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還是木柴,火沒有燃燒它。它們相互之間並沒有關聯,成了互不觀待的他體,如同東方的火與西方的木柴一般。有這些可燃,然後燃這些可燃才可以是燃者。若是沒有燃這些可燃,怎麼能成爲燃者呢?若是沒有燃燒這些可燃(木柴)等也能成爲能燃的話,那就一切都可以成爲燃者。他們二者說是這樣說的,但是一仔細觀察的話,都是不可成立的。
壬叁(宣說其他能損之理)分二:一、正破;二、破離過之答複。
癸一、正破:
若異則不至,不至則不燒,不燒則不滅,不滅則常住。
這是從二者是否接觸的角度來進行遮破。能燃者火與可燃者木柴,二者應該是能作和所作,即作者和作業。但是,火燃木柴時,二者是否有接觸?前面已經對此進行過抉擇,無論是否有接觸,都是不合理的。
“若異則不至”,“至”指接觸。他們二者若是異體、多體,即兩個自性實有的法,則二者在任何時候都如同光明與黑暗一樣,不能互相接觸。
“不至則不燒”:沒有接觸就不燃燒。若二者根本沒有接觸過,火就能燃燒木柴的話,則有“西邊的火也能燃燒東邊的木柴”的過失,一切都可以彼此互相成爲能燃和可燃。
“不燒則不滅”:二者在任何時候都如同光明與黑暗一樣不能互相接觸。如果不能接觸就不能燃燒,則如同東方的火不能去燃燒西方的木柴一樣。如果木柴不能燃燒,就不會因木柴窮盡的功效而使火熄滅,火就不能有滅。
“不滅則常住”:如果火不能熄滅,則其自身就成爲恒時燃燒、常住不滅之法了。
不至則不燒,不燒則不滅,不滅則常住,這個過失在前面已經講過,此處不再重複。
癸二、破離過之答複:
燃與可燃異,而能至可燃。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
這是對方的觀點。如果對方認爲,雖然燃(火)與可燃(木柴)是異體、他體,但二者可以接觸。如同張叁和李四二者是他體,但二人可以接觸,張叁可以接觸李四,李四可以接觸張叁。同樣,火(能燃)和木柴(可燃)兩個是他體,但是也可以接觸。
若謂燃可燃,二俱相離者。如是燃則能,至于彼可燃。
對方的這個觀點,我們可以通過叁時的角度觀察,已過去的不能接觸,未産生的不能接觸,也沒有正在接觸的時候,所以二者不能接觸。
張叁和李四是實實在在兩個不同自性的法,在名言上可以有接觸,但是二者在勝義谛上也是不能有接觸的。二者沒有實實實在在的接觸,只是名言上可以有假立的接觸。能燃和可燃它們兩個也是如此。對方的比喻和意義還是迥然不同的。比如張叁和李四,人和人可以接觸,可燃和能燃不能接觸。爲什麼?二者是互相觀待的兩個法,必須得先有一法,才可以成立另一法;但是他們二者卻不能有前後次序。此外,這裏通過叁時的角度觀察而遮破也可以。
庚二(破觀待而成立)分二:一、正破觀待而立;二、宣說旁破他理。
辛一(正破觀待而立)分叁:一、破前後之觀待;二、破成與不成之觀待;叁、攝以破成立之義。
壬一、破前後之觀待:
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
“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可燃”就是柴薪,“燃”是火。可燃與燃二者相互觀待才可以成立。觀待柴薪,才有火。有能燃火,才有正在燃燒的可燃木柴。若是沒有能燃的火,怎麼可能有這些木柴正在燃燒的這種狀態?
“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若是二者觀待的話,則應該先安立其中的一法,然後觀待此法才能成立另一法。那麼,于此二者當中,究竟是哪一個法首先成立的呢?
若因可燃燃,則燃成複成。是爲可燃中,則爲無有燃。
“若因可燃燃,則燃成複成”:若先有可燃(正在燃燒的柴薪),然後再有燃(火),這是不合理的。既然它已經燃著了,就不需要再有能燃的火來燃,否則已經燃了還要燃,那就是無窮的燃。
“是爲可燃中,則爲無有燃”:若火尚未成立,則所觀待的可燃也不能成立,因爲沒有燃法使其成立。這裏沒有能燃之火,則你們所承許的在火之前首先成立的所焚燒的木柴,就成了不觀待火的木柴了,這樣是不可成立的。
若先有能燃者火,也同樣是不合理的。既然它已經燃著了,就不需要再由柴薪來燃了,可燃的柴薪就不需要了,而且此火的産生也成爲無因。
可見,無論是先有能燃的火還是先有可燃的木柴,都是不合理的。
壬二、破成與不成之觀待:
若法因待成,是法還成待,若所待可成,待何成何法?
如果對方提出:此二者並不是以先後次序成立的,而僅僅是在同一時刻,因火的成立而成立木柴,也因木柴的成立而成立火。
“若法因待成,是法還成待”:如果此法是通過觀待彼法而成的,而此法也是彼法的觀待之法。若沒有觀待的法,對方不存在的話,就不能成爲觀待。
“若所待可成,待何成何法”:若所觀待的法成立,那麼到底是何者觀待何者而成立的呢?
能燃和可燃二者中,先有能燃不合理,先有可燃也不合理。若是二者同時存在,互相之間也是沒有關系的,因爲這二者是有各自自性的兩個法,這是實有的。只要是實有的法,就不能互相觀待。比如,若是有能燃這個火存在,同時可燃的木柴也要存在。若是不存在的話,那也就是不可成立,這都是這樣。
若法有待成,未成雲何待?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
“若法有待成,未成雲何待?”如果所觀待的法是尚未成立的法,那麼怎麼觀待呢?剛才講了,若成立觀待,必須有對方。既然對方還沒有成立,這時怎麼觀待呢?如同石女的兒子一樣根本不存在,無法觀待。
“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如果所觀待的法是已經成立的法,也是不合理的。既然已經成立了,就更不需要再觀待了。
可見,所觀待的法無論是已有的還是未有的,都是不合理的。
壬叁、攝以破成立之義:
因可燃無燃,不因亦無燃。因燃無可燃,不因無可燃。
“因可燃無燃,不因亦無燃”:無論是否觀待可燃(木柴),都無有能燃的火。有因不成立,無因也不成立。
“因燃無可燃,不因無可燃”:無論是否觀待能燃(火),都無有可燃者木柴等。
辛二(宣說旁破他理)分二:一、遮破可成;二、以前述之理類推。
壬一、遮破可成:
燃不余處來,燃處亦無燃。
如果對方仍然一意孤行地認爲:現量可見木柴被火所燃燒,因此火與木柴就是存在的。
燃者火本身是不可成立的。若火存在,必須是從可燃裏燃起,它不可能從鐵或石頭等他處燃。但是,燃處(可燃的木柴)上面也沒有燃,這是前面已經講過的。
壬二、以前述之理類推:
可燃亦如是,余如去來說。
“可燃亦如是”:可燃也是如此。可燃在能燃(火)的地方不存在,在除了能燃的他處也不存在。
“余如去來說”:其他遮破方式,用《觀去來品》裏講的那些推理方法去推理。
庚叁、攝以破成立之義:
可燃即非燃,離可燃無燃,燃無有可燃,燃中無可燃。
“可燃”指柴薪,“燃”指能燃之火。可燃不是燃,離可燃也無有燃。燃裏沒有可燃,燃中無有燃,這些在前面都已經講過了。
己二、以此理亦可類推他法:
以燃可燃法,說受受者法,及以說瓶衣,一切等諸法。
我們遮破了能燃和可燃,可以以這種方式去觀察或遮破其他法。如受和受者、聽和聽者、見和見者等,一切法經過這樣的觀察或遮破,都是不可得的。對寶瓶、陶師和陶瓶進行觀察,對做衣服的人和衣服也可以進行觀察,也是同樣的結果。乃至所吃和能吃、能睡的人和睡覺之間進行觀察,都是無有自性,不可得。
己叁、呵斥違品之見:
若人說有我,諸法各異相,當知如是人,不得佛法味。
這樣進行觀察,一切法最終都是無有自性,不可得的。如果有人還揚言:領受者人我及其所領受的五蘊存在,果法等諸法以及經緯等法也是以一體與異體的方式存在。若還這樣說、這樣想,仍然這樣執著的話,龍樹菩薩說:此人不可能精通佛法所強調的遠離常斷的緣起甚深之法的道理,因爲以如此的耽執,在正量面前無法立足的緣故。若還這樣繼續執著,這個人無法能夠得到真正的佛法,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緣起性空的道理。
其實,真正的佛法就是緣起性空。你懂得了緣起性空,才懂得了真正的佛法。難道因果和輪回等不是佛法嗎?是佛法,但這也是在空性的基礎上講的緣起。無我和空性是從體上講的,輪回和因果是從相上講的,二者也就是一體的。所謂一體,是指不可分割的。不能說是一體,也不能說是他體,就是這樣的一個真理,在究竟意義上都是同一的。大家若想了解佛法,想真正得到佛法,就好好地去研究緣起和性空的道理,然後自己真正地去領悟和證得這樣的真理,才能獲得真正的佛法,才能獲得真正的解脫。
《梵天王請問經》中雲:“離身不見法,離法不見身,不一亦不異,應當如是見。”
《叁摩地王經》中雲:“若曆數百劫焚燃,虛空從未被燒及。證諸法同虛空者,彼于火中永不焚。”
本品抉擇的是能燃(火)和可燃(木柴),若是真正去領會的話,這裏講的就是諸法的實相,是大空性,也是佛究竟的密義。我們的解脫、成佛都要靠這些,雖然看似簡單,但若是真正去領會的話,也是非常難的。
第十品的講解圓滿結束。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過患敵,
生老病死猶波濤,願度苦海諸有情。
以佛所獲叁身之加持,法性不變真谛之加持,
僧衆不退意樂之加持,如是回向發願悉成就!
達雅塔,班贊哲雅阿瓦波達呢耶所哈!
《《中觀根本慧論》講記(19)觀燃可燃品》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