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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 七、观三相品

  七、观三相品

  丁七(观三相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有为及无为法,黑法与白法,无论何时以智慧均可令其崩塌,微尘许亦不可得。尔时……”等揭示了有为无为法不存在的真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有为法是存在的,因为已经宣说了其生、住、灭三种法相的缘故。

  为了证明有为无为法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有为法;二、遮破无为法;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己一、(遮破有为法)分二:一、广说;二、摄义。

  庚一、(广说)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辛一、(总破)分三:一、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二、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壬一、(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

  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

  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

  如果有人认为:作为蕴界处的有为法,其自性是存在的,因为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等是存在的。另外,佛陀也云:“诸比丘,此等三法,即为有为法之法相。有为法具生,具灭,亦具自住而往他法之变易。”如果有为法不存在,则应当象兔角一样,也不存在生法等等。(既然生住灭等法存在,所以有为法也应该存在。)

  我们可以反问:作为法相的“生”,究竟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呢?

  如果所谓的“生”是有为法,它也应当具备生住灭三种法相。因为,如果是有为法,则表明其自身的三种法相必须存在。只有这样,它[生]才能成立为事相;

  如果认为“生”是无为法,它又怎么可能是有为法的法相呢?决不可能!如同虚空(不能作为有为法的法相)一样。

  利用以上的道理,则对住法等等也可以触类旁通了。

  壬二、(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

  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

  云何于一处,一时聚三相?

  (原译:三相若聚散,不能有所相。云何于一处,一时有三相?)

  如果生法等等是有为法的法相,那么生法等等是分别各自而成立为法相,还是以(三者的)总集而成立为法相呢?但无论是二者中的何种情况,都毫无立足之地。

  首先,如果以生法等三者分别各自的法相,是不能成立为有为法法相的。因为虽然其中的一者存在,然而却不具备其他两种法的缘故。要么不具备住与灭,要么不具备生与灭等等。

  其次,(如果是以生法等三者的聚集,而成立为有为法的法相,)也即彼等三者在同一刹那时间内聚集于一处。但是,(彼等三者却)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是相违的法,这种观点又怎么能合理呢?万无此理!

  壬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分二:一、以太过而破;二、以对离过之答复而破。

  癸一、(以太过而破):

  若谓生住灭,更有有为相。

  是即为无穷,无即非有为。

  如果对方认为:承认“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的说法,又怎么会不应理呢?

  (如果这样承认,)则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又应存在表明其为有为法法相的其他生法等等。如果(后面的)这些法相存在,则这些存在的法相又需要其他(的法相来表明,)就会因此而导致无穷的过失。如此这般,最终连根本的法相也毫无立锥之地了。

  如果生法等不存在其他法相,则彼等已经远离了有为法的法相,就有成为不是有为法的过失。

  癸二、(以对离过之答复而破)分二:一、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一而破;二、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二而破。

  子一、(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一而破):

  生生之所生,生于彼本生。

  本生之所生,还生于生生。

  正量部的论师等人并没有偃旗息鼓,又振振有辞地争辩道:如果有一种善法或者烦恼法产生,则有十五个法也因此而诞生。包括事相法本身,其五种法相——生、有、住、老、无常。如果此法为烦恼法,则加上烦恼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邪解脱一共七法;同样,如果此法为善法,则加上善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正解脱一共七法;如果此法为出离法,则加上出离法的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出离一共七法;如果此法为非出离法,则加上非出离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非出离一共七法。

  彼等各法(1)即为有为法事相的从属之法,而生生等七法则为从属之从属法,一共有十五种主从法(2)。而生等法相与随相互相成立的缘故,所以,在有为法事相本身,加上生等七法相,以及生生等七随相共计十五种法中,以生生法仅能使本生法产生,而以本生法就能产生生生等除了其[本生]自身以外的其他十四法。有法、住法等等也可依次类推。所以,没有再需第二轮法相成立的过失,也就不会有无穷的过失了。

  (注(1):指前面所说的各种七法;

  (2):关于十五种法的内容,不同注释的说法略有不同。

  安慧菩萨所造的《大乘中观释论》中云:“若差别分别者有十五法。所谓一生;二住;三灭;四若是白法,即正解脱生;五若是黑法,即邪解脱生;六若非出离法,即非出离法生;七若是出离法,即出离法生;八生生;九住住;十灭灭;十一正解脱眷属;十二邪解脱眷属;十三非出离法眷属;十四出离法眷属。除本生自体成十四法,若并本生法总成十五。生生及本生二法为始意。

  印顺法师的《中观论颂讲记》中云:“能生有为法的生,是怎样生起的?有说:由另一个生生的,这叫他生派,或展转生派,是犊子系与说一切有者的见解。有说:生是自生的,不需要其它的生法生,这叫自生派,或不展转生派,这是大众系的见解。现在,先破他生派。这一颂,是有部他们,为了避免上来的无穷过,而作展转生的建立。他们说:另有一法能生这生的,叫生生,如另有能得这得的,叫得得。某一法的生起,有生能使他生起。这生,另有能生他的“生生”;这生生的“生”起,能“生于”那个“本生”。本生,指能生某一法的。本生从生生而生,这生生是不是也还要另一个生生,去生这生生?不要!由为本生生起的时候,除了他自己以外,有能生其它一切法的力量,所以“本生”的“生”起,“还”可以“生于生生”。这样,本生是有为,是由生生所生的;生生也是有为,是由本生所生的。所以主张生、住、灭外另有有为相,却不犯无穷的过失。有部、犊子系都这样说。有部建立三相,说一切法现起时,有七法共生;一是法、二本生、三本住、四本灭、五生生、六住住、七灭灭。根本的生、住、灭,作用特别大;生,生起时,能使其余的六法也都生起;住,住时,能使其余的六法也住;灭,灭时,也能使其余的六法灭。但生生只能生本生,住住专能住本住,灭灭唯能灭本灭。法,根本是被动的,不能叫余法生灭。假定说生、住、异、灭,那就一法起时,有九法共生了。法、生、住、异、灭、生生、住住、异异、灭灭,是为九法。根本生又名大生,生生又名小生,小生生大生,大生生小生,就是这个道理。正量部除了这些法,还有其余的法,所以说一共有十五法共生。西藏的无畏论说,本论的破他生,是破正量部;但十二门论与青目释,都是指一切有部的。总之,凡是主张三世实有的,主张辗转生的,都为此中所破。”

  僧成大师所释的《中观根本慧论文句释宝鬘论》中云:“若善法或烦恼法随一生起时,与本法共有十五法生起。1.即彼法;2.彼法的生;3.成就;4.住;5.老;6.无常;7.若是烦恼法即有邪解脱;8.若是善法即有正解脱,若是出离法即有彼法之出离法,若是非出离法即有彼法之非出离法,此中以彼善法或烦恼法为主体,彼法之生乃至非出离即是眷属,烦恼法共有八法,善法亦然。1.彼法之生的生;2.成就的成就;3.住的住;4.老的老;5.无常的无常;6.若是烦恼法即有邪解脱的邪解脱;7.若是非出离法即有非出离的非出离,此是眷属的眷属(1)。彼十五法。

  清辩论师所著之《般若灯论释》云:“复次犊子部言。起是有为而非无穷。云何知耶。由此自体和合有十五法。总共起故何等十五。一此法体。二谓彼起。三住异。四灭相。五若是白法则有正解脱起。六若是黑法则有邪解脱起。七若是出离法则出离体起。八若非出离法则有非出离体起。此前七种是法体眷属。七眷属中皆有一随眷属。谓有起起乃至非出离。非出离体此是眷属。眷属法如是。法体和合总有十五法。起。彼根本起。除其自体能起作十四法。起起。能起。彼根本起。住等亦然。以是义故无无穷过。”)

  若谓是生生,能生于本生。

  生生从本生,何能生本生?

  如果按照你们所说,即以所谓“生生”的生,而使本生产生。然而,你们本来的本生,在之前并没有产生。那么,此生生又怎能产生本生呢?毫无道理!连(生生)自己都没有产生的缘故。

  总之,无论依靠何等因,产生何等果。如果其因已经成立,则其果可以成立。如果因法的本性都成为了无因者,也即不存在。既然连因法都不存在,则其果也必然不存在。若建立互相观待的理论,其能立并不能成立。所以,如果对其二者以自性成立的立论进行观察,则并不存在。因为,乃至生生尚未产生之前,本生始终都不可能成立。如果作为因的生生已经产生,若要再次产生也不合理。

  若谓是本生,能生于生生。

  本生从彼生,何能生生生?

  如果你们认为:正是由本生产生的生生,而使本生产生的。

  然而,在生生之前尚未产生的本生,又怎么能使生生产生呢?绝不可能!因为其自身都尚未产生的缘故。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

  汝言正生时,彼生可成立。

  (原译:若生生生时,能生于本生。生生尚未有,何能生本生?若本生生时,能生于生生。本生尚未有,何能生生生?)

  如果你们又认为:虽然二者一前一后的互生不能成立,但是,在二者正生之时,应该可以互生。

  若按你们所承许,即以尚未产生而正在产生为前提,就能使自果产生。但你们所承许的以正在产生为前提,而使(自果的)产生能够成立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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