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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 十八、观我法品

  丁十七、(观业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何为圣者种姓?彼等无业,亦无业之异熟”宣说了无有业果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首先发难:轮回是存在的,因为轮回与业果的关系存在的缘故。如果所依的轮回不存在,则轮回与业果之间也不应该存在联系。如果积业者与受业者之间毫无关联,那么今世所造的业,又怎么可能在来世成熟呢?

  为了证明业因果无有自性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随说他宗;二、对方避免常断边之理;三、驳斥无咎之回答。

  己一、(随说他宗)(本科判与下一科判均为对方观点,因内容较广,且涉及对方所破之观点,故未更改字体,望详察)分二:一、略说业;二、广说业之分别。

  庚一、(略说业):

  人能降伏心,利益于众生,

  是名为慈善,二世果报种。

  所谓的业因果究竟是指什么呢?

  首先,如果补特伽罗人我能够断除三门之恶行,行持四摄等利他行为,并以慈悲之心善待他众,象这样的思想行为也就是善法。该士夫的此等善行,将成为成熟后世悦意果报的种子,因为前者为后者之不共因的缘故。犹如由稻谷种子产生稻谷苗芽一样。

  其次,我们应当了知,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对趋入恶行毫无戒备制止之念,并以妨害之心损伤他人就是非法。

  所谓法的名称,也就是以护持自己的法相,拯救于恶趣之中,以及出脱于五道轮回并从而获得解脱涅槃三种含义而安立的。此处所指的“法”,即为第二种含义。

  庚二、(广说业之分别)分二:一、略说;二、广说分别之相。

  辛一、(略说):

  大圣说二业,思与从思生。

  是业别相中,种种分别说。

  趋入真如法性的大圣者仙人——圆满正等觉佛陀,将业归纳为两种。如经云:“思业即为意业,由思而生之思已业即为身语之业。”关于业的分别之相,在其他经论当中也有种种分别之说,下文将进行详述:

  辛二、(广说分别之相):

  (业的种类可以划分为):言说表明善与不善语言词句的语有表色业,与善与不善身体行为的身体有表色业两种有表色业;以及永不断除杀生等行为的非律仪无表色,与永断恶行的律仪无表色两种无表色业;处中律仪的无表色业也分为善与不善两种:第一种,是指在向僧众供奉庙宇等等之后,乃至(该善业之果的)福德受用尚未间断之间,属于该作者的善无表色业之相续就不会中断;第二种,是指在建造杀生房屋之类的行为之后,乃至(该恶业之果的)非福德受用尚未间断之前,(属于该作者的)处中律仪不善无表色业就会始终存在;加上前面所有(共计六种)业的等起,也就是使善与不善之业现前的行思之业共有七种业。

  佛所说思者,所谓意业是。

  所从思生者,即是身口业。

  究竟什么样的业,就是佛陀所说的“思业”呢?我们承许:所谓的“思业”,也就是指意业;究竟什么样的业,就是佛陀所说的“思已业”呢?我们承许:所谓的“思已业”,也就是指如果没有思维,也就不可能成立,因的名称是以果而安立的身语之业。以上所讲的,就是以三门所造的三种业。

  身业及口业,律仪非律仪,

  及其余无表,亦善亦不善。

  (原译:身业及口业,作与无作业,如是四事中,亦善亦不善。)

  语言之(有表色业),身体行为之(有表色业),加上不舍弃不善行为的“非律仪无表色业”,以及舍弃不善行为的“律仪无表色业”,都可以划分为(善与不善)两类。同样,在律仪无表色业与非律仪无表色业之外的处中律仪无表色业,也可以划分为善与不善两种。

  从用生福德,罪生亦如是,

  及思为七法,能了诸业相。

  从享用而产生福德,以及如同从享用而产生福德的道理一样的,(从罪业而产生的)非福德,再加上行思一共有七种业,就是我们所承许的业分别相。

  己二、(对方避免常断边之理)分二:一、设立辩论主题;二、宣说避免过失之答案。

  庚一、(设立辩论主题):

  业住至受报,是业即为常,

  若灭即无常,云何生果报?

  他宗有人兴论道:“倘若该业在果报尚未成熟之前,能够始终安住,该业就应成为恒常之业;倘若该业像种子被烧焦一样已经灭尽,则业果也应该像苗芽一样被灭尽,不可能有一星半点。既然如此,业果又怎么会产生呢?”

  在观察直至业果成熟之前,作为因的业究竟是始终安住,还是并没有安住的有关争论方面,声闻乘部分承认相续存在的宗派[经部],以及部分承认不失坏法存在的宗派[有部]认为:承认后一种答案就没有过失。并罗列了下面各种理由来避免常断之过。

  庚二、(宣说避免过失之答案)分二:一、经部避免过失之理;二、有部避免过失之理。

  辛一、(经部避免过失之理)分二:一、遣除常断之理;二、宣说业果。

  壬一、(遣除常断之理):

  如芽等相续,皆从种子生。

  从是而生果,离种无相续。

  苗芽、根茎以及枝叶等等的相续,首先都是因为种子存在,才能由其而产生的,果实也随后而从该相续中产生。如果离开了种子,则果实等等也无从产生,也就不可能存在。所以才用此方式建立了因果的关系。这样就不会有常断的过失。

  从种有相续,从相续有果。

  先种后有果,不断亦不常。

  因为,我们说的是从种子的灭尽而产生相续,从相续的灭尽而产生果实。种子在果实产生之前必定已经存在,果实也随着因的存在而产生,所以就不会是断灭;又因为因法种子已经灭尽,所以也不会是恒常。

  如是从初心,心法相续生。

  从是而有果,离心无相续。

  如同前面的比喻一样,任何善恶的心相续,都是从心法等业中产生的,随后又从此等相续中产生了苦乐的果报。如果不存在心法之类的业,其结果心的相续也不可能产生,而成为必定无有之法。

  从心有相续,从相续有果。

  先业后有果,不断亦不常。

  这又是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说的是从心法等业中产生善恶的心相续,从善恶的心相续中而又产生苦乐果报。业在果报产生之前一直存在,直至异熟果报成熟之后才会灭尽,所以既不是断灭,也不是恒常。

  壬二、(宣说业果):

  能成福业者,是十白业道。

  二世五欲乐,即是白业报。

  关于善业的真正含义,有下面三种解释:正在造作(善)业道的正行,即为白业,该业圆满之后即称为善法;或者按照前面所讲的律仪、饶益、慈悲之心三者,也可称之为善法;另外,善法也可以指一般的共同善行。

  十善法的白业之道,是修(福德)正法的方便。修正法的(白业)果报,是在今生以及来世享受色、声、香、味、触五种悦意欲乐。我们还应该了知,造作非法的果报,是与修持善法完全相对立的。

  辛二、(有部避免过失之理)分二:一、宣说他宗之过;二、建立自宗。

  壬一、(宣说他宗之过):

  若如汝分别,其过则甚多。

  是故汝所说,于义则不然。

  如果按照对方的说法,而建立承认业果相续的观点,就会有极大的过失和极多的过失。

  对方认为:如同从种子苗芽等等当中,最终只能产生与其相续一致的果实,比如从稻谷的种子中,就只会产生与其同类的果实,而不会产生异类之果一样,从善法等等的心相续中,也只能连续不断地产生同类的果报。从三界与六道各自补特伽罗的业中,也应该产生与自身相续同类的果报,而决不会产生不同的其他果报而使相续中途间断。如果相续间断,就有相续不存在的过失,所以是不合理的。

  如果对经部刚才以喻义结合方式所陈述的观点进行观察就会发现,如果承认对方的观点,就会有除了同类以外,不能有不同类来进行间断等众多的、极大的过患(对此,果仁巴论师认为:“如果这样,则无论善、不善、无记,欲界、色界无色界,还是有漏与无漏,天人与人的相续就只能产生善法(等一种法),而不会出现不善法(等其他法,但其中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前一刹那为善,后一刹那因产生不善心而将善法中断的情形是随处可见的。)”)。因此,在对方试图用自己所建立的观点进行回答,以避免有关解释业因果的常断之过的时候,他们却无法自圆其说。

  壬二、(建立自宗)分三:一、略说;二、广说;三、摄义。

  癸一、(略说):

  如果对方提出:既然如此,那么如何回答就可以避免臆说妄论之过呢?

  善逝佛陀及其眷属曾说过:所谓“不失坏业”是指所作的作业虽然已经消失,但在作者的相续中却产生了“不失坏法”,也即不相应行,如同签订了欠债的契约一样。业就如同所欠的债务,而“不失坏法”就如同债券契约,该契约一旦签订,即使借出的财物被享用消耗掉,但总有一天,债主可以连本带利一并收回。

  同理,虽然所作的作业已经消失,但以“不失坏法”,就可以使造业者承受与业力相应的果报。

  如同在债权人将财物收回以后,残存的字据无论是否存在都无所谓,凭它不可能再一次收回什么财物一样。异熟果一旦成熟,不失坏法无论是否存在都毫无用武之地,绝不可能使异熟果再次成熟。

  这种不失坏法,因欲界、色界、无色界与无漏界的差别而分为四种。虽然因所属界类的划分而安立为有漏与无漏,但其本体却是无记的,因此,既不是有漏,也不是无漏。说它不是有漏是指它并非有漏之业,但总的来说,它还是属于有漏的范畴,因为是所断的缘故。它也不是善法与不善法,因为在离贪者与善根中断者两种相续中都存在的缘故。

  即使断除了诸业,也不能断除不失坏法。比如,见道的圣者虽然断除了凡夫之业,但我们却能在圣者阿罗汉身上看到凡夫之业的功效,这一切,都是因为不失坏法存在的缘故。

  但不失坏法却属于修断;另一种说法认为,(不失坏法)是从属于拔离于三界的寂灭之道的所断,以及彻底脱离于三界的所断;还有一种说法认为,(不失坏法)虽然不是无漏的所断,但却必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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