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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梵本《入论》的几个问题――兼评《藏要》本《入论》校注

  有关梵本《入论》的几个问题――兼评《藏要》本《入论》校注

  韩廷杰

  《藏要》本《入论》对照梵本、藏本进行校勘,并作校注,这无疑是很有意义的工作,我在作《因明入正理论校释》时,一一查对《藏要》本校注,发现有些问题,有的应当说明,没有说明。有的说明,值得商榷。

  一、关于标题。《藏要》本校注说明如下:“梵本论题无因明二字”。梵本标题是ny a ( _ ) yaprave

  asǔtra,直译为《入正理经》,外道正理派的经典是《正理经》,如果直译,很容易让人误解为正理派经典。所以玄奘加了“因明”二字。这就标明本论是因明着作,并非正理派着作。这明明是论,梵本为什么称为“经”呢?原来“经”(sǔtra)字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经”是指佛说的经藏。广义的“经”包括经、律、论三藏。律是佛为教徒制定的戒律,也是佛说,也可以称为“经”。论是菩萨造的,论述佛说的教义理论,绝无违佛之意,和佛说的经完全一致,也可以称为“经”。我们平常所说的《大藏经》,就是广义的“经”,包括经、律、论三藏。直译不一定好,意译不一定不好。玄奘在翻译论题时,作此技术处理,是完全正确的,说明玄奘翻译技巧之高超。《藏要》本校注没有说明为什么把“经”译为“论”。

  二、“能立与能破及似唯悟他。现量与比量,及似唯自悟。”第一个“唯”字,梵本原文是eva,应译为“就”,起加强语气的作用。第二个“唯”字,梵本原文是tu(而),起转折的作用。玄奘一律译为“唯”,欠妥。因为能立与能破,不仅可以悟他,也可以自悟。现量与比量,不仅可以自悟,也可以悟他。《藏要》本校注没有说明。

  三、“如是总摄诸论要义”。《藏要》本在“诸”字下加注说:“二本缺此字。”即梵本和藏本没有“诸”字。梵本在这里用

  āstra(论)、artha(义)和

  amgraha(摄)三个词构成一个依主释复合词,

  āstra译成单数或复数都是可以的,玄奘根据内容含义,把这个词译成复数加“诸”字,是完全正确的。

  四、“差别性故”。《藏要》本校注称:“二本此句云:由极成能别之所差别,今译改第三转为第五转,又加“性”字,故云差别性故。”吕澂着《因明入正理论讲解》说得更详细:“这四个字与梵文不尽同。玄奘所以要这样译,是为了凑四字一句的格式。如按梵文原原本本地译出来,这句话应这样:“宗是极成有法,由极成能别加以差别……尔后才构成为宗的。”梵文的“差别性故”本来是第三转声,是“由”的意思,玄奘给改为第五转声,是“所以”的意思,因之译成“故”。经过这样改动,仍然凑不足四个字,于是加了个“性”字。其实这里的“性”字并无什么特殊的意思,仅指实有其事。”本段梵本原文如下:tatra paksah prasiddho dharmīprasiddhavi

  esena vi

  istatayā直译为:此中宗者,谓极成有法,和极成能别在一起,差别性故。

  由此可见,本段玄奘译文准确无误。吕澂的批评毫无道理。“性”字本来就有,不是玄奘为了凑字数而加。梵文vi

  ista(差别),加tā变成抽象名词,其意谓“差别性”。vi

  istatayā是阴性、单数、具格。具格即第三转声,也可以译为“故”,不仅是第五转声从格才译为“故”。

  五、“随自乐为所成立性”。《藏要》本校注称:“二本此上有“唯”字。”此中“二本”,系指梵本和藏本。本句梵本原文如下:svāyamsādhyatvena īpsitah 玄奘译文准确无误,不应当有“唯”字。“随自”,是说自己立的宗,一定要随顺自己本派的观点,一定要和对方的观点相对抗,这就是“违他顺自”。不能立遍所许宗、先承禀宗、傍凭义宗,只能立不顾论宗。“乐为”,在本派观点内,愿立什么就立什么,比如佛教徒,可以立“诸行无常”,也可以立“诸法无我”。“所成立性”,此指宗,非指因、喻。因为新因明把宗称为所立,因、喻是能立。从此意义上来讲,也不应当有“唯”字。

  本句末《藏要》本校注称:“二本次有句云,不为现量等违害,考系后人所补。”本句后有这样一段梵文:pratyaksa-ādi-aviruddhaiti vākya

  esah,应当译为:“还需说明:“不能犯现量相违等。”《藏要》本校注所译“不为现量等违害”显然是误译。本句玄奘未译。为什么不译呢?是疏忽吗?不可能,从本论的遣词造句来看,玄奘对翻译这部论是深思熟虑的。对于中国人来说,当时的因明是一门新学问。如何把这门新学问介绍给中国人,玄奘法师下了很大的功夫,他没有拘泥于文字,不是直译,有的地方删略,有的地方增加,有的地方改写。当然,玄奘法师的这些技术处理,有的恰到好处,有的欠妥,不能一概而论。可以肯定玄奘的译文是意译,不是直译。

  《藏要》本校注所说的“考系后人所补”,缺乏根据。前文所说的“极成有法,极成能别”,实际上就是“宗依必须共许极成”。“差别性故”,是指宗体。再加“随自乐为所成立性”,实际就是“宗体必须违他顺自”。对于宗支的因明规则来说,有这几句话足够了。再说“不犯现量相违等”是画蛇添足,所以玄奘略去不译。关于宗过问题,后文详细论述,这里没必要讲。《因明入正理论》的内容,大体上分为两半,前半讲宗、因、喻三支的因明规则,即如何做才是正确的。后半讲宗、因、喻三支的过失,即如何做才是错误的。如果在前半出现“现量相违”等语,与整部论很不协调,故略去不译。

  六、“是名为宗”。梵本无,玄奘法师为了使文章层次分明,加上这句话,《藏要》本校注没有指出。

  七、“如有成立声是无常”。本句梵文如下:tadyathānityah

  abdo “nityo vāiti应当译为:如有成立声常或无常。玄奘译文删掉“声常”。按翻译规则来说,不应当这样做。这显然是玄奘的宗教偏见所致,因为佛教不承认“声常”。梵本讲的很全面,声论师立“声常”宗,佛教徒立“声无常”宗。玄奘把“声常”宗删掉,就只剩佛教一家之言了。对于这样重要的问题,《藏要》本竟然没有说明。

  婆罗门教的声论师受到佛教、耆那教等非正统派的强烈反对,有些危机感,于是抛出“声常”论,即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文献《吠陀》之声是永恒的,是不可消灭的,以此论证婆罗门教万寿无疆。佛教徒当然不承认,不耐其烦地立“声无常”宗,予以批驳。梵本《入论》很客观反映当时的斗争形势,玄奘法师站在佛教立场,删去“声常”宗,欠妥。

  八、遍是宗法性。梵文paksadharmatvam的意译,直译为“宗法性”,“遍是”二字是玄奘加的。遍,意谓普遍。宗,此指宗支有法。宗支前陈有法是宗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称为宗。宗支有法是主语,它有两个谓语:第一是宗支后称法,第二是因法。宗后陈法作为宗体的一部分,宗支前陈有法是否有此属性,立敌双方并非共许,立方许敌方不许。因明立量的目的就是要以因法这共许法成立宗支的不共许法。“性”字意谓“义”。所以,“遍是宗法性”,其意为:宗支有法普遍具有因法属性,因的外延可以等于宗支有法,也可以大于宗支有法,绝对不许小于宗支有法。由此可见,“遍是”二字,玄奘法师加的非常巧妙,说明他对因明理论掌握的非常准确。也说明他翻译技巧高超。

  同品定有性。梵本原文是sapakse sattvam 直译为:同品中的有性。“定”字是玄奘加的,加的也很巧妙。玄奘译文于第一相、第三相加了“遍”字,于第二相加了“定”字。“遍”是普遍、全部之意。“定”是肯定,不一定是全部。“同品定有性”是说宗后陈法肯定具有因法属性。第一相说明宗前陈有法和因法的关系,第二相说明宗后陈法与因法的关系。宗同品的外延可以等于因法,也可以大于因法,绝对不能小于因法。

  异品遍无性。梵本原文是vipakse asattvam直译为:异品中的无性。“遍”字是玄奘加的,是说全部异品都不具有因的属性。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从正面说明宗法和因缘的关系,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是从反面说明宗法和因法的关系。立第三相的目的是为了止滥,即制止因的滥用。

  《藏要》本在“遍是宗法性”加注如下:“二本因初相缺此“遍”字,又二、三相作定有定无。”此注显然不对。应当是:初相、三相缺“遍”字,二相缺“定”字。

  九、“此中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后的“遍是宗法”四个字,梵本无。因为后文有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玄奘法师为了凑足因三相,故加此句,《藏要》本校注没有指出。

  十、“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藏要》本校注称:“二本此句意云:显因于同品定有。”本句梵本原文如下:hetoh sapaksa evaastitvam khyāpyate 直译如下:于同品就是有性,被显示出来。eva(就)起加强语气的作用,严格来讲不能译为“定”。前文已经说明:一相、三相的“遍”字,二相的“定”字,是玄奘加的。

  十一、“如是多言”。吕澂着《因明入正理论讲解》称:“按梵文的次序,“如是多言”属上句。玄奘为了使之符合汉语习惯,改属下文。这种情况在译文中常出现,如说“声是常”就是汉语习惯。若按梵语,说“声常”就可以了,声与常之间并不需要加系词。”“如是多言”的梵文是esām vacanāni在此之前是句号,梵文用符号‖表示。可见并非属于上句。前文“声常”的梵文是nityah(常)、

  abdah(声),梵文不太讲究词序,由名词、形容词的性、数、格等决定各词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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