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接引與心理治療的比較研究
普陀山南海觀音禅林 惟海法師
阿彌陀佛!我到這裏是來參學的。今天我講的內容是“宗教接引與心理治療的比較研究”。這是一個屬于方法論的課題。佛教把關于信仰和修道的原理性學問定爲“內明”,目前把“內明”解讀爲心理學知識的也比較普遍。佛教常說“以法藥療衆生病”,這句話也常常被解讀爲心理治療。但是,佛教的學問是否等同于心理學?佛教所說的“衆生病”是否等同于心理疾病?佛教所說的“法藥”是否等同于“心理療法”或“心理治療技術”呢?這些概念都需要有比較明確的界定,才能提升宗教界和心理學界對臨床對象和自身身份定位的自覺水平,從而在面對治療對象時選擇針對性更強的心理技藝,提高轉換效果。
爲此,我從對象領域、行爲者領域、作業(即行爲)領域這叁個方面,即佛教的“叁輪”即“能——所——業”叁個領域,進行比較研究,希望找出“宗教化導”與“心理治療”的同異,促進這兩個方面的理論自覺、社會分工自覺,及其相互的借鑒和協同,共同爲化解人生煩惱、促使心靈舒暢健康、促進社會和諧而努力。
我將分爲四個部分進行闡述。
一、對象領域的比較
首先,宗教接引的化導對象和心理治療的輔導對象的比較觀。
在“叁輪”的能所關系中,宗教師和心理治療師面臨的對象都屬于“所”,是行爲的對象。
在“所”的方面,我們把問題性對象與問題的屬主區分開來,猶如疏所緣緣與親所緣緣之分。心理問題或心理病症,一般是直接對象;問題所屬的屬主,也就是人,一般來說是間接對象。
(一)問題的屬主
來到寺院找宗教師尋求問題解決辦法的人,主要是信仰者和傾向于信仰者;投奔心理治療師的人則以非信仰者爲多。信仰本身就構成一種主體自身的精神力量,在化導中,有一種預設性的定向力,對治療比較有利。非信仰者則認爲自己崇尚“客觀”、“理性”、“科學”,更多地依賴技術和藥物。由于信念類型的不同,宗教信士有其自身的信仰和神聖可供借力,非宗教信仰者則主要依賴中性的物化的力量。
有些向宗教途徑尋求幫助的人,並非真正信教,他們往往嘗試過中性的治療方法,屬于低效甚至無效的案例,才轉而投向宗教。他們雖非信仰,卻帶著某種超理性的期望,試圖借助于某種“也許有”的神秘力量。
由于屬主的主體類型不同,信念不同,化導治療互動關系與選擇的方法技術應有差異。
(二)面對的問題
宗教接引中遇到的當事人需要化導的“問題”,多數是人生生涯過程中遭遇逆緣,發生了當事人的受挫折和被傷害,有傷痛感;或者當事人對自我、對生命的體驗和認識出現了異常,産生了精神性煩惱郁苦和主體方面的障礙,因而尋求解脫,需要從人文、社會、信仰方面入手才能化解。
心理醫學界接待的當事人尋求治療的“問題”,多數是情緒失調及心身失調,其問題層面在肉體及植物神經上,與人生境遇和主體狀態沒有必然聯系。
簡單地說,宗教化導面對的問題主要是人生性的,我稱之爲“人生病”,在心理學上屬于主體性的問題,他的苦惱——佛教所說的“叁苦”、“八苦”等憂悲苦惱,不一定是情緒或認知的障礙;從病理上講,主體郁苦之類不屬于“心理”性疾病或障礙。臨床心理治療面對的問題主要是情感性的,我稱之爲“情身症”,其中包括心理問題、神經症、心身疾病,多屬醫學課題或接近醫學課題。
“問題”是宗教與臨床所工作的直接對象,而問題屬主即人是工作的簡單對象。心理治療多著眼于病症,而宗教則更關注人。
(圖叁:直接對象與間接對象)
從這個圖可以看出,宗教師與心理治療師在接待對象時,宗教師所面對的對象側重于主體的“人”,心理學治療所面對的對象則側重于“心理問題”。這屬于主體間性和治療關系上的區別。
二、立場的比較
(圖四:行爲主體特征比較)
立場在“叁輪”中屬于“能”,是化導和治療行爲的主體。
宗教界與心理治療業的性質有區別,因此宗教師與心理治療師的立場不完全相同。
大體而言,宗教師的立場與兩方面因素有關:第一,宗教師代表宗教,起著“表法”的作用;第二,宗教師,特別是佛教宗教師,是一個出世宗教的出世修行者,若代表佛教,就要代表神聖的關懷,“利濟衆生,化度含靈”。這樣的修行者往往有宗教獻身熱忱和弘法使命意識,有較強的布道動機。
心理治療師是一種社會性的角色,需要以中立化、人性化的態度去滿足社會需求。從他個體而言,從心理治療工作,很可能是愛好與職業的結合。我接觸到的心理咨詢師中,很多人對于心理學具有強烈的愛好與熱忱,但與宗教的使命感還是有區別的。
這兩種的立場不同會導致我們行爲模式的不同,例如心理咨詢提倡理性旁觀,佛教接引強調慈悲關懷。
基于不同的立場,心理治療師需要很強的專業技術精神,而宗教師需要虔誠的信仰和高尚的人格道品。如果宗教師背離了神聖性,那麼他在信徒中起到的正面作用還不如普通人,甚至會造成負面影響。
叁、業的比較
在“叁輪”中,“業”指向的是行爲方面,在我們現在談的話題中,這包括化導、治療的性質及方法技藝。
化導與治療的性質,用佛教的術語可以稱爲“業性”;而方法與技藝,用佛教的術語可以稱爲“法門”、“方便”。在佛教的法義中業力論非常重要,對于業的觀察上既細致又嚴肅。所以,欲做相關的比較研究要嚴謹!
(一)業性的比較
在佛教裏,“業”有“行爲”的含義,但不僅僅指動作、活動,還包括語言、思想以及倫理意義上的蘊涵,還有體驗或“經驗著”的“存在”性質。
宗教的性質在精神生命領域是超越于世俗現實的,主要職責是性靈上的撫慰和精神生命的指引,具有較強的人文道德屬性;心理治療的主要工作在身心領域,實即生理和情感領域,主要職責是幫助他人恢複身心的健康與情緒的平和,生物醫學的取向更爲明顯。
在佛教的傳統中,把宗教師個人的修行稱爲“道業”,把宗教化導的行爲視爲“德業”;而心理治療師是一種職業,心理治療活動代表的是一種工具理性,必須是客觀的和實用的,從而成爲一種“行業”,需要其從業者個人盡可能地中立化、人性化,滿足社會需求。“德業”與“行業”的立場,熱忱發心的態度與客觀理性的態度,是有可鑒別性的。例如,佛教說的慈悲與世俗上說的“人性對待”有區別。西方某些以人性的名義采用基于動物本能的替代療法,在佛教是不允許的。佛教在“對治道”和“方便道”上,若使用替代療法類型的技術,必須考慮到道德和信仰的取向,有著明確的價值觀標准。
(二)方法和技藝
佛教所說的“道”,通俗地解釋,就是從原理開設出方法。據方法選擇工具和手段則是技術,稱爲“術”。若技術借用了人性、心性,那就是“藝”了。佛教對衆生的化導方法很多,有人性關懷的“四無量”,有針對問題的“對治道”,有自我突破的“解脫道”。所使用的具體手段一般稱爲“法門”;“術藝”則有“權實二智”之類方法論,也有些成套的策略,如“四悉檀”。
臨床心理學在方法和技藝上豐富多彩,方法有精神分析、行爲矯正、語言幹預、認知療法等,技術有宣泄、移情、關系排列等,還可以使用藥物……在座的心理學專家不少,我就不班門弄斧了。
(圖五:方法技藝比較)
宗教師應當無私無我地代表神聖關懷,治療師則是職業化的,這兩種身份要分清,否則出現移情現象,甚至很嚴重,而某些移情在心理治療師那裏是沒有社會合法性,而在宗教師那裏卻可能被包容。舉例:“依戀”移情,在宗教上有一定合法性。假設某信徒認可一位法師,拜他爲師,很容易産生依戀,法師在他眼裏不僅是宗教師、人生導師,更是“師傅”或“師父”、父輩長者和人生顧問。這屬于親情依戀,在心理治療界是受限製的。
宗教師可以借助佛菩薩或神的力量。心理治療師如果在這方面借助多了,就會有壓力。
宗教師可以借助經典的力量。誦經可以解決問題,神聖的經典本身就有一定的力量。用神秘主義來解釋這種現象,可以這麼說:“符號就是存在”。而心理治療師最多只能推薦讀誦宗教經典,不能把誦經作爲一種正規技術去使用。
還有,神秘主義的力量中有一個稱爲“法力”的現象。假設,我信仰某位法師,相信他有法力,于是向他磕頭祈請,摸頂加持,當即身心喜動,身熱汗出,回去後很長時間輕安愉悅,會贊歎這師父的“道力法力”。可是如果哪位心理咨詢師這樣給人加持,就不合適了。即便這位心理咨詢師真有這樣的能力,也有這樣的人格魅力,若用多了,社會不認同,同行會批評:“這哥兒們神神叨叨的!”
宗教與心理治療,由于其課題與目標有差異,在方法與手段上有區別。宗教的基本課題是人生煩惱,其目標是樹立信仰、化解問題;而心理治療的基本課題是情感煩惱,其目的是消解問題、增進健康。顯然,宗教側重于主體的建立,心理治療側重于問題的解決。因此,在方法論上,宗教以接引爲主,化導居于其次;心理治療是以治療爲主,教育爲次,更非宗教信仰意義上的“性命引導”。
由于主體不同、問題不同、領域不同、方法技藝的不同,我們可以思考宗教化導與心理治療的比較。這種思考的最終目的不是強調區別,有了比較才能促進貫通與融合,讓兩個領域的人們更好地各自分擔自己的責任。
四、融合與分工
長期當醫學教師和宗教師的經曆使我意識到,宗教化導與醫學臨床既有明顯區別也有關聯性,嘗試教化學與臨床學的整合、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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