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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哲学要义 第三十章 中国佛教的直觉论 第二节 中国佛教直觉思维的历史演变▪P4

  ..续本文上一页万象圆融无碍。从直觉论来说,就是表示普遍的真理与特殊的事象互不相碍,或者说是观平等(无差别)的真理与差别的事法炳然而存,两者相遍、相成、相违、相即、相非而圆融无碍。下面,我们着重从直觉论的角度来论述。

  《华严发菩提心章》称理事圆融无碍观有十门〔注释:详见《大正藏》第45卷,652页下~653页下。〕:一、理遍于事门;二,事遍于理门;三、依理成事门;四、事能显理门;五,以理夺事门;六,事能隐理门;七,真理即事门;八,事法即理门;九,真理非事门;十,事法非理门。十门中,一、二门为理事相遍,三、四门为理事相成,五、六门为理事相违,七、八门为理事相即,九、十门为理事相非。也就是说,从理看事,有成、有坏,有即、有离;从事看理,有显、有隐,有一、有异。从十门来看,一、二门所讲的理事互遍,构成其它八门不同形态的基础,也包含了最为丰富的直觉论内容,具有最为重要的意义。又,三至十门也都比较好懂,一、二门则较深奥难解,以下着重论述一、二门。

  《华严发菩提心章》云:「理遍于事门,谓能遍之理,性无分限,所遍之事,分位差别,一一事中,理皆全遍,非是分遍。何以故?以彼真理不可分故。是故,一一纤尘皆摄无边真理,无不圆足。」〔注释:同上书,652页下~653页上。〕这是说,能遍的真理不可分割,所遍的事法则有分位差别,然真理遍于一切事法中,一一事法中真理都全遍在,无不圆满具足。

  关于理是有「分限」,还是无「分限」,理在各个具体事物中是「分遍」,还是「全遍」,这是涉及理事无碍观的理论前提问题,也是直觉论中的重要哲学问题。法藏在《华严经明法品内立三宝章》卷下《理事分无门第五》中,对这个问题作了专门论述:

  问:「如此理事,为理无分限事有分限耶?为不耶?」答:「此中理事,各有四句:且理,一、无分限,以遍一切故;二、非无分限,以一法中无不具足故;三、具分、五分一味,以全体在一法,而一切处恒满故;……四、俱非分、无分,以自体绝待故,圆融故,二义一相非二门故。事中,一、有分,以随自事相有分齐故;二、无分,以全体即理故;……三、俱,以前二义无碍具故,具此二义,方是一事故;四、俱非,以二义融故,平等故,二相绝故。由上诸义,是故理性不唯无分故,在一切法处,而全体一内;不唯分故,常在一中,全在一外。事法不唯分故,常在此处,恒在他方处;不唯无分故,遍一切而不移本位。又,由理不唯无分故,不在一事外;不唯分故,不在一事内。事不唯分故,常在此处而无在也;不唯无分故,常在他处而无在也。是故,无在不在,而在此在彼,无障碍也。」〔注释:《大正藏》第45卷,624页中。〕

  这是说,对理的有无分限问题,要从多种角度去看。从每一事物都存在着完整的理这一意义说,理可以说是有分限的;从理的普遍存在的意义上说,理可以说是无分限的;综合上面的两种意义,又可以说理既有分限,又无分限;而理作为一种绝对的、圆融的存在,还可以说是非有分限、也非无分限。对于具体事物的有无分限问题,也作如是观。法藏的这种说法和前述「能遍之理,性无分限」的观点是一致的,其实质都是强调要直观到理是一个整体,遍于一切事物,宇宙万物都是理的完整体现。

  关于事遍于理门,《华严发菩提心章》云:「谓能遍之事,是有分限;所遍之理,要无分限。此有分限之事于无分限之理,全同,非分同。何以故?以事无体,还如理故。是故一尘不坏而遍法界也。如一尘一切法亦然。」〔注释:《大正藏》第45卷,653页上。〕这是说,事相有分限差别,真理平等无限。由于事相是无实体的,因此每一事相都能遍于理性,有分限的事相与无分限的真理全同非分同。《华严发菩提心章》还以大海和小波为喻说:「如全大海在一波中,而海非小;如一小波匝于大海,而波非大。同时全遍于诸波,而海未异;俱时各匝于大海,而波非一。又,大海全遍一波时,不妨举体全遍于诸波;一波全匝大海时,诸波亦各全匝,互不相碍。」〔注释:《大正藏》第45卷,653页上。〕这是以大海喻真理,小波喻事相。比喻的意思是,真理在一事相中,仍是无分限的;一事相周遍于真理,仍是有分限的。真理完全周遍于一切事相,而真理本身并无差异;一切事相同时周遍于真理,而各种事相是有差异的。又真理周遍一事相时,并不妨碍它同时周遍一切事相;一事相完全周遍真理时,其它各种事相也分别同时完全周遍于真理,互不妨碍。

  那么,真理既然周遍于微小的事相,为什么说又不是小呢?既然和一微小的事相不同,又为什么说真理是全体周遍于一微小的事相呢?又,一微小事相既然周遍于真理,为什么不是大呢?如果不同于真理一样广大,又怎么能周遍于真理呢?这是关于真理与事相相互关系中涉及两者本质的又一哲学问题。《华严发菩提心章》对此回答说:

  理事相望,各非一异,故得全收而不坏本位。先理望事,有其四句:一、真理与事非异故,真理全体在一事中;二、真理与事非一故,理性恒无边际;三、以非一即是非异故,无边理性全在一尘;四、以非异即是非一故,一尘理性无有分限。次以事望理,亦有四句者:一、事法与理非异故,一尘全匝于理性;二、事法与理非一故,不坏于一尘;三、以非一即非异故,一小尘匝无边真理;四、以非异即非一故,匝无边理而尘不大。〔注释:《大正藏》第45卷,653页上。〕

  这是以非异、非一、非一即非异、非异即非一四种关系,来说明理与事的关系。由于是非异,真理全体在一事相中,一微小的事相也完全周遍于真理。由于是非一,真理恒无边际,不损害任一微小的事相。又由于非一即是非异,无分限的真理全体在一微小的事相中,一微小的事相周遍无分限的真理。还由于是非异即非一,一微小事相的真理无有分限,一微小事相周遍无有分限的真理而不为大。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无有分限的真理全体周遍于一微小事相时,其它事相是有真理呢,还是无真理呢?若果有真理,那就不是真理的全体遍于一微小事相;若果无真理,那就不是真理全体能周遍一切事相。义理相违,应如何解释呢?这是与上一问题相关的又一重要哲学问题。对此《华严发菩提心章》回答说:

  以一理性融故,多事无碍故,故得全在内,而全在外,无障无碍。是故各有四句,先就理四句者:一、以理性全体在一切事中时,不碍全体在一尘处,是故在外即在内;二、以全体在一尘中时,不碍全体在余事处,是故在内即在外;三、以无二之性,各全在一切中故,是故亦在内亦在外;四、以无二之性非一切故,是故非内非外。前三句明与一切法非异,此这一句明与一切法非一,良为非一非异故,内外无碍。次就事四句者:一、一事全匝于理时,不碍一切事法亦全匝,是故在内即在外;二、一切事法各匝于理时,不碍一尘亦全匝,是故在外即在内;三、以诸事法同时各匝故,是故全在内亦全在外,无有障碍;四、以诸事法各不坏故,彼此相望,非内亦非外。〔注释:《大正藏》第45卷,653页上、中。〕

  意思是,理在一为内,在多为外,事是一为内,是多为外。一多皆理,内外皆全,非有多理,令事各遍。由此,理与事的关系是既在内又在外,是非内也非外,彼此无障无碍,圆融自在。这是关于观照真理的整体性、一体性、遍在性的重要论述。

  以一、二门为基础的理事无碍十个观门,其中心思想是,从事物来看,千差万别,彼此不同,从真理来看,万事万物都是真理的体现,都存在着同一的真理,由此理即事,事即理,理事圆融,无障无碍。

  从哲学思维来考察,理事无碍说的要点在于:理是作为一个整体遍满于一切事之中,同时也包含于每一个事之中;由理遍于一切事可知,每个事外有理,同时又每个事中有理。这就是说,理对事既是外在的,又是内在的,是外在即内在,内在即外在。理作为整体,事作为部分,由上述又可知整体存在于部分之中,部分存在于整体之中,是整体即部分,部分即整体。理作为普遍性,事作为个别性,同样是普遍性存在于个别性中,个别性存在于普遍性中,是普遍性即个别性,个别性即普遍性。应当肯定,这些都是辩证的抽象思维的理论成果。

  3.周遍含容观

  「周遍」,无所不在;「含容」,无所不摄。周遍含容观是说宇宙一切事法都是真如(理)随缘而起,故一切事法都具足真如的体性,而互不相碍。也就是说,所观的对象相互周遍地包摄,圆融无碍。这相当于四法界中的事事无碍法界,是宇宙的最高层次,也是观法的最终目标。

  《华严发菩提心章》称周遍含容观也有十门〔注释:详见《大正藏》第45卷,653页下~654页上。〕:一、理如事门;二、事如理门;三、事含理事门;四、通局无碍门;五、广狭无碍门;六、遍容无碍门;七、摄入无碍门;八、交涉无碍门;九、相在无碍门;十、普融无碍门。十门中最重要的是前二门,后八门是前二门的展开。「理如事门」是「谓事法既虚,相无不尽。理性真实,体无不现。此则事无别事,即全理为事」〔注释:同上书,653页下。〕事虚理实,事是理的显现,故事无别事,以理为事。「事如理门」是「谓诸事法与理非异,故事随理而圆遍,遂令一尘普遍法界。法界全体遍诸法时,此一微尘亦如理性。全在一切法中,如一微尘。一切事法亦尔」〔注释:同上书,653页下。〕这是说,由第一门可知事法与真理无异,事法虽有分限,但与其理无异而能随真理遍通圆融。一一事法,即使是一微尘,也都如真理一样普遍广大,圆融无碍。第三「事含理事门」是一、二门的综合,以显示事既是事法,又含真理的两重性格。第四至九门是专论事与事的关系,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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