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十七、(觀業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經雲:“何爲聖者種姓?彼等無業,亦無業之異熟”宣說了無有業果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首先發難:輪回是存在的,因爲輪回與業果的關系存在的緣故。如果所依的輪回不存在,則輪回與業果之間也不應該存在聯系。如果積業者與受業者之間毫無關聯,那麼今世所造的業,又怎麼可能在來世成熟呢?
爲了證明業因果無有自性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叁:一、隨說他宗;二、對方避免常斷邊之理;叁、駁斥無咎之回答。
己一、(隨說他宗)(本科判與下一科判均爲對方觀點,因內容較廣,且涉及對方所破之觀點,故未更改字體,望詳察)分二:一、略說業;二、廣說業之分別。
庚一、(略說業):
人能降伏心,利益于衆生,
是名爲慈善,二世果報種。
所謂的業因果究竟是指什麼呢?
首先,如果補特伽羅人我能夠斷除叁門之惡行,行持四攝等利他行爲,並以慈悲之心善待他衆,象這樣的思想行爲也就是善法。該士夫的此等善行,將成爲成熟後世悅意果報的種子,因爲前者爲後者之不共因的緣故。猶如由稻谷種子産生稻谷苗芽一樣。
其次,我們應當了知,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對趨入惡行毫無戒備製止之念,並以妨害之心損傷他人就是非法。
所謂法的名稱,也就是以護持自己的法相,拯救于惡趣之中,以及出脫于五道輪回並從而獲得解脫涅槃叁種含義而安立的。此處所指的“法”,即爲第二種含義。
庚二、(廣說業之分別)分二:一、略說;二、廣說分別之相。
辛一、(略說):
大聖說二業,思與從思生。
是業別相中,種種分別說。
趨入真如法性的大聖者仙人——圓滿正等覺佛陀,將業歸納爲兩種。如經雲:“思業即爲意業,由思而生之思已業即爲身語之業。”關于業的分別之相,在其他經論當中也有種種分別之說,下文將進行詳述:
辛二、(廣說分別之相):
(業的種類可以劃分爲):言說表明善與不善語言詞句的語有表色業,與善與不善身體行爲的身體有表色業兩種有表色業;以及永不斷除殺生等行爲的非律儀無表色,與永斷惡行的律儀無表色兩種無表色業;處中律儀的無表色業也分爲善與不善兩種:第一種,是指在向僧衆供奉廟宇等等之後,乃至(該善業之果的)福德受用尚未間斷之間,屬于該作者的善無表色業之相續就不會中斷;第二種,是指在建造殺生房屋之類的行爲之後,乃至(該惡業之果的)非福德受用尚未間斷之前,(屬于該作者的)處中律儀不善無表色業就會始終存在;加上前面所有(共計六種)業的等起,也就是使善與不善之業現前的行思之業共有七種業。
佛所說思者,所謂意業是。
所從思生者,即是身口業。
究竟什麼樣的業,就是佛陀所說的“思業”呢?我們承許:所謂的“思業”,也就是指意業;究竟什麼樣的業,就是佛陀所說的“思已業”呢?我們承許:所謂的“思已業”,也就是指如果沒有思維,也就不可能成立,因的名稱是以果而安立的身語之業。以上所講的,就是以叁門所造的叁種業。
身業及口業,律儀非律儀,
及其余無表,亦善亦不善。
(原譯:身業及口業,作與無作業,如是四事中,亦善亦不善。)
語言之(有表色業),身體行爲之(有表色業),加上不舍棄不善行爲的“非律儀無表色業”,以及舍棄不善行爲的“律儀無表色業”,都可以劃分爲(善與不善)兩類。同樣,在律儀無表色業與非律儀無表色業之外的處中律儀無表色業,也可以劃分爲善與不善兩種。
從用生福德,罪生亦如是,
及思爲七法,能了諸業相。
從享用而産生福德,以及如同從享用而産生福德的道理一樣的,(從罪業而産生的)非福德,再加上行思一共有七種業,就是我們所承許的業分別相。
己二、(對方避免常斷邊之理)分二:一、設立辯論主題;二、宣說避免過失之答案。
庚一、(設立辯論主題):
業住至受報,是業即爲常,
若滅即無常,雲何生果報?
他宗有人興論道:“倘若該業在果報尚未成熟之前,能夠始終安住,該業就應成爲恒常之業;倘若該業像種子被燒焦一樣已經滅盡,則業果也應該像苗芽一樣被滅盡,不可能有一星半點。既然如此,業果又怎麼會産生呢?”
在觀察直至業果成熟之前,作爲因的業究竟是始終安住,還是並沒有安住的有關爭論方面,聲聞乘部分承認相續存在的宗派[經部],以及部分承認不失壞法存在的宗派[有部]認爲:承認後一種答案就沒有過失。並羅列了下面各種理由來避免常斷之過。
庚二、(宣說避免過失之答案)分二:一、經部避免過失之理;二、有部避免過失之理。
辛一、(經部避免過失之理)分二:一、遣除常斷之理;二、宣說業果。
壬一、(遣除常斷之理):
如芽等相續,皆從種子生。
從是而生果,離種無相續。
苗芽、根莖以及枝葉等等的相續,首先都是因爲種子存在,才能由其而産生的,果實也隨後而從該相續中産生。如果離開了種子,則果實等等也無從産生,也就不可能存在。所以才用此方式建立了因果的關系。這樣就不會有常斷的過失。
從種有相續,從相續有果。
先種後有果,不斷亦不常。
因爲,我們說的是從種子的滅盡而産生相續,從相續的滅盡而産生果實。種子在果實産生之前必定已經存在,果實也隨著因的存在而産生,所以就不會是斷滅;又因爲因法種子已經滅盡,所以也不會是恒常。
如是從初心,心法相續生。
從是而有果,離心無相續。
如同前面的比喻一樣,任何善惡的心相續,都是從心法等業中産生的,隨後又從此等相續中産生了苦樂的果報。如果不存在心法之類的業,其結果心的相續也不可能産生,而成爲必定無有之法。
從心有相續,從相續有果。
先業後有果,不斷亦不常。
這又是爲什麼呢?因爲,我們說的是從心法等業中産生善惡的心相續,從善惡的心相續中而又産生苦樂果報。業在果報産生之前一直存在,直至異熟果報成熟之後才會滅盡,所以既不是斷滅,也不是恒常。
壬二、(宣說業果):
能成福業者,是十白業道。
二世五欲樂,即是白業報。
關于善業的真正含義,有下面叁種解釋:正在造作(善)業道的正行,即爲白業,該業圓滿之後即稱爲善法;或者按照前面所講的律儀、饒益、慈悲之心叁者,也可稱之爲善法;另外,善法也可以指一般的共同善行。
十善法的白業之道,是修(福德)正法的方便。修正法的(白業)果報,是在今生以及來世享受色、聲、香、味、觸五種悅意欲樂。我們還應該了知,造作非法的果報,是與修持善法完全相對立的。
辛二、(有部避免過失之理)分二:一、宣說他宗之過;二、建立自宗。
壬一、(宣說他宗之過):
若如汝分別,其過則甚多。
是故汝所說,于義則不然。
如果按照對方的說法,而建立承認業果相續的觀點,就會有極大的過失和極多的過失。
對方認爲:如同從種子苗芽等等當中,最終只能産生與其相續一致的果實,比如從稻谷的種子中,就只會産生與其同類的果實,而不會産生異類之果一樣,從善法等等的心相續中,也只能連續不斷地産生同類的果報。從叁界與六道各自補特伽羅的業中,也應該産生與自身相續同類的果報,而決不會産生不同的其他果報而使相續中途間斷。如果相續間斷,就有相續不存在的過失,所以是不合理的。
如果對經部剛才以喻義結合方式所陳述的觀點進行觀察就會發現,如果承認對方的觀點,就會有除了同類以外,不能有不同類來進行間斷等衆多的、極大的過患(對此,果仁巴論師認爲:“如果這樣,則無論善、不善、無記,欲界、色界無色界,還是有漏與無漏,天人與人的相續就只能産生善法(等一種法),而不會出現不善法(等其他法,但其中的錯誤是顯而易見的,因爲前一刹那爲善,後一刹那因産生不善心而將善法中斷的情形是隨處可見的。)”)。因此,在對方試圖用自己所建立的觀點進行回答,以避免有關解釋業因果的常斷之過的時候,他們卻無法自圓其說。
壬二、(建立自宗)分叁:一、略說;二、廣說;叁、攝義。
癸一、(略說):
如果對方提出:既然如此,那麼如何回答就可以避免臆說妄論之過呢?
善逝佛陀及其眷屬曾說過:所謂“不失壞業”是指所作的作業雖然已經消失,但在作者的相續中卻産生了“不失壞法”,也即不相應行,如同簽訂了欠債的契約一樣。業就如同所欠的債務,而“不失壞法”就如同債券契約,該契約一旦簽訂,即使借出的財物被享用消耗掉,但總有一天,債主可以連本帶利一並收回。
同理,雖然所作的作業已經消失,但以“不失壞法”,就可以使造業者承受與業力相應的果報。
如同在債權人將財物收回以後,殘存的字據無論是否存在都無所謂,憑它不可能再一次收回什麼財物一樣。異熟果一旦成熟,不失壞法無論是否存在都毫無用武之地,絕不可能使異熟果再次成熟。
這種不失壞法,因欲界、色界、無色界與無漏界的差別而分爲四種。雖然因所屬界類的劃分而安立爲有漏與無漏,但其本體卻是無記的,因此,既不是有漏,也不是無漏。說它不是有漏是指它並非有漏之業,但總的來說,它還是屬于有漏的範疇,因爲是所斷的緣故。它也不是善法與不善法,因爲在離貪者與善根中斷者兩種相續中都存在的緣故。
即使斷除了諸業,也不能斷除不失壞法。比如,見道的聖者雖然斷除了凡夫之業,但我們卻能在聖者阿羅漢身上看到凡夫之業的功效,這一切,都是因爲不失壞法存在的緣故。
但不失壞法卻屬于修斷;另一種說法認爲,(不失壞法)是從屬于拔離于叁界的寂滅之道的所斷,以及徹底脫離于叁界的所斷;還有一種說法認爲,(不失壞法)雖然不是無漏的所斷,但卻必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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