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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四百論講記(六十一)

  中觀四百論講記(六十一)

破邊執品第十四

  通過前一品的學習,大家已經清楚地知道無論是外境,還是有情的根、識,都是衆生的無明分別、增益出來的。因此在衆生的心識前,似乎顯現了萬法,但其實都是空的,一點都沒有自性。就像水月,看起來是顯現了,但是顯現的當下就是空的,沒有一絲一毫自性的存在。這就是中道而觀的中觀見。但是世間衆生執著萬法爲實有的習氣非常重,所以在這一品中,大慈大悲的聖天菩薩對萬法的實有進行深刻而廣泛地遮破。

  所謂萬法的實有,就是認爲萬法是實實在在、真實不虛的。與萬法顯而無自性的真相相比,就可以很明顯看出這種見解偏離了中道,滑到了有邊,所以必須要破掉這種邊執。

  丁叁、特說離邊空真實性之瑜伽分二:一、正說;二、別說有爲法遠離生邊真實性。

  戊一、正說分二:一、略明其體;二、以因廣明。

  己一、略明其體

  前一品結尾時說:“諸法如火輪,變化夢幻事,水月彗星響,陽焰及浮雲。”有人就産生這樣的疑惑:難道這個世界上有自性的事一點都沒有嗎?對此聖天菩薩回答說:

  

若有任何法,都不依他成,

  

可說爲實有,然彼皆非有。

  (唐譯:

  

諸法若實有,應不依他成,

  

既必依他成,定知非實有。)

  頌文直解

  如果有一個法,不依賴任何其他的因緣而成立,這個法才能被說爲是實有的法。但是這樣的法任何地方都不可能存在。

  (唐譯:如果一切法的性、相都實有,應不依賴其他的法就能成立。既然色等的法都必依賴他法方可成立,如此岸、彼岸互相依賴,則可定知一切法都非實有。)

  釋義

  本頌前叁句闡述了實有的法相,第四句否定了諸法實有。

  要破實有,首先要知道什麼是實有。平時大家說一個東西實有,就是認爲這個東西是實實在在、真實存在的。比如說現在經堂裏看到的佛像、柱子、道友,大家會覺得是實實在在的,聽到我在講法的聲音,也是實實在在的。這是我們世間人對實有的直接認識。那麼聖天菩薩這裏歸納的關于實有的法相,則非常嚴謹,是說“若有任何法,都不依他成,可說爲實有”。意思是說,一個法的實有,就是指這個法不依賴于任何其他的法,能獨立地存在。

  比如說,大家手上的念珠,剛買的時候,是新的,現在念久了,線都斷過幾根了,但你會認爲還是原來的那串念珠。這就說明念珠不受時間的影響。當念珠散開了,你會想:這是我的念珠散開了。當你用新的線,重新串好後,你會覺得念珠被修好了。這就是你所認爲的這串念珠的實有。

  一個法能獨立存在,其他的法就不可能對它産生作用,這就意味著它與其他法沒有任何關系。比如,你認爲這個念珠是實有的,就意味著它在各種因緣條件下,都是一樣的、不變的。這就像線斷了、用久了這些因緣條件,對念珠都沒有發生過作用一樣。

  這種實有、不變的念珠,其實只存在于你的分別心裏,真實中是根本沒有的。每個人手裏的念珠,每時每刻都是不同的,都在被周圍的因緣條件影響著。這個世界上,根本找不到一個不受其他因緣條件控製的法,所以聖天菩薩最後一句說:“然彼皆非有”。

  下面以瓶子爲例,來講解爲什麼“不依他成”的實有法是沒有的。

  己二、以因廣明分叁:一、說觀察體之離一多因;二、說觀察果之破有無生因;叁、說觀察一切之緣起因。

  庚一、說觀察體之離一多因分叁:一、略說觀察;二、廣明其理;叁、攝要而說。

  一個法若是實有,要麼以完整一體的方式,要麼以多體組成的方式存在,除此不可能有第叁種情況。但是一切有爲法都可以被細分,通過細分,發現一體的實有法不存在,多體的實有法也不可能存在。這種細分的觀察方法,就是中觀共同五大因中的離一多因。用離一多因觀察瓶子,可以清楚地知道,所謂實實在在的瓶子,從來沒有存在過,完全是衆生無明的虛妄分別。

  辛一、略說觀察

  現在大家想一想,你認爲瓶子實有存在的最大原因是什麼?大部分心裏都會想:因爲我親眼見到的,如果用手摸一下,更能感到實實在在的一個瓶子,如果不小心讓瓶子砸了腳,那種痛更會讓自己感到瓶子的真實性。那麼這個見到的、摸到的、砸到的,其實是色塵,而不是瓶子。

  在上一品中,通過細分色塵,破了瓶子等的外境。比如通過八事進行細分,以及通過色具質礙性,而分出前、中、後等等,進行遮破。這一品中,聖天菩薩通過觀察所執的瓶子與所見的色塵的關系,來破除實有瓶子的存在。就是說,瓶子如果確實是實有存在的話,與色塵就會構成一體、異體的關系。“一體”的意思是瓶子就是色塵、色塵就是瓶子,它們是同一個法;“異體”的意思是瓶子不是色塵,它們是兩個不同的法。下面就來分析,瓶子與色塵是否能構成一或異的關系。

  

非一色即瓶,非異瓶具色,

  

非依瓶有色,非有瓶依色。

  (唐譯:

  

非即色有瓶,非離色有瓶,

  

非依瓶有色,非有瓶依色。)

  頌文直解

  若說色塵即是瓶子,並不合理,因爲它們並不是一體。若說瓶子裏有色塵,也不合理,因爲它們不是異體。不是依靠瓶子,才有色塵,也不是依靠色塵,才有瓶子。

  (唐譯:色塵並不是瓶子,離開了色塵也沒有瓶子。瓶等與色等之體都非實有,因此也不能成爲能依與所依。)

  釋義

  本頌第一句否定了瓶子與色塵爲一體,第二句否定了瓶子與色塵爲異體,第叁句否定了瓶子是因、色塵是果,第四句否定了色塵是因、瓶子是果。

  世人對瓶子最普遍的看法,是認爲瓶子就是看到的那個東西,這就是“色即瓶”的觀點。但它們是“非一”,也就是說因爲色塵明顯不是瓶子,所以“色即瓶”是不對的。“非一”的理由,是瓶子的色塵是陶瓷、玻璃等材料,這些材料都是由地、水、火、風、色、香、味、觸這八事所構成。而瓶子之外的柱子、房子、人身,乃至山河大地都是由同樣的八事構成的。也就是說,實際上它們的色塵都是一樣的。所以如果說“色即瓶”的話,那柱子、房子、人身,乃至山河大地都應該是瓶子了。所以“色即瓶”完全不應理。

  否定了“色即瓶”後,世間人就想:既然色塵與瓶子不能是一體,那就是異體,但是這個異體,也不能完全沒有關系,否則就無法根據色塵來建立瓶子的實有了。接著對方就提出瓶子具色,以及瓶子和色是互相依存的關系。這是後叁句分別所破的內容。

  第二句說“瓶具色”。這就像說某某人有一頭牛,人與牛當然是兩個不同的法。同樣地,瓶子與色塵應成是兩種不同的法,這違背了它們“非異”的世間共許。爲什麼這樣說呢?因爲既然是兩種不同的法,那麼見到瓶子的時候,不需要見到色塵。或者說,見到色塵了,但還是沒有見到瓶子。也可以說,你拿瓶子去取水的時候,色塵可以留在家裏不動。或者說,硬邦邦的色塵掉下來砸到你的腳的時候,瓶子還紋絲不動地在桌子上。這些都是違背世間共許的地方,可見瓶子與色塵不是異體,“瓶具色”的關系不能成立。

  “依瓶有色”,是說瓶子是色塵的所依,也就是瓶子裏住著色塵;“有瓶依色”,是說色塵是瓶子的所依,也就是色塵裏住著瓶子。所謂的能依與所依,用個形象的比喻,就是盤子與盤子上的蘋果。其中盤子是所依,蘋果是能依。在這個比喻中可以看出,要成爲能依、所依,這兩個法必須互爲異體。就像盤子不是蘋果,所以它們才能一方成爲所依、另一方成爲能依。那麼瓶子與色塵要能形成能依、所依的關系,則也避免不了成爲異體的法,這樣就又産生了前面說的違背世間共許的過失。因此瓶子與色塵是能依、所依的關系也不合理。

  後叁句的破法,都強調實有的瓶、色若是異體,則必須成爲別別分開、獨立的兩個法,才可以分開而取,分開而用。但這些都明顯違背了對瓶子與色塵不能分開而取、分開而用的世間共許。

  第叁、四句,按護法菩薩的解釋,分別破的是勝論外道與數論外道的觀點。

  “非依瓶有色”,破的是勝論外道的觀點。勝論外道認爲,依瓶等爲因,能産生色等之果。但這違背了比量,因爲從能诠之聲來說,人是聽到說陶瓷、玻璃等色塵的聲音,而了知了這些色塵,並不是聽到瓶子的聲音,而了知這些色塵的。從能緣之心來說,色塵由取色的心所緣取,而不是取瓶的心所緣取。所以瓶子並非是色塵之因。

  “非有瓶依色”,破的是數論外道的觀點。數論外道認爲,依苦樂舍這色法的自性爲因,能産生世俗瓶等之果。但是這與數論外道自宗所許的觀點相違。因爲數論外道認爲世俗中的瓶子不離苦樂舍,本性即是苦樂舍之故,因此它們並未構成因果關系。

  接下來,用離一多因對實有進行深入地遮破。

  辛二、廣明其理分六:一、破總與別之自性;二、破德與有德之差別;叁、破能相與所相之差別;四、破支與有支之體;五、破施設處及假法之安立;六、破聚支及聚之自性。

  壬一、破總與別之自性

  勝論師認爲世界是由六句義,即六個主要因素組成。六句義是指:實、德、業、同、異、和合。其中“實”即是組成萬法的九種實體,即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德”是實的屬性,有色、香、味、觸、數、量等十七種。“業”是實所作的行動,有取、舍、屈、伸、行五種。“同”是萬法共同的有性。“異”是萬法各自的別相。“和合”是指前面五句義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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