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爲什麼財富由布施造福社會而來?
說到財富,要而言之,都從布施造福社會而來。正如佛陀說:這是依我們自己所積的福德得來的。在過去世中,如造作了很多福業,那麼現在就有富有的享受。反之,便只有小小的福報,甚至窮困到無以爲生。所以過去世的福業,決定了我們現在的財富與享受。
一切要依自己,自己的業205力,才決定自己的福報如何。
從衆緣而非宿命:財富從布施福業206得來,雖是絕對的定律,但其中還有許多問題。
(一)有宿因或更待現緣。
如說過去積有福業,現在享有福報,那末現在的我們,不是就可以坐享福樂嗎?一切可以不勞而獲的宿命論,是不對的。因爲我們知道,雖有布施業因,而福報現前,大抵還是要有現緣的。有一笑話,可以助明這個道理。有個人生下來後,被很多算命的,算定爲命運好,大福大壽。此人因此而驕傲懶惰,不肯工作,坐享幸福。他的妻子,遇到這麼一位丈夫,也只有終日怄氣。一次,她准備回娘家去住幾天,想到那位懶丈夫,沒有人做飯,送到面前,他是不會去動手的,可能會餓死。于是便替他製了夠半個月吃的大米糕,中間留一圓孔,挂在他的頸項上,讓他餓了好吃。她去了近十天,忙著回家來,哪知一進家門,便見那位懶丈夫餓死在一邊。原來他懶得要命,只吃到低頭吃得到的部分,連把大米糕轉動一下也不肯動手。這當然是笑話,正說明了偏信前生福業是不成的。
前生的福業,有的能自然感報,不須要功力,如嬰孩生在富貴人家。但更多是,除了宿世的福業而外,還要依自己現生的功力——現緣。用一分的力量,有一分的收獲。如農夫種田,播下種子(如宿世布施善業),還得勤勞地灌水、下肥、除草(如現生功力),才會豐收。不然,坐等收獲,那是沒有把握的。除非少數的田土肥,雨量足,但雖有收成,而産量不會多(如宿生的福業,自然感報)。種田是這樣,種福田而得福報也是這樣。所以不能專依宿生的福業,還得靠現生的功力。如專依宿業,成爲宿命論,那就像懶人一樣,結果可悲慘了!佛法不是宿命論,請大家注意!
(二)得福果或造成惡因。
財富從布施的福業得來,那麼現在辛苦地做生意,或從政,或工作而得的財富,是由福業而來嗎?是的。盜匪劫掠所得的,或貪汙欺詐所得的財物,也都是福報嗎?是的。這似乎太危險!有財物就是有福報,這不等于獎勵作惡嗎?不會的。依佛法說,這些非法得來的財富,從往因說,雖從福業而來;但從現緣——得財的方法說,卻是種下惡因了!用不合法的手段得財,甚至這份福報不能受用,反而受到罪惡的苦報了。
爲善有善果,布施必得福報,但要依因果的正常法則去實現。如種田的,下種以後,得老老實實地下一番功力——灌水、下肥、除草等,秧苗自會逐漸地長大,開花結實,爲我們所受用。傳說:有一愚癡的農夫,插秧以後,天天去田裏觀望,而每次都非常失望,因爲苗生長太慢了。一天,到田裏去,把所有的秧,都給拔得高一些,他才滿意地回去。可是第二天再去看時,所有的秧都枯死了。愚蠢的農夫,不讓秧苗正常地生發長大,卻以不合理的手段,去促成秧苗的成長。苗是長了,而苗也就死了。秧苗所以能生長,因爲有部份潛在土裏;如土裏沒有,那拔也是不會長的。福報也如此,如沒有前生的福業,用非法的手段,也還是不能得到。即使有宿生福業,不以正當的方法而得應得的財富,福報得到時,惡報也就在眼前了!財富都由福業而來,這是徹底的道理。但有了福業,還要用正當的方法去得到。用非法的手段得財,種下惡因,真是把自己的福報糟蹋了。所以佛說:“如法求財,不以非法。”
(叁)如法求財、不以非法。
什麼是如法(依法、合法),什麼是非法呢?一般人以爲從辛勞職業得來的財物,便是合法的,其實未必盡然。從非法職業得來的財富,是種下苦因的,這又有兩類:
第一、非國法所許:如從事的職業,沒有違犯國家——或是居留地國家禁令的,便是正業。如國法所不許的——或不許民營的,不許外僑經營的,不許種植(如鴉片)或出賣的,就不可以作。國家的法令,不論國民或僑民,都應該遵守。雖然國家的法令,未必都是對的。如不同意國家的法令,認爲不合理,也得依正當的辦法來求補救,求改變,切不可陽奉陰違,觸犯禁令。
第二、非佛法所許:有些職業,不一定是國法所禁的,但依據佛法,卻是一種不正當的職業,這就是以殺、盜、淫、妄、酒等,解決生活的職業。如屠宰、漁獵,或被雇負責殺人,或製造殺生的器具等,便是與殺有關的非法職業。又如專門偷盜——小偷、土匪;或開設淫窟,出賣淫畫、春藥爲生的;或東欺西騙,以說謊爲職業的;或釀酒,開設酒館等,便是與盜、淫、妄、酒有關的職業。這些,凡是良好的佛弟子,是要避免的。這一點,不論在家或出家衆,都要互相勸勉,不但自己不作,還得勸教內信衆,共同避免觸犯。信佛就應依法而行,希望作佛弟子的,應特別重視這點。
有的,雖從事正常的職業,但在職業上,或與朋友往來上,非法得財。廣義地說,這都等于是竊取。因爲非自己所應分得的,而現在取得了;是應該付給人的,而現在卻逃避了。這種財物,不應有而有,一切屬于非法。其中有是一般性的,也就是任何人都可能違犯的。問題很複雜,例子也多,現在略舉經典上常說的幾點。
其一、“竊取他物”:這不是以偷盜爲職業,而是偶然的。對于別人的財物,起貪染心,設法竊取,或順手牽羊地取爲己有。又如別人遺失的東西,拾到了應該歸還原主,不但佛法如此,現代的國法也如此。如拾得而私藏起來,也就等于竊取。還有,對國家都有納稅的義務,如故意拖延不繳納,如營業稅、所得稅、土地稅等;或是偷漏捐稅、走私、以多報少等。這是減少國家收入,增益自己財富,屬于非法得財。
其二、“抵賴債務”:借債應該歸還,如抵賴而故意不還,是非法的。不過,有的不幸而事業失敗,破産了。依因果律說,來生也是要償還的。但他確是事業失敗,無款可還,即不能說是非法。可是有的事實上有能力歸還,借口失敗,而不肯清還債務,這已是非法了。還有故意倒閉他人的貨款、存款,而自己是愈倒愈富,這不但國法所不許,佛法上也是惡中之惡!
其叁、“吞沒寄存”:有把現款存放到別人的名下;或是金寶財物,爲了外出等原因,寄存在親戚朋友家裏。但日子一久,受人寄存的,便抵賴說並無此事,說那些是他自己所有的。還有把金錢和一些重要的手續,委托知己,寄存在友好處。等到寄托人死了,受托人便吞沒寄存的一切,欺負他的後輩,這都屬于非法之例。
其四、“欺罔共財”:幾個人共同投資,組成一個公司;公司的財産,便是股東的共財。如某一股東,負責在公司辦事,拿出偷天換日手段,僞造賬目,欺弄股東,把共有財富,轉移到自己的腰包去。又如弟兄的共有財産,未分家時,有的先于中竊取,化公爲私,這都是欺罔共財的非法事項。
還有一些非法的取得,不是一般人所能犯,而只是有關人所能犯的,也略說幾種:
其一、“因便侵占”:或服務政府機關,或服務工商行號,或服務社團學校,利用地位,及職務上的便利,而侵占服務事業的財物。這種情形實在太多了,有些甚至是被人看作慣例的。采辦的從中取回傭金;浮報旅費或交際費;低價賣出,高價買進,而自己從中分得一分。總之,爲了個人利益,使服務的事業少收多支,都可說是因便侵占的非法。
其二、“借勢苟得”:這是一般從政人員所最易犯的。利用權勢及職務,非法得財的辦法真多!如人向某機關辦理某項手續,裏面的負責人,不替你辦理,或問題層出不窮,讓人走上好幾回,還說過幾天來。等得急了,或是事情不能拖延太久,只好去賄賂他們,或買禮物送他。財物一到,問題簡化,工作變得極有效率,這是留難的一例。有的查到民家或商店,有小小違犯禁令的事情,如售貨而不開貨單,或不蓋店印等。于是表示問題嚴重,以種種來威嚇。其實,不一定是忠實執法,而只要人情到了就完事,這是威嚇的一例。還有是走進商店行號,或者民間富戶,故意刁難,甚至設局陷害,說你犯下什麼罪,要舉報你。你怕事怕麻煩,只有以金錢去討好他,這是誣谄敲詐的一例。還有得財枉法,或縱容親屬收容賄賂等,真是花樣繁多。這是社會的病態,政治上的罪惡。奉佛的弟子們,守法而不貪這些非法財富才是。
其叁、“經營非法”:出資本,從事工商事業,獲得合法利潤,本是極正當的,但其中也有許多非法的。如貨不真,價不實,量不足,獲得分外利潤的都是。以假的作真的賣,把次等貨當上等貨賣;冒用他家商標,欺蒙顧客,多得利益。價不實,有討價還價的惡弊,這本來無非想遇到不知時價的,可以多賣幾元。等到風氣造成,大有非漫天討價不可的情況,真是害人害己!分量不足,秤量不公,大進小出等。至于不顧國計民生,乘機擡價,囤積居奇等,不但爲佛法所不許,有時也會受到政府的取締。經營事業,一定要以合法的手段,謀取合法的利潤。由于人心不良,社會病態所造成的,非法取財的流弊,是會有報應的。大家應互相警惕,如法求財,才能無害于人,有利于己。
現在舉一故事,來說明決不可非法得財。佛弟子目犍連,在家時很有地位,自然就有些有地位的朋友。他的好友中,有名叫陀然梵志的。目犍連出家以後,常在外方弘法。一次,回到了家鄉,陀然梵志當然是他所關懷的一位。有人告訴他:“陀然依賴自己的地位、勢力,作種種不法的行爲,從中取利。他是勾結百姓,要脅政府;同時又勾結政府,欺壓老百姓。”目犍連聽了,心裏爲他的老朋友難過。一天見到了陀然,想起他的不法行爲,就以老友的身分,呵責他不該那樣的胡爲。問他爲什麼要這樣,陀然解釋爲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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