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觀根本慧論》講記(19)觀燃可燃品
爲修持成佛要發殊勝菩提心!
爲度化一切父母衆生要發誓修持成佛!
爲早日圓成佛道要精進認真聞思修行!
全論分叁:一、首義;二、論義;叁、末義。
甲一(論義)分叁:一、頂禮句;二、論義正文;叁、隨念恩德之頂禮。
乙二(論義正文)分二:總品關聯、分品關聯。
丙二(分品關聯)共分二十七品:
一、觀因緣品;二、觀去來品;叁、觀六情品;四、觀五陰品;五、觀六種品;六、觀染染者品;七、觀叁相品;八、觀作作者品;九、觀本住品;十、觀燃可燃品;十一、觀本際品;十二、觀苦品;十叁、觀行品;十四、觀和合品;十五、觀有無品;十六、觀縛解品;十七、觀業品;十八、觀我法品;十九、觀時品;二十、觀因果品;二十一、觀成壞品;二十二、觀如來品;二十叁、觀顛倒品;二十四、觀四谛品;二十五、觀涅槃品;二十六、觀十二因緣品;二十七、觀邪見品。
丁十(觀燃可燃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佛陀在經中講,“燧木及燧砧,手作叁者聚,此等緣生火,生後速失滅。智者尋其來,以及所去處。然于諸方隅,不得若來去。蘊界以及處,內空外亦空,無住我所空,諸法如虛空”等,宣說了無有燃與可燃的道理。
燧木及燧砧,是古時用的一種生火的器具。“手作叁者聚”,手裏拿著燧砧和燧木,二者互相摩擦就會燃起火,以手、燧木、燧砧生火,然後産生火焰。“生後速失滅”,火生起來後還會熄滅。“智者尋其來,以及所去處。”這些有智慧的觀察者觀察火的來源和去處。“然于諸方隅,不得若來去”,但是沒有找到實實在在的來源與去處,也沒有找到實實在在的生與滅。以此類推,抉擇一切法不生不滅。“蘊界以及處”,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在前面都講過,五蘊包含一切有爲法,不包含一切無爲法;十二處、十八界包含一切有爲法和無爲法。“內空外亦空”,外在的物質是空,內在的精神也是空,空本身也是空。“無住我所空,諸法如虛空”,一切都抉擇爲空。空有十六類等很多分類,輪涅一切法都是空,包括我所等一切的一切都是空,無我和空性也是空。爲什麼說一切法猶如虛空呢?因爲虛空沒有實質性的自性,所以一切法如虛空,沒有一個實質性的自性。佛在多處都有類似的宣講。所以佛通過宣講能燃和所燃的道理,通過這些抉擇一切法空性。我們在這部論典當中也抉擇此理,抉擇佛所講的深意。
戊二、品關聯:
本品從能燃和可燃這個方面抉擇空性。有實宗常以能燃和可燃做比喻,在前面,他們曾以“火雖不能自燃,但是能燃他法”爲喻,說明“一切法雖然不能自生,但是可以他生”,我們曾對此進行了遮破。
前一品中,我們已經對領受者人我和所受法(六境、六根、喜怒哀樂的受法等)進行了觀察、分析,結果都是不可得,都沒有實質的本性。在此處,有實宗認爲,領受者人我與所領受的法是存在的,因爲它們彼此互相觀待的緣故,所以二者應該都存在,如同火與柴薪一般。他們認爲,能燃(火)是作者,可燃(燃燒的木柴)是作業,既然有這樣的能作和所作,受者和受法也是可以存在的。
現在就要對此觀點進行遮破。
此品分叁:一、破火與柴薪;二、以此理亦可類推他法;叁、呵斥違品之見。
己一(破火與柴薪)分叁:一、破他宗之安立;二、破觀待而成立;叁、攝以破成立之義。
庚一(破他宗之安立)分二:一、以觀察破一體成立;二、以觀察破異體成立。
辛一、以觀察破一體成立: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則一。
如果對方認爲,“領受者與所領受的法,其本體不成立”的說法是不合理的。因爲相互觀待而成立的法應該具備體性,這是現量可見的。觀待木柴而産生火,火並非不具備自性,因爲暖熱、燃燒的自性與其結果可得的緣故。同樣,觀待火而産生的即是木柴,其自性也是具備的,因爲所燃燒的是四大自性的緣故。
現在對此觀點進行觀察。“燃”指正在燃燒的火,“可燃”指正在燃燒的柴薪。若能燃(火)和可燃(柴薪)存在,二者是以一體的形式存在還是以多體的形式存在?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則一”:若二者以一體的形式存在,能燃和可燃就是一個自性,作者和作業就成爲一體了。這樣有很多過失:存在自己對自己進行作用的過失;既然存在作者和作業,就有能作和所作的分別,所以實際上成爲多體了,不是一體;能燃(火)即是可燃(木材),能燃自己本身也是燃,若還要燃他法的話,那就是無窮地燃;可燃即是能燃,可燃本身也是燃,若還要燃,也有無窮燃的過失。這些在前面都是已經講過的,在這裏容易能夠了知。
若二者以多體、他體的方式存在,也有過失。下文是對此進行的仔細遮破。
辛二(以觀察破異體成立)分叁:一、以太過而破;二、破離過之答複;叁、宣說其他能損之理。
壬一、以太過而破:
若燃異可燃,離可燃有燃。如是常應燃,不因可燃生。則無燃火功,亦名無作火。
“若燃異可燃,離可燃有燃”:能燃指火,正在燃燒的火。可燃指正在燃燒的柴薪。這二者若是多體、他體,能燃離開可燃而存在,可燃離開能燃而存在,則有以下過患。
“如是常應燃”:過患一,恒常燃燒。如果沒有正在燃燒的柴薪,正在燃燒的火是不會存在。若是存在,這個火是無因而生。爲什麼?因爲它是離開可燃(柴薪)的。它離開可燃(柴薪),能燃的火、正燃燒的火就是無因而生。若是無因而生的話,則存在恒時有或恒時無的過失。若是有正在燃燒的火,這個火應該是恒常存在,不能有熄滅的時候。若是世上有一個恒常存在的法,世上除了它自己不能有任何其他法。因爲它是恒常不變的,若是再有他法,它就有變化了,它從無有他法的狀況變成了有他法的狀況,而且在它自己空間裏另外存在了占有空間的一個他法,這也是變化。
“不因可燃生”:過患二,不依可燃即可産生。若是一個恒常的法,要麼恒常有,要麼恒常無。若能燃恒常有,它不是因可燃生的。若能燃恒常無,就是永遠不存在,可燃也無法令其燃,也不存在沒有能燃可燃的燃法。
“則無燃火功”:過患叁,不需要燃火功用。若能燃(火)恒時存在的話,它是不依賴于自己的因緣的,則我們爲了生火而采取的這些方法都是徒勞無益。我們撿柴、點火、通過各種器具把火燃起來,這些都沒有意義。若能燃(火)恒時無有,則如兔子頭上的角或石女的兒子一樣,對他無法進行任何作用。因此對他所采取的任何努力都是多此一舉,沒有意義。
“亦名無作火”:過患四,成爲無作火。燃若離開可燃,它對可燃(木柴)就沒有做任何舉動,沒有做任何的事。它既沒有對自己燃燒的木柴做什麼,也更不能對其他法做什麼。它是能作,應該有作業,但是它沒有作業,因此就不是能作,所以名“無作火”,即無有作業之火。
可見,共有四個過患:其一,燃者恒時存在。其二,不依可燃(木柴等),它自己就能無因産生。其叁,不需要燃火功用。我們爲了點火、生火所做的一切行爲都是多此一舉,沒有任何的意義,也是徒勞無益。無論它恒時存在還是恒時不存在都一樣,對它做任何事都是沒有意義的。其四,成爲無作火,即無有作業的火。它是不能燃燒的火,既然它沒有燃燒之行爲,怎麼能成爲燃者呢?
燃不待可燃,則不從緣生。火若常燃者,人功則應空。
“燃不待可燃,則不從緣生”:“燃”指能燃之火。“可燃”指燃燒的木柴等,也可以說是柴薪。能燃之火和可燃之柴薪都是正在燃燒著的。能燃之火若不觀待于可燃,相當于不觀待于自己的因緣,這樣它就不是由自己的因緣而生的。
“火若常燃者,人功則應空”:若能燃(火)不觀待可燃的柴薪而成立,則他就不是從自己的因緣而生,則要麼恒時存在(有),要麼恒時不存在(無)。若是恒時存在,它就是“常燃者”,即恒常燃燒著的火。若是常燃者,人們爲了保持火焰的常燃不滅等而收集木柴等功用,也就成了多此一舉。我們在裏面再加點木柴或別的什麼東西,讓它繼續燃燒而不滅,這都是徒勞的,爲什麼?因爲火焰本身就是常燃不滅的,所以爲了它長燃不滅而進行的這些行爲都是沒有意義,都是多此一舉。
壬二、破離過之答複:
若汝謂燃時,名爲可燃者。爾時但有薪,何物燃可燃。
如果對方辯白道:雖然木柴與火是異體、他體,二者不是一個自性,但也並不是說沒有木柴卻必須産生火。即使二者爲異體,但是沒有木柴就沒有火,它們二者是相觀待的。不然,又是什麼緣故而使火熾燃的呢?火所燃燒的性相者就是木柴,火必須依賴木柴才能得到。所以,它們並不是各自孤立而存在的。
對方的意思是:你們說的有點太過了,雖然二者是他體,不是一個自性的一體,但是沒有木柴也能産生火的過失應該是不會存在的。若是不觀待于木柴就沒有火,它們二者是互相觀待的。可燃(木柴)也要觀待能燃者(火),若是沒有火,它也不能自燃。能燃者(火)也必須依靠這些可燃(木柴)等,若是沒有可燃,它也不可能燃著。雖然二者是以多體的形式存在,但也是互相依賴、互相觀待的,所以也不存在你們所說的那些過失。
“若汝謂燃時,名爲可燃者”:你們認爲,比如說這個柴薪正在燃燒時,就可以成立燃和可燃,能燃靠可燃而成立。
“爾時但有薪,何物燃可燃”:但是,正在燃燒時,如果木柴舍棄了原有的實體而變成火,則除了火以外沒有其他的木柴。只有能燃火,沒有所燃木柴。如果木柴並未舍棄原有的實體,而是以實有異體的方式住于火中,那麼火又如何能使木柴燃燒呢?二者若是以多體的方式存在的話,木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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