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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疏》

「律疏部·論疏部」經文1822卷41頁碼:P0453
唐 法寶撰

  《俱舍論疏》二 ▪第5页

  卷第一余之 / 沙門法寶撰

  ..續本經文上一頁及苦.不苦不樂 正理雲。隨觸而生。領納可愛.及不可愛.俱相違觸名爲受蘊。領納即是能受用義 准此二論。俱以領納隨觸爲受。不取領境 又此論第十雲。如何觸爲受所領行相依。行相極似觸。依觸而生。故正理第二雲。又說諸受略有二種。一執取受。二自性受。執取受者。謂能領納自所緣境。自性受者。謂能領納自所隨觸。乃至。領所緣受與一境法。差別之相難可了知。乃至。雖受亦能領納境界。而此領納自性難知。故領納觸爲自性受。此不共余易了差別。如是諸受。與心等法同所緣故。領納異故。所緣事別。所領事別。由此觸于受。若時爲所領是時非所緣 若時爲所緣。是時非所領 故緣.領事別 准此豈得取境勝故偏得受名 又顯宗第二雲。雲何此受領納隨觸。謂受是觸鄰近果。故此隨觸聲。爲顯因義。能順受故。受能領納能順觸因。是故說受領納隨觸。領納順觸名自性受。有人又雲。言領納觸名自性受者。謂即此受領納自體。言領觸者。觸是其因。受是其果。受能領觸順.違.俱相。領納觸果。果即是受。還領自體以領觸相故。故正理論釋果雲。如言王食國土非食地土。食地中所出。言食國土。舉因顯果。領觸亦然。又如父生子。子媚好皆似于父。亦如果從種生。果似于因 准上所引。證受自領。皆非應理 若受還領受即違文。若時爲所緣。爾時非所領 若時爲所領。爾時非所緣 若領自體誰爲能所。故婆沙第九雲。若自性知自性者。不應建立能取所取 准此。既言能領所領。故知不是自領 又與所引喻不同。王食國土等豈是自食。此中言領者。即是自體有彼相故。自爲能領彼爲所領。如印物印。物領印相。不可說物自領物也 有人妄敘唯識轉計破有部之義。將爲正宗 誤也 又雲。若作俱舍師破雲。諸心.心所。同一刹那俱緣前境。如何可言領相應觸。若從他生。及相似者。即名爲受。子從父生。果從因生。皆應名受者 此皆亦謬也。論主自以領納爲自性受。與正理同。何勞此中辄引唯識論破。以爲破也。又諸法得名不同。豈可以一例余皆同名受

  論。想蘊至應如受說。第二出想蘊體也 想能取像者。謂取青等.男.女.苦.樂相狀故名取像

  論。除前及後至名爲行蘊。第叁出行蘊體也 除前。謂色.受.想 及後。謂識蘊 余有爲法。簡無爲也 即是除四蘊.及無爲。余一切法皆行蘊攝。以法多故從通立名

  論。然薄伽梵至由最勝故。此下第二會釋經也。文中有二。一順釋。二反難.釋。此順釋也 理實行蘊攝多有爲。然經唯說六思名行蘊者。以思行義勝余法故

  論。所以者何。征勝所以也

  論。行名造作至故爲最勝。答勝所以也 由造作名行。業是造作。思爲業性。造作義強余有爲法。故名最勝。偏說思也

  論。是故佛說至名行取蘊。引教證也 准佛所說。故知。實通余法。以思造作義強。名行取蘊 正理論雲。契經中說永斷叁結證預流果。非不永斷見谛所斷一切煩惱。當知此經是有余說。如是等經皆就勝說。此亦如是。造作有爲功能勝故。雲何說此能造有爲。謂有勝能引生果故

  論。若不爾者至應知應斷。及難釋也。若依經文。唯六思身爲行蘊者。即有爲法中。除色受思.想.識外。余有爲法。非取蘊攝故。即非苦.集谛。既非苦.集。即不可爲應知.應斷

  論。如世尊說至說亦如是。引文證 余有爲法。必須達.及知也。未達.未知是知苦也 未斷.未滅說亦如是者。亦雲。若于一法未斷未滅。我說不能作集邊際。未斷未滅是斷集也。故知。一切有漏法皆須知.斷

  論。是故定應至皆行蘊攝。結攝一切有爲法也

  論。即此所說至立爲法界總束七法爲處.界也

  論。已說受等叁蘊處界。自下第叁有一行頌。釋識蘊。並立處.界

  論曰至故名識蘊。長行釋中有二。一釋識蘊並分處.界。二總結五蘊並分處.界 前文有叁。一釋名義。二分爲六。叁立處.界。此所舉文釋識名義 即六識身各了自境。于自境處總取境相。不別取.像印.持等故名總取也。非是總.別相中取總想也。正理論雲識謂了別者。是唯總取境界相義。各各總取彼彼境相各各了別。謂彼眼識。雖有色等多境現前然唯取色不取聲等 釋各別取境義 唯取青等非謂青等(論既言唯。故知。不通取別。簡勝解也) 亦非可意不可意等 簡觸.受所取也 非男女等非人杌等。非得失等(隨其所應簡心所也) 如彼眼識。于其自境。唯總取相。如是余識隨應當知(准上言唯定不取別) 又顯宗雲。識謂了者。是唯總取境界相義。各各總取彼彼境相。名各了別。謂識唯能總取境相。非能取別 入阿毗達磨第二雲唯總分別色等境。非彼境相差別事。說名爲識若能分別差別相者。即名受等諸心所法。識無彼用但作所依 准上叁論有四唯一但。取總之文決定。不可言兼別也。心所法中無一唯別。容作兩釋 有人不得論意。妄爲四解亦不可是非何者爲勝。乃疑後學令迷論說。其四解者 第一解雲。于境之中有二種相。一者總相。謂色.聲等。二者別相。謂違.順等。心.心所法于所緣境。心取總相不能取別。心所各自取境別相不能取總。以于一體無多解故。故入阿毗達磨論第二雲。唯總分別色等境事說名爲識。若能分別差別相者。即名受等諸心所法。識無彼用但作所依 第二解雲。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相。諸心所法。各自取別相非能取總相。此義意說。心王力強能取總別。心所力劣取別非總 破曰。違文無教。不可依據 第叁解雲。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別相。兼取總相心王但取總相非別。此義意說王所作處心所必隨。故心所法兼能取總王非隨所故不取別 破曰。喻不相似。王能總領臣豈遍攝。無文違喻。不可依也 第四解雲。心.心所法。一一皆能取.總別相。然彼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相。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別相兼能取他別相.及與總相。所以得知諸心。心所皆能取境總.別相者。如婆沙第叁十四無慚納息中。解無慚行相雲。有余師說。此顯無慚行相。此行相對余應作四句。有無慚非無慚行相。轉。謂無慚作余行相轉 有無慚行相轉非無慚。謂無慚相應法。作無慚行相轉 有無慚亦無慚行相轉。謂無慚作無慚行相轉 有非無慚亦非無慚行相轉。謂若取此種類應說無慚相應法作余行相轉。若不爾者。應說除前相 解無愧中亦有四句。不能具引 以此准知。皆取總.別 破曰。有人雖引文證。不知正.不且如受領隨觸。想取境像。豈可亦說想領隨觸。受取境像。理必不然。諸心。心所同一行相者。謂取青等諸法自共相等。非是心.心所法各別取像等也。婆沙叁十四雲雲何無慚。答諸無慚無所慚。無羞無所羞。乃至。無敬性等。乃至。問此中所說差別名言。爲顯自性。爲顯行相。爲顯所緣 一說顯自性。二說顯行相。叁說顯所緣 准叁十八雲。雲何不共無明隨眠。答諸無明于苦不了。于集.滅.道不了。此中不了者。顯不欲忍義謂由無明迷覆心故。于四聖谛不欲不忍故名不了。非但不明。如貧賤人惡食在腹。雖遇好食不欲食之。異生亦爾。無明覆心。聞四聖谛。不欲不忍 問此中所說不了名言。爲顯自性。爲顯行相。爲顯所緣。有作是說。此顯無明自性。有余師說此顯無明行相。複有說者此顯無明所緣。評曰應作是說。如是無明于四聖谛。乃至不決擇以爲自性 准此評文故知。初師爲正。無慚亦爾所作四句非是正義。故不成證 今詳論意。心.心所法。雖同取青等總.別相等。然于此相。有即印持.取.像等多種不同。名爲取別。心王總取境相。別相難知。如臺六司同理一國。然所理事各各不同。王則總理。別相難了

  論。此複差別至至意識身。此第二就依分六也

  論。應知如是至轉爲意界。第叁分識蘊爲處.界也

  論。如是此中至及與意界。大文第四總結五蘊已。重總分五蘊。爲十二處.十八界也 如文可知

  論豈不識蘊至複爲意界。自下第四有十二行頌 問答分別。文中有十一段。此第一問意界也。前半頌問意體。後半頌問意數。此問體也

  論。更無異法即于此中者。即于六識中也

  論曰。至即名余種。釋也 即六識身。爲所依義名之爲意。爲能依義名之爲識。如父.子。果.種。所望不同得名有異。此答體也

  論。若爾實界至十八界耶。第二問數也 若六識依他起故名之爲識。即唯六識。更兼五根.六境。界唯十七 若爲所依義名一意根。即更兼五根.六境。應唯十二 六識與意更相攝故者。攝意從識即爲十七 攝識從意即爲十二

  論曰。至界成十八釋也 此爲建立十八界故成第六依。故六識外更立意界。已上數也

  論。若爾無學至非意界故。難也 若以後識依故名爲意者。無學後心無能依識。應非意界

  論。不爾此已至後識不生。答也 猶如種子已住因性。阙余緣故後果不生。後心亦爾。已住意性。余緣阙故後識不生。而成意界

  論。此中蘊攝至總攝雲何。自下一頌。第二明蘊.處.界各一攝一切法

  論曰至一切法盡。長行釋也。于中有叁。一明一蘊.處.界攝一切法盡。二明勝義攝。叁明世俗攝。此文初也

  論。謂于諸處至不攝他性。第二明勝義攝 此一蘊.處.界攝一切法。是勝義攝 言勝義者是真實義

  論。所以者何。征也 所以勝義攝唯攝自性

  論。法與他性至其理不然。答也 自性.他性恒相離故。不可相攝

  論。且如眼根至離彼性故。指事釋也

  論。若于諸處至攝徒衆等。世俗攝也

  論眼耳鼻叁處各有二。已下半頌。第叁明叁根處二界一。頌前問答 如文可了

  論曰至眼識依故。答也 叁根雖處各別二。以叁同故合立一界。此釋叁義同也

  論。由此眼界至如是安立。總結成也

  論若爾何緣生依二處。難也 眼等叁根。既叁義同。故雖二同界。何緣生依二處 自下半頌。第四明叁根生二處所以

  論曰至身不端嚴釋中有二。一有部釋。二論主破。此文初也 爲令身端嚴故所以生二。身舌生二即不端嚴。如串子並。及如蛇兩舌故。廣如婆沙。若眼.耳.鼻唯有一者。即身不端嚴。故各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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