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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講記 上▪P41

  ..續本文上一頁是停留在單空的見解上,並未通達如來的究竟密意。所以,對于這其中的要點大家一定要清楚。當然,在修行和講經說法時把單空作爲必要的途徑,這也沒什麼不可以,但千萬不要把顯密最究竟的見解理解爲單空,否則就成了佛陀也無法度化的衆生。所以大家要將這個偈頌牢記在心。

  當然,只有在抉擇勝義谛時才能使用勝義理證遮破一切,在抉擇名言谛時則應隨順世間共稱保留如幻顯現,否則叁世因果、前世後世、叁寶四谛等都將歸于虛無,這樣就會墮入可怕的斷見。我看過漢地某些學者的著作,他們似乎並不清楚《中觀根本慧論》的基本意義,連名言的善惡也全部否認,這是非常大的錯誤!

  庚二、(以教證總結):

  《般若波羅蜜經》雲:“佛告極勇猛菩薩言:“善男子,彼一切法從顛倒起,不實無所有,虛妄不如實。極勇猛,若有人行一法者,此顛倒行不如實行。””

  《梵王所問經》雲:“世間愚人執著諸谛,此法非實亦非虛妄。”

  《寶雲經》雲:“諸法不生亦無來,無有滅亡亦無老,此乃人獅子之說,千百衆生證此理。”

  經雲:“諸比丘,勝義谛乃唯一真如,無欺之法即爲涅槃,諸行乃爲欺惑之法。”

  《中觀根本慧論·觀行品》傳講圓滿

  

  十四、觀和合品

  己二、(破彼之能立)分叁:一、破有實法之作用接觸;二、破因緣之能生;叁、破暫時縛解。

  本品觀察和合。這裏的和合可以理解爲接觸。有實宗認爲,有實法彼此有和合接觸的作用,所以有實法有自性。但和合接觸本身並不成立,《妙力伏經》亦雲:“色法無有離合……”既然無有接觸,那有實法的自性就無法成立。

  庚一、(破有實法之作用接觸——觀和合品)分二:一、以理證廣說;二、以教證總結。

  辛一、(以理證廣說)分叁:一、略說;二、廣說;叁、攝義。

  壬一、(略說)分二:一、見等接觸不成立;二、染等接觸不成立。

  癸一、(見等接觸不成立):

  見可見見者,是叁各異方,

  如是叁法異,終無有合時。

  見、可見、見者叁法各處異方,由于這叁法互爲異體,所以終究無有接觸之時。

  “見”是指能見的眼根,“可見”是指所見的色法,“見者”是指眼識。對方認爲:有實法之間可以接觸,所以有實法存在。比如眼根、眼識、色法叁者可以接觸,所以它們有自性。

  破曰:這叁個法明明是異體的法,怎麼能接觸呢?《般若燈論釋》雲:“見與可見及彼見者,二二相望更互不合,又一切不合。”叁法中,兩兩沒有接觸,叁者也無有接觸。我們先觀察眼根與色法及眼識有無接觸:首先,眼根與色法不能接觸,因爲眼根不會跑到色法上去,色法也不會跑到眼睛裏來,既然彼此不能融入一體,就不能接觸。(眼睛離色法近一點就看得見,離遠了就看不見,這只不過是一種緣起,並不能證明根境之間有接觸。)再者,眼根與眼識也不能接觸,雖然《俱舍論》認爲眼根有生識的功用,但它畢竟是色法的體性,色、識如何接觸?《入行論·智慧品》雲:“意識無色身,遇境不應理。”因此,眼根與色法及眼識都無接觸。同理,色法與眼根、眼識不能接觸,眼識與色法、眼根也不能接觸。

  由此可見,名言中根境識叁者的和合接觸只是一種假立,真正的接觸並不成立。比如叁個人坐在一起,這有接觸嗎?沒有。爲什麼呢?因爲,從粗大色法直至無分微塵之間始終無有融入的機會,所以他們永遠也不能接觸。

  癸二、(染等接觸不成立):

  染與于可染,染者亦複然。

  余入余煩惱,皆亦複如是。

  貪心所與所貪的對境以及染者心王也無法接觸;眼根、色法以外的其余十入、貪以外的其余煩惱也是如此。

  前一頌抉擇了眼根見色時根境識叁者沒有接觸,本頌進一步說明染等接觸亦不成立。

  染即貪心所,可染即所貪執的對境——人和物,染者即貪心所染的心王,這叁者也無有接觸。兩兩觀察:首先,貪心所與貪境不能接觸。雖然人們經常說:我對某人生了貪心,我對某事物生了貪心……但實際上外在貪境與內在貪心從未産生過任何關系,因爲二者從來就沒有接觸過,若未接觸也有關系,那東山與西山也應彼此相關了。其次,貪心所與心王也不能接觸,因爲不管它們是同時生還是次第生二者都無法接觸。同理,心王與貪心所一樣也不能與貪境接觸。既然兩兩不能接觸,那麼叁者之間也必定不會接觸。

  “余入余煩惱,皆亦複如是。”“余入”即十二入(十二處)中眼色之外的其余十入,包括耳鼻等五根、聲香等五境。這些法與眼根、色法、眼識相同無論是兩兩之間還是叁者都不存在接觸。“余煩惱”即貪心之外的嗔、癡、嫉妒、傲慢等八萬四千煩惱。這些煩惱與心王及外境異方而住,何曾有過接觸?

  我們知道,內道共許因緣聚合産生萬法,那實際上它們是否有接觸呢?沒有。因此,在真實義中不應當執著因緣聚合産生萬法。

  壬二、(廣說)分二:一、不成他法而無接觸;二、無自他之接觸。

  癸一、(不成他法而無接觸)分叁:一、以推理說明;二、以此理類推他法;叁、建立宗法。

  子一、(以推理說明):

  異法當有合,見等無有異,

  異相不成故,見等雲何合?

  異體的法當然可以有接觸,但見等諸法並不成立爲異體,既然異相不成立,那麼見等諸法如何接觸呢?

  上兩頌抉擇了縱然是異體的法也不能接觸,從本頌開始抉擇異體不成立故不能接觸。

  異體即毫不相幹的他體法,如瓶子與柱子、氆氇與冰片等等。異體是成立接觸的前提,如果兩個法是異體,則可以說它們有接觸。那見等諸法是否爲獨自成立的異體呢?顯然不是,它們要彼此觀待才能成立:沒有見者,可見如何安立?沒有可見,見又如何安立?沒有見,又如何安立見者?由此可見見等叁法的異相不成立,沒有異相就不會有接觸。既然異體並不成立,那爲何還說“異法當有合”呢?這只是一種假設,其實並不存在異體會有接觸的過失,前面已作了觀察。

  說瓶子、柱子等異體法有合,是因爲名言中只有異體法才可接觸。而見等叁法並非瓶柱那樣獨自成立,故它們不成爲異體,所以它們不能接觸。以論式說明即:見等叁法異相不成立,互相觀待故;見等接觸不成立,異相不成故。

  子二、(以此理類推他法):

  非但可見等,異相不可得。

  所有一切法,皆亦無異相。

  不但可見、見、見者叁法無有異相可得,所有一切萬法也都無法成立異相。

  從前面各品的科判來看,本科判似乎應放在品末,即在遮破見等法的接觸之後類推一切法無有接觸。但這一頌的內容並非以“異相不成”類推一切法無有接觸,而是以“互相觀待”類推一切法皆無異相,再加上印藏許多注疏也都如是安立,所以本科判的位置非常恰當。

  以勝義量觀察時,由于諸法皆需觀待他緣才能成立,所以非但見、可見、見者不成異相,乃至十二處、八萬四千煩惱等內外諸法皆無異相可得。

  前面說瓶與柱是異體,是從它們彼此不需觀待的角度而言的,而從瓶柱各自的角度來看仍要觀待因緣才能建立,所以瓶柱也沒有自性,既然沒有自性也就不會有異相。

  表面上看山上的樹獨自而立,並不像東、西等概念那樣需要互相觀待,但詳細觀察就會知道,樹要依托大地靠樹根吸收肥料和水份而得到滋養,因此,山上的樹也是依靠因緣而生的。同樣,城市的高樓大廈、山間的泉水都要觀待因緣即依靠其他的法才能成立。既然一切觀待因緣之法都無自性,所以也就無有異相。

  在任何一個有法的本體上都可以抉擇中觀正見。比如,我們每天都說柱子、瓶子,這並不是因爲柱子可以撐梁、瓶子可以喝水,而是因爲它們可以代表萬法,所以只要依靠瓶柱等個別法,就可以在自相續中生起中觀的見解。

  子叁、(建立宗法)分二:一、互相觀待故異體不合理;二、無異體總相故異體不合理。

  醜一、(互相觀待故異體不合理)分二:一、觀待之異體不成立;二、不觀待之異體不成立。

  寅一、(觀待之異體不成立):

  異因異有異,異離異無異。

  若法所因出,是法不異因。

  依靠他法才有異體,離開他法則不成爲異體,因此,若法依因法而生,那麼該法就不可能異于因法。

  “異因異有異”,某法一定要依靠所觀待的他法才能成爲異體,比如瓶子和柱子,瓶子要成爲異體,必須依靠柱子。爲什麼呢?因爲,要成立瓶子與柱子有異,這不可能單單憑瓶子自身而必須依靠柱子這一異體法才能建立。頌詞中的第一個“異”是指像瓶子那樣的異體法,第二個“異”是指所觀待的柱子那樣的異體,最後一個“異”是指瓶子依靠柱子成爲異體。“異離異無異”,某法離開了它所觀待的異體則不成爲異體。比如,瓶子離開了柱子也就無從安立異體的名言了。上一句指出異體需要觀待才能成立,這一句進一步指出沒有觀待則不會有異體。這兩句在清辯論師的《般若燈論釋》中是:“異與異爲緣,離異無有異。”意思完全相同,都指出了互相觀待是異體成立的前提。

  異體需要觀待,但觀待恰恰不能成立獨立自主的異體,也就是說,瓶子觀待柱子才成爲異體,所以這樣的異體根本無有自性。爲什麼呢?“若法所因出,是法不異因。”任何法若從因緣而生,這個法就不會有異于因法的異體自性,因爲自性的異體並不需要觀待他法。

  這一推理方法可能有的人反應不過來,但仔細想一想也很簡單:這裏的“異體”是一個具體的概念,當異體要在瓶子上建立時,就必須指出瓶子跟其他任何物體之間的不同點,如它跟柱子、茶碗有何不同,這樣瓶子上的異體就建立了;如果說我是異體,就要指出我這個人跟別人不同,依靠其他人才能建立我爲異體。既然瓶子要觀待柱子、我要觀待別人,則說明瓶子和我都不是自性的異體。中觀的推理就這麼簡單。

  因此,既然要依靠因緣,哪裏會有一個真實的異體呢?即使有也只是名言中假立的異體。所以,只要精通《中觀根本慧論》的推理方式,認識萬法爲假相就非常容易。如果不依靠理證,單單宣說一切顯現全都如夢如幻,那具有實執的人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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