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理經》簡讀之二十二
再說第五卷。在第四卷的最後說了,說在辯論的時候是可以詭辯的,那是實際操作時用的。道理還是要講的。就是說,詭辯畢竟是不得以而用之,常用的還是講道理。第五卷就是這個。先是第一章、第一節。
5.1.1 (倒難分爲24 類)1)同法相似;2)異法相似;3)增益相似;4)減損相似;5)要證相似;6)不要證相似;7)分別相似;8)所立相似;9)到相似;10)不到相似;11)無窮相似;12)反喻相似;13)無生相似;14)疑相似;15)問題相似;16)無因相似;17)義准相似;18)無異相似;19)證據相似;20)可得相似;21)不可得相似;22)無常相似;23)常住相似;24)果相似。
這句經文是先列出了倒難,說倒難有二十四種,並一一列出了名字,到下邊兒再一一解說。在陳那論師的《因明正理門論》中是說有十四種,稱爲十四過類,要記住。在《如實論》中是給分成了叁類,共十六種。在《方便心論》中有二十種。
5.1.2 當(一方)通過同法或異法(共同點和相異點)立論時,另一方利用(這種同法和異法)沒有特殊的理由(爲借口),(這時)可以構成1)同法相似或2)異法相似。
這一句經文是先說二十四倒難的前兩種――同法相似和異法相似。要說同法相似和異法相似,咱得先知道啥叫同法立論,啥叫異法立論。所謂同法立論就是說,兩個事物都有甲屬性,則這兩個事物在乙屬性上也相同、也都有。什麼意思?比如說吧,我說: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這是一個比量論式。聲和瓶這兩個事物,都具備所作性這個性質,則這兩個事物在無常這個性質上也應該是相同的。這個就叫作同法立論。
所謂異法立論,就是說:兩個事物在甲屬性上不相似,那麼在乙屬性上也應該不相似。比如說吧:聲和虛空這兩個事物,在所作性這一屬性上是不相似的,則聲和虛空這兩個事物在常、無常上也應該不相似。虛空是常的,則聲就應該是無常的。
二十四種倒難的第一種是同法相似。同法相似就是模仿同法立論而進行的反駁:一方說,聲無常,因爲它象瓶子一樣具備所作性。另一方就說,聲常,因爲它象虛空一樣不可觸。第二種是異法相似。異法相似就是模仿異法立論而進行的反駁:一方說,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故;異喻如空。另一方就說,聲常;無質礙故;異喻如瓶。
同法相似和異法相似是反駁,剛才說的同法立論、異法立論的立量。反駁的時候是哪個反駁哪個呢?同法相似既可以反駁同法立論,也可以反駁異法立論。異法相似也是,既可以反駁異法立論,也可以反駁同法立論。來舉幾個例子。先說用同法相似反駁同法立論的:一方說,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另一方就說,聲是常;不可觸故;如虛空。這就是。第二、異法相似反駁同法立論:一方說,聲是無常;所作故;如瓶。另一方說,聲是常;不可觸故;如瓶。這就是。第叁、同法相似反駁異法立論:一方說,聲是無常;非所作故;不如虛空。另一方說,聲是常;不可觸故;如虛空。這就是。第四、異法相似反駁異法立論:一方說,聲是無常;非所作故;不如虛空。另一方說,聲是常;不可觸故;不如瓶。這就是。咱們看,同法相似和異法相似在反駁時都忽視了能證與所證間的必然聯系,只是簡單地從形式上去模仿。
再說一下。同法相似就是指在反駁對方的命題時,使用了對方異喻中的事例,這樣一來使得自己的因不能成立自己的命題。異法相似就是指在反駁對方命題時,使用了對方同喻中的事例,這樣一來,使得自己的因不能成立自己的命題。
5.1.3 (我們說)(只有)象根據牛性來判定是牛一樣的立論才成立。
“根據牛性判定是牛”就是說,我們判定一個事物,要根據其本質特性來進行判定,我們要是想進行推論,那麼要使推論的特性與論據有“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的關系。比如說,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在這個式子中,所作性與無常間就有必然的關系――凡是所作的一定是無常,常的就一定不是所作的。常就是指無生無滅,所作則是産生,事物在産生前不存在,那就不是常,也就是無常。如果說你說成“聲常;無形礙故;如虛空”的話,這無形礙與常之間沒有必然聯系,有些無形礙的也不是常,比如說記憶、思維等。這就好象要斷定一個動物是不是牛,不能根據它有四只腳就認定它爲牛,也不能因爲它頭上有兩只角,就認定它是牛,只能說它有牛的特性(牛性)才能說它是牛,因爲牛性與牛才是永久相隨的,“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
姚衛群先生是譯爲“(同法相似和異法相似中的)那種(對論點)的確立,就如同根據牛性來確立牛一樣(荒謬)。”這就與劉金亮先生的譯文不同了,剛好反了。沈劍英先生的譯文則是“那[一主張]的成立,正像根據牛性來成立“牛”一樣。”我們現在用的是劉金亮先生的譯本,所以就按劉金亮先生的意思來說。可是韓老師給我說,應該是姚衛群先生的更好,爲什麼呢?因爲這一節是講同法相似、異法相似的,同法相似、異法相似都是似能破,可是你要是舉例時舉一個正確的例子顯得不統一。再說了,“牛性”可是抽象的呀~~我把韓老師的說法也告訴大家。
第二節是說的倒難的第叁到第八種。看經文。
5.1.4 由于宗和喻的不同性質所以有3)增益相似4)減損相似5)要證相似6)不要證相似7)分別相似等(五種倒難),而且根據宗和喻兩方面情況,還有8)所立相似。
這一句經文就說了六種倒難。這六種相似所涉及到的是宗與喻之間的關系。
先看增益相似。增益相似就是說本來我沒有這個意思你卻給添加上去了這個意思,然後你對你所添加上去的意思大加貶斥。比如說,一方說: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對方就說:聲無常且有形;所作性故;如瓶。“有形”就是倒難者給加上去的,他爲什麼添加呢?他說:你以瓶來作例子要證明聲,瓶既是所作的、無常的又是有形礙的,是不是也可以證明聲也是無常的、有形礙的呢?這個就是吃飽了撐的,我們討論的是聲是不是無常,管有沒有形礙幹什麼?若是要證聲的有沒有形礙問題,我就不舉瓶來作例子了。
再說減損相似。減損相似就是說本來我有這個意思可是你卻說沒有這個意思,然後你就說因爲我沒有這個意思而出現了很大的漏洞。比如,一方說: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另一方說:聲無常且不可聽;所作性故,如瓶。這不可聽就是對方把我原來有的意思給取消了。他爲什麼這麼做呢?因爲對方認爲瓶是不可聽的(瓶是眼所對境,是看的而不是聽的)、無常的、所作的,既然你拿瓶來作例子以證明聲,則聲就應該是無常且不可聽的。
再說要證相似。要證相似是說,我說了一個論式之後,對方說我論式中的喻也是需要證明的。比如,一方說: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對方說:瓶無常;所作性故;如聲。對方就是說:如果你要拿瓶作例子來證聲,你得先證明瓶確實有無常性。也就是說,你要先對瓶作一下資格認證,先得說明瓶確實是一個夠格的喻。不然的話,我也可以把同樣需要證明的東西當作例子來舉。
這個問題在佛教因明中就有個要求:在比量論式中,陳了宗體違他順自外,其他的一切都得共許,象宗依、因、喻,這些都是得共許的,要是不共許的話,則根本就不能組成論式。這樣就使得要證相似這種倒難不會出現。
第四是不要證相似。剛才的要證相似是說,辯論時使得對方的論式的宗和喻都有疑問。這個不要證相似是說,在辯論時使得對方的論式的宗與喻都無疑問。就是說,我舉了個論式,對方把論式一反,說:你的論式中的喻是不需要證明的,爲什麼我的需要證明呢?你的不需要證明,我的就也不需要證明。把論式一反就是說,我舉的一個式子是: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對方舉的式子是:瓶無常;所作性故;如聲。把我的式子給反了過來。對方就是說:你的瓶不需要證明我的聲也不需要證明。事實上確是:瓶不用證明是可以的,但聲不證明是不可以的。
第五是分別相似。比如一方說: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對方就說了:要拿瓶來證聲,瓶和聲確實都是具備了所作性的,但是,瓶是有形礙的,聲是無形礙的,你要用瓶作例子來證聲,瓶有形礙、無常這是大家共許的,是不是可以說,因爲聲與瓶不一樣,它無形礙,所以就該與瓶不一樣才對,就是說,聲應該是常。
第六是所立相似。這個所立相似在形式上和要證相似、不要證相似一樣。一方說: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對方說:瓶是無常;所作性故;如聲。關于這所立相似的辯論論式,在理解的時候,要從循環論證的角度來理解,你用瓶證明無常,瓶的無常也可用聲證明嗎?就是說,咱瓶和聲兩個事物都是造作出來的(都具所作性),憑什麼你瓶來證明我聲,我聲還想去證明你瓶呢~~你證我,我證你,互相依賴、循環論證,這樣根本就得不出確切的結論。
5.1.5 (我們說)上述反駁都不能真正駁倒我們的立論,結論是建立在有法(主詞)與喻的某個相似點上的,不能用不相似的點來反駁。
這一句經文實際上是說,前邊兒的增益相似、減損相似、要證相似、不要證相似、分別相似、所立相似實際上都是錯誤的破斥,在佛教因明中叫做似能破。你要想破斥我的論式,則你所建立的論式也得符合規矩:主詞和喻的相似點兒一定要爲因所許。就是說,因與所證之間要有必然的關系。凡是所作的必定是無常,因爲所作性與無常之間有必然聯系,但所作性與有形、無形卻沒有必然的聯系。我們要組織一個論式,我們的立論根據都得是――主詞與喻之間在所證與能證之間的必然聯系這一點上有相似之處,而不是說在任意一點兒上都相似。這個要是搞錯了,就出毛病。再者,要是我們不承認主詞與…
《《正理經》簡讀之二十二》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