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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經》簡讀之二十二▪P2

  ..續本文上一頁喻之間的差別,那麼一切的推理都將成爲不可能。因爲聲是常還是無常是待證明的,而瓶是所作、無常則是不需要再證明的了,如果連瓶是所作、無常這一點也被看成是與聲的常和無常一樣待證明的,那麼一切的推理都將成爲不可能。

  5.1.6 由于喻的成立是靠它與主詞間的共性,(所以不能認爲喻與主詞相同)。

  這一句經文的意思是說:論式中的喻,它應該是雙方都承認的例子。因爲待證的主詞與這雙方共同承認的例子在某一點兒上有共同性,只要有這一點兒共同性就可推出必然存在某種性質,就象憑所作就可以推出無常一樣。主詞與喻,這兩個事物,喻是共同承認的共許法,而主詞則是待證明的不共許法,它們的地位不同,絕對不能認爲它們都是待證明的。這一個主要是針對要證相似、不要證相似和所立相似說的。

  接著說倒難的到相似和不到相似。

  5.1.7 原因與宗之謂詞間有同一或不同一(同時出現和不同時出現)兩種情況。如果有人說,原因與宗之謂詞若同一,則兩者相同,(不能互證),這種說法叫9)到相似。他說,若不同一,則無法證明宗之謂詞,這叫10)不到相似。

  什麼是到相似呢?比如我立了一個論式:此山有火;現煙故;如竈。對方反駁說:煙與火是同時共存的嗎?如果是共存的話,則你說有煙就有火,我也可以說有火就有煙。這就是說,我提出了一個因與所立共在一處的論據,對方就在這“共在一處”上提出責難,使得因和所立不能區別――在這個式子中,因就是煙,所立是此山的火。

  什麼是不到相似?還是上一個例子,我立了一個論式:此山有火;現煙故;如竈。對方就說了,說:你說有煙就有火,是因爲沒有同時看到煙和火嗎?如果是因爲沒有同時看到煙和火才作這樣的推理的,那我也可以說有火就有煙,理由也是兩個沒有同時被看到。這就是說,我提出了一個因與所立彼此不在一處的論據,對方就在這“不在一處”上提出責難,使得因不能導出所立。

  在佛教因明中,這到相似和不到相似被合並成一個,叫“至不至相似”。在陳那論師的《因明正理門論》上。陳那論師的說法更好懂。陳那論師舉的例子是“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故”,到相似的到就是指陳那論師這個例子中的宗後陳“無常”與因“勤勇無間所發”相通。就是說,如果無常與勤勇無間所發相通的話,二者沒有區別,則因就沒有證成宗的能力。對于不到相似,陳那論師解釋說,就是因與宗不相通,說,如果因與宗不相通的話,則即使宗成立了也與你這個因沒有關系,不是你的功勞。

  5.1.8 (我們說)上兩種倒難是錯的,因爲我們看到罐的産生(要製罐人與粘土等結合,)而用巫術傷人(則不需要與被害者接觸)。

  到相似和不到相似實際上都是錯誤的。因爲有結果肯定是有原因的,但原因與結果有些是我們可以覺察的,象做一個罐,這原因與結果我們都是可以覺察的;但有時候我們是覺察不到的,比如說巫術害人,你就不知道是怎麼回事兒他被害了。

  《正理經》的這一句評判我覺得不是十分的到位。

  接著是無窮相似和反喻相似。

  5.1.9 不提喻成立的理由叫11)無窮相似,舉反例叫12)反喻相似。

  我說:聲是無常,如瓶。對方就說:瓶的無常由誰來證明?這樣,就得無窮無盡地追問下去,沒個完結的時候,這叫無窮相似。在陳那論師的《因明正理門論》中稱爲生過相似。

  反喻相似是指這樣的情況,我說: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對方就說:聲是常,如虛空。這就是只舉出了一個相反的喻而已。對方的意思是說,你要借助于瓶的無常來證明聲的無常,我又何嘗不可以借助虛空的常來證明聲是常呢?你如果說我的虛空喻不合理,我就也可以說你的瓶喻不合理。

  5.1.10 這種追問就象取燈一樣(一盞足矣),不必再取。

  對于無窮相似來說,就象我想照明一樣,用一盞燈就夠了,若點很多燈的話,那就是浪費。同樣的道理,我們只要舉出一個人所共知的例證就夠了,沒必要無窮無盡地舉下去。因明的論式除了宗體外其他的一切都是共許的,也就是說,瓶的無常性是共許的,根本就不需要再拿別的東西來證明瓶是無常。

  5.1.11 不能因爲有反喻作理由就認爲正喻沒有道理。

  對方在舉出反例時沒有說出理由,這是不行的。也就是說只有喻的話力度是不夠的。人家的立論有因有喻,力度夠,你的力度不夠。

  再看無生相似。

  5.1.12 用事物在産生前其原因不存在爲借口叫13)無生相似。

  無生相似就是在辯論的時候,指責對方論式中的因所包含的性質不存在于所立所表示的、尚未産生的事物中。比如,我說:聲是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如瓶。對方就說:聲是常;還沒有勤勇無間所發故;如虛空。對方的意思就是說,聲音在發出來後才具備勤勇無間所發性的,因爲具備勤勇無間所發性所以就是無常的,但在聲音還沒有發出來的時候,它根本就不具備勤勇無間所發性,因爲它不具備勤勇無間所發性,所以它就應該是常的。這給《因明正理門論》上是一樣的。

  5.1.13 (我們說)事物只有在産生之後才成爲該事物,而且産生的原因在事物産生時就存在,故不能否定它。

  這是正理派的評判。正理派說,事物産生之後才有,在産生的當下就是具備因的,在沒有産生的時候,根本就沒有它,又如何能夠判斷它的性質呢?也就是說,在聲音還沒有發生的時候,根本就不能談聲音是常還是無常,說它常說它無常都是毫無意義的。要說它常、無常,就一定是它産生以後。

  再看疑相似。

  5.1.14 由于普遍性(類別)與個性都可被感知,所以有人說常與無常共同(集于一物),這就是倒難的第14)種疑相似。

  疑相似是指在辯論時,指責對方喻中所舉之物和該物所屬的類都是感官可以覺察的對象,因此對宗就産生了疑惑。比如說,我舉了一個論式: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對方反駁說:單個的瓶是無常的,因爲單個的瓶具備所作性,但是瓶還有普遍性(即瓶類的共同屬性,就是瓶性),瓶性是常的,這大家都知道。這樣的話,則瓶既有作爲個體的無常的一面,又有作爲瓶類的常的一面,那麼它到底是常還是無常呢?這樣的反駁方式就是疑相似。

  5.1.15 在相似性上有疑惑時,在差異性上就不會有疑惑,或者(如果)在相似性和差異性上都有疑惑,那麼疑惑就會無窮無盡而且我們不承認由與類屬相似就可推出常來,所以疑相似不對。

  我們要認識一個事物,一定要從本質上來認識,要認清一個事物的本質,就要從各個方面來考慮。如果說我們從同法方面考慮時發現了疑惑,那就從異法方面來考慮,如果從異法方面考慮時發現了疑惑,就從同法方面來考慮,因爲同法與異法的不同,所以,一定不會發生從同法、異法兩方面都有疑惑或者都沒疑惑的情況。如果說真的發生了這種情況的話,那就有無限的疑惑了。我說的同法方面考慮就是相似性,我說的異法方面考慮就是差異性。我們要從兩方面來考慮。所以我們一定不能因爲聲與瓶在瓶性這一點上相似就認爲聲是常,還得從差異方面再考慮考慮。

  這說法大家認爲有力嗎?反正我覺得力度不夠。

  看問題相似。

  5.1.16 由于與兩個性質相反的東西都有相似之處而産生猶豫不決,利用這種辦法反駁叫15)問題相似。

  這個問題相似是指,在辯論的時候,我覺得對方的所立和與之相反的觀點兒這兩個方面都有相似之處,而使得所立能不能成立有疑惑。

  比如說我立這樣一個論式: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對方說:聲常;可聞故;如聲性。對方的意思就是說,聲無常很難確立,因爲可聞性這一因既是你認爲無常的聲的屬性,又是常的聲性的屬性。所以說它常、無常都很勉強。

  5.1.17 (我們說)這種反駁不成立,因爲它是從與原立論中産生的,原立論已經成立。

  問題相似當然是誤難了。對方說的“聲既象瓶,又象聲性”這句話就表明對方已經承認象瓶了,我先舉出的“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而且他已經承認,所以你證明“聲常”的式子就不可能成立了。

  我覺得正理派的辯駁力度還是不足得很。

  第十六個是無因相似。

  5.1.18 爲因在過去、現在和未來都不成立的爲16)無因相似。

  這個無因相似給陳那系新因明是一樣的。就是說,我說了一個論式,對方就說:你所立論式的因是在你的宗成立之前確立的?還是在你的宗成立之後確立的?還是同時確立的?若是因在宗成立之前就確立的話,就是不對的。爲什麼呢?咱們知道,因與果總是連在一起的,無因不起果,無果肯定是沒有因。在論式之中,宗是果,沒有宗也就沒有因,因之所以叫因,是對果而立的名,果之所以叫果,是對因而立的名,果(宗)既然還沒有成立,就是說果無,果既然無,因名當然就不能先建立。也就是說,你論式中的因,在所立宗還沒有得到證實的時候,它就還不能說是能立因。既然不是因,則你的論式就是錯誤的。

  看第二種情況。如果因是在你的宗成立之後確立的話,這也不對。爲什麼呢?既然宗已經被證成了,根本就沒有必要再舉因了呀~~宗成立後再舉因,這因就是畫蛇添足。宗已經證實了,何須你因再來錦上添花?你這個因也就根本沒有用處!

  看第叁種情況。因與宗同時確立。如果你說是因與宗同時確立,則因與有因之宗就象牛的兩角一樣,同時生長,各自異體而沒有因果關系。既然沒有因果關系,則果也不成其爲果,因也不成其爲因。

  也就是說,因的確立在宗之前、之後、同時都是不行的。既然這叁時不行,有沒有其它時間了?沒有了!所以根本就不行。

  再簡單說一遍,別忘了。對方說:因不可能存在于果之前,因爲在果産生前,果尚未産生,怎麼能說這個是那個的因呢?因也不可能存在于果之後,因爲既然果已經産生,在産生之後還需要因嗎?因也不會與果同時産生,因爲那樣的話,因和果就象牛的兩角一樣分不出哪個是因哪個是果了。

  下個定義的話就是:對方在反駁時說我論式中的因在過去、現在、未來叁時皆不存在。

  5.1.19 (我們回答說)不能認爲原因在過去、現在和未來都不存在,因爲要證的宗是通過因證明的。

  這是對無因相似的評判。無因相似只是誤難,當然是錯誤的。不能說因在叁時皆不存在,爲什麼呢?事物之間總是有因果聯系,能立與能破是用語言表達出來的思維過程,思維過程中,先有宗後有因,就是先有論辯對象,然後去找證宗的理由。你這無因相似就是把客觀實際和論辯思維混淆了。根據因確實是可以認識事物、確定命題的,因要先于要被認識的、要被確立的事物。

  5.1.20 而且(那樣的話)你所要反駁觀點是駁不倒的,因爲你的反駁在叁時中也都不存在。

  這一句經文是說無因相似會違害自己。你要是說我的因在叁時中不存在,則你自己的因也會在叁時中不存在。

  下邊兒是義准相似。

  

  

  

《《正理經》簡讀之二十二》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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