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懂得,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这种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如果片面强调这种差异,甚至把它提到首要地位,歧视和打击信教群众,而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忘掉了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全体人民(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共同奋斗,那就只能增加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并且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的恶果。因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
当然,在贯彻执行这项政策的过程中,在强调保障人们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强调保障人们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因而都是极端错误和绝对不能容许的。保障信教自由,不但不应妨碍而且应当加强普及科学教育的努力,加强反迷信的宣传。还应当强调指出,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同时,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总之,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
五
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是党对宗教的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极及其重要的前提条件。全国各种宗教职业人员,现在总共有五万九千多人。其中佛教的僧、尼、喇嘛,约有二万七千多人;道教的道士、道姑,约有二千六百多人;伊斯兰教职业人员,约有二万多人;天主教的宗教职业人员,约有三千四百多人;基督教的教牧人员,约有五千九百多人。由于多年的自然淘汰,现有的宗教职业人员已经比解放初期减少很多。他们的出身、经历、信仰和思想政治情况各不相同,但是总的说来,其中绝大多数是爱国的、守法的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对宪法、反对社会主义甚至里通外国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只是极少数。宗教职业人员中的许多人,不但同信教群众在精神上有密切的联系,对群众的精神生活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而且还在履行宗教职务的形式下,进行着许多服务性劳动和社会公益方面的工作,例如维护寺观教堂和宗教文物,从事农业耕作和造林护林,以及进行宗教学术研究等等。因此,对于一切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一定要予以应有的重视,团结他们,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进步。必须坚持不懈地和耐心地对他们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在天主教和基督教中还要加强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教育。必须妥善地安置宗教职业人员的生活,认真落实有关政策,特别是对于其中的知名人士和知识分子,更应当尽快落实政策,给以适当的待遇。必须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的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抓紧复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平反,特别是那些后果严重的重大冤假错案,更要抓紧,限期解决。必须在各种宗教中培养一大批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又有宗教学识,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代表人物。还必须根据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情况和特长,分别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宗教学术研究、爱国的社会政治活动和国际友好往来,以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此外,对于刑满释放或劳改期满就业的原宗教职业者,以及未经宗教团体认可的从事宗教职业活动的人,则应当根据现实表现,区别对待。其中政治上确实表现好,爱国守法,并且确有宗教学识的,经爱国宗教组织审查同意,可以履行宗教职务;其余的人,另给生活出路。
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都是对立的;但是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却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这种统一战线,应当成为党在社会主义时期所领导的规模广大的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六
合理安排宗教活动的场所,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质条件。全国各种宗教的活动场所,解放初总共约有十万多所,现在连同寺观教堂、简易活动点和教徒自行建立的活动场所合计在内,约有三万多所。当前的问题是,必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合理地安排宗教活动的场所。在部分大、中城市,在历史上活动胜地,在教徒聚居的地方,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一些寺观教堂。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和有重大文物价值的著名寺观教堂,应当根据条件,尽可能地逐步恢复。在教徒较少,影响不大,而寺观教堂又已拆毁的地方,则应按照因教制宜、因陋就简、便利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原则,经过同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协商,在教徒自愿的基础上,指定若干简易宗教活动点。在恢复宗教活动场所的过程中,除政府批准拨款的以外,不得动用国家和集体的财物修建寺观教堂,尤其要注意防止在在农村滥修庙宇。信教群众自发筹款修建,也要加以疏导,尽可能少建,更不要大兴土木,以免大量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妨碍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当然,已经建成的,也不要拆毁,遗留问题应同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充分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等,都由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寺观教堂还可经经售一定数量的宗教书刊、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关于基督教徒在家里聚会举行宗教活动,原则上不应允许,但也不要硬性制止,而应经过爱国宗教人员进行工作,说服信教群众,另作适当安排。
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对于宗教活动的时间、规模和次数,宗教组织应当加以安排,避免防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任何人都不应当到宗教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但是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或者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为了保证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国家今后还将按照法律程序,经过同宗教界代表人士充分协商,制订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
名山胜地的重要寺观教堂,不仅是宗教活动场所,而且是具有重大历史文物价值的文化设施。对这类寺观教堂,一定要责成有关的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精心加以维护,使文物得到良好保管,建筑得到妥善维修,环境得到充分保护,使之成为清洁幽静、环境优美的游览胜地。寺观教堂所得的布施收入,在政府主管部门和宗教组织的指导下,应当主要用于这些方面,并可提取一部分,用以奖励在这些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的宗教职业人员。
七
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是落实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组织保证。全国性爱国宗教组织共有八个,即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此外还有若干宗教性社会团体和地方组织。各级爱国宗教织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觉悟,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一切爱国宗教组织都应当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党和政府的干部也应当善于支持和帮助宗教组织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而不要包办代替。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积极性和应有的作用,使它们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主动地开展有益的工作,真正成为有积极影响的宗教团体,成为党和政府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
此外,为了妥善解决各种宗教实行自办自养的所需经必须认真落实有关各种宗教的房产和房租收入的政策规定。至于教徒的捐献和布施,凡属自愿少量捐助的,不必加以干涉;但是应当说服宗教职业人员不得私人占有寺观教堂的宗教收入,并且禁止任何摊派勒捐的行为。
八
有计划地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对我国宗教组织的将来面貌具有决定的意义。我们不仅应当继续争取、团结和教育一切现有的宗教界人士,而且应当帮助各种宗教组织办好宗教院校,培养好新的宗教职业人员。宗教院校的任务,是造就一支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又有相当宗教学识的年轻宗教职业人员队伍。宗教院校应当从那些正直的、爱国的、愿意安心从事宗教职业和有一定文化水…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