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根本慧论》讲记(19)观燃可燃品
为修持成佛要发殊胜菩提心!
为度化一切父母众生要发誓修持成佛!
为早日圆成佛道要精进认真闻思修行!
全论分三:一、首义;二、论义;三、末义。
甲一(论义)分三:一、顶礼句;二、论义正文;三、随念恩德之顶礼。
乙二(论义正文)分二:总品关联、分品关联。
丙二(分品关联)共分二十七品:
一、观因缘品;二、观去来品;三、观六情品;四、观五阴品;五、观六种品;六、观染染者品;七、观三相品;八、观作作者品;九、观本住品;十、观燃可燃品;十一、观本际品;十二、观苦品;十三、观行品;十四、观和合品;十五、观有无品;十六、观缚解品;十七、观业品;十八、观我法品;十九、观时品;二十、观因果品;二十一、观成坏品;二十二、观如来品;二十三、观颠倒品;二十四、观四谛品;二十五、观涅槃品;二十六、观十二因缘品;二十七、观邪见品。
丁十(观燃可燃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佛陀在经中讲,“燧木及燧砧,手作三者聚,此等缘生火,生后速失灭。智者寻其来,以及所去处。然于诸方隅,不得若来去。蕴界以及处,内空外亦空,无住我所空,诸法如虚空”等,宣说了无有燃与可燃的道理。
燧木及燧砧,是古时用的一种生火的器具。“手作三者聚”,手里拿着燧砧和燧木,二者互相摩擦就会燃起火,以手、燧木、燧砧生火,然后产生火焰。“生后速失灭”,火生起来后还会熄灭。“智者寻其来,以及所去处。”这些有智慧的观察者观察火的来源和去处。“然于诸方隅,不得若来去”,但是没有找到实实在在的来源与去处,也没有找到实实在在的生与灭。以此类推,抉择一切法不生不灭。“蕴界以及处”,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在前面都讲过,五蕴包含一切有为法,不包含一切无为法;十二处、十八界包含一切有为法和无为法。“内空外亦空”,外在的物质是空,内在的精神也是空,空本身也是空。“无住我所空,诸法如虚空”,一切都抉择为空。空有十六类等很多分类,轮涅一切法都是空,包括我所等一切的一切都是空,无我和空性也是空。为什么说一切法犹如虚空呢?因为虚空没有实质性的自性,所以一切法如虚空,没有一个实质性的自性。佛在多处都有类似的宣讲。所以佛通过宣讲能燃和所燃的道理,通过这些抉择一切法空性。我们在这部论典当中也抉择此理,抉择佛所讲的深意。
戊二、品关联:
本品从能燃和可燃这个方面抉择空性。有实宗常以能燃和可燃做比喻,在前面,他们曾以“火虽不能自燃,但是能燃他法”为喻,说明“一切法虽然不能自生,但是可以他生”,我们曾对此进行了遮破。
前一品中,我们已经对领受者人我和所受法(六境、六根、喜怒哀乐的受法等)进行了观察、分析,结果都是不可得,都没有实质的本性。在此处,有实宗认为,领受者人我与所领受的法是存在的,因为它们彼此互相观待的缘故,所以二者应该都存在,如同火与柴薪一般。他们认为,能燃(火)是作者,可燃(燃烧的木柴)是作业,既然有这样的能作和所作,受者和受法也是可以存在的。
现在就要对此观点进行遮破。
此品分三:一、破火与柴薪;二、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三、呵斥违品之见。
己一(破火与柴薪)分三:一、破他宗之安立;二、破观待而成立;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庚一(破他宗之安立)分二:一、以观察破一体成立;二、以观察破异体成立。
辛一、以观察破一体成立: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
如果对方认为,“领受者与所领受的法,其本体不成立”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相互观待而成立的法应该具备体性,这是现量可见的。观待木柴而产生火,火并非不具备自性,因为暖热、燃烧的自性与其结果可得的缘故。同样,观待火而产生的即是木柴,其自性也是具备的,因为所燃烧的是四大自性的缘故。
现在对此观点进行观察。“燃”指正在燃烧的火,“可燃”指正在燃烧的柴薪。若能燃(火)和可燃(柴薪)存在,二者是以一体的形式存在还是以多体的形式存在?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若二者以一体的形式存在,能燃和可燃就是一个自性,作者和作业就成为一体了。这样有很多过失:存在自己对自己进行作用的过失;既然存在作者和作业,就有能作和所作的分别,所以实际上成为多体了,不是一体;能燃(火)即是可燃(木材),能燃自己本身也是燃,若还要燃他法的话,那就是无穷地燃;可燃即是能燃,可燃本身也是燃,若还要燃,也有无穷燃的过失。这些在前面都是已经讲过的,在这里容易能够了知。
若二者以多体、他体的方式存在,也有过失。下文是对此进行的仔细遮破。
辛二(以观察破异体成立)分三:一、以太过而破;二、破离过之答复;三、宣说其他能损之理。
壬一、以太过而破:
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如是常应燃,不因可燃生。则无燃火功,亦名无作火。
“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能燃指火,正在燃烧的火。可燃指正在燃烧的柴薪。这二者若是多体、他体,能燃离开可燃而存在,可燃离开能燃而存在,则有以下过患。
“如是常应燃”:过患一,恒常燃烧。如果没有正在燃烧的柴薪,正在燃烧的火是不会存在。若是存在,这个火是无因而生。为什么?因为它是离开可燃(柴薪)的。它离开可燃(柴薪),能燃的火、正燃烧的火就是无因而生。若是无因而生的话,则存在恒时有或恒时无的过失。若是有正在燃烧的火,这个火应该是恒常存在,不能有熄灭的时候。若是世上有一个恒常存在的法,世上除了它自己不能有任何其他法。因为它是恒常不变的,若是再有他法,它就有变化了,它从无有他法的状况变成了有他法的状况,而且在它自己空间里另外存在了占有空间的一个他法,这也是变化。
“不因可燃生”:过患二,不依可燃即可产生。若是一个恒常的法,要么恒常有,要么恒常无。若能燃恒常有,它不是因可燃生的。若能燃恒常无,就是永远不存在,可燃也无法令其燃,也不存在没有能燃可燃的燃法。
“则无燃火功”:过患三,不需要燃火功用。若能燃(火)恒时存在的话,它是不依赖于自己的因缘的,则我们为了生火而采取的这些方法都是徒劳无益。我们捡柴、点火、通过各种器具把火燃起来,这些都没有意义。若能燃(火)恒时无有,则如兔子头上的角或石女的儿子一样,对他无法进行任何作用。因此对他所采取的任何努力都是多此一举,没有意义。
“亦名无作火”:过患四,成为无作火。燃若离开可燃,它对可燃(木柴)就没有做任何举动,没有做任何的事。它既没有对自己燃烧的木柴做什么,也更不能对其他法做什么。它是能作,应该有作业,但是它没有作业,因此就不是能作,所以名“无作火”,即无有作业之火。
可见,共有四个过患:其一,燃者恒时存在。其二,不依可燃(木柴等),它自己就能无因产生。其三,不需要燃火功用。我们为了点火、生火所做的一切行为都是多此一举,没有任何的意义,也是徒劳无益。无论它恒时存在还是恒时不存在都一样,对它做任何事都是没有意义的。其四,成为无作火,即无有作业的火。它是不能燃烧的火,既然它没有燃烧之行为,怎么能成为燃者呢?
燃不待可燃,则不从缘生。火若常燃者,人功则应空。
“燃不待可燃,则不从缘生”:“燃”指能燃之火。“可燃”指燃烧的木柴等,也可以说是柴薪。能燃之火和可燃之柴薪都是正在燃烧着的。能燃之火若不观待于可燃,相当于不观待于自己的因缘,这样它就不是由自己的因缘而生的。
“火若常燃者,人功则应空”:若能燃(火)不观待可燃的柴薪而成立,则他就不是从自己的因缘而生,则要么恒时存在(有),要么恒时不存在(无)。若是恒时存在,它就是“常燃者”,即恒常燃烧着的火。若是常燃者,人们为了保持火焰的常燃不灭等而收集木柴等功用,也就成了多此一举。我们在里面再加点木柴或别的什么东西,让它继续燃烧而不灭,这都是徒劳的,为什么?因为火焰本身就是常燃不灭的,所以为了它长燃不灭而进行的这些行为都是没有意义,都是多此一举。
壬二、破离过之答复:
若汝谓燃时,名为可燃者。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
如果对方辩白道:虽然木柴与火是异体、他体,二者不是一个自性,但也并不是说没有木柴却必须产生火。即使二者为异体,但是没有木柴就没有火,它们二者是相观待的。不然,又是什么缘故而使火炽燃的呢?火所燃烧的性相者就是木柴,火必须依赖木柴才能得到。所以,它们并不是各自孤立而存在的。
对方的意思是:你们说的有点太过了,虽然二者是他体,不是一个自性的一体,但是没有木柴也能产生火的过失应该是不会存在的。若是不观待于木柴就没有火,它们二者是互相观待的。可燃(木柴)也要观待能燃者(火),若是没有火,它也不能自燃。能燃者(火)也必须依靠这些可燃(木柴)等,若是没有可燃,它也不可能燃着。虽然二者是以多体的形式存在,但也是互相依赖、互相观待的,所以也不存在你们所说的那些过失。
“若汝谓燃时,名为可燃者”:你们认为,比如说这个柴薪正在燃烧时,就可以成立燃和可燃,能燃靠可燃而成立。
“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但是,正在燃烧时,如果木柴舍弃了原有的实体而变成火,则除了火以外没有其他的木柴。只有能燃火,没有所燃木柴。如果木柴并未舍弃原有的实体,而是以实有异体的方式住于火中,那么火又如何能使木柴燃烧呢?二者若是以多体的方式存在的话,木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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