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法岂不是毫无根据与作用?既然要建立某观点,需先了知清楚才能确定,自在天既是不可知不可测,那又怎么确定万法由他生出呢?假如能了知能生所生及决定其因果关系成立,那么你们也不妨建立自宗,然而你们以一个不可思议法作为万法之作者,应成石女儿、兔角等也可成能生。
我及自在天,大种岂非常?
识从所知生,苦乐无始业,
何为彼所生?
我与自在天及地水等大种岂非许为常有吗?诸心识皆缘所知境而生,苦乐等诸感受由无始以来所造的业力而生,那么什么是自在天所生的呢?
再从大自在所生的果观察,它产生的究竟是哪种法呢?如果说所生果是常有我等法,那么自在天、地等大种,这些你们岂不是许为常有存在的法吗?既为常有之法,那如何作能生因呢?而且你们许“我”也为常有之法,既是常有之法,那又怎能成为所生果呢?常有之法即常恒无变,常恒无变则不可能有能生与所生,所以汝宗许自在天大种能生常有我等法,其实是自相矛盾,根本无法自圆其说。如果许自在天所生的为心识、苦乐等无常法,可心识是缘所知境而生,这一点每个人都能现量了知,自己的眼等诸识皆是缘色等诸无常之境产生,若无色声等所知境,则不会有诸识生起,所以并非由什么常有自在天所生。苦乐等感受也是由自己往昔之业力而生,比如说往昔所造的恶业,现在成熟了,必会受苦,往昔造的善业成熟了,现在必定会感受安乐,这是世俗中的无欺规律。在这些苦乐感受之中,并没有什么大自在天操纵,而仅仅是众生自己所造的业,在起着主导作用。总之,常有法不会有生因,无常法各由特定的自因而生,这些法绝不可能是大自在天造作而成,也就是说大自在绝非诸法之生因。如《释量论》说:“被刀伤黑者(人名),药愈合相属,何用无关木?不应知为因。”无关之物不应作为因。
若谓因无始;彼果岂有始?
彼既不依他,何故不常作?
若皆彼所造,则彼何所需?
如果说诸法之生因——自在天无有开始,那么他所生的果,怎会有开始呢?自在天既然是不依任何他缘的独立生因,那为什么不恒常造作诸法呢?如果一切法都是他造的,那么他还需要依赖什么他缘呢?
自在天派许大自在天是无始即存的常法,由他独立创造了万法。既有如是承认,那么中观师破斥:你们说万法创造者大自在天无始即有,那么应成他所生之果,即现今的男女等,也应成无有开端。而现实中器情世间,皆有各自的生起时间,都是偶然存在之法,那不是成立这些都非自在天所生吗?如果这些法的生因是自在天,那自在天也应成有始而且是无常之法。这是第一个问句的破斥方法。自在天派当然不会甘心承认过失,他们说:我们并无此等过失,因为自在天是次第造此器情世间,在一阶段内,有些造,有些不造,如是诸法有不同生起时期……。中观师又问:你们不是许自在天是万法的唯一生因吗?他既是不依任何他缘而独创万法,为何不同时造一切果呢?能生一切果, 的因若恒时圆满,则为什么不恒常造作这一切果呢?《释量论》中说过:“若因全具足,云何彼果灭?”你们既许大自在天是一切果之唯一生因,又说他次第造器情世间,实是毫无道理的说法而已(第二问句的内容)。外道又救云:大自在天确实是万法的创造者,他在创造诸法时,是依诸法的俱生缘而造,俱生缘非恒时具足,所以诸法有依次生而且偶然的现象,这并不能说明大自在天非万法之生因,而只是俱生缘具足或不具足的问题。中观师破:理由不能成立。因汝宗许大自在天是所有万法的唯一创造者,如果自在天生果时,还需要他缘,这又怎么合理呢?而且他如果能创万法,那么又为何不能创造俱生缘呢?你等所谓的俱生缘之说,实与自宗自相矛盾,不能成立也。
若依缘聚生,生因则非彼。
缘聚则定生,不聚无生力。
若非自在欲,缘生依他力。
若因欲乃作,何名自在天?
如果说依靠因缘聚合而生万法,那么生因就不是自在天,因为一旦因缘聚合则决定能生果,若无因缘聚合,自在天也就没有生果之能力。如果万物不因自在天的欲望而生,那么就是依其他因缘力而生的。反之,若诸法依自在天的欲望而生,则他已成无常无自在者,那么他怎么能称为自在天呢?
接着上文,中观师再破斥:如果你们承认自在天须依因缘聚合才可生万法,那无疑已破坏了汝宗的观点。因为依因缘聚合而生万法,则能生因是聚合的因缘,而不是自在天。因缘聚合了,则果法必定现前,因缘不聚合,则无力生果,在这个过程中,自在天又能有什么用呢?比如说干柴、火种等聚合,或种子、土壤、阳光、水等聚合,自在天就非得生起火焰、苗芽不可;而这些因缘中若一不具,则自在天也无法让火焰、苗芽生起,这样的自在天又有什么用呢?生果与不生果,完全依赖于因缘聚合与否,而你们执着自在天为因,这不是以非因为因,混淆是非吗?若非生因能为因,诸法之生因应成无有穷尽,如《释量论》中说:“何有何变因,此外执余因,则于一切法,诸因成无尽。”
再者,如前所述,如果诸法不是依自在天的欲望创生,就不得不承认:诸法是依自在天之外的其他因缘而生。那也就是说诸法之生因是其特定因缘,而非自在天。反之,如果你们许万法是依自在天的欲望而创生,那么自在天岂不是变成了无常与不自在之法吗?因为能生果的法,必定周遍无常,只要是常法,则永无作用如同虚空。自在天若能生果,也就定成无常之法,既属无常,怎么能称之为自在之天呢?而自在天如果依欲望创造诸法,那么他为欲所牵,又何有自在而言?如是观察,即可彻底摧坏外道常有他生之邪执,渐趋无生大空正见之门。
微尘万法因,于前已破讫。
另外伺察派外道许常有成实的微尘为万法生因,这在前面观察方分微尘时已经破讫。
许常有他生的宗派,还有伺察派外道。伺察派是古印度六大外道之一,他们认为:常恒成实存在的微尘是万法生因;世间众生皆为常恒微尘所成,其粗大现象虽有迁变,而微尘却永恒无变等等。对这种立论,本品在身念处的“方分离部分,如空无微尘”一偈中,已作了破析。简略而言,若微尘成实存在,则观察此微尘是否可与前后左右上下六方之微尘接触,若有触,则此微尘是由六方分组成,并无成实自体存在。微尘自体尚且不存,它又如何生起万法呢?如同石女儿,他无有自体,也就不可能造作种种事业。再说,若微尘与六方之微尘无触,无触则无有方分(体积),无方分则聚集所有微尘,也无法组成有形质之法。如是可知,伺察派之立论无法成立。
子三、(破自生)分二:丑一、破主物;丑二、破自生。
丑一、(破主物):
常主众生因,数论师所许。
喜乐忧与暗,三德平衡状,
说彼为主体;失衡变众生。
常恒的“主”(或自性)是众生之因,那是数论外道师所许的观点。喜忧暗三德平衡之状,就是所谓的主物,而三德失去平衡时,即会变化出众生与万物。
在本论中,已是第三次提及数论外道的观点,由此也可推知这种宗派在古印度的影响。数论外道认为,主物(或说自性)常有成实存在,是一切众生与现象之因,如同瓶因之泥土;由自性现起大,大如二面镜,外现五唯,内现神我;以大者享受乐等外境时,与神我不能分异体并执为我所等等。分析其观点,其实是许诸法自生的宗派。
数论外道所许的主物,谓有喜忧暗三种平衡的性质,喜忧暗可以理解为乐受、痛苦与平等无记的痴暗。他们认为三德平衡状态,即是自性,是诸现象之主体,当三德失去均衡时,便变成了众生与种种现象,因此,一切众生与现象,其实质是喜忧暗三德,也即是自性自体所生也。
一体有三性,非理故彼无。
如是德非有,彼复各三故。
独一主物有三种不同性质,这是不合理的,所以主物无有真实存在;同样三德也不可能真实有,因为它们一一也应同样具有三种性质。
首先分析数论外道所许的万法生因——自性。他们许自性为常恒独体存在之法,然而又许自性具有喜忧暗三德。具有三种不同性质,是不能称之为一体法的,也不会有其实有的自性,观察方法如身念处相同。同样,所谓的三德在观察之下,也不会实有存在,因为你们许三德可以组成自性,那么在三德各自之上,也应具足其主体之性。如喜,必然会有喜喜、喜忧、喜暗三种性质,如是则喜本身也无实存。如果不许喜德具如是之三种性质,则它已远离了主体的性质,又怎么能说是主体的组成部分呢?不相同的法,又如何能组成同一整体呢?龙树菩萨在《中论》里说:“若果似于因,是事则不然,果若不似因,是事亦不然。”自性为果,三德为因,此二无论是相似或不似,皆不可能成立实有存在。因此数论外道许自性由三德合成,而有成实常恒之体的观点,实是毫无道理的臆想而已。
若无此三德,杳然不闻声。
衣等无心故,亦无苦乐受。
谓法即因性;岂非已究讫?
如果没有三德存在,则亦无有它们所生的声等诸法,而衣等外境诸法无有心识,故亦不可能有苦乐等感受。如果说衣等诸法是苦乐之因,而在胜义之中,衣等诸法的存在,这难道不是在分析身等无实有之时已经破斥完了吗?
中观师继续破斥:如果认为在自性中不存在三德的别体,那么由三德所生起的色声等五唯与眼耳五根等,都无有生起的可能,就像无泥则无瓶等器物。由是则闻声见色等现象皆不可能发生,这样也就直接与你们所许的宗派相违,破坏了自性生万法的立论。再说,你们如果认为苦乐等三德在外境上成立,由此而可证明外境诸法皆与主体一性。而这一点可以用现量观察,所谓的苦受、乐受等必定成立在心识上,是众生心相续分别假立的法,在无心外境上,根本不可能存在苦乐感受,对此在前面亦作了详细分析。外道之见解与佛教有很大差别,他们认为苦乐等感受完全由外境法决定,也就是说物…
《入菩萨行广释(下册)》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