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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根本慧論》講記(15)觀叁相品(1)

  《中觀根本慧論》講記(15)觀叁相品(1)

  爲修持成佛要發殊勝菩提心!  

  爲度化一切父母衆生要發誓修持成佛!  

  爲早日圓成佛道要精進認真聞思修行!今天接著講《中觀根本慧論》。  

  

  全論分叁:一、首義;二、論義;叁、末義。  

  

  甲一(論義)分叁:一、頂禮句;二、論義正文;叁、隨念恩德之頂禮。  

  

  乙二(論義正文)分二:總品關聯、分品關聯。  

  

  丙二(分品關聯)共分二十七品:  

  

  一、觀因緣品;二、觀去來品;叁、觀六情品;四、觀五陰品;五、觀六種品;六、觀染染者品;七、觀叁相品;八、觀作作者品;九、觀本住品;十、觀燃可燃品;十一、觀本際品;十二、觀苦品;十叁、觀行品;十四、觀和合品;十五、觀有無品;十六、觀縛解品;十七、觀業品;十八、觀我法品;十九、觀時品;二十、觀因果品;二十一、觀成壞品;二十二、觀如來品;二十叁、觀顛倒品;二十四、觀四谛品;二十五、觀涅槃品;二十六、觀十二因緣品;二十七、觀邪見品。  

  

  丁七(觀叁相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經雲:“有爲及無爲法,黑法與白法,無論何時以智慧均可令其崩塌,微塵許亦不可得。爾時……”等揭示了有爲無爲法不存在的真理。  

  

  佛陀在經中講,無論是有爲法與無爲法,善法與惡法等一切法,若是以勝義谛的觀察量去觀察,都沒有自性,統統不可得。在此論當中,尤其在分品當中主要抉擇和宣講此理,這是經部關聯,就是有這樣的關聯。本品所講的這些甚深道理,也是佛在經中所明確宣講的,因此本品也是在抉擇佛陀的究竟密意。  

  

  戊二、品關聯。  

  

  小乘認爲,有爲法是存在的,因爲佛已經宣講了生、住、滅叁法相,以這叁相認定有爲法。既然有爲法存在的緣故,無爲法也可以存在。佛陀當時講:“諸比丘,此等叁法,即爲有爲法之法相。”此叁等法就是生、住、滅叁法,生相、住相、滅相叁相是一切有爲法的法相,由此法相來認定有爲法。若是有爲法不存在,佛爲什麼宣講有爲法的法相?佛爲什麼說生、住、滅叁相這叁相是有爲法的法相?  

  

  現在就要遮破如是的觀點。  

  

  此品分叁:一、遮破有爲法;二、遮破無爲法;叁、遮止與聖教相違。  

  

  己一(遮破有爲法)分二:一、廣說;二、攝義。  

  

  庚一(廣說)分二:一、總破;二、別破。  

  

  辛一(總破)分叁:一、觀察有爲無爲法而破;二、觀察分散與聚集而破;叁、觀察有無其他法相而破。  

  

  壬一、觀察有爲無爲法而破:  

  

  若生是有爲,則應有叁相。若生是無爲,何名有爲相?  

  

  生住滅叁相是一切有爲法之法相。作爲法相的“生”,是有爲法還是無爲法?  

  

  “若生是有爲,則應有叁相”:若“生”是有爲法,也應該具有叁相,這個生有生,這個生有住,這個生有滅,即生之生、生之住、生之滅。若沒有這叁相,無法把它認定爲有爲法,哪有遠離法相的事相?前面也講過,只要有事相,必須要有法相。那麼,第二個生還要具備叁相,因爲它也是有爲法……同理,“住”和“滅”也是如此,住還要住,這個住之住還要住;滅還要滅,這個滅之滅還要滅。生也是無窮,住也是無窮,滅也是無窮。這樣叁相就會無窮無盡,整個虛空遍滿叁相,有這個過患。  

  

  “若生是無爲,何名有爲相?”若“生”是無爲法,怎麼能成爲有爲法的法相呢?同理,“住”和“滅”也是如此。無爲法猶如虛空,不能成爲法相,更不能成爲有爲法的法相。否則,虛空也可以成爲有爲法的法相。  

  

  不觀察時,叁相的存在似乎像是合理似的。一經觀察,叁相都是不真實存在的,不可得。  

  

  壬二、觀察分散與聚集而破:  

  

  叁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雲何于一處,一時聚叁相?  

  

  一切有爲法的法相是生住滅叁相。生住滅叁相分別地各自爲法相,還是叁者集聚的綜合爲法相?  

  

  如果叁者分別各自成立法相,是不能成立爲有爲法法相的。因爲叁者彼此間相違,雖然其中的一者存在,然而卻不具備其他兩種法的緣故。“生”存在的時候,“住”和“滅”就不存在了。“滅”存在的時候,“生”和“住”都不存在。“住”的時候,“生”和“滅”就不存在了。爲什麼呢?因爲這幾個都是互相相違的法。在一個時間裏,在一個法上面,不存在叁相。不存在就是沒有,無有的法,怎麼能成爲法相呢?可見,分別各自爲法相是不合理的。而且,一切有爲法,比如柱子,它應該有生、有住、也有滅。現在若是單獨的生相爲它的法相的話,柱子上面只能有生,不能有住和滅。若是單獨的滅相爲法相的話,它上面只能有滅,不能有生和住。若是單獨用住來作爲法相,柱子上面只能有住,不能有生和滅。這都不符合實際情況,也不符合對方自己的觀點。  

  

  如果以叁相集聚綜合體爲法相,但是這樣的集聚綜合體是不存在的。生住滅叁法是完全相違的法,如同光明和黑暗。光明存在的同時,那個範圍內不會有黑暗;在黑暗存在的同時,不會有光明。爲什麼?因爲這兩個法完全相違,有光明就沒有黑暗,有黑暗就沒有光明。同樣,有生就沒有滅;有滅就沒有生;若是住存在,就不能有生和滅。生、住、滅都是完全相違的法,不能在一個時間裏、在一個法上面存在,“集聚綜合體”是絕對不可能成立的。所以,不能把這樣一個集聚體成立爲有爲法的法相。  

  

  總之,一切有爲法之法相都不存在、不成立。若以此觀點來說“一切有爲法存在”,這是毫無立足之地。因爲能立不成立,所立也不能成立。  

  

  壬叁(觀察有無其他法相而破)分二:一、以太過而破;二、以對離過之答複而破。  

  

  癸一、以太過而破:  

  

  若謂生住滅,更有有爲相。是即爲無窮,無即非有爲。  

  

  如果對方認爲:承認“若生是有爲,則應有叁相”的說法,又怎麼會不應理呢?  

  

  “若謂生住滅,更有有爲相”:如果說生住滅叁法爲有爲法的法相,其中的生若是還有生住滅,其中的住也再有生住滅,其中的滅也再有生住滅。  

  

  “是即爲無窮”:如果後面的這些法相存在,則這些存在的法相又需要其他的法相來表明,就會因此而導致無窮的過失。比如,其中的生有生住滅,住有生住滅,滅有生住滅,那麼第二個生也要有叁相,第二個住也要有叁相,第二個滅也要有叁相,第叁個、第四個生住滅也是如此,這樣就會導致法相無窮無盡。對方不可能接受,也不可能承認。  

  

  “無即非有爲”:若是生住滅叁法不存在其他法相,沒有再次的叁相,比如單獨的生、單獨的住、單獨的滅,它們沒有再次的叁相,那麼這個生住滅都不能認爲是有爲法,因爲它離開了有爲法的法相,沒有法相就不能有事相。離開法相的事相猶如石女的兒子,根本不存在。這是給對方的太過——太大、太嚴重的過失。  

  

  癸二(以對離過之答複而破)分二:一、以對離過之答複之一而破;二、以對離過之答複之二而破。  

  

  子一、以對離過之答複之一而破:  

  

  生生之所生,生于彼本生。本生之所生,還生于生生。  

  

  這是對方的答複。有部,尤其是正量部的論師或大德們認爲,不會有前面所說的無窮盡的過失。他們認爲,一個有爲法産生的同時,會同時産生七個法(有關于七法、九法、十五法等不同的觀點)。有部認爲在同一時間裏也可以安立因果關系,他們在此處也是這樣承許,即同時産生的七法之間互爲因果關系。比如以生爲例,以生生法僅能使本生法産生,而以本生法就能産生生生等除了其[本生]自身以外的其他六法(或八法、十四法)。  

  

  按《中觀根本慧論》的內容是七個法:生、住、滅叁個法相;生之生、滅之滅、住之住叁個隨相;然後再加事相本體,一共是七個法。薩迦派的果仁巴在《中觀根本慧論》的解釋裏對此講得很清楚。  

  

  在《俱舍論》中則承許九個法,這是整個有部的共同觀點。他安立法相的時候不是叁相,而是四相:生、住、老、滅。隨相也有四個,即生之生,住之住,滅之滅,老之老。再加上事相(法之本體),共九個法同一産生。  

  

  《中觀根本慧論》的一些解釋、講記中則講的是十五個法,比如麥彭仁波切在《中論釋》中講的是這種觀點,用的也是這個。這是正量部論師們的觀點。有爲法共同的法相有五個:生、有、住、老、無常(滅)。此外,分四種情況進行解釋。  

  

  第一種情況:如果此法爲煩惱法,除五個共同的法相之外,再加上煩惱法本身以及與其相應的邪解脫,一共是七個法相。  

  

  第二種情況:如果此法爲善法,除五個共同的法相之外,再加上法本身以及與其相應的正解脫,共七法。  

  

  第叁種情況:如果此法爲出離法,除五個共同的法相之外,加上出離法本身以及與其相應的出離,共七個法。  

  

  第四種情況:如果此法爲非出離法,除五個共同的法相之外,再加上非出離法本身以及與其相應的非出離,一共七法。  

  

  四種情況中,每一法的法相都是七個,隨相也是七個。比如,若是煩惱法,其隨相是生之生、有之有、住之住、老之老、無常之無常、煩惱法之煩惱法、邪解脫之邪解脫。若是善法,其隨相是生之生、有之有、住之住、老之老、無常之無常、善法之善法、正解脫之正解脫。以此類推。  

  

  再加每一法之事相,即有爲法的本體,十五個法同一産生。  

  

  果仁巴大師講,七法、九法、十五法這叁種說法都是不矛盾的。其實這十五法也包含在九法裏,九法包含在七法裏。七法裏沒講“老”,九法裏所講的“老”其實可以說是“住”的一個支分、過程。七法裏也包括十五法。雖然有關于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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