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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讲记(19)观燃可燃品▪P2

  ..续本文上一页还是木柴,火没有燃烧它。它们相互之间并没有关联,成了互不观待的他体,如同东方的火与西方的木柴一般。有这些可燃,然后燃这些可燃才可以是燃者。若是没有燃这些可燃,怎么能成为燃者呢?若是没有燃烧这些可燃(木柴)等也能成为能燃的话,那就一切都可以成为燃者。他们二者说是这样说的,但是一仔细观察的话,都是不可成立的。

    壬三(宣说其他能损之理)分二:一、正破;二、破离过之答复。

  癸一、正破:

  若异则不至,不至则不烧,不烧则不灭,不灭则常住。

  这是从二者是否接触的角度来进行遮破。能燃者火与可燃者木柴,二者应该是能作和所作,即作者和作业。但是,火燃木柴时,二者是否有接触?前面已经对此进行过抉择,无论是否有接触,都是不合理的。

  “若异则不至”,“至”指接触。他们二者若是异体、多体,即两个自性实有的法,则二者在任何时候都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不能互相接触。

  “不至则不烧”:没有接触就不燃烧。若二者根本没有接触过,火就能燃烧木柴的话,则有“西边的火也能燃烧东边的木柴”的过失,一切都可以彼此互相成为能燃和可燃。

  “不烧则不灭”:二者在任何时候都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不能互相接触。如果不能接触就不能燃烧,则如同东方的火不能去燃烧西方的木柴一样。如果木柴不能燃烧,就不会因木柴穷尽的功效而使火熄灭,火就不能有灭。

  “不灭则常住”:如果火不能熄灭,则其自身就成为恒时燃烧、常住不灭之法了。

  不至则不烧,不烧则不灭,不灭则常住,这个过失在前面已经讲过,此处不再重复。

    癸二、破离过之答复:

  燃与可燃异,而能至可燃。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

  这是对方的观点。如果对方认为,虽然燃(火)与可燃(木柴)是异体、他体,但二者可以接触。如同张三和李四二者是他体,但二人可以接触,张三可以接触李四,李四可以接触张三。同样,火(能燃)和木柴(可燃)两个是他体,但是也可以接触。

    若谓燃可燃,二俱相离者。如是燃则能,至于彼可燃。

  对方的这个观点,我们可以通过三时的角度观察,已过去的不能接触,未产生的不能接触,也没有正在接触的时候,所以二者不能接触。

  张三和李四是实实在在两个不同自性的法,在名言上可以有接触,但是二者在胜义谛上也是不能有接触的。二者没有实实实在在的接触,只是名言上可以有假立的接触。能燃和可燃它们两个也是如此。对方的比喻和意义还是迥然不同的。比如张三和李四,人和人可以接触,可燃和能燃不能接触。为什么?二者是互相观待的两个法,必须得先有一法,才可以成立另一法;但是他们二者却不能有前后次序。此外,这里通过三时的角度观察而遮破也可以。

    庚二(破观待而成立)分二:一、正破观待而立;二、宣说旁破他理。

  辛一(正破观待而立)分三:一、破前后之观待;二、破成与不成之观待;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壬一、破前后之观待:

  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

  “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可燃”就是柴薪,“燃”是火。可燃与燃二者相互观待才可以成立。观待柴薪,才有火。有能燃火,才有正在燃烧的可燃木柴。若是没有能燃的火,怎么可能有这些木柴正在燃烧的这种状态?

  “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若是二者观待的话,则应该先安立其中的一法,然后观待此法才能成立另一法。那么,于此二者当中,究竟是哪一个法首先成立的呢?

    若因可燃燃,则燃成复成。是为可燃中,则为无有燃。

  “若因可燃燃,则燃成复成”:若先有可燃(正在燃烧的柴薪),然后再有燃(火),这是不合理的。既然它已经燃着了,就不需要再有能燃的火来燃,否则已经燃了还要燃,那就是无穷的燃。

  “是为可燃中,则为无有燃”:若火尚未成立,则所观待的可燃也不能成立,因为没有燃法使其成立。这里没有能燃之火,则你们所承许的在火之前首先成立的所焚烧的木柴,就成了不观待火的木柴了,这样是不可成立的。

  若先有能燃者火,也同样是不合理的。既然它已经燃着了,就不需要再由柴薪来燃了,可燃的柴薪就不需要了,而且此火的产生也成为无因。

  可见,无论是先有能燃的火还是先有可燃的木柴,都是不合理的。

  壬二、破成与不成之观待: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若所待可成,待何成何法?

  如果对方提出:此二者并不是以先后次序成立的,而仅仅是在同一时刻,因火的成立而成立木柴,也因木柴的成立而成立火。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如果此法是通过观待彼法而成的,而此法也是彼法的观待之法。若没有观待的法,对方不存在的话,就不能成为观待。

  “若所待可成,待何成何法”:若所观待的法成立,那么到底是何者观待何者而成立的呢?

  能燃和可燃二者中,先有能燃不合理,先有可燃也不合理。若是二者同时存在,互相之间也是没有关系的,因为这二者是有各自自性的两个法,这是实有的。只要是实有的法,就不能互相观待。比如,若是有能燃这个火存在,同时可燃的木柴也要存在。若是不存在的话,那也就是不可成立,这都是这样。

    若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

  “若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如果所观待的法是尚未成立的法,那么怎么观待呢?刚才讲了,若成立观待,必须有对方。既然对方还没有成立,这时怎么观待呢?如同石女的儿子一样根本不存在,无法观待。

  “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如果所观待的法是已经成立的法,也是不合理的。既然已经成立了,就更不需要再观待了。

  可见,所观待的法无论是已有的还是未有的,都是不合理的。

    壬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因可燃无燃,不因亦无燃。因燃无可燃,不因无可燃。

  “因可燃无燃,不因亦无燃”:无论是否观待可燃(木柴),都无有能燃的火。有因不成立,无因也不成立。

  “因燃无可燃,不因无可燃”:无论是否观待能燃(火),都无有可燃者木柴等。

    辛二(宣说旁破他理)分二:一、遮破可成;二、以前述之理类推。

  壬一、遮破可成:

  燃不余处来,燃处亦无燃。

  如果对方仍然一意孤行地认为:现量可见木柴被火所燃烧,因此火与木柴就是存在的。

  燃者火本身是不可成立的。若火存在,必须是从可燃里燃起,它不可能从铁或石头等他处燃。但是,燃处(可燃的木柴)上面也没有燃,这是前面已经讲过的。

    壬二、以前述之理类推:

  可燃亦如是,余如去来说。

  “可燃亦如是”:可燃也是如此。可燃在能燃(火)的地方不存在,在除了能燃的他处也不存在。

  “余如去来说”:其他遮破方式,用《观去来品》里讲的那些推理方法去推理。

    庚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可燃即非燃,离可燃无燃,燃无有可燃,燃中无可燃。

  “可燃”指柴薪,“燃”指能燃之火。可燃不是燃,离可燃也无有燃。燃里没有可燃,燃中无有燃,这些在前面都已经讲过了。

  己二、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

  以燃可燃法,说受受者法,及以说瓶衣,一切等诸法。

  我们遮破了能燃和可燃,可以以这种方式去观察或遮破其他法。如受和受者、听和听者、见和见者等,一切法经过这样的观察或遮破,都是不可得的。对宝瓶、陶师和陶瓶进行观察,对做衣服的人和衣服也可以进行观察,也是同样的结果。乃至所吃和能吃、能睡的人和睡觉之间进行观察,都是无有自性,不可得。

    己三、呵斥违品之见:

  若人说有我,诸法各异相,当知如是人,不得佛法味。

  这样进行观察,一切法最终都是无有自性,不可得的。如果有人还扬言:领受者人我及其所领受的五蕴存在,果法等诸法以及经纬等法也是以一体与异体的方式存在。若还这样说、这样想,仍然这样执着的话,龙树菩萨说:此人不可能精通佛法所强调的远离常断的缘起甚深之法的道理,因为以如此的耽执,在正量面前无法立足的缘故。若还这样继续执着,这个人无法能够得到真正的佛法,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缘起性空的道理。

  其实,真正的佛法就是缘起性空。你懂得了缘起性空,才懂得了真正的佛法。难道因果和轮回等不是佛法吗?是佛法,但这也是在空性的基础上讲的缘起。无我和空性是从体上讲的,轮回和因果是从相上讲的,二者也就是一体的。所谓一体,是指不可分割的。不能说是一体,也不能说是他体,就是这样的一个真理,在究竟意义上都是同一的。大家若想了解佛法,想真正得到佛法,就好好地去研究缘起和性空的道理,然后自己真正地去领悟和证得这样的真理,才能获得真正的佛法,才能获得真正的解脱。

  《梵天王请问经》中云:“离身不见法,离法不见身,不一亦不异,应当如是见。”

  《三摩地王经》中云:“若历数百劫焚燃,虚空从未被烧及。证诸法同虚空者,彼于火中永不焚。”

  本品抉择的是能燃(火)和可燃(木柴),若是真正去领会的话,这里讲的就是诸法的实相,是大空性,也是佛究竟的密义。我们的解脱、成佛都要靠这些,虽然看似简单,但若是真正去领会的话,也是非常难的。

  第十品的讲解圆满结束。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过患敌,

  生老病死犹波涛,愿度苦海诸有情。

  

  以佛所获三身之加持,法性不变真谛之加持,  

  僧众不退意乐之加持,如是回向发愿悉成就!

  

  达雅塔,班赞哲雅阿瓦波达呢耶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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