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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讲记 上▪P35

  ..续本文上一页有可燃。

  本颂是对上文的总结。从火的角度而言,观待木柴不能有火,前文以同时观待、非同时观待、成不成观待等作了观察;不观待木柴也没有火,没有所燃的木柴,怎么会有能燃的火呢?从木柴的角度分析,观待火不能成立木柴,这与前面的推理一样;不观待火也不能成立木柴,不观待火的木柴不叫可燃或所燃,只能叫木头。因此,不论火与木柴观待与否,都不成立实有。不仅如此,凡名言中观待的法,在胜义谛中都不存在。就如儿子与父亲,不论是否观待父亲儿子都不存在,不论是否观待儿子父亲也都不存在。因此,名言中的法在胜义中无法成立。

  佛陀宣说了各种法,但最了义最究竟的就是人法二无我。既然本来没有人我法我,那众生为何耽著呢?这是迷乱习气所致,就像眼翳病人见到本来不存在的毛发一样。要想证悟空性,只有在理论上真正通达无我的道理后再进行修持,这样在有生之年或来世就能在自相续中生起开悟的智慧。那时一切痛苦和烦恼全都会销声匿迹。只有以闻思所生的定解才能引发这一切,所以努力闻思相当重要!

  或许我们短期内难以证悟,但只要长期闻思修持下去,就一定能具备修行人特有的功德。就像世间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由于他们的成长环境不同于一般大众,自然就会具有不同于一般世人的优雅气质。同样,修行人以理通达无我、对空性生起信心以后,任何恶友、外道、逆缘都无法转变他们的定解,即使还没有开悟,行为举止也自然会流露出脱俗的气质。身处轮回,每一个人都会遇到困难和痛苦,但修行人不会像世人那样,虽然他们也会遇到痛苦,但因为通达无我的道理,痛苦也就没那么强烈。这是真正的修行人才会具有的特质。

  所以,观察燃与可燃,一定要针对我执,因为我们的目的就是要破除它。在闻思过程中,如果我执越来越轻,这说明闻思已经有成效;如果自我之心越来越强大,那说明我们还需要加紧努力。

  子二、(破现量之能立):

  燃不余处来,燃处亦无燃。

  可燃亦如是,余如去来说。

  火不会从木柴以外的他法上来,木柴上也没有火;可燃的木柴也是如此,不从他法上来,火中也没有可燃。其他抉择方式则同于《观去来品》所说。

  对方继续回辩:不需要这样详详细细观察,因为现量可见火燃烧木柴并可以之烧茶、做饭,所以火与木柴肯定是存在的。

  破曰:既然现量见到了火,那火的来源是什么?是不是木柴以外的他法上有火然后来到木柴上?显然不是。因为木柴以外的他法沙土、瓦砾等本身就不是产生火的因缘。

  木柴本身是否具有火呢?没有。劈开木柴其中绝对见不到火,既然没有火又怎么能说木柴中有火在燃烧呢?如果说木柴中无火也可以燃烧,那么水中也无火,为何水不能燃烧呢?

  按照经部的观点,在火柴、木柴等因缘中有很多火的微尘,这些火尘分散而住,当因缘具足时通过摩擦就会起现火星,火星集聚则出现火焰,火焰增大就出现熊熊烈火。名言中这样安立是合理的,法称论师也说:“若入观外境,我依经部梯。”在胜义中,经部所许的火尘以遮破微尘的方式就能遮破。

  承许因果同体的数论外道认为火在木柴等因缘中存在,只不过不明显,当进行摩擦时火就会现前。对这种自生的观点,《入菩萨行论·智慧品》这样遮破:假如因中有果,则有吃饭就成了吃不净粪、无须勤作在种子里即可获得果实等很多过失。

  既然缘与非缘都非火的来源,那现量所见的火又如何成立呢?

  “余如去来说”是指其他遮破现量见的方式与《观去来品》所说相同。如:“去者则不去,不去者不去,离去不去者,无第三去者。”此偈的观察方式套用于本品则为:“燃者则不燃,不燃者不燃,离燃不燃者,无第三燃者。”又如:“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套用于本品则为:“已燃无有燃,未燃亦无燃,离已燃未燃,燃时亦无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以根识现量并不能成立火的实有。现实生活中生火、烧茶、做饭等都是假立的,就如梦中生火、烧茶、做饭一样没有丝毫真实性。

  癸三、(彼二之摄义):

  可燃即非燃,离可燃无燃,

  燃无有可燃,燃中无可燃。

  所燃的木柴不是能燃的火;离开所燃的木柴也无有能燃的火;火不具有木柴;木柴不依靠火,火也不依靠木柴。

  本颂是抉择人无我的五相推理。下面以喻义对照的方式,分别抉择火与木柴以及人我与五蕴的关系。

  一、“可燃即非燃”,所燃的木柴不是能燃的火,二者非为一体。如果所燃即是能燃,则有作业与作者成为一体的过失,这明显违背现量。同样我也不是五蕴,人我对照火,五蕴对照木柴,二者非为一体。人我若是五蕴,蕴有五类,人我也应成五个;色蕴有十一种,受想行识也各有多种分类,若人我即是五蕴,则有人我变成众多的过失。此外,五蕴是刹那迁变的无常性,若人我是五蕴,那我也成了无常性。人们所执的人我是唯一、常有的体性,人我若与五蕴一体则人我成为多分、无常,因此人我与五蕴并非一体。

  二、“离可燃无燃”,离开了所燃的木柴并没有能燃的火,二者非为他体。如果二者是他体,那离开木柴可以有火,离开火也可以有木柴,二者不必互相观待,但这是无法成立的。同样,人我与五蕴也非为他体。我和五蕴若是他体,就像瓶子和氆氇一样分开存在,那离开五蕴应有人我,离开人我应有五蕴,但这并不成立,因为在五蕴以外不可能找到人我。众生唯一执五蕴的假合为我,在五蕴之外谁能找到一个我?以现量比量都不可得。因此人我和五蕴也非为他体。

  三、“燃无有可燃”即火不具有木柴。具有存在两种情况:一、他体的具有,如天授具有财产;二、一体的具有,如火具有热性。但因火与木柴非一体、非他体,所以具有的关系无法成立。同样,人我不具有五蕴。人我无法如天授具有财产一样以他体的方式具有五蕴,因人我与五蕴不成立他体;也无法如火具有热性一样以一体的方式具有五蕴,因人我与五蕴不成立一体。因此,人我不能具有五蕴。或如上一品所抉择的那样,本住人我不成立,既无人我又如何具有五蕴呢?

  四、“燃中无可燃”即火为所依、木柴为能依不成立。所谓所依能依,就如树上住有飞禽一样,树是所依,飞禽是能依。火与木柴要成立所依能依的关系,必须首先成立自相的他体法,然而离木柴之火与离火之木柴都无法成立,既然无法成立他体则不可说木柴依于火。同理,我作为所依、五蕴作为能依也不成立。此外,若直接遮破人我与五蕴的自性,也可间接遮破能依所依的关系。首先观察人我,由于人我在五蕴之前之后以及同时都不成立,所以无有本体,既无本体就不能作为所依;再观察五蕴也无有实质,既然五蕴本体不成立也就无法作为能依。

  五、由第四句的意义同样可推出火作为能依、木柴作为所依也不成立。

  以上是五相推理。在《入中论》中,月称论师则以木车为喻,在五相的基础上再加零件的聚合以及形状都不成立木车就成了七相。

  所谓的我虽然在二谛中都不存在,但就世间名言仍可假名安立,《入中论》云:“虽以七相推求彼,真实世间皆非有,若不观察就世间,依自支分可安立。”意思是说,虽然以七相理推求,胜义世俗中都无木车,但不作观察而随顺世间名言时,依车的支分仍可假名安立为木车。由此可知,虽然在瑜伽士的智慧或七相推理面前不成立人我,但在人们分别妄执前可以有假立的人我。佛陀也随顺世间这样安立。所以,对于何时说无我,何时说有我,我们应当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本论这一品,尤其是这一偈相当重要!希望大家能以五相推理开发出真实的无我智慧。若能将上述推理深入细致地分析并融入自心,则可从根本上推翻并瓦解根深蒂固的我执我所执。以前许多中观论师及密宗行者都首先这样观察,直至相续中一丝一毫的疑惑都没有。所以这种观察尤为重要!

  壬二、(以此理类推他法):

  以燃可燃法,说受受者法,

  及以说瓶衣,一切等诸法。

  以抉择燃与可燃不成立的方法,可以说明所受法与受者以及瓶子衣服等一切诸法皆不成立。

  本品通过各种方法对燃可燃不成立的道理作了全面抉择,依靠这些方法同样可以抉择受受者不成立,依靠这些方法也可抉择瓶子、衣服等法我所摄的一切法皆不成立。《入中论》云:“瓶衣帐军林鬘树,舍宅小车旅舍等,应知皆如众生说,由佛不与世诤故。功德支贪相薪等,有德支贪所相火,如观察车七相无,由余世间共许有。”因此,若能懂得一法空性,就可推知万法空性,《中观四百论》亦云:“以一法空性,即一切空性。”对治烦恼也是这样,当通达了嗔恨心的本来面目时,就应该通达贪心、嫉妒等一切烦恼也是如此。

  壬三、(呵斥所破之见):

  若人说有我,诸法各异相,

  当知如是人,不得佛法味。

  如果有人说存在我我所,诸法各具不同体相,我们应当了知这些人尚未获得佛法甘露味。

  青目论师的注释讲“如是人”指犊子部等小乘宗派。这些宗派认为有我和我所,诸法各具自性以异相而存在。我们应当了知:不论是人我还是法我所摄的一切万法,其本体都是空性,《金刚经》云:“凡所有相,皆是虚妄。”如果有谁认为存在人我法我,且法与法之间各具不同体相,那可以肯定他尚未通达佛陀的密意,尚未获得甘露般的佛法味。

  什么是佛法味呢?缘起法就是佛法味。缘起有本来缘起,即远离四边八戏的境界;也有名言缘起,即万法依因缘而有的如梦如幻之生。通达了名言缘起和本来缘起,就绝不会再执著胜义实相中存在任何一法。那时候,就可以说已经品尝到佛法的甘露美味。名言中诸法有如梦如幻的存在,但都靠不住,就像水泡一样,水泡再大再好看,一吹气就灭了。同样的道理,不管人们执著的是人还是法,都经不起观察,一经观察任何法都无堪忍的实体。不仅以理证可以抉择诸法的空性,佛经也再再以比喻宣说了诸法无实:如芭蕉树、如水泡、如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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