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惭外道。此等执著也没有道理,你若执一,即同前数论等执一的过失一样;若执异,即同前胜论等执异的过失一样,一不是异,异也不是一:这二相既然相违,体也应当有别。否则,你这一异同体的二相,就互相抵消都不能成立了。所以不可执著一切法都是同一个体,或者说一也是假、说异也是假,你们一定执为实法,这道理定然不成。
论文二十八:四执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如邪命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非一异执同异一故。非一异言为遮、为表?若唯是表,应不双非,若但是遮,应无所执。亦遮亦表应互相违;非表非遮,应成戏论。又非一异,违世共知有一异物,亦违自宗色等有法决定实有,是故彼言唯矫避过。诸有智者勿谬许之。
讲解:论文中的“如邪命等”,邪命指的是邪命外道,创始人相传是六师外道之一的末伽梨俱舍梨子,他否认因果报应,自称正命(正当的生活),佛教斥之为邪命外道。邪命外道所执的,法和性既不是一,也不是异。
论主斥此也无道理,因为非一就是异,非异就是一,非一非异的执著,同前面所破三家一异的过失是一样的。试问这非一非异的话,是遮遣之词呢?还是表显之词呢?设若是表显,就不应当双非,设若是遮遣,应当没有所执。若既遮又表,就应当是二相互违,非表非遮,就成为无意义的戏论了。
同时,世间人所知道的,不是一,就是异。现在你说既不是一,又不是异,这就犯了世间相违过。一异俱非,也与自宗相违背。所以他们所说的话,由于上述原因,你们主张非一非异的话,完全是矫诈诡辩,苟且避过之词,凡是有智慧的人,不要谬许他们说的是离言自性。
第四章 释难破执.破余乘
论文一:余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彼所执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且所执色,总有二种:一者有对,极微所成;二者无对,非极微成。
讲解:前面讲的是外道的法执,此下讲的是小乘的法执。余乘,就是大乘之外的小乘各部派。有人问曰:大乘以外,其余的小乘部派,他们执著于离开心识之外,而有色等六尘诸法,怎么说是没有呢?
论主答曰:小乘佛教的七十五法,除了不执著心王法和心所有法是离心而有,故不必破之,其余所执的色法、不相应行法及诸无为法,按道理说都是“没有”。(注:小乘说一切有部,建立五位七十五法,其中有为法七十二种,一者色法十一种:为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无表色。二者心法一种。三者心所有法四十六种,含遍大地法十种,为受、想、思、触、欲、慧、念、作意、胜解、定。大善地法十种,为信、勤、舍、惭、愧、无贪、无嗔、不害、轻安、不放逸。大烦恼地法六种,为无明、放逸、懈怠、不信、昏沉、掉举。大不善地法二种,无惭、无愧,小烦恼地法十种,为忿、覆、悭、嫉、恼、害、恨、谄、诳、憍。不定地法八种,为恶作、随眠、寻、伺、贪、嗔、慢、疑。心不相应行法十四种,为得、非得、同分、无想果、无想定、灭尽定、命根、生相、住相、异相、灭相、名身、句身、文身。无为法三种,为虚空无为、择灭无为、非择灭无为)
且说有部所执的十一种色法,归纳起来不过二种,一种是有对碍的色法,有部说是极微所成。一种是无对碍的色法,那就不是极微所成。
论文二: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谓诸极微若有质碍,应如瓶等是假非实。若无质碍,应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讲解:这对碍的色法,决定不是实有。因为能成的极微就不是实有。现在来研究这能成色法的极微,到底有没有质碍?若有质碍,就应该像花瓶、衣服一样,是假合而不是实有。若说没有质碍,应当同虚空一样,怎么可以和合起来成为花瓶、衣服呢?
论文三:又,诸极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实有。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发影?日轮才举照柱等时,东西两边光影各现,承光发影处既不同,所执极微定有力分。又若见触壁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方分。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不尔,便无共和集义。或相涉入,应不成粗。由此极微定有方分。
讲解:小乘经量部计极微有方分,萨婆多部计极微无方分,极微即和合,和合即极微。论主破之曰:极微若有方向和位分,那必定可以分析,便不是实在有的东西。极微若无方分,那就如虚空一样,怎么能够和合为承光发影的粗色呢?例如早上太阳出来照到一根柱子,如果这柱子的东边承光,那西边一定会现影。承光和发影的处既不同,那么极微决定是有方分的。这是破经量部。又如当眼根见得或身根触得墙壁的这一面时,就不能同时见得触得那一面,你既然执和合物即是极微,今和合物有方分,所以极微也必然有方分。这是破萨婆多部。
再者,诸极微无论细到什么样子,它总是物质,每一极微的周围,必定有上下四方等六分接触面(加上中心部分共为七分),不然的话,就没有众极微和集聚的意义。如果你说好像光影一样,可以互相涉入而为一粒极微,那就不能成为粗色。由此可知,极微决定是有方分。
论文四:执有对色,即诸极极,若无方分,应无障隔,若尔,便非障碍有对。是故汝等所执极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实有。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讲解:你们所执的有对色即是极微,那一定有方分。如果没有方分,应当如虚空一样,就没有障隔。果然如此,那极微便不是有对碍的色法了。以此之故,你们所执著的极微,必定是有方分,因为有方分便可分析,所以决定不是实有。因为能成的极征不是实有之故,所成的有对碍色,实有也不能成立。
论文五:五识岂无所依缘色?虽非无色、而是识变。谓识生时,内因缘力,变似眼等色等相现,即以此相为所依缘。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发识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对色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变现,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所依生眼等识。
讲解:外人问曰:如果说,能成的极微及所成的对色都非实有,那么前五识岂不是没有所依的眼等五根、及所缘的色等五境了吗?因为五根及五境,都是有对碍的色法啊。论主答曰:虽然前五识不是没有所依的根与所缘的境,而根、境等色却是内识之所变现,并非离识别有极微所成的根境。也就是说:八识生起现行的时候,都是从第八识里种子因缘的力量,变现根身和器界的相分。前五识即以此相分所变的根为所依,所变的境为疏所缘缘,又在此疏境上变起自识的相分为亲所缘缘。
我们要知道,眼等五根,不是现量可以得到的,因为它能够发生五识,所以是比量而知,以它有发识的功用与能力,所以称之为根,并不可以说它是外面的色法所造成的。外面的有对色既然不能成立,因此说是内识变现。因为能够发生眼等五识,所以才叫它是眼等五根,这就是眼等五识所依托的根。
论文六:此眼等识,外所缘缘,理非有故。决定应许自识所变为所缘缘,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非但能生,勿因缘等,亦名此识,所缘缘故。
讲解:此眼等前五识,若以外境作所缘缘,在道理说是没有的。既然没有外境为所缘缘,那就决定应许用自己的心识所变的相分,来做为自识见分的亲所缘缘。你们小乘把能够引生自识的,执之为此识的所缘缘。但做为所缘缘两有两个条件,一是能生,二是带相。如果但有能生,没有带相,那就不可以做所缘缘。因缘、等无间缘、增上缘,它们都有引生的功能,但因没有带相,所以都不能作所缘缘。
论文七: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彼相故。非和合相异诸极微有实自体,分析彼时,似彼相识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实有,故不可说是五识缘。勿第二月,能生五识故。非诸极微共和合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此识上无极微相故。非诸极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时无此相故。非和合位,与不合时,此诸极微,体相有异,故和合位如不合时,色等极微非五识境。
讲解:小乘师谓:眼等五识了别色等五尘的时候,不缘极微,但缘极微所成的假和合相,此假和合相,名叫“似彼相”。和合相,并不是离开极微别有其实在的自体,试把和合相分析到不成其为和合时,那似和合相的识,就决定不能生起。所以知道这和合相没有实在的自体。这和合相既然不是实有,就不可说它是前五识所缘做境界。因为不可说捏目所见的第二月,也能引生起前五识。所以无论是和合与不和的极微,都不是眼等五识的所缘之境。
论文八:有执色等一一极微,不和集时非五识境,共和集位展转相资有粗相生,为此识境。彼相实有,为此所缘。彼执不然,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瓶、瓯等物极微等者,缘彼相识应无别故,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相故。非粗相识缘细相境,勿余境识缘余境故,一识应缘一切境故。
讲解:以上是破极微但能为缘,不能为所缘,因五识不带极微相故。萨婆多部闻之自救曰:色等一粒一粒的极微,在没有和合集聚以前,当然不是眼等五识的所缘境,但在和集以后,彼此展转资助,便有粗相生起,可以作为五识的所缘境了。因为粗相是实有法,可以作为前五识的所缘缘了。
论主说:这种执著还是不对,因为二极微和集相资,与未和合相资时的体相总是一样的,花瓶茶杯的形相虽然不同,而能成的极微是一样无二。所以缘彼极微相的识,就应当没有差别。到了共和集的时候,一一极微都舍弃了微圆的相,所以你不可以用缘和集粗相的识,去缘极微的细相境。如果用粗相识去缘细相境,那眼识可以缘音声,耳识也可以缘香臭,或者一个识也可以缘一切境了。
论文九: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由此定知,自识所变似色等相为所缘缘。见托彼生,带彼相故。
讲解:赞成有实极微,尚且招致以上过失,何况按唯识正义,心识之外根本就…
《简明成唯识论白话讲记 (第一篇 释归敬颂 释难破执 标宗归识 彰能变体)》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