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理经》简读之二十二
再说第五卷。在第四卷的最后说了,说在辩论的时候是可以诡辩的,那是实际操作时用的。道理还是要讲的。就是说,诡辩毕竟是不得以而用之,常用的还是讲道理。第五卷就是这个。先是第一章、第一节。
5.1.1 (倒难分为24 类)1)同法相似;2)异法相似;3)增益相似;4)减损相似;5)要证相似;6)不要证相似;7)分别相似;8)所立相似;9)到相似;10)不到相似;11)无穷相似;12)反喻相似;13)无生相似;14)疑相似;15)问题相似;16)无因相似;17)义准相似;18)无异相似;19)证据相似;20)可得相似;21)不可得相似;22)无常相似;23)常住相似;24)果相似。
这句经文是先列出了倒难,说倒难有二十四种,并一一列出了名字,到下边儿再一一解说。在陈那论师的《因明正理门论》中是说有十四种,称为十四过类,要记住。在《如实论》中是给分成了三类,共十六种。在《方便心论》中有二十种。
5.1.2 当(一方)通过同法或异法(共同点和相异点)立论时,另一方利用(这种同法和异法)没有特殊的理由(为借口),(这时)可以构成1)同法相似或2)异法相似。
这一句经文是先说二十四倒难的前两种――同法相似和异法相似。要说同法相似和异法相似,咱得先知道啥叫同法立论,啥叫异法立论。所谓同法立论就是说,两个事物都有甲属性,则这两个事物在乙属性上也相同、也都有。什么意思?比如说吧,我说:声无常;所作性故;如瓶。这是一个比量论式。声和瓶这两个事物,都具备所作性这个性质,则这两个事物在无常这个性质上也应该是相同的。这个就叫作同法立论。
所谓异法立论,就是说:两个事物在甲属性上不相似,那么在乙属性上也应该不相似。比如说吧:声和虚空这两个事物,在所作性这一属性上是不相似的,则声和虚空这两个事物在常、无常上也应该不相似。虚空是常的,则声就应该是无常的。
二十四种倒难的第一种是同法相似。同法相似就是模仿同法立论而进行的反驳:一方说,声无常,因为它象瓶子一样具备所作性。另一方就说,声常,因为它象虚空一样不可触。第二种是异法相似。异法相似就是模仿异法立论而进行的反驳:一方说,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故;异喻如空。另一方就说,声常;无质碍故;异喻如瓶。
同法相似和异法相似是反驳,刚才说的同法立论、异法立论的立量。反驳的时候是哪个反驳哪个呢?同法相似既可以反驳同法立论,也可以反驳异法立论。异法相似也是,既可以反驳异法立论,也可以反驳同法立论。来举几个例子。先说用同法相似反驳同法立论的:一方说,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瓶。另一方就说,声是常;不可触故;如虚空。这就是。第二、异法相似反驳同法立论:一方说,声是无常;所作故;如瓶。另一方说,声是常;不可触故;如瓶。这就是。第三、同法相似反驳异法立论:一方说,声是无常;非所作故;不如虚空。另一方说,声是常;不可触故;如虚空。这就是。第四、异法相似反驳异法立论:一方说,声是无常;非所作故;不如虚空。另一方说,声是常;不可触故;不如瓶。这就是。咱们看,同法相似和异法相似在反驳时都忽视了能证与所证间的必然联系,只是简单地从形式上去模仿。
再说一下。同法相似就是指在反驳对方的命题时,使用了对方异喻中的事例,这样一来使得自己的因不能成立自己的命题。异法相似就是指在反驳对方命题时,使用了对方同喻中的事例,这样一来,使得自己的因不能成立自己的命题。
5.1.3 (我们说)(只有)象根据牛性来判定是牛一样的立论才成立。
“根据牛性判定是牛”就是说,我们判定一个事物,要根据其本质特性来进行判定,我们要是想进行推论,那么要使推论的特性与论据有“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的关系。比如说,声无常;所作性故;如瓶。在这个式子中,所作性与无常间就有必然的关系――凡是所作的一定是无常,常的就一定不是所作的。常就是指无生无灭,所作则是产生,事物在产生前不存在,那就不是常,也就是无常。如果说你说成“声常;无形碍故;如虚空”的话,这无形碍与常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有些无形碍的也不是常,比如说记忆、思维等。这就好象要断定一个动物是不是牛,不能根据它有四只脚就认定它为牛,也不能因为它头上有两只角,就认定它是牛,只能说它有牛的特性(牛性)才能说它是牛,因为牛性与牛才是永久相随的,“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
姚卫群先生是译为“(同法相似和异法相似中的)那种(对论点)的确立,就如同根据牛性来确立牛一样(荒谬)。”这就与刘金亮先生的译文不同了,刚好反了。沈剑英先生的译文则是“那[一主张]的成立,正像根据牛性来成立“牛”一样。”我们现在用的是刘金亮先生的译本,所以就按刘金亮先生的意思来说。可是韩老师给我说,应该是姚卫群先生的更好,为什么呢?因为这一节是讲同法相似、异法相似的,同法相似、异法相似都是似能破,可是你要是举例时举一个正确的例子显得不统一。再说了,“牛性”可是抽象的呀~~我把韩老师的说法也告诉大家。
第二节是说的倒难的第三到第八种。看经文。
5.1.4 由于宗和喻的不同性质所以有3)增益相似4)减损相似5)要证相似6)不要证相似7)分别相似等(五种倒难),而且根据宗和喻两方面情况,还有8)所立相似。
这一句经文就说了六种倒难。这六种相似所涉及到的是宗与喻之间的关系。
先看增益相似。增益相似就是说本来我没有这个意思你却给添加上去了这个意思,然后你对你所添加上去的意思大加贬斥。比如说,一方说:声无常;所作性故;如瓶。对方就说:声无常且有形;所作性故;如瓶。“有形”就是倒难者给加上去的,他为什么添加呢?他说:你以瓶来作例子要证明声,瓶既是所作的、无常的又是有形碍的,是不是也可以证明声也是无常的、有形碍的呢?这个就是吃饱了撑的,我们讨论的是声是不是无常,管有没有形碍干什么?若是要证声的有没有形碍问题,我就不举瓶来作例子了。
再说减损相似。减损相似就是说本来我有这个意思可是你却说没有这个意思,然后你就说因为我没有这个意思而出现了很大的漏洞。比如,一方说:声无常;所作性故;如瓶。另一方说:声无常且不可听;所作性故,如瓶。这不可听就是对方把我原来有的意思给取消了。他为什么这么做呢?因为对方认为瓶是不可听的(瓶是眼所对境,是看的而不是听的)、无常的、所作的,既然你拿瓶来作例子以证明声,则声就应该是无常且不可听的。
再说要证相似。要证相似是说,我说了一个论式之后,对方说我论式中的喻也是需要证明的。比如,一方说:声无常;所作性故;如瓶。对方说:瓶无常;所作性故;如声。对方就是说:如果你要拿瓶作例子来证声,你得先证明瓶确实有无常性。也就是说,你要先对瓶作一下资格认证,先得说明瓶确实是一个够格的喻。不然的话,我也可以把同样需要证明的东西当作例子来举。
这个问题在佛教因明中就有个要求:在比量论式中,陈了宗体违他顺自外,其他的一切都得共许,象宗依、因、喻,这些都是得共许的,要是不共许的话,则根本就不能组成论式。这样就使得要证相似这种倒难不会出现。
第四是不要证相似。刚才的要证相似是说,辩论时使得对方的论式的宗和喻都有疑问。这个不要证相似是说,在辩论时使得对方的论式的宗与喻都无疑问。就是说,我举了个论式,对方把论式一反,说:你的论式中的喻是不需要证明的,为什么我的需要证明呢?你的不需要证明,我的就也不需要证明。把论式一反就是说,我举的一个式子是:声无常;所作性故;如瓶。对方举的式子是:瓶无常;所作性故;如声。把我的式子给反了过来。对方就是说:你的瓶不需要证明我的声也不需要证明。事实上确是:瓶不用证明是可以的,但声不证明是不可以的。
第五是分别相似。比如一方说:声无常;所作性故;如瓶。对方就说了:要拿瓶来证声,瓶和声确实都是具备了所作性的,但是,瓶是有形碍的,声是无形碍的,你要用瓶作例子来证声,瓶有形碍、无常这是大家共许的,是不是可以说,因为声与瓶不一样,它无形碍,所以就该与瓶不一样才对,就是说,声应该是常。
第六是所立相似。这个所立相似在形式上和要证相似、不要证相似一样。一方说: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瓶。对方说:瓶是无常;所作性故;如声。关于这所立相似的辩论论式,在理解的时候,要从循环论证的角度来理解,你用瓶证明无常,瓶的无常也可用声证明吗?就是说,咱瓶和声两个事物都是造作出来的(都具所作性),凭什么你瓶来证明我声,我声还想去证明你瓶呢~~你证我,我证你,互相依赖、循环论证,这样根本就得不出确切的结论。
5.1.5 (我们说)上述反驳都不能真正驳倒我们的立论,结论是建立在有法(主词)与喻的某个相似点上的,不能用不相似的点来反驳。
这一句经文实际上是说,前边儿的增益相似、减损相似、要证相似、不要证相似、分别相似、所立相似实际上都是错误的破斥,在佛教因明中叫做似能破。你要想破斥我的论式,则你所建立的论式也得符合规矩:主词和喻的相似点儿一定要为因所许。就是说,因与所证之间要有必然的关系。凡是所作的必定是无常,因为所作性与无常之间有必然联系,但所作性与有形、无形却没有必然的联系。我们要组织一个论式,我们的立论根据都得是――主词与喻之间在所证与能证之间的必然联系这一点上有相似之处,而不是说在任意一点儿上都相似。这个要是搞错了,就出毛病。再者,要是我们不承认主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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