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叁歲一造爲准,州縣爲基層編製單位。這種製度從唐代開元十七年啓發。根據“佛祖統紀”記載:
敕天下僧尼叁歲一造籍,供帳始此。述曰:“出家學道要在從師受戒爲之製,初未嘗挂名于官籍。自漢明至唐初莫不皆然,至則天廷載始令二衆隸祠部,而明皇正觀始令叁歲造籍”。[31]
這段話說明唐代出家的僧尼要接受各級官府的限製,而且,要系籍于官,跟以前不同,以前想出家學道跟著師父就行,到唐代不行了。唐代統治王權對僧團控製進一步強化,從叁歲造籍的實施後,因爲天寶年間的混亂,造成烽火亂起,使得戶籍紊亂與土地製度崩潰,掌控僧團的力量減弱。天寶八載(749),改“每十載一造,永爲例程”。[32]
“請申僧尼奏”:的內容:每十載一造,永爲常式,諸州府近日因循,都不申報,省司無憑收管造籍。起今以後,諸州府僧尼已得度者,勒本州府具法名俗姓,鄉貫戶頭,所習經業,及配住寺人數,開項分折。籍帳送本司,以明真僞,又將諸州府及京城應置方等受戒,僧尼生死及還俗者,其告牒本寺網維當日封送祠部,其余諸州府,勒本州申送,以憑注毀。又諸州府僧尼籍帳,准元敕十年一造,今五年一造,又天下僧尼冒名及非正度者,緣經恩赦。自太和叁年(829)十一月十八日敕前,無憑追勘,自今以後,伏請加禁斷。[33]
這份奏折的內容很複雜,說明唐政府對佛教進行管理的細節,有關僧尼的籍帳要寫清楚個人的來曆如:所習經業及配住寺人數,僧道徒的姓名、年齡、籍貫等詳細情況,著重反映當年變化情況,即當年“新收”(新披剃和新系帳者)和“除附”(還俗、去世)。要每年及時准確地供送剌帳,就必須做好日常入籍與銷籍等事。而釋道死亡、逃亡等銷籍則較入籍複雜。再看下一段所記載:根據“唐侓疏議”的規定:
諸私人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若有家長,家長當罪。以除貫者,徒一年。本官主司及觀寺叁網知情者,與同罪。若犯法合出觀寺,經斷不還俗者,從私度法。即藍臨之官,私辄度人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一等,罪止留叁千裏。[34]
唐代僧尼籍帳嚴密的製度,官方荷克的禁令亦無法禁絕私度的風行。長期以來政府無法管理上的弊端。以致造成僧尼水平高低的明顯。
5. 高僧籍貫的分布
僧尼弘法則是遊離不定,而且多數遊化僧尼孤鴻雲遊,政府欲管理僧尼的籍貫是艱難不易,所以進一步對僧尼強化分布的政策,根據“續高僧傳”、“宋高僧傳”、“大唐西域求法高僧傳”叁部僧傳的統計,唐代高僧共有555人比較確實有籍貫。其中約有四分之一出自江南東道,河東道和京畿道次之,占唐代高僧總數10%左右。黔中道居二十一道之末,無出一人,關內道二人,山南西道則有六人,只占總數1%。[35]從高僧出身的籍貫分布,多數出在寺院密集區,我們進一步來看辛德勇歸納唐代前期高僧的籍貫地理分布,主要集中分布區、帶有:(1)河渭分布帶,以東西京和蒲州爲核心,(2)太湖、錢塘分布帶,北起淮南道揚州,貫連江南東道的潤州、常州、蘇州、杭州,南止越州,(3)漢水分布帶,以漢水下遊的荊、襄二州爲分布核心,(4)川西分布帶,北起山南西道的利州,南接劍南道的劍州、綿州、梓州、漢州、益州、蜀州、眉州,又以益州爲其核心,(5)太原盆地分布區,主要以太原府及汾州爲主要密集處,(6)珠江叁角州分布區,廣州、循州、新州和恩州爲主要區,(7)紅河叁角洲分布區,由峰州、交州、愛州叁洲所構成。這是唐代對僧團的管理核心。另外,從高僧的籍貫分布我們也要注意到當地的政治、經濟與社會文化發展的情況必有關連,如洛陽自東漢以來就是北方佛教的重心,玄奘大師出現于偃師,與環境有大的關系。根據辛德勇先生的歸納,唐代高僧籍貫地理分布在安史亂之後,南方諸道所出高僧已大大超過北方。[36]
6.結論
唐代建寺院,是由皇帝诏令,建寺的經費皆有國家財庫出資擇地營建,寺院是佛教的重要設施,是僧侶生活居住的地方,也是他們坐禅、念經、布法的主要場所。寺院的修建數量、規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佛教發展的狀況。寺院名稱也一般由政府頒發。此外,還允許修造招提、蘭若等私人佛堂。因此敕建的“官寺”無法罷脫官方控製與管理。在官寺之外,則是君主诏建與皇室、官吏捐施的寺院,其中國家的大寺皆屬爲先人其冥福而建寺。
另外,高祖、太宗、高宗借下昭沙汰僧尼或檢括私度,說明寺中的僧尼泛濫,導致僧尼龍魚混雜,薰莸不分,度牒製度代表國家權力將掌握在僧團手中的剃度權奪回。唐代度僧的製度已有密切規範,取得度牒途徑不同而異,可分爲:一、試經度僧,二、贈牒出家,叁、是由私人出錢購買度牒而出家。製度良善需依賴強有力的政府執行,但是,政府常成爲破壞規製的首者,經常恩贈度僧的度牒,使度牒失去價值,接著,買賣度牒以籌軍需,這樣的製度,使得中央對僧團受戒與管理更加難以控製。
同時,唐代對佛教的寺院、僧尼的管理,是包括寺額、僧籍、僧官選任、度僧、僧尼寺外活動的管理,以及僧尼籍貫的分布等。這是統治者尊重佛教發展壯大這一曆史事實,並以此爲依據,製定相應的佛教政策,就必然能使佛教爲其所用,達到鞏固封建統治的目的。客觀而言,也有助于推動佛教中國化的曆史進程,加速佛教的中國化發展。
參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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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俊文撰“唐侓疏議箋解”卷十二,(私入道)條,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
[1]參見謝和耐著,耿升譯,“中國五-十世紀的寺院經濟”。另外“佛祖統紀”卷叁十六,“大正藏”第四十九冊,頁341。
[2]張弓著“漢唐佛教文化史。上”,頁181。
[3]“全唐文”卷3,高祖(沙汰佛道诏),頁38.
[4]“唐會要”卷四十八,(寺)條,頁849-852.“佛祖統紀”卷叁十九,(CBETA, T49, no. 2035, p. 363, c15-16)。
[5]“唐會要”卷四十八,(寺)條,頁845。
[6]“佛祖統紀”卷叁十九,:“爲皇太子承幹建普光寺,敕沙門法長居之,爲太子授菩薩戒”,(CBETA, T49, no. 2035, p. 364, a19-22)。
[7]“新唐書”卷八十叁,(諸帝公主.晉陽公主傳),頁364。
[8]“釋氏稽古略”卷叁,“太宗文皇帝”:“貞觀五年(631),帝爲母後于慶善宮造慈德寺,及于昭陵立瑤臺寺。。。”“大正藏”第四十九冊,頁814.
[9]“唐會要”卷四十八,(寺)條,頁846。
[10]參見張弓著,“漢唐佛教文化史.上”,(造設篇),頁188-190。
[11]參見李錦鏽著,“唐代財政史稿”(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上卷)第叁分冊,第叁編“唐前期的財政支出”,頁1144-1178。
[12]“全唐文”卷一百五十七,李師政“辯惑一”,頁1604。
[13]參見廖幼華著,“曆史地理學的應用-嶺南地區早期發展之探討”(臺北:文津出版社,2004年),頁184-185。
[14]《法苑珠林》卷100,(CBETA, T53, no. 2122, p. 1027, c4-8)。
[15]《佛祖統紀》卷45,(CBETA, T49, no. 2035, p. 414, a27)。
[16]“佛祖統紀”卷叁十九,(CBETA, T49, no. 2035, p. 366, b17-21)。
[17]“佛祖統紀”卷叁十九,(法運通塞志.唐玄宗),“大正藏”第四十九冊,頁373。
[18]有管度牒製度出現的時間有天寶五載(746)與天寶六載(747)的不同記載,參見白文固、超春娥著,“中國古代僧尼名籍製度”,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頁62-63。
[19]“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校注”,頁459。
[20]“不空叁藏表製集”卷一,“降誕日請度七僧祠部敕牒”,“大藏經”第五十二冊,頁831。
[21]參見白文固、超春娥著,“中國古代僧尼名籍製度”,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頁65。
[22]“虛唐和尚語錄”卷四,“示行者智潮”條,“大藏經”第四十七冊,頁1013。
[23]“大唐大慈恩寺叁藏法師”,卷十,“大藏經”第四十七冊,頁375。
[24]“佛祖統紀”卷叁十九,(CBETA, T49, no. 2035, p. 371, b9-10)。
[25]“釋氏稽古略”卷叁,(中宗,),“大正藏”第四十九冊,頁822。
[26]“佛祖統紀”卷四十二,(CBETA, T49, no. 2035, p. 388, b13-15)。
[27]“新唐書”卷五十一,(食貨志),頁1347。
[28]《佛祖統紀》卷四十七,(CBETA, T49, no. 2035, p. 425, c26-28)。
[29]“大唐六典”卷四,“祠部”臺北:文海出版社,1962,頁101。
[30]“新唐書”卷四十八,“百官志.叁”(崇玄署),頁1252。
[31]“佛祖統紀”卷四十,(法運通塞志.玄宗),“大正藏”第四十九冊,頁374。
[32]“通典”卷二十叁,(職官五.吏部尚書)(司葑郎中),頁136。
[33]“全唐書”卷九百六十六,阙名“請申禁僧尼奏”,頁10032。
[34]劉俊文撰“唐侓疏議箋解”卷十二,(私入道)條,頁932。
[35]辛德勇著“唐高僧籍貫及駐錫地分布”,收入史念海主編,“唐史論叢”第四輯,頁287-290。
[36]辛德勇著“唐高僧籍貫及駐錫地分布”,收入史念海主編,“唐史論叢”第四輯,頁297-299。
《唐代寺院與僧侶管理政策的探討(妙如法師)》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