常净善:夫以注意现实与人间,而复觉丑恶无常致生烦闷者,要因囿于平常的知识而来。若明佛学事事皆法界、人人有佛性之义,则此种烦闷当下解脱。详言之,则佛学可即依现实而观察到现实真相。譬如有杯于此,以吾人所见有此杯相,遂认为杯之现实止于此耳。但细究此杯,其关系乃遍一切,所谓水、火、土质、模型、色彩、人工,乃至遗传之文化,自然之演变,缺一不可;而此现实之杯,遂即成无始终、无边中之全法界。故佛法绝非抛却现实,别寻真相,乃即此现实微细观察而明其真相,是故即无常而见真常。复次、以人生世界为丑恶,亦由束于习俗之谬见,若能以佛理透澈观察,即见人生亦为全法界关系之所现起,而最美善最圆满之佛性,固亦包含在中。譬以黄金造成毒蛇等形,现相虽恶,质地原美,故谓人生真相之净善,亦非离此现实人间,别于现实人间之外去求天国也。故云:即丑恶无常而真常净善。若深明斯义,实可为解脱现代烦闷之一服清凉散也。

  二、即虚伪无实而圆融自在:人格与公议虽虚伪无实,然以诸法无我之例例之,则人格与公议乃世间事物之一,原无实性,以其本为众缘和合,乃有此事实表现,若无众缘,则事实不存,故欲求固定实体,实不可得。但以众缘所成即为真实,故诸法无我,此无我之性即为实性;诸法如幻如化,而此如幻如化之相,即为真相。人格与公议,亦复如是。且即以其如幻如化,故得有转换变动,以无实性,故得有活泼变化。而唯心之义,亦即以活泼变化,转换变动,而显现其圆融无碍。故云:即虚伪无实而圆融自在。如是观察,微特不生烦闷,且益见其光明。

  三、即冲突无安而解脱安乐:冲突无安,乃世间当然之事,如法华经说此世界人生之苦痛谓:“三界无安,犹如火宅”。此火宅之喻,所以形容熬煎逼迫之情形,可谓尽致。现在于自然界之灾厄,及各个之一病恼,姑置不论。而社会所生之苦痛,举要言之;如经济之恐慌,劳工之失业,帝国主义之压迫,弱小民族之革命,诸如此类,彼此冲突,任举其一,皆足以酝酿大战而为全人类之纷扰,何况备而有之!则无安之状,不啻火宅!揆厥原因,皆以不明前来所说之真理,各以注视之点而计若者为我──包括个人之我,及家、国、社会之我──,若者非我,此人非彼,彼物非此,由是界限划然,物我角立。故其发动之各利其我,往往不惜由害他以出之,遂各以害他为手段,以利我为目的,所谓国家主义、帝国主义,莫不以其他之国家之民族供我牺牲。社会、团体、阶级,亦各认其所谓我之范围,而与其非我之他相周旋。既各以害他为手段,以自利为目的,故相冲相突,靡有底止。若明佛学自心众心唯心所造之义,则譬如此屋之光明,即由此屋之一一灯共同之光明相涉相互融合而成,不容分别,故各个人之力,皆融贯于国家社会中,而每一各个人中亦含有其他一切缘力之存在,以此则可觉知相互关系之中,利害相共,而起心作事,当以普利为怀。利之普故,则本身当然在中。且本身云者,不过吾人注视之焦点,其关系实遍于群众。故为本身利,亦当于群众中求之。盖利他即为利己,而害他即为害己也。是故解脱安乐,无事外求,乃即各除私见,各尽自力,以为社会群众而服务。所谓依大悲心行方便事,即可冲突不生,而解脱安乐现前矣。

  (谈玄、法智合记)(见海刊十二卷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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