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難道不是這樣表述的嗎?
今當複更說,順業果報義。
諸佛辟支佛,賢聖所稱歎。
所以,自宗的諸佛、辟支佛以及聲聞乘的賢聖們,都對這種業果關系的安立遠離常斷的理由贊歎不已。
癸二、(廣說)分五:一、宣說不失壞法之喻;二、宣說不失壞法之本體與分類;叁、宣說不失壞法之斷除(此科判標題在藏文版中缺漏,此處根據其內容予以增補);四、安立債券生滅之理;五、宣說以本體而分類。
子一、(宣說不失壞法之喻):
不失法如券,業如負財物。
不失壞法究竟是怎樣的呢?有關它的比喻又是怎樣的呢?不失壞法就像世間人借貸的債券,不失壞的業就像所借的債款,而業力的成熟就如同收回欠款。
此頌還有另一種說法:“業與不失法,如欠款與券”,也說明業就像所欠的債款,不失壞法就像債券一樣。
總之,因爲業如同所欠的債款,在産生之後立刻就消失了的緣故,所以不會是恒常;而以如同債券的不失壞法,總有一天會將業果連本帶利一並收回的緣故,所以又不會是斷滅。
子二、(宣說不失壞法之本體與分類):
此性則無記,分別有四種。
這種不失壞法因所屬界之差別,而分爲屬于分別叁界以及無漏界共計四種。因爲其本體或者自性既非善法,也非不善法的緣故,所以是無記法。
子叁、(宣說不失壞法之斷除):
見谛所不斷,但思惟所斷。
以是不失法,諸業有果報。
見道者雖然斷除了凡夫之業以及見道之斷,卻並沒有斷除不失壞法。因爲(不失壞法)屬于修斷[思維所斷],所以即使斷除了見斷,也不能斷除前面所造之業的不失壞法。雖然業已經滅盡,但該業的不失壞法之相續卻不會毀滅。
按照以上所陳述的理由,可以得出結論:聖者與凡夫以前所造的善與不善之業,因不失壞法的作用,就不可能使悅意與不悅意的業果失壞,並一定會産生。
因見斷故斷,業滅彼亦滅。
則得破業等,如是之過咎。
(原譯:若見谛所斷,而業至相似。則得破業等,如是之過咎。)
如果因斷除了見道所斷,就能將不失壞法斷除,並可以毀滅業,也即以前面所造的不同種類業,所産生的前面的不失壞法之相續也會毀滅。這樣一來,則有該(見道者)之業果就會滅失,其他沒有造作該業的(補特伽羅)卻需要承受該業果,以及業也會失壞等等的種種過咎。
也就是說,這樣承許就有聖者無需感受異熟果,而凡夫即使沒有作業,也必須承受業果,以及業果不存在的過失。
子四、(安立債券生滅之理):
一切諸行業,相似不相似,
一界初受身,爾時法獨生。
(原譯:一切諸行業,相似不相似,一界初受身,爾時報獨生。)
在欲界、色界以及無色界中,包括所有屬于同界的善業等同類或者相似的業,以及互不相似的善與不善之類的業,所産生的衆多不失壞法,在受身之時,就將各自(不失壞法)舍棄,而在(現在投生的)該界,單獨只得到了(不失壞法的)得繩,從而使其得以産生(此處說法與鸠摩羅什的頌詞原譯略有不同,但與僧成論師的觀點一致。而《般若燈論釋》中,此偈譯爲:“一切諸行業,相似不相似,現在未終時,一業一法起。”未論及受生之時不失法的産生過程。印順法師的《中觀論頌講記》與鸠摩羅什觀點一致,認爲此處生起的是果報。如雲:“最“初”生起“受身”,“爾時”就唯有某一種果“報”單“獨”的“生”起;其他的業,暫時不起作用,再等機緣。果報現起,保證業力的不失法,也就過去不存在,而唯有此果報身的相續受果了。”)。
如是二種業,現世受果報,
或言受報已,而法猶故在。
(原譯:如是二種業,現世受果報,或言受報已,而業猶故在。)
現世所受的一切果報,因有漏及無漏,或者善與不善的兩種思業與思已業,而産生于與該業數量相同的、異體的不失壞法。在以今生所有的不失壞法,而使異熟果現前之後,其自身卻不會毀滅,而是一如既往地安住,只是對業果的産生不起任何作用,如同(債務償清之後),殘留的債券一樣。前世或今生所造之業,在順現法受[即現世現報]之後也是一樣,因爲不存在使不失壞法滅失的因,所以在果報現前之後,(不失壞法)仍然不會毀滅。
若度果已滅,若死已而滅。
那麼(不失壞法)究竟在什麼時候毀滅呢?在證果或者死亡之後毀滅。所謂證果之後的毀滅,可用前面已經講述過的“但修惟所斷”來進行表述;所謂死亡之後的毀滅,可用“一界初受生,爾時法獨生”來進行表述。
子五、(宣說以本體而分類):
于是中分別,有漏及無漏。
我們還應當了知,(不失壞法)分爲互相觀待的有漏與無漏二者。
癸叁、(攝義):
雖空亦不斷,雖有而不常,
業果報不失,是名佛所說。
不失壞法不但將因果關系緊密相連,而且與我們所宣說的我所空等道理也存在一定的聯系。下面將陳述以不失壞法與業相關聯所具有的四種特征:
如果承認我們在前面所宣說的道理,則可以了知,因爲所造之業在第二刹那不會安住,所以其本身的自性也不會安住,也即爲空性;雖然業已經滅失,但是業的異熟相續卻不會中斷;雖然業不是像河流一般連續不斷,(而是在産生的第二刹那已經毀滅,)但六道衆生的相續卻可以合理存在,因此,森羅萬象之叁有輪回可以理所當然地存在;雖然在與業相應的異熟果成熟之間,能夠始終安住,但卻並非恒常(此處與《般若燈論釋》的觀點有所不同,該論認爲,因爲存在業的壞滅,所以爲無常。如雲:“雲何不常?業有壞故。”但本論認爲,此處的無常,是指不失壞法的無常。印順法師在《中觀論頌講記》中的觀點,與本論一致。如雲:““雖”然“有”生死業果的相續,因感果以後,不失法即滅,生死在無常演化中,所以也“不”是“常”住的。”此處列出各派觀點,望諸位斟酌。)的法,就是所謂的“不失壞法”。
因此,諸佛才爲我們昭示了具備雖然是空性,卻不會間斷;叁界以及六道衆生的輪回雖然存在,卻並非恒常四種特點的諸業果報之不失壞法。
己叁、(駁斥無咎之回答)分四:一、因無自性故無常斷之理;二、宣說能損承許自性存在之理;叁、破谛實存在之能立;四、名言中如何安立之理。
庚一、(因無自性故無常斷之理):
既然所謂“業”的存在不合理,那麼其異熟果又怎麼能夠産生呢?針對因果關系進行辯論的爾等之輩,簡直就像因爲擔心尋香城的毀滅,而苦心竭力地進行保衛的愚蠢之徒一般。
如果在業自身的本體産生之後,直至其相應的異熟果成熟之間,一直駐留不動,就有恒常之過;而一旦消逝殒滅,沒有駐留,又有斷滅之過。但業是根本不存在的,關于其自性不合理的理由,我們可以用前面已經論述過的觀點進行駁斥。
諸業本不生,以無定性故;
諸業亦不滅,以其不生故。
如果對方提出:既然如此,那麼佛陀所說的“衆生之諸業,百劫不毀滅”,又是爲了表達什麼樣的密意呢?
建立在常斷基礎之上、虛假名言中的諸業本來沒有生,其原因是因爲業本身固有的自性並不存在的緣故;又因爲業的自性沒有産生的緣故,所以業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毀滅。只有在生法建立的前提下,才能提及毀滅的話題。
庚二、(宣說能損承許自性存在之理):
若業有性者,是即名爲常,
不作亦名業,常則不可作。
爲什麼呢?因爲,如果業存在自性,則其本身無疑就成了恒常之法,因其自性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往他法轉變;如果成了恒常之法,則業也就成了無作之法,其原因是因爲恒常之法不可能有作法能夠找到切入點的緣故。
若有不作業,不作而有罪,
不斷于梵行,而有不淨過。(此處藏文版頌詞原意略有矛盾,但果仁巴大師對此的描述爲:“沙門雖未作非梵行,但因有非梵行的無作之業,故有梵行染汙之過。”與鸠摩羅什頌詞原意,以及麥彭仁波切的解釋一致,故保留漢文原頌詞。)
如果業是無作之法,那麼就會有誰會在根本沒有作業的情況下,卻要承受無作之果報。這樣一來,就成了即使沒有造作該異熟果的因——業,也會遭遇無作異熟果的巨大恐慌之過。換句話說,就是即使沒有造作殺生罪業,卻會有無作的殺生果報降臨到自己頭上。
(如果這樣承許,就會導致)即使保持圓滿清淨的梵淨行,卻因爲存在非梵行的無作之業,就使所有的行爲都成爲非梵行,所以也不能獲得涅槃。這樣就與自宗的論典及立場完全相違了。所謂“梵”即是指涅槃,“行”就是指爲獲得涅槃而作的業(此處的譯文,爲使文意不至于前後矛盾,故刪除了藏文原文中與其他注釋(包括僧成論師、果仁巴大師等的觀點)相左的一句話。望大家詳察。)。
你們如果承許業的自性存在,就會有即使沒有行持不善法,也會面臨果報災難,所以(斷除不善法)毫無意義,行持梵淨行也大可不必等衆多過咎。
是則破一切,世間語言法。
作罪與作福,亦無有差別。
這樣一來,也就毫無疑問地否定了世間名言中製作瓶子、氆氇的勞作,以及耕耘稼穑等等一切法。因爲縱然沒有勞作,其成果已經存在,無論何時都不可能重新再作的緣故。
由此還可以推斷出,補特伽羅造作福德之業與造作惡業也成了無有差別,因爲所有的善惡之業已經存在,無論何時都不可能重新再作的緣故。
受于果報已,而應更複受。
若言業決定,而自有性者。
(原譯:若言業決定,而自有性者。受于果報已,而應更複受。)
這樣還有在業的異熟果報已經成熟之後,還需要再叁地承受異熟果報的過失。若要追究這一切過失的原委,就是因爲承許業的自性存在的緣故。如果作爲因法的業並沒有(因爲果的産生而)消失,而是一直存在的,我們就不能否認(新)果法的産生。
庚叁、(破谛實存在之能立)分叁:一、破因法煩惱;二、破異熟果法;叁、破承受者。
辛一、(破因法煩惱):
若諸世間業,從于煩惱生。
是煩惱非實,業當何有實?
如果對方提出:業就是存在的,因爲業的因法煩惱存在的緣故。如果業不存在,則其因也不應該存在,如同用龜毛縫製的衣衫一樣。
如果世間的諸業是依靠煩惱而産生的,則在煩惱不存在的前提下,有漏的業也遍是成立不存在。以宗法無有煩惱的能立,也可以成立業不存在的結論。而作爲因法的這些煩惱,卻是因緣起而生,並非真實存在的。如果這些煩惱不是真實存在的,其具因者[果法]——業又怎麼可能真實存在呢?
關于煩惱不存在的道理,首先在前面破生的時候已經予以了遮破,然後在第六品中又遮破了煩惱的本體。下面,我們將以可愛與可憎等方式進行遮破:
辛二、(破異熟果法):
諸煩惱及業,是說身因緣。
煩惱諸業空,何況于諸身?
如果對方提出:業以及煩惱是存在的,因爲其果法異熟身存在的緣故。
經書中所宣講的,“業以及煩惱,是諸異熟身成立之因”的觀點,只不過成立于名言當中,在勝義中卻並非如此。
既然已經證明了業以及煩惱二者的自性爲空,又怎麼可能言及以前者爲因的異熟身呢?換言之,既然作爲因法的業與煩惱都是空性,又怎麼可能堂而皇之地高談闊論所謂“彼等之果法——異熟身”呢?實在是毫無道理!
辛叁、(破承受者):
無明之所蔽,愛結之所縛。
而于本作者,不異亦不一。
如果對方提出:業是存在的,因爲其異熟果的承受者存在的緣故。如果業不存在,那麼(承受者)又怎麼會承受其異熟果呢?如同虛空中的芒果一樣。
但承受者也並不存在。這樣的所謂“承受者”,是指智慧之眼被無明所遮障的凡夫,因爲具備了貪愛外境的束縛,所以才會成爲有漏之業異熟果的承受者。
這個承受者既不可能是該業作者之外異體的他法,也不應該是該業的作者。因爲作業與異熟果報成熟並不是處于同一時刻,而在作者之外的他法身上,又不可能使果報成熟的緣故。
業不從緣生,不從非緣生。
是故則無有,能起于業者。
如果對方提出:因爲不可言說一體異體的承受者存在的緣故,所以業也是存在的。
但業並不存在。因爲業並不是從因緣而生,關于此理,在《觀因緣品》中已經進行了詳細闡述;而業也不是從非緣而生,其道理在《觀作與作者品》中已經予以了破斥,所以業並不存在。因爲業不存在,所以業的作者也不會存在。
無業無作者,何有業生果?
若其無有果,何有受果者?
如果所作之因——業,以及其作者兩者都不存在,那麼由業而生的果又怎麼可能存在呢?如同空中的樹木所生之果實一樣。
如果所承受的果報並不存在,承受者又怎麼可能存在呢?
庚四、(名言中如何安立之理):
如世尊神通,所作變化人,
如是變化人,複變作化人。
如初變化人,是名爲作者;
變化人所作,是則名爲業。
如果對方又提出:連佛陀都說過:“自作業之異熟,由各自承受。”你們這樣安立諸法無有自性的觀點,豈不是在毀謗業果?你們(這樣承許),簡直成了徹頭徹尾的“空無派”首腦了。
《顯句論》中雲:“吾等並非“空無派”,吾等遮破有無二者,乃爲開顯趨往涅槃城之無二道。吾等未言無有業果作者,僅言其無有自性。若以爲無有自性,則能作所作非理。然若有自性,則能作所作愈發非理。唯自性無有,能作所作方能合理。于此理,尚可以喻說明。”《般若燈論》也雲:“猶如幻化師,以精湛幻技,幻化複幻他,彼幻複他幻。作者作作業,亦同于幻術。”這些教證說明,本師佛陀以無量圓滿之神通幻化出根本之幻化,此幻化于幻化之後,複又幻化爲他法。按照《顯句論》的觀點,一共作了兩次幻化。
另一種觀點認爲,該幻化又化作他法,支分的幻化又再一次幻化。這叁個層次的叁種幻化依次與作者、所作之業以及異熟果叁者相對應。
也就是說,如同該幻化又化作其他的幻化之法,支分的幻化又再一次幻化爲另一個他法一樣。無有自性的作者以及所作之業也同這些幻化是一樣的。譬如,如同幻化的作者,其所作之業以及異熟果報,也像幻化之法所幻化出的他法一樣。
諸煩惱及業,作者及果報,
皆如幻如夢,如焰亦如響。
同理,諸煩惱以及業,異熟之身心,諸業的作者補特伽羅,還有異熟之相續等等一切果報,其本體都不可成立。正當顯現之時也猶如尋香城[幻]、猶如陽焰、猶如睡夢中的現象(猶如谷響),即使顯現,其自性也了不可得。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十七觀業品釋終
《中論釋 十八、觀我法品》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