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簡明成唯識論白話講記 (第一篇 釋歸敬頌 釋難破執 標宗歸識 彰能變體)▪P7

  ..續本文上一頁慚外道。此等執著也沒有道理,你若執一,即同前數論等執一的過失一樣;若執異,即同前勝論等執異的過失一樣,一不是異,異也不是一:這二相既然相違,體也應當有別。否則,你這一異同體的二相,就互相抵消都不能成立了。所以不可執著一切法都是同一個體,或者說一也是假、說異也是假,你們一定執爲實法,這道理定然不成。

  論文二十八: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非一異言爲遮、爲表?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應無所執。亦遮亦表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又非一異,違世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是故彼言唯矯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講解:論文中的“如邪命等”,邪命指的是邪命外道,創始人相傳是六師外道之一的末伽梨俱舍梨子,他否認因果報應,自稱正命(正當的生活),佛教斥之爲邪命外道。邪命外道所執的,法和性既不是一,也不是異。

  論主斥此也無道理,因爲非一就是異,非異就是一,非一非異的執著,同前面所破叁家一異的過失是一樣的。試問這非一非異的話,是遮遣之詞呢?還是表顯之詞呢?設若是表顯,就不應當雙非,設若是遮遣,應當沒有所執。若既遮又表,就應當是二相互違,非表非遮,就成爲無意義的戲論了。

  同時,世間人所知道的,不是一,就是異。現在你說既不是一,又不是異,這就犯了世間相違過。一異俱非,也與自宗相違背。所以他們所說的話,由于上述原因,你們主張非一非異的話,完全是矯詐詭辯,苟且避過之詞,凡是有智慧的人,不要謬許他們說的是離言自性。

  第四章 釋難破執.破余乘

  論文一:余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爲,理非有故。且所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講解:前面講的是外道的法執,此下講的是小乘的法執。余乘,就是大乘之外的小乘各部派。有人問曰:大乘以外,其余的小乘部派,他們執著于離開心識之外,而有色等六塵諸法,怎麼說是沒有呢?

  論主答曰:小乘佛教的七十五法,除了不執著心王法和心所有法是離心而有,故不必破之,其余所執的色法、不相應行法及諸無爲法,按道理說都是“沒有”。(注:小乘說一切有部,建立五位七十五法,其中有爲法七十二種,一者色法十一種:爲眼、耳、鼻、舌、身、色、聲、香、味、觸、無表色。二者心法一種。叁者心所有法四十六種,含遍大地法十種,爲受、想、思、觸、欲、慧、念、作意、勝解、定。大善地法十種,爲信、勤、舍、慚、愧、無貪、無嗔、不害、輕安、不放逸。大煩惱地法六種,爲無明、放逸、懈怠、不信、昏沈、掉舉。大不善地法二種,無慚、無愧,小煩惱地法十種,爲忿、覆、悭、嫉、惱、害、恨、谄、诳、憍。不定地法八種,爲惡作、隨眠、尋、伺、貪、嗔、慢、疑。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種,爲得、非得、同分、無想果、無想定、滅盡定、命根、生相、住相、異相、滅相、名身、句身、文身。無爲法叁種,爲虛空無爲、擇滅無爲、非擇滅無爲)

  且說有部所執的十一種色法,歸納起來不過二種,一種是有對礙的色法,有部說是極微所成。一種是無對礙的色法,那就不是極微所成。

  論文二: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無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講解:這對礙的色法,決定不是實有。因爲能成的極微就不是實有。現在來研究這能成色法的極微,到底有沒有質礙?若有質礙,就應該像花瓶、衣服一樣,是假合而不是實有。若說沒有質礙,應當同虛空一樣,怎麼可以和合起來成爲花瓶、衣服呢?

  論文叁: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若無方分,則如非色,雲何和合,承光發影?日輪才舉照柱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力分。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爾,便無共和集義。或相涉入,應不成粗。由此極微定有方分。

  講解:小乘經量部計極微有方分,薩婆多部計極微無方分,極微即和合,和合即極微。論主破之曰:極微若有方向和位分,那必定可以分析,便不是實在有的東西。極微若無方分,那就如虛空一樣,怎麼能夠和合爲承光發影的粗色呢?例如早上太陽出來照到一根柱子,如果這柱子的東邊承光,那西邊一定會現影。承光和發影的處既不同,那麼極微決定是有方分的。這是破經量部。又如當眼根見得或身根觸得牆壁的這一面時,就不能同時見得觸得那一面,你既然執和合物即是極微,今和合物有方分,所以極微也必然有方分。這是破薩婆多部。

  再者,諸極微無論細到什麼樣子,它總是物質,每一極微的周圍,必定有上下四方等六分接觸面(加上中心部分共爲七分),不然的話,就沒有衆極微和集聚的意義。如果你說好像光影一樣,可以互相涉入而爲一粒極微,那就不能成爲粗色。由此可知,極微決定是有方分。

  論文四:執有對色,即諸極極,若無方分,應無障隔,若爾,便非障礙有對。是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講解:你們所執的有對色即是極微,那一定有方分。如果沒有方分,應當如虛空一樣,就沒有障隔。果然如此,那極微便不是有對礙的色法了。以此之故,你們所執著的極微,必定是有方分,因爲有方分便可分析,所以決定不是實有。因爲能成的極征不是實有之故,所成的有對礙色,實有也不能成立。

  論文五:五識豈無所依緣色?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爲所依緣。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爲所依生眼等識。

  講解:外人問曰:如果說,能成的極微及所成的對色都非實有,那麼前五識豈不是沒有所依的眼等五根、及所緣的色等五境了嗎?因爲五根及五境,都是有對礙的色法啊。論主答曰:雖然前五識不是沒有所依的根與所緣的境,而根、境等色卻是內識之所變現,並非離識別有極微所成的根境。也就是說:八識生起現行的時候,都是從第八識裏種子因緣的力量,變現根身和器界的相分。前五識即以此相分所變的根爲所依,所變的境爲疏所緣緣,又在此疏境上變起自識的相分爲親所緣緣。

  我們要知道,眼等五根,不是現量可以得到的,因爲它能夠發生五識,所以是比量而知,以它有發識的功用與能力,所以稱之爲根,並不可以說它是外面的色法所造成的。外面的有對色既然不能成立,因此說是內識變現。因爲能夠發生眼等五識,所以才叫它是眼等五根,這就是眼等五識所依托的根。

  論文六: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爲所緣緣,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講解:此眼等前五識,若以外境作所緣緣,在道理說是沒有的。既然沒有外境爲所緣緣,那就決定應許用自己的心識所變的相分,來做爲自識見分的親所緣緣。你們小乘把能夠引生自識的,執之爲此識的所緣緣。但做爲所緣緣兩有兩個條件,一是能生,二是帶相。如果但有能生,沒有帶相,那就不可以做所緣緣。因緣、等無間緣、增上緣,它們都有引生的功能,但因沒有帶相,所以都不能作所緣緣。

  論文七: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時,似彼相識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能生五識故。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此識上無極微相故。非諸極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非和合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故和合位如不合時,色等極微非五識境。

  講解:小乘師謂:眼等五識了別色等五塵的時候,不緣極微,但緣極微所成的假和合相,此假和合相,名叫“似彼相”。和合相,並不是離開極微別有其實在的自體,試把和合相分析到不成其爲和合時,那似和合相的識,就決定不能生起。所以知道這和合相沒有實在的自體。這和合相既然不是實有,就不可說它是前五識所緣做境界。因爲不可說捏目所見的第二月,也能引生起前五識。所以無論是和合與不和的極微,都不是眼等五識的所緣之境。

  論文八: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展轉相資有粗相生,爲此識境。彼相實有,爲此所緣。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瓶、瓯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舍微圓相故。非粗相識緣細相境,勿余境識緣余境故,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講解:以上是破極微但能爲緣,不能爲所緣,因五識不帶極微相故。薩婆多部聞之自救曰:色等一粒一粒的極微,在沒有和合集聚以前,當然不是眼等五識的所緣境,但在和集以後,彼此展轉資助,便有粗相生起,可以作爲五識的所緣境了。因爲粗相是實有法,可以作爲前五識的所緣緣了。

  論主說:這種執著還是不對,因爲二極微和集相資,與未和合相資時的體相總是一樣的,花瓶茶杯的形相雖然不同,而能成的極微是一樣無二。所以緣彼極微相的識,就應當沒有差別。到了共和集的時候,一一極微都舍棄了微圓的相,所以你不可以用緣和集粗相的識,去緣極微的細相境。如果用粗相識去緣細相境,那眼識可以緣音聲,耳識也可以緣香臭,或者一個識也可以緣一切境了。

  論文九: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爲所緣緣。見托彼生,帶彼相故。

  講解:贊成有實極微,尚且招致以上過失,何況按唯識正義,心識之外根本就…

《簡明成唯識論白話講記 (第一篇 釋歸敬頌 釋難破執 標宗歸識 彰能變體)》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