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語言文字。利用相對原理,來糾正我人的主觀錯覺。假立的語言文字與實相的關系,好比房屋與圖則的關系。或真人與照片的關系(詳見前數講)。假立只是假立,並非真實,科學內立的假說,其實也是方便說明。但是科學家如不知道“假”與“真”的關系,即無法排遣執假爲真而生錯覺。請注意,以上說明也是假立的,領會到了,不必執著。
覺者以假立的語言文字如何說法呢?回答是:只能針對對方的錯覺與誤解,依對方所能了解的語言文字,予以糾正或予以說明。譬如迷途的人,迷東方爲西方,只能指出他相反的方向卻是西方。如我人執實有一個獨立自在的“我”覺者只有依我人的知解來說明“我”實是不存在的。假如不針對對方的錯覺說,這說法的作用便不發生。又如不依對方所了解的說,對方不能懂,說法的作用也不發生。所以常言:“說法不對機,等于閑言語”。
就覺者自身講,一切法的體性、假相、幻用,法法間的關系,都是徹了無遺的。在這情況下,可以想像他實是無法開口的,除非依不覺的對方而說。好比一個精通萬國語言的人,見對方是中國人即可說中國話,即對方是英國人即說英國話,隨機應感,恰到好處。但試問對方如不開口,他應說什麼話好?
金剛經內佛問須菩提:如來有所說法耶?須菩提答言:“如我解佛所說義,無有定法名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意即無上正等正覺),亦無有定法,如來可說。何以故?如來所說法皆不可取,不可說……,這充分地說明了利用相對原理,方便對機說法的道理。
修學佛法的人,對對機說法的原理,更不可不知。佛所說的經,與其他先覺者所說的論,都是有時、地、人等等因緣,應機而說的。在對機的時候都是恰到好處,成就殊勝功德,值得贊揚。但萬不能以此抑彼,以自宗爲最勝(這是可以的),而去毀謗他法(這是不合理的)。他法自有對他法的機,破他方便,罪過不輕!
上面所說,是就我人知識方面的錯覺,(理性方面的錯誤),需要對機說法。我人理性方面的錯誤,人人之間,雖千差萬別,但亦有相似之處,共同之處。例如一般人都執有實“我”,有實“法”。針對此執,覺者們說種種“我空”,“法空”的道理。因爲“我”“法”是一般的執見,所以“我空”、“法空”也成爲佛法一般真理了。依常識,一般均執質能或時空等的單獨絕對存在,所以相對論與緣生性空的“中論”,亦可成爲普遍真理了。
乙、應病與藥
除了知識方面的錯覺,我人尚有情意方面的錯覺。因爲不了解諸法的緣生性,無自性,內執獨存的“我”盲目地願望它能常住,外執獨存的“法”,起種種愛憎行爲。情意方面的錯覺,是依知識錯覺而起的,但因爲勢用大,卻不能單憑理智力可以克服。先覺們除了用上述相對原理說明以外,更施設種種對治方法,去糾正情意方面的錯誤行爲。情意方面的錯覺,是比較具體的,其性質與程度,因人而異,實是千差萬別。因此事相方面的對治方法亦成千差萬別,所謂“法門無量”。
法門雖多,但原理則一,即是應病與藥。我人的錯覺如病,覺者針對它而說某一法門好比是藥。藥以治病,病去藥也不需要再服了。足證是不離相對原理的。金剛經說:“汝等比丘,知我說法,如筏喻者,法尚應舍,何況非法,”意即說:覺者所說的法,爲使未覺者覺。好比渡河用的筏,等渡到了彼岸,這筏也應舍去了。能令人覺悟的“法”,尚且應舍,何況其他“法”泥?可見佛法是徹底的相對論。
我人外在的種種錯誤行爲,佛法用戒律對治之。我人內在的種種知識上,情意上的錯覺,佛法用種種觀行調服之。例如對貪欲重的教修不淨觀,對瞋恨心重的教修慈悲觀。對心多散亂的教修數息觀,對愚昧不明理的教修因緣觀,對業障重的教修念佛觀。種種方便,無非對病發藥而已。
相對原理已如上述,但在實施之時須恰到好處,即是中道原理。
丙、中道原理
在法則上,一切法既是相對的,即不應執有兩邊(用現代語即是兩極POLARITY)。例如對執“有”的人應說“無”,但對執“無”的人應說“有”。不執“有”“無”兩端即成中道。六祖壇經說:“若有人問汝義,問,“有”將“無”對,問“無”將“有”對,問“凡”以“聖”對,問“聖”以“凡”對,二道相因,生中道義。
在程度上,當鍛煉行爲或修習觀行時,亦不可趨于極端。所以佛佗的教法,一方面反對當時的順世外道享樂主義,一方面又反對極端的苦行主義。認爲兩種都不是中道,在四十二章經內有“弦緩不鳴,弦急聲絕,緩急得中,諸音普矣”的比喻。
總之,相對原理證到了時是活潑潑的,無可形容的實相。等到遇緣應機時,卻又是肯肯定定的,恰到好處的中道。宇宙諸法,實性如是,除了依相對原理方便假說以外,亦別無他法可說了。本講所說,亦請如是理會。
一九六五年叁月十叁日講于香港叁輪佛學社。
《佛法在原子時代 五、佛法與相對論》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