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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学认知理论的现代心理学解析▪P2

  ..续本文上一页的心理范畴。

   作意,即警觉的心理,其一般含义是提起注意,同时此心所也有特定的唯识学含义。唯识学认为:识(包括心所,下同)都是从自己的种子生起。作意心所的作用就是使识从种子状态警觉而起,将识引向认识对象,使识最终从种子(潜在功能)转变为现行(现实活动)。唯识学认为识的生起必定有作意先行,所以作意是遍行心所。

   触心所是唯识学特定的一种心理范畴。唯识学认为:识的生起,其因(主要条件)是自己的种子,其缘(辅助条件)是根与境。在识(认识主体)、根(认识机制)、境(认识对象)三者会合时,有触心所产生,此种触的心理作用同时也对上述三者的会合给予了力量。其余的遍行心所(受、想、思)也能依之而产生。现以听觉为例来说明此认识过程:当声音传到耳根(听觉机制)时,如有作意心所活动,即引起注意,此时第八识中的耳识种子就能产生现行活动,即听觉功能能产生听觉活动;同时作意心所引导听觉趋向耳根,并与耳根、声音会合,当三者会合时,有触心所产生,同时这触心所又反过来加强了三者的和合,此时就有耳识(即明显的听觉)产生。但此时的听觉是一种直觉,要对其分辨、思维,则有待于第六意识的介入。

   所以,触与作意都是具有唯识学特定含义的心理范畴,在唯识学的认知理论中,这两个心所是认知活动的开端。感觉由这两个心所引发,独散意识也同样由这两个心所引发。

   2 感觉的内容

   五识及其作意与触心所引发了感觉,五识及其想心所形成了感觉,这就是唯识学的感觉形成过程理论。但五识及其想心所究竟认识到了什么,或者说,感觉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呢?这涉及到其后知觉、表象、概念等一系列唯识学认知过程的形成理论,所以首先需辨明。

   首先可以说明这样的一个结论:五识只能认识实法。那么什么是实法呢?这是唯识学的一个特定概念。即唯识学如按胜义谛来说,是将一切事物都看作假而非真;但如按世俗谛来说,则将事物分为实法、假法与非实非假之法。

   首先,如果按胜义谛来看,则世间一切事物都属假而非真,此时的依据是永恒不变性或独立存在性。按唯识学的说法,一切事物都是依他起性,并无永恒不变性,即使唯识学所说的八识也是如此,也不能执着为实有。如《成唯识论》卷二指出:“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实有。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所以,如果将识执为“真实有”,那也是法执。这是法相唯识宗与大乘其他宗的观点相一致之处,即一切事物都是假有,如《金刚经》所云:“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所以世间一切事物都是假有,而与一切事物之“假”相对的“真”,指真如,只有真如具有永恒不变性。至于真如仅是理,还是万物的本体,则法相唯识宗与大乘其他宗又有分歧。即法相唯识宗仅将其视为理,而禅宗等其他中国大乘佛教宗派则更将其视为能生万物的本体。

   其次,如按世俗谛来说,唯识学的基本观点是:识外法(即外境)无,识内法(即内境)可有。如《成唯识论述记》所说的:“识内可有,有似法故,但识外无。”但识内法虽可有,却并非都是实有。在“外境无,内境可有”的前提下,唯识学又对内境诸法的假实作了区分,《成唯识论》将其分为三种形态,即实法、假法,非实非假之法。此时区分的依据是事物的成分和作用。

   所谓实法,是指具有单一、独立的成分,能起现实作用的事物。实法是由第八识中的种子生起。种子是指第八识具有的、能生起一切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的功能,这些功能被唯识学形象地比喻为种子。但由于种子没有形相,作为第八识的相分,只能为第八识现量认识,不能为其它识所认识;所以,种子生实法的说法只是作为一种理论依据。就实而论,判断实法的主要依据是看该事物是否能独立地产生作用。如果一事物是单一成分(不是复合成分)、能独立存在(不是依附性地存在)、能起现实作用(不是错觉、幻觉等不能起真实作用)的事物,就说它是实法。就类别而言,实法包括心法(八识)、心所法和色法(精确地说,心所法与色法中也有假法,详见下文)。当然,色法的实有,并非是离心实有,而是不离心的实有。

   所谓假法,指非独立存在、但有现实作用的事物。这类事物是一种假象性的存在。它们或是实法的集合(可称为聚集假),如由色、声、香、味、触等基本物质现象聚合而成的世间各种物体;或仅是实法的部分表现或不同状态,这称为分位假。分位假是指依附于某一类或几类事物的不同表现状态而存在的现象,如水与波,波这种现象只是依附于水而存在,是水的翻动状态,因此可说波是水的分位。唯识学在对百法(即基本的物质和精神现象)分析其假实时,假一般指分位假,不是集合假。如嗔有实体(即是独立存在的现象),是实法,而忿、恨、嫉等都是嗔的不同表现,各以嗔的一部分为自体,所以都是假法。

   所谓非实非假之法,指根本不存在、因而没有现实作用的现象,即幻觉、错觉、想象等所显的事物,如由幻觉而见的空中第二个月亮等。这类事物可以说是假,但据唯识学的分类来说则是非假非实之法(参见《成唯识论》卷八,此处的非假,指非集合假、分位假等依托实法的假法,而纯属虚妄之法)。

   具体而言,唯识学所说的实法,如地、水、火、风四大种;又如色(视觉对象)中青、黄、赤、白四种色(但据现代知识,白色实际上是混合色,不同于青、黄、赤等基本色,所以白色不应是实法,而应是假法,这可以看作是古人知识上的局限),而其余色,如长短等形色、取舍屈伸等表色,都属假法。此外,香(嗅觉对象)中的好香(香味)、恶香(臭味)等六种香,味(味觉对象)中的苦、醋(酸)、甘(甜)、辛(辣)、咸、淡等十二种味等,都属实法。

   而五识的特点是只认取各自感觉对象中的实法。

   3 从感觉到概念的认知过程

   由五识及其想心所形成的感觉,对五境(五类感觉对象)中的实法产生了认识,但这种认识又是如何深入下去的呢?唯识学的“五心论”可以对此作出回答。所谓五心,就是在认识对象过程中依次而生起的五种心。《瑜伽师地论》卷一指出:“由眼识生,三心可得,如其次第,谓率尔心、寻求心、决定心。初是眼识,二在意识,决定心后,方有染净。此后乃有等流眼识善不善转,而彼不由自分别力。乃至此意不趣余境,经尔所时,眼意二识,或善或染,相续而转。如眼识生,乃至身识,应知亦尔。”

   上述五心,具体阐释如下:(1 )率尔心,又称率尔堕心,指心识与对象接触的一刹那间生起的心,由于是突然而自然地生起的心,所以没有善恶之分。(2 )寻求心,指要想了解对象而进行观察思考之心。(3 )决定心,指对于对象产生明确认识之心。(4 )染净心,指对于对象产生好恶等感受之心。(5 )等流心,指染净心持续不断地生起。

   窥基大师的《大乘法苑义林章》对五心作了详尽的阐述,其中,关于六识与五心的关系,该文指出:第六识具有五心,前五识以因果合说也有五心。也就是说,第六意识可以完全具备五心;而前五识是现量的,所以实际上并没有寻求等心,但如果与同时存在的意识五心合说,也可说五识具有五心。

   根据上述“五心论”,我们可以对六识从感觉到概念的认知过程作一描述。以视觉现象为例,当眼睛看到一样东西的一刹那,生起的应是率尔眼识;此时作为遍行心所的想心所也应同时生起,辅助眼识形成视觉。与此同时,一般也有五俱意识生起,而此时的意识也应是率尔意识。但在第二刹那,意识已变成寻求意识,它要搞清所看到的究竟是何物;相应的第二刹那的眼识也变成寻求眼识。虽然此时的意识已是比量(即已是五不同缘意识),而眼识仍为现量。这也就是说,寻求心应是比量的,而现量的眼识只是依据同时存在的寻求意识而称为寻求眼识。再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此时的寻求意识的心理功能是要形成知觉。而知觉的真正形成,是在决定意识生起之时,也就是说,决定意识及其想心所最终形成了知觉。当然,此时的眼识也相应变成了决定眼识。决定意识未必是一刹那间的事,在决定意识持续的期间,意识进一步对知觉进行分析归纳,并用语言加以表述,从而形成了概念,当然这一过程是意识与想心所(即随觉想)共同完成的。决定意识之后,意识就有可能对该物产生或喜欢或厌恶的感受和情绪(在前二心中,意识对此物只是无喜无厌的舍受),此一刹那的意识称为染净意识,相应的眼识也成为染净眼识。而染净意识与眼识的持续,就称为等流意识与等流眼识。

   再从前述五识只认识实法的结论来看,率尔眼识及其想心所形成的感觉,只是认取了青、黄、赤等颜色的影像,形成了感觉的图象。在寻求意识阶段,意识进一步对上述感觉图象分辨长短方圆等形色;而到决定意识阶段,意识将上述感觉图象,结合长短方圆等形色要素,乃至结合由忆心所唤起的以往经验中的图象(表象),形成对当前事物的知觉。进而,由对知觉的分析、归纳等逻辑思维活动,形成相应的概念。

   4 意识的判断推理活动

   想心所辅助第六识形成了概念,概念是意识思维活动的基础,除此之外,意识最为重要的思维活动是判断与推理,而判断推理活动是由寻、伺心所以及慧心所辅助第六识而形成的。

   寻、伺心所的定义,《成唯识论》指出:“寻谓寻求”,“伺谓伺察”。二心所的差别,按《成唯识论》的说法是:寻属“不深推度”,而伺属“深推度”。此处,“寻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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