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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 七、观三相品▪P2

  ..续本文上一页点,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所谓“正在产生”,是属于未来的法。而任何已经产生的法,是没有丝毫必要再次产生的,因为产生的行为已经圆满的缘故。所以,“正在产生”就绝对不是已经产生的法,(而是未来的法。)

  未来的法在现在并不存在,由其所产生的果也必定不会存在。如同明年的收成不能解决现在的饥饿一样。以此理也可类推住法等等。

  子二、(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二而破)分二:一、对离过之答复;二、遮破。

  丑一、(对离过之答复):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如果对方又认为:生、住、灭法并不需要其他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所以就没有无穷或者成为有为法的过失。如同灯火的自性是光明,所以就能在照亮自己的同时,也照亮瓶子等等的其他诸法。同样,生法的自性就是生,所以也就能(同时)生起自身与他法。

  丑二、(遮破)分二:一、比喻不成;二、其义非理。

  寅一、(比喻不成)分二:一、能遍不可得;二、极为过分。

  卯一、(能遍不可得):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灯火自身,以及灯火所在的,以其光明可以遍及的处所,是没有些微黑暗的。灯火又如何能照亮呢?只有驱除了黑暗,才能安立为照亮。

  此灯正生时,不能及于暗。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

  (原译: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此灯初生时,不能及于暗。)

  如果对方又认为:虽然通过观察,灯火驱除黑暗的论点不合理。但必须以灯火能够驱除黑暗,如果不能驱除黑暗,则如同瓶子等等一般,即使存在灯火,也不能驱除黑暗,但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在灯火产生的同时,应该是可以驱除黑暗的。

  但是,只要此二者中的其中之一存在,则另一者就并不存在。如同岛屿的幽暗与太阳的光芒,或昨日的冥黑与今宵的灯盏一般。

  在灯火产生的同时,根本无法触及黑暗。因为,在灯火尚未产生的时候,虽然存在黑暗,一旦(灯火)产生之后,黑暗就已经不复存在。而在黑暗存在的时候,灯火却无踪无影。(二者根本无法相遇,)又怎么可能在灯火产生的同时驱除黑暗呢?决不可能!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

  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

  如果灯火不触及黑暗也能驱除黑暗,则有包括岛屿等一切世间界的所有黑暗,仅用一盏灯就可以彻底驱散的过失。

  如果对方又认为:如同智慧无须触及无明,也能将其遣除;眼根无须触及色法,也能了了在目;磁铁无须触及适当范围内的铁物,也能将其吸附一般。所以,虽然不能触及,但一样可以驱除黑暗。

  但这些能立与其所立已经完全等同,所以还是无法成立。

  卯二、(极为过分):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如果按照你们所说:因为灯火具有照亮的功能,所以可以照亮自身与他法。那么,黑暗也毫无疑问地应当能够遮蔽黑暗自身,以及瓶子等其他物品,因为黑暗具备遮蔽能力的缘故。如果承许这点,则黑暗也就不存在了。

  寅二、(其义非理)分二:一、从因方而破;二、从果方而破。

  卯一、(从因方而破)分二:一、自生非理;二、他生非理。

  辰一、(自生非理):

  此生若未生,云何能自生?

  若生已自生,生已何用生?

  如果生法是由其自身产生的,我们就可以观察“尚未产生的生法(产生自身)”,或者“已经产生的生法产生(自身)”的两种说法。

  首先,如果生法自身尚未产生,又怎么能使自己本身产生呢?如同空中鲜花的自生一样。

  其次,如果对方提出:是由已经产生的(生法)自己产生自身的。

  既然自己已经产生,又怎么需要生呢?纯粹是多此一举!

  辰二、(他生非理)分二:一、观察三时;二、观察生有否他生。

  巳一、(观察三时)分二:一、总破生;二、别破生时生。

  午一、(总破生):

  生非生已生,亦非未生生,

  生时亦不生。去来中已答。

  如果(承许)生法能产生他法的话,那么无论是已经产生、尚未产生、或者正在产生的任何一种法都无法产生。其理由,可用已经阐释过的观察已去、未去与去时的方式,也即用“已生无有生,未生亦无生”等等来加以破斥。

  午二、(别破生时生):

  若谓生时生,是事已不成。

  云何依生法,尔时而得生?

  (原译:若谓生时生,是事已不成。云何众缘合,尔时而得生?)

  如果对方又表白道:已生之法与未生之法二者的确不能生,只有正在产生之法可以产生。

  如果所谓“正在产生”能够成立的话,也可以产生。然而,“正在产生”并不能成立。因为,如果所谓的“生法”能够存在的话,则“正在产生”能够成立。但是,在经过观察,并了知生法自性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又怎么能妄下断语,说依靠生法而安立的“正在产生成立”呢?岂有此理!

  若法众缘生,即是寂灭性。

  是故生生时,是二俱寂灭。

  如果对方又辩驳道:佛陀不是也以“此有故彼生”来宣说缘起的吗?你们这样肆无忌惮地将所有的生法全盘遮破,岂不是将缘起法也一并遮破了?

  这种结论不但没有遮破缘起法,反而更进一步地昭示了缘起的深奥含义。

  如果生法等等的自性成立,则缘起之法也于理不容。正是因为依缘而生,才使寂灭性的道理更具说服力。

  换言之,无论任何一法,只要是依缘起而生,则其以自性生不存在或者不成立的本性即为寂灭性。因此,无论正在产生以及产生,都是无有自性、寂灭戏论的。由此可以得出,如果自性成立,则缘起之法就无法立足。

  若有未生法,说言有生者。

  可生之彼法,不成岂可生?

  (原译:若有未生法,说言有生者。此法先已有,更复何用生?)

  如果对方又认为:正在产生应该是存在的,因为未来的瓶子会产生的缘故,所以生也就可以成立。

  这种观点也是无法成立的。倘若某种“未生之法”在何处,或者未来时等任何情况下存在,那么生也就可以成立。但是,象这样的能使生法安立应理之法,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存在。既然如此,又怎么能生呢?生法的趋入之境都不存在的缘故。

  在其他三种注疏中,译为:“此法先已有,更复何用生?”(与鸠摩罗什原译相同)也即以另一种形式,宣讲了如果现在已经存在,就不必再生的道理。此处是按照后译的偈颂进行阐释的。

  巳二、(观察生有否他生):

  若言生时生,是能有所生。

  何得更有生,而能生是生?

  如果对方认为:是以具有产生能力的他法,而使正生的法产生的。

  那么请问:这个具有产生能力的他法自身正在产生的时候,又是以什么法而产生的呢?

  若谓更有生,生生则无穷。

  离生生有生,法皆自能生。

  如果能有其他生法,而使其产生的话,则此生法的生又需要其他的生法,这样就有无穷的过失。如同吃饭需要烹调,而烹调又需要生火,生火又需要火镰……,这样一来,对因法的需求始终都无边无际,吃饭的时候也就遥遥无期了。

  反之,如果生法离开其他生法,也能够产生的话,则一切万法都可以如此,即离开其他生法,也能够产生,因为其道理相同的缘故。

  卯二、(从果方而破):

  有法不应生,无亦不应生,

  有无亦不生,此义先已说。

  倘若果法已经存在还要生,生法则不合理;倘若果法不存在,生法也不合理;在果法存在与不存在两者兼备的情况下,生法更不合理。

  关于这一点,前面[第一品]通过“果先于缘中,有无俱不可,先无为谁缘,先有何用缘”的方式已经进行过论述。

  辛二、(别破)分三:一、破生;二、破住;三、破灭。

  壬一、(破生):

  若诸法灭时,是时不应生。

  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

  现在正在毁灭的法,则不应该存在生法,因为与生法相违的灭法存在的缘故;而不是正在毁灭的法,则不可能存在,所以也不存在生法。

  壬二、(破住)分三:一、观察三业;二、观察已灭未灭;三、以前述相同之理而破。

  癸一、(观察三业):

  不住法不住,住法亦不住,

  住时亦不住,无生云何住?

  如果是住法住的话,则住法不能住,因为只有一个住者,而不存在两个住法的缘故,此理与破斥“去者去”相同。

  如果不是住法,也不可能有住,因为住法不存在的缘故。

  正在住的法也不能住,因为在已住未住二者之外,根本不存在(正在住)的情况。

  另外,未生的法又怎么可能住呢?因为该法根本不存在,所以与住法相违的缘故。

  癸二、(观察已灭未灭):

  若诸法灭时,是则不应住;

  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

  如果是正在毁灭的法,因为(毁灭)与住法相违的缘故,所以住法的存在是不合理的;

  而不是正在毁灭的法,是不应该存在的。在这样的所谓法中,诸法的法相——住法究竟何在呢?它根本就不存在。

  所有一切法,皆是老死相。

  终不见有法,离老死有住。

  因此,所有的一切万法,在任何时刻都与老死的自性息息相连。如果离开老死,也即与此二者相违的住法是根本无法存在的。

  癸三、(以前述相同之理而破):

  住不自相住,亦不异相住。

  如生不自生,亦不异相生。

  住法以其他住法之相而住,与以自相而住两种情况都是不合理的。正如前面所陈述的道理一样,生法以自相或者他相而生都不合理,否则即有无穷的过失,或者因为自身对自身起作用违背逻辑的缘故。此处可以此类推,即以“此住若未住,云何能自住?”或者“若谓更有住,住住则无穷”的方式来遮破。

  壬三、(破灭)分二:一、宣说能损之理;二、遮止自宗相同之过。

  癸一、(宣说能损之理)分五:一、观察所作;二、观察所依;三、观察因;四、观察法之有无;五、以前述之理类推。

  子一、(观察所作):

  法已灭不灭,未灭亦不灭,

  灭时亦不灭,无生何有灭?

  如果从三时加以观察:首先,已经毁灭的法不可能毁灭,因为已经毁灭的缘故;

  其次,尚未毁灭的法也不可能毁灭,因为灭法尚未产生的缘故;

  再次,正在毁灭的法也不可能毁灭,因为在已灭未灭之外,根本不存在其他(正在毁灭的)情况。

  还有,未生的法又怎么可能灭呢?连此法本身都不存在的缘故。

  子二、(观察所依):

  若法有住者,是则不应灭;

  法若不住者,是亦不应灭。

  如果是住法,则不应该毁灭,因为住法与灭法二者相违的缘故;

  如果不是住法,也不应该毁灭,因为住法不存在或者所灭的法不存在的缘故。

  是法于是时,不于是时灭;

  是法于异时,不于异时灭。

  如果对方承许:在因毁灭以后,可以产生果法。

  但是,在作为因的乳汁之时,并不能使作为因的乳汁毁灭,因为自身对自身起作用与理相违的缘故。

  而在果法酸奶之时,也不能使其他作为因的乳汁毁灭,因为(因果)二者并未互相接触的缘故。

  子三、(观察因):

  如一切诸法,生相不可得。

  以无生相故,即亦无灭相。

  如果对方承许:既然现见果法酸奶产生,那么,作为因法——乳汁的毁灭又怎么能不存在呢?

  正如前面观察诸法,得出其生并不合理的结论一样,那么,此时此刻需要生的存在方可安立的诸法之灭,也因为生不存在的缘故,所以作为灭的存在也不合理。

  子四、(观察法之有无):

  若法是有者,是即无有灭。

  不应于一法,而有有无相。

  如果某法存在,则该法的毁灭就不成立。其理由是:如果此二者处于同一之法,也即同时存在有相与毁灭的无相二者,是不可能的。按照前译,此颂为“有相与无相,于一法非理”。

  若法是无者,是则无有灭。

  譬如第二头,无故不可断。

  如果某法不存在,则该法的毁灭就更不应理。因为灭法的所依都不存在的缘故。如同一个头的补特伽罗本来就不具有两个头,则其(第二个头)的折断也就无从谈起。因为第二个头从来就不存在的缘故。

  子五、(以前述之理类推):

  法不自相灭,他相亦不灭。

  如自相不生,他相亦不生。

  灭法自身使自身毁灭是不可能的,而于其之外的其他灭法使其毁灭也是不可能的。若问其理由,则如生法自身以及他法不能使其产生的推论一样,只需言辞稍加变更,便水落石出。此颂也可译为:“自灭及他灭,灭法不可成”。

  癸二、(遮止自宗相同之过)(此科判藏文内容空缺):

  庚二、(摄义):

  生住灭不成,故无有有为。

  一言以蔽之,通过前面无懈可击的推理,可以诠释出:因为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都无法合理成立,所以,作为有为法的色法等等也就无有自性的道理。

  己二、(遮破无为法):

  有为法无故,何得有无为?

  如果对方还是固步自封地认为:有为法就是存在的,因为与其相对立的无为法存在的缘故。

  但是,如果以我们所宣讲的道理进行抉择,就可毫不犹豫地得出结论:有为法根本就不可成立。既然如此,那么遮止了有为法的无为法又岂能成立呢?根本无法成立!

  己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如幻亦如梦,如乾闼婆城。

  所说生住灭,其相亦如是。

  如果对方又认为:佛陀不是也说:“诸比丘,有为法有生、有灭、亦有自住法往他法之转变。”你们的立论,岂不是在与佛陀唱反调吗?

  佛陀的这种说法并非了义之说。只是以自性无生,如梦、如幻、如……的世间,却显现生、住、灭相的密意为出发点,而作如此权巧之说:有为法及无为法不存在,所谓的存在只不过如梦、如幻、如乾闼婆城一般。同样,诸法之生是如此,住是如此,灭也是如此。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七观三相品释终

  

  

《中论释 七、观三相品》全文阅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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