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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寺院与僧侣管理政策的探讨(妙如法师)▪P2

  ..续本文上一页三岁一造为准,州县为基层编制单位。这种制度从唐代开元十七年启发。根据“佛祖统纪”记载:

  敕天下僧尼三岁一造籍,供帐始此。述曰:“出家学道要在从师受戒为之制,初未尝挂名于官籍。自汉明至唐初莫不皆然,至则天廷载始令二众隶祠部,而明皇正观始令三岁造籍”。[31]

  这段话说明唐代出家的僧尼要接受各级官府的限制,而且,要系籍于官,跟以前不同,以前想出家学道跟着师父就行,到唐代不行了。唐代统治王权对僧团控制进一步强化,从三岁造籍的实施后,因为天宝年间的混乱,造成烽火乱起,使得户籍紊乱与土地制度崩溃,掌控僧团的力量减弱。天宝八载(749),改“每十载一造,永为例程”。[32]

  “请申僧尼奏”:的内容:每十载一造,永为常式,诸州府近日因循,都不申报,省司无凭收管造籍。起今以后,诸州府僧尼已得度者,勒本州府具法名俗姓,乡贯户头,所习经业,及配住寺人数,开项分折。籍帐送本司,以明真伪,又将诸州府及京城应置方等受戒,僧尼生死及还俗者,其告牒本寺网维当日封送祠部,其余诸州府,勒本州申送,以凭注毁。又诸州府僧尼籍帐,准元敕十年一造,今五年一造,又天下僧尼冒名及非正度者,缘经恩赦。自太和三年(829)十一月十八日敕前,无凭追勘,自今以后,伏请加禁断。[33]

  这份奏折的内容很复杂,说明唐政府对佛教进行管理的细节,有关僧尼的籍帐要写清楚个人的来历如:所习经业及配住寺人数,僧道徒的姓名、年龄、籍贯等详细情况,着重反映当年变化情况,即当年“新收”(新披剃和新系帐者)和“除附”(还俗、去世)。要每年及时准确地供送剌帐,就必须做好日常入籍与销籍等事。而释道死亡、逃亡等销籍则较入籍复杂。再看下一段所记载:根据“唐侓疏议”的规定:

  诸私人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若有家长,家长当罪。以除贯者,徒一年。本官主司及观寺三网知情者,与同罪。若犯法合出观寺,经断不还俗者,从私度法。即蓝临之官,私辄度人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一等,罪止留三千里。[34]

  唐代僧尼籍帐严密的制度,官方荷克的禁令亦无法禁绝私度的风行。长期以来政府无法管理上的弊端。以致造成僧尼水平高低的明显。

  5. 高僧籍贯的分布

  僧尼弘法则是游离不定,而且多数游化僧尼孤鸿云游,政府欲管理僧尼的籍贯是艰难不易,所以进一步对僧尼强化分布的政策,根据“续高僧传”、“宋高僧传”、“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三部僧传的统计,唐代高僧共有555人比较确实有籍贯。其中约有四分之一出自江南东道,河东道和京畿道次之,占唐代高僧总数10%左右。黔中道居二十一道之末,无出一人,关内道二人,山南西道则有六人,只占总数1%。[35]从高僧出身的籍贯分布,多数出在寺院密集区,我们进一步来看辛德勇归纳唐代前期高僧的籍贯地理分布,主要集中分布区、带有:(1)河渭分布带,以东西京和蒲州为核心,(2)太湖、钱塘分布带,北起淮南道扬州,贯连江南东道的润州、常州、苏州、杭州,南止越州,(3)汉水分布带,以汉水下游的荆、襄二州为分布核心,(4)川西分布带,北起山南西道的利州,南接剑南道的剑州、绵州、梓州、汉州、益州、蜀州、眉州,又以益州为其核心,(5)太原盆地分布区,主要以太原府及汾州为主要密集处,(6)珠江三角州分布区,广州、循州、新州和恩州为主要区,(7)红河三角洲分布区,由峰州、交州、爱州三洲所构成。这是唐代对僧团的管理核心。另外,从高僧的籍贯分布我们也要注意到当地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发展的情况必有关连,如洛阳自东汉以来就是北方佛教的重心,玄奘大师出现于偃师,与环境有大的关系。根据辛德勇先生的归纳,唐代高僧籍贯地理分布在安史乱之后,南方诸道所出高僧已大大超过北方。[36]

  6.结论

  唐代建寺院,是由皇帝诏令,建寺的经费皆有国家财库出资择地营建,寺院是佛教的重要设施,是僧侣生活居住的地方,也是他们坐禅、念经、布法的主要场所。寺院的修建数量、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佛教发展的状况。寺院名称也一般由政府颁发。此外,还允许修造招提、兰若等私人佛堂。因此敕建的“官寺”无法罢脱官方控制与管理。在官寺之外,则是君主诏建与皇室、官吏捐施的寺院,其中国家的大寺皆属为先人其冥福而建寺。

  另外,高祖、太宗、高宗借下昭沙汰僧尼或检括私度,说明寺中的僧尼泛滥,导致僧尼龙鱼混杂,薰莸不分,度牒制度代表国家权力将掌握在僧团手中的剃度权夺回。唐代度僧的制度已有密切规范,取得度牒途径不同而异,可分为:一、试经度僧,二、赠牒出家,三、是由私人出钱购买度牒而出家。制度良善需依赖强有力的政府执行,但是,政府常成为破坏规制的首者,经常恩赠度僧的度牒,使度牒失去价值,接着,买卖度牒以筹军需,这样的制度,使得中央对僧团受戒与管理更加难以控制。

  同时,唐代对佛教的寺院、僧尼的管理,是包括寺额、僧籍、僧官选任、度僧、僧尼寺外活动的管理,以及僧尼籍贯的分布等。这是统治者尊重佛教发展壮大这一历史事实,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佛教政策,就必然能使佛教为其所用,达到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客观而言,也有助于推动佛教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加速佛教的中国化发展。

  参考书

  陈琼玉着,〈唐代政教关系,一般因素的探讨〉,《中国佛教月刊》26卷7期,民国7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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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寅恪着,〈武曌与佛教〉,收入《陈寅恪先生论文集》,台北,九思出版社,民国63年4月。

  唐玄崇撰,《大唐六典》,北市,文海出版社,民国63年出版。

  黄声孚着,《唐代佛教对政治之影响》,香港,作者自印,民国48年4月。

  汤用彤着,《隋唐佛教史稿》,台北,木铎出版社,民国72年9月。

  圣严法师着,《戒律学纲要》,法鼓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原东初出版社,1996年12版8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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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圆仁着,《入唐求法巡礼记》,台北,文海出版社,民国60年4月。

  释幻轮,《释氏稽古略续集》,《大藏新纂续藏经》,第76卷,台北市,白马精舍,民国86年。

  释志盘着,《佛祖统纪》,《大正藏》第49卷,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民国68年9月。

  黄运喜着,〈唐代中期的僧伽制度〉—兼论与当代社会文化之互动关系博士论文,民国85年。

  唐玄崇撰,《大唐六典》,北市,文海出版社,民国63年出版。

  张弓着“汉唐佛教文化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白文固、超春娥着,“中国古代僧尼名籍制度”,西宁市,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刘俊文撰“唐侓疏议笺解”卷十二,(私入道)条,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

  [1]参见谢和耐着,耿升译,“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另外“佛祖统纪”卷三十六,“大正藏”第四十九册,页341。

  [2]张弓着“汉唐佛教文化史。上”,页181。

  [3]“全唐文”卷3,高祖(沙汰佛道诏),页38.

  [4]“唐会要”卷四十八,(寺)条,页849-852.“佛祖统纪”卷三十九,(CBETA, T49, no. 2035, p. 363, c15-16)。

  [5]“唐会要”卷四十八,(寺)条,页845。

  [6]“佛祖统纪”卷三十九,:“为皇太子承干建普光寺,敕沙门法长居之,为太子授菩萨戒”,(CBETA, T49, no. 2035, p. 364, a19-22)。

  [7]“新唐书”卷八十三,(诸帝公主.晋阳公主传),页364。

  [8]“释氏稽古略”卷三,“太宗文皇帝”:“贞观五年(631),帝为母后于庆善宫造慈德寺,及于昭陵立瑶台寺。。。”“大正藏”第四十九册,页814.

  [9]“唐会要”卷四十八,(寺)条,页846。

  [10]参见张弓着,“汉唐佛教文化史.上”,(造设篇),页188-190。

  [11]参见李锦锈着,“唐代财政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上卷)第三分册,第三编“唐前期的财政支出”,页1144-1178。

  [12]“全唐文”卷一百五十七,李师政“辩惑一”,页1604。

  [13]参见廖幼华着,“历史地理学的应用-岭南地区早期发展之探讨”(台北:文津出版社,2004年),页184-185。

  [14]《法苑珠林》卷100,(CBETA, T53, no. 2122, p. 1027, c4-8)。

  [15]《佛祖统纪》卷45,(CBETA, T49, no. 2035, p. 414, a27)。

  [16]“佛祖统纪”卷三十九,(CBETA, T49, no. 2035, p. 366, b17-21)。

  [17]“佛祖统纪”卷三十九,(法运通塞志.唐玄宗),“大正藏”第四十九册,页373。

  [18]有管度牒制度出现的时间有天宝五载(746)与天宝六载(747)的不同记载,参见白文固、超春娥着,“中国古代僧尼名籍制度”,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页62-63。

  [19]“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校注”,页459。

  [20]“不空三藏表制集”卷一,“降诞日请度七僧祠部敕牒”,“大藏经”第五十二册,页831。

  [21]参见白文固、超春娥着,“中国古代僧尼名籍制度”,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页65。

  [22]“虚唐和尚语录”卷四,“示行者智潮”条,“大藏经”第四十七册,页1013。

  [23]“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师”,卷十,“大藏经”第四十七册,页375。

  [24]“佛祖统纪”卷三十九,(CBETA, T49, no. 2035, p. 371, b9-10)。

  [25]“释氏稽古略”卷三,(中宗,),“大正藏”第四十九册,页822。

  [26]“佛祖统纪”卷四十二,(CBETA, T49, no. 2035, p. 388, b13-15)。

  [27]“新唐书”卷五十一,(食货志),页1347。

  [28]《佛祖统纪》卷四十七,(CBETA, T49, no. 2035, p. 425, c26-28)。

  [29]“大唐六典”卷四,“祠部”台北:文海出版社,1962,页101。

  [30]“新唐书”卷四十八,“百官志.三”(崇玄署),页1252。

  [31]“佛祖统纪”卷四十,(法运通塞志.玄宗),“大正藏”第四十九册,页374。

  [32]“通典”卷二十三,(职官五.吏部尚书)(司葑郎中),页136。

  [33]“全唐书”卷九百六十六,阙名“请申禁僧尼奏”,页10032。

  [34]刘俊文撰“唐侓疏议笺解”卷十二,(私入道)条,页932。

  [35]辛德勇着“唐高僧籍贯及驻锡地分布”,收入史念海主编,“唐史论丛”第四辑,页287-290。

  [36]辛德勇着“唐高僧籍贯及驻锡地分布”,收入史念海主编,“唐史论丛”第四辑,页297-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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