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是停留在单空的见解上,并未通达如来的究竟密意。所以,对于这其中的要点大家一定要清楚。当然,在修行和讲经说法时把单空作为必要的途径,这也没什么不可以,但千万不要把显密最究竟的见解理解为单空,否则就成了佛陀也无法度化的众生。所以大家要将这个偈颂牢记在心。
当然,只有在抉择胜义谛时才能使用胜义理证遮破一切,在抉择名言谛时则应随顺世间共称保留如幻显现,否则三世因果、前世后世、三宝四谛等都将归于虚无,这样就会堕入可怕的断见。我看过汉地某些学者的著作,他们似乎并不清楚《中观根本慧论》的基本意义,连名言的善恶也全部否认,这是非常大的错误!
庚二、(以教证总结):
《般若波罗蜜经》云:“佛告极勇猛菩萨言:“善男子,彼一切法从颠倒起,不实无所有,虚妄不如实。极勇猛,若有人行一法者,此颠倒行不如实行。””
《梵王所问经》云:“世间愚人执著诸谛,此法非实亦非虚妄。”
《宝云经》云:“诸法不生亦无来,无有灭亡亦无老,此乃人狮子之说,千百众生证此理。”
经云:“诸比丘,胜义谛乃唯一真如,无欺之法即为涅槃,诸行乃为欺惑之法。”
《中观根本慧论·观行品》传讲圆满
十四、观和合品
己二、(破彼之能立)分三:一、破有实法之作用接触;二、破因缘之能生;三、破暂时缚解。
本品观察和合。这里的和合可以理解为接触。有实宗认为,有实法彼此有和合接触的作用,所以有实法有自性。但和合接触本身并不成立,《妙力伏经》亦云:“色法无有离合……”既然无有接触,那有实法的自性就无法成立。
庚一、(破有实法之作用接触——观和合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略说;二、广说;三、摄义。
壬一、(略说)分二:一、见等接触不成立;二、染等接触不成立。
癸一、(见等接触不成立):
见可见见者,是三各异方,
如是三法异,终无有合时。
见、可见、见者三法各处异方,由于这三法互为异体,所以终究无有接触之时。
“见”是指能见的眼根,“可见”是指所见的色法,“见者”是指眼识。对方认为:有实法之间可以接触,所以有实法存在。比如眼根、眼识、色法三者可以接触,所以它们有自性。
破曰:这三个法明明是异体的法,怎么能接触呢?《般若灯论释》云:“见与可见及彼见者,二二相望更互不合,又一切不合。”三法中,两两没有接触,三者也无有接触。我们先观察眼根与色法及眼识有无接触:首先,眼根与色法不能接触,因为眼根不会跑到色法上去,色法也不会跑到眼睛里来,既然彼此不能融入一体,就不能接触。(眼睛离色法近一点就看得见,离远了就看不见,这只不过是一种缘起,并不能证明根境之间有接触。)再者,眼根与眼识也不能接触,虽然《俱舍论》认为眼根有生识的功用,但它毕竟是色法的体性,色、识如何接触?《入行论·智慧品》云:“意识无色身,遇境不应理。”因此,眼根与色法及眼识都无接触。同理,色法与眼根、眼识不能接触,眼识与色法、眼根也不能接触。
由此可见,名言中根境识三者的和合接触只是一种假立,真正的接触并不成立。比如三个人坐在一起,这有接触吗?没有。为什么呢?因为,从粗大色法直至无分微尘之间始终无有融入的机会,所以他们永远也不能接触。
癸二、(染等接触不成立):
染与于可染,染者亦复然。
余入余烦恼,皆亦复如是。
贪心所与所贪的对境以及染者心王也无法接触;眼根、色法以外的其余十入、贪以外的其余烦恼也是如此。
前一颂抉择了眼根见色时根境识三者没有接触,本颂进一步说明染等接触亦不成立。
染即贪心所,可染即所贪执的对境——人和物,染者即贪心所染的心王,这三者也无有接触。两两观察:首先,贪心所与贪境不能接触。虽然人们经常说:我对某人生了贪心,我对某事物生了贪心……但实际上外在贪境与内在贪心从未产生过任何关系,因为二者从来就没有接触过,若未接触也有关系,那东山与西山也应彼此相关了。其次,贪心所与心王也不能接触,因为不管它们是同时生还是次第生二者都无法接触。同理,心王与贪心所一样也不能与贪境接触。既然两两不能接触,那么三者之间也必定不会接触。
“余入余烦恼,皆亦复如是。”“余入”即十二入(十二处)中眼色之外的其余十入,包括耳鼻等五根、声香等五境。这些法与眼根、色法、眼识相同无论是两两之间还是三者都不存在接触。“余烦恼”即贪心之外的嗔、痴、嫉妒、傲慢等八万四千烦恼。这些烦恼与心王及外境异方而住,何曾有过接触?
我们知道,内道共许因缘聚合产生万法,那实际上它们是否有接触呢?没有。因此,在真实义中不应当执著因缘聚合产生万法。
壬二、(广说)分二:一、不成他法而无接触;二、无自他之接触。
癸一、(不成他法而无接触)分三:一、以推理说明;二、以此理类推他法;三、建立宗法。
子一、(以推理说明):
异法当有合,见等无有异,
异相不成故,见等云何合?
异体的法当然可以有接触,但见等诸法并不成立为异体,既然异相不成立,那么见等诸法如何接触呢?
上两颂抉择了纵然是异体的法也不能接触,从本颂开始抉择异体不成立故不能接触。
异体即毫不相干的他体法,如瓶子与柱子、氆氇与冰片等等。异体是成立接触的前提,如果两个法是异体,则可以说它们有接触。那见等诸法是否为独自成立的异体呢?显然不是,它们要彼此观待才能成立:没有见者,可见如何安立?没有可见,见又如何安立?没有见,又如何安立见者?由此可见见等三法的异相不成立,没有异相就不会有接触。既然异体并不成立,那为何还说“异法当有合”呢?这只是一种假设,其实并不存在异体会有接触的过失,前面已作了观察。
说瓶子、柱子等异体法有合,是因为名言中只有异体法才可接触。而见等三法并非瓶柱那样独自成立,故它们不成为异体,所以它们不能接触。以论式说明即:见等三法异相不成立,互相观待故;见等接触不成立,异相不成故。
子二、(以此理类推他法):
非但可见等,异相不可得。
所有一切法,皆亦无异相。
不但可见、见、见者三法无有异相可得,所有一切万法也都无法成立异相。
从前面各品的科判来看,本科判似乎应放在品末,即在遮破见等法的接触之后类推一切法无有接触。但这一颂的内容并非以“异相不成”类推一切法无有接触,而是以“互相观待”类推一切法皆无异相,再加上印藏许多注疏也都如是安立,所以本科判的位置非常恰当。
以胜义量观察时,由于诸法皆需观待他缘才能成立,所以非但见、可见、见者不成异相,乃至十二处、八万四千烦恼等内外诸法皆无异相可得。
前面说瓶与柱是异体,是从它们彼此不需观待的角度而言的,而从瓶柱各自的角度来看仍要观待因缘才能建立,所以瓶柱也没有自性,既然没有自性也就不会有异相。
表面上看山上的树独自而立,并不像东、西等概念那样需要互相观待,但详细观察就会知道,树要依托大地靠树根吸收肥料和水份而得到滋养,因此,山上的树也是依靠因缘而生的。同样,城市的高楼大厦、山间的泉水都要观待因缘即依靠其他的法才能成立。既然一切观待因缘之法都无自性,所以也就无有异相。
在任何一个有法的本体上都可以抉择中观正见。比如,我们每天都说柱子、瓶子,这并不是因为柱子可以撑梁、瓶子可以喝水,而是因为它们可以代表万法,所以只要依靠瓶柱等个别法,就可以在自相续中生起中观的见解。
子三、(建立宗法)分二:一、互相观待故异体不合理;二、无异体总相故异体不合理。
丑一、(互相观待故异体不合理)分二:一、观待之异体不成立;二、不观待之异体不成立。
寅一、(观待之异体不成立):
异因异有异,异离异无异。
若法所因出,是法不异因。
依靠他法才有异体,离开他法则不成为异体,因此,若法依因法而生,那么该法就不可能异于因法。
“异因异有异”,某法一定要依靠所观待的他法才能成为异体,比如瓶子和柱子,瓶子要成为异体,必须依靠柱子。为什么呢?因为,要成立瓶子与柱子有异,这不可能单单凭瓶子自身而必须依靠柱子这一异体法才能建立。颂词中的第一个“异”是指像瓶子那样的异体法,第二个“异”是指所观待的柱子那样的异体,最后一个“异”是指瓶子依靠柱子成为异体。“异离异无异”,某法离开了它所观待的异体则不成为异体。比如,瓶子离开了柱子也就无从安立异体的名言了。上一句指出异体需要观待才能成立,这一句进一步指出没有观待则不会有异体。这两句在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释》中是:“异与异为缘,离异无有异。”意思完全相同,都指出了互相观待是异体成立的前提。
异体需要观待,但观待恰恰不能成立独立自主的异体,也就是说,瓶子观待柱子才成为异体,所以这样的异体根本无有自性。为什么呢?“若法所因出,是法不异因。”任何法若从因缘而生,这个法就不会有异于因法的异体自性,因为自性的异体并不需要观待他法。
这一推理方法可能有的人反应不过来,但仔细想一想也很简单:这里的“异体”是一个具体的概念,当异体要在瓶子上建立时,就必须指出瓶子跟其他任何物体之间的不同点,如它跟柱子、茶碗有何不同,这样瓶子上的异体就建立了;如果说我是异体,就要指出我这个人跟别人不同,依靠其他人才能建立我为异体。既然瓶子要观待柱子、我要观待别人,则说明瓶子和我都不是自性的异体。中观的推理就这么简单。
因此,既然要依靠因缘,哪里会有一个真实的异体呢?即使有也只是名言中假立的异体。所以,只要精通《中观根本慧论》的推理方式,认识万法为假相就非常容易。如果不依靠理证,单单宣说一切显现全都如梦如幻,那具有实执的人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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