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深思法理之安忍”和“定思正法之安忍”有何異同?爲什麼對輕侮等不應生嗔恨?
生西法師答:那麼二者之間的差別,第一,是以科判上面進行安立的。一個是對我自己作害的人修安忍;另一個是對嗔于親友造四罪者而修安忍。這是從科判上來安立二者的差別。當然從它的側面來講的話,也有不同的講解方式,不可能每個頌詞的意義完全一模一樣,這也是二者不同的地方。那麼二者相同的地方呢?前面講“定思正法之安忍”的時候,是通過思維緣起的方式,讓我們製止嗔心,後面講到“深思法理之安忍”的時候,其實也是讓我們思維緣起:“思彼皆緣生,知已應止嗔。”所以二者都是通過思維緣起,都涉及因緣所生的緣故,是無有任何的自性,當然無有任何自性是空性的角度來講的,它從世俗的角度來講是思維緣起。
這兩面(傷害與被傷害者)的因緣,有些是從前後世的因緣中而産生,比如,前世自己傷害了別人而今世別人又來傷害我們,這是一種因緣。還有一種就是今生當中的因緣和合,其實裏面也有自己的因素(過失),也有他人的因素在裏面。所以從這個方面來講,這些都是法理,都是通過因緣的法則,緣起的規律來思維,如果安住因緣的法理的話,其實我們就可以比較理性地思維,如果有了理性思維,我們就不會很盲目、沖動的去對別人産生嗔心,從這個角度來講二者是相同的。
還有,爲什麼不能對傷害親友的人生嗔恨心呢?一方面是有我們自己的過失(親友自己的過失)在裏面,所以我們不能夠單單看對方的問題,然後對對方産生嗔心。另一方面,這種對境也可以使我們修持安忍,折服我們的傲慢,也可以消盡我們的罪業,它是幫助我們的緣故,所以我們不能夠産生嗔恨心。然後,我們自己是修行菩薩道的人,修行菩薩道的人的思想、行爲不可能和普通的不學菩薩道的人思想是一模一樣,如果是一模一樣的話,我們就不會成爲真正修菩薩道的人。所以從這些方面來講,我們也不能夠嗔恨傷害親友的人。
還有一個最主要的原因,不管輕辱我們産生起嗔恨心也好,或者通過其他的原因産生嗔恨心也好,其實生起嗔恨心都是我們自己的嗔恨心,嗔心産生之後直接就會傷害我們自己。當然一般人認爲別人輕辱了我,所以我應該對他生嗔,並且認爲自己沒有過失,這其實是一種愚癡的表現。不管通過什麼樣的原因産生的嗔心,那麼都是我們自己的嗔心,如果是我們自己的嗔心,那一定會感受這種過失帶給我們的果報,因此,生嗔心對于我們自己來講,沒有一點利益,完完全全都是傷害。如果我們能經常安住于這種觀念中,那不管別人怎麼樣對我們羞辱也好,或者是其他的打擊也好,對我們做傷害我們都不會生起嗔心。因爲,嗔心一旦生起那絕對是我們自己的嗔心,不是別人的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