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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菩薩行廣釋(下冊)▪P43

  ..續本文上一頁法豈不是毫無根據與作用?既然要建立某觀點,需先了知清楚才能確定,自在天既是不可知不可測,那又怎麼確定萬法由他生出呢?假如能了知能生所生及決定其因果關系成立,那麼你們也不妨建立自宗,然而你們以一個不可思議法作爲萬法之作者,應成石女兒、兔角等也可成能生。

  我及自在天,大種豈非常?

  識從所知生,苦樂無始業,

  何爲彼所生?

  我與自在天及地水等大種豈非許爲常有嗎?諸心識皆緣所知境而生,苦樂等諸感受由無始以來所造的業力而生,那麼什麼是自在天所生的呢?

  再從大自在所生的果觀察,它産生的究竟是哪種法呢?如果說所生果是常有我等法,那麼自在天、地等大種,這些你們豈不是許爲常有存在的法嗎?既爲常有之法,那如何作能生因呢?而且你們許“我”也爲常有之法,既是常有之法,那又怎能成爲所生果呢?常有之法即常恒無變,常恒無變則不可能有能生與所生,所以汝宗許自在天大種能生常有我等法,其實是自相矛盾,根本無法自圓其說。如果許自在天所生的爲心識、苦樂等無常法,可心識是緣所知境而生,這一點每個人都能現量了知,自己的眼等諸識皆是緣色等諸無常之境産生,若無色聲等所知境,則不會有諸識生起,所以並非由什麼常有自在天所生。苦樂等感受也是由自己往昔之業力而生,比如說往昔所造的惡業,現在成熟了,必會受苦,往昔造的善業成熟了,現在必定會感受安樂,這是世俗中的無欺規律。在這些苦樂感受之中,並沒有什麼大自在天操縱,而僅僅是衆生自己所造的業,在起著主導作用。總之,常有法不會有生因,無常法各由特定的自因而生,這些法絕不可能是大自在天造作而成,也就是說大自在絕非諸法之生因。如《釋量論》說:“被刀傷黑者(人名),藥愈合相屬,何用無關木?不應知爲因。”無關之物不應作爲因。

  若謂因無始;彼果豈有始?

  彼既不依他,何故不常作?

  若皆彼所造,則彼何所需?

  如果說諸法之生因——自在天無有開始,那麼他所生的果,怎會有開始呢?自在天既然是不依任何他緣的獨立生因,那爲什麼不恒常造作諸法呢?如果一切法都是他造的,那麼他還需要依賴什麼他緣呢?

  自在天派許大自在天是無始即存的常法,由他獨立創造了萬法。既有如是承認,那麼中觀師破斥:你們說萬法創造者大自在天無始即有,那麼應成他所生之果,即現今的男女等,也應成無有開端。而現實中器情世間,皆有各自的生起時間,都是偶然存在之法,那不是成立這些都非自在天所生嗎?如果這些法的生因是自在天,那自在天也應成有始而且是無常之法。這是第一個問句的破斥方法。自在天派當然不會甘心承認過失,他們說:我們並無此等過失,因爲自在天是次第造此器情世間,在一階段內,有些造,有些不造,如是諸法有不同生起時期……。中觀師又問:你們不是許自在天是萬法的唯一生因嗎?他既是不依任何他緣而獨創萬法,爲何不同時造一切果呢?能生一切果, 的因若恒時圓滿,則爲什麼不恒常造作這一切果呢?《釋量論》中說過:“若因全具足,雲何彼果滅?”你們既許大自在天是一切果之唯一生因,又說他次第造器情世間,實是毫無道理的說法而已(第二問句的內容)。外道又救雲:大自在天確實是萬法的創造者,他在創造諸法時,是依諸法的俱生緣而造,俱生緣非恒時具足,所以諸法有依次生而且偶然的現象,這並不能說明大自在天非萬法之生因,而只是俱生緣具足或不具足的問題。中觀師破:理由不能成立。因汝宗許大自在天是所有萬法的唯一創造者,如果自在天生果時,還需要他緣,這又怎麼合理呢?而且他如果能創萬法,那麼又爲何不能創造俱生緣呢?你等所謂的俱生緣之說,實與自宗自相矛盾,不能成立也。

  若依緣聚生,生因則非彼。

  緣聚則定生,不聚無生力。

  若非自在欲,緣生依他力。

  若因欲乃作,何名自在天?

  如果說依靠因緣聚合而生萬法,那麼生因就不是自在天,因爲一旦因緣聚合則決定能生果,若無因緣聚合,自在天也就沒有生果之能力。如果萬物不因自在天的欲望而生,那麼就是依其他因緣力而生的。反之,若諸法依自在天的欲望而生,則他已成無常無自在者,那麼他怎麼能稱爲自在天呢?

  接著上文,中觀師再破斥:如果你們承認自在天須依因緣聚合才可生萬法,那無疑已破壞了汝宗的觀點。因爲依因緣聚合而生萬法,則能生因是聚合的因緣,而不是自在天。因緣聚合了,則果法必定現前,因緣不聚合,則無力生果,在這個過程中,自在天又能有什麼用呢?比如說幹柴、火種等聚合,或種子、土壤、陽光、水等聚合,自在天就非得生起火焰、苗芽不可;而這些因緣中若一不具,則自在天也無法讓火焰、苗芽生起,這樣的自在天又有什麼用呢?生果與不生果,完全依賴于因緣聚合與否,而你們執著自在天爲因,這不是以非因爲因,混淆是非嗎?若非生因能爲因,諸法之生因應成無有窮盡,如《釋量論》中說:“何有何變因,此外執余因,則于一切法,諸因成無盡。”

  再者,如前所述,如果諸法不是依自在天的欲望創生,就不得不承認:諸法是依自在天之外的其他因緣而生。那也就是說諸法之生因是其特定因緣,而非自在天。反之,如果你們許萬法是依自在天的欲望而創生,那麼自在天豈不是變成了無常與不自在之法嗎?因爲能生果的法,必定周遍無常,只要是常法,則永無作用如同虛空。自在天若能生果,也就定成無常之法,既屬無常,怎麼能稱之爲自在之天呢?而自在天如果依欲望創造諸法,那麼他爲欲所牽,又何有自在而言?如是觀察,即可徹底摧壞外道常有他生之邪執,漸趨無生大空正見之門。

  微塵萬法因,于前已破訖。

  另外伺察派外道許常有成實的微塵爲萬法生因,這在前面觀察方分微塵時已經破訖。

  許常有他生的宗派,還有伺察派外道。伺察派是古印度六大外道之一,他們認爲:常恒成實存在的微塵是萬法生因;世間衆生皆爲常恒微塵所成,其粗大現象雖有遷變,而微塵卻永恒無變等等。對這種立論,本品在身念處的“方分離部分,如空無微塵”一偈中,已作了破析。簡略而言,若微塵成實存在,則觀察此微塵是否可與前後左右上下六方之微塵接觸,若有觸,則此微塵是由六方分組成,並無成實自體存在。微塵自體尚且不存,它又如何生起萬法呢?如同石女兒,他無有自體,也就不可能造作種種事業。再說,若微塵與六方之微塵無觸,無觸則無有方分(體積),無方分則聚集所有微塵,也無法組成有形質之法。如是可知,伺察派之立論無法成立。

  子叁、(破自生)分二:醜一、破主物;醜二、破自生。

  醜一、(破主物):

  常主衆生因,數論師所許。

  喜樂憂與暗,叁德平衡狀,

  說彼爲主體;失衡變衆生。

  常恒的“主”(或自性)是衆生之因,那是數論外道師所許的觀點。喜憂暗叁德平衡之狀,就是所謂的主物,而叁德失去平衡時,即會變化出衆生與萬物。

  在本論中,已是第叁次提及數論外道的觀點,由此也可推知這種宗派在古印度的影響。數論外道認爲,主物(或說自性)常有成實存在,是一切衆生與現象之因,如同瓶因之泥土;由自性現起大,大如二面鏡,外現五唯,內現神我;以大者享受樂等外境時,與神我不能分異體並執爲我所等等。分析其觀點,其實是許諸法自生的宗派。

  數論外道所許的主物,謂有喜憂暗叁種平衡的性質,喜憂暗可以理解爲樂受、痛苦與平等無記的癡暗。他們認爲叁德平衡狀態,即是自性,是諸現象之主體,當叁德失去均衡時,便變成了衆生與種種現象,因此,一切衆生與現象,其實質是喜憂暗叁德,也即是自性自體所生也。

  一體有叁性,非理故彼無。

  如是德非有,彼複各叁故。

  獨一主物有叁種不同性質,這是不合理的,所以主物無有真實存在;同樣叁德也不可能真實有,因爲它們一一也應同樣具有叁種性質。

  首先分析數論外道所許的萬法生因——自性。他們許自性爲常恒獨體存在之法,然而又許自性具有喜憂暗叁德。具有叁種不同性質,是不能稱之爲一體法的,也不會有其實有的自性,觀察方法如身念處相同。同樣,所謂的叁德在觀察之下,也不會實有存在,因爲你們許叁德可以組成自性,那麼在叁德各自之上,也應具足其主體之性。如喜,必然會有喜喜、喜憂、喜暗叁種性質,如是則喜本身也無實存。如果不許喜德具如是之叁種性質,則它已遠離了主體的性質,又怎麼能說是主體的組成部分呢?不相同的法,又如何能組成同一整體呢?龍樹菩薩在《中論》裏說:“若果似于因,是事則不然,果若不似因,是事亦不然。”自性爲果,叁德爲因,此二無論是相似或不似,皆不可能成立實有存在。因此數論外道許自性由叁德合成,而有成實常恒之體的觀點,實是毫無道理的臆想而已。

  若無此叁德,杳然不聞聲。

  衣等無心故,亦無苦樂受。

  謂法即因性;豈非已究訖?

  如果沒有叁德存在,則亦無有它們所生的聲等諸法,而衣等外境諸法無有心識,故亦不可能有苦樂等感受。如果說衣等諸法是苦樂之因,而在勝義之中,衣等諸法的存在,這難道不是在分析身等無實有之時已經破斥完了嗎?

  中觀師繼續破斥:如果認爲在自性中不存在叁德的別體,那麼由叁德所生起的色聲等五唯與眼耳五根等,都無有生起的可能,就像無泥則無瓶等器物。由是則聞聲見色等現象皆不可能發生,這樣也就直接與你們所許的宗派相違,破壞了自性生萬法的立論。再說,你們如果認爲苦樂等叁德在外境上成立,由此而可證明外境諸法皆與主體一性。而這一點可以用現量觀察,所謂的苦受、樂受等必定成立在心識上,是衆生心相續分別假立的法,在無心外境上,根本不可能存在苦樂感受,對此在前面亦作了詳細分析。外道之見解與佛教有很大差別,他們認爲苦樂等感受完全由外境法決定,也就是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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