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例來說,如假說現行谷麥等的種子,是一樣的道理。能生因如此,方便因怎樣呢?所余的初言說因、第二觀待因、第五攝受因、第九相違因及前六因中的非因緣法,都是屬于前說未潤生位,已潤熟位的二因緣的種子之余,所以總說這四因全六因少分爲方便因所攝。依照此師的意思,菩薩地所說,未必都是盡理的。因實際上說來,非此牽引、生起二種的種子,唯獨是屬彼十因(P695)中的牽引、生起二因的,爲什麼呢?因在所余的引發等四因中也有因緣種子的關系。反過來講,也不能說除生起、牽引二因外,其余的八因完全唯是屬于所余諸因,爲什麼呢?因在生起、牽引的二因中也有非因緣種子的關系。這麼說來,所以不能偏執一邊,這裏只不過是各就其殊勝點說一說而已。其次我們再看《瑜伽》第五卷的尋伺地文是怎樣說的。依照有尋有伺等地說:唯有第四生起因,是屬于能生因攝,其余的所有諸因都是屬于方便因攝。根據這個文的意思,是說于六因中,不論是現行,抑或是種子;不論是已潤,抑或是未潤,只要它是互爲因緣的,皆名生起因,全屬于能生所攝,因爲這現行、種子、已潤、未潤都能親自生起自類果的。于此六因中除了因緣種外,所有其余的四因全部以及六因的少分都是屬于方便因攝。大體分別雖則是這樣,但就道理建立,我們也不能說此生起因,唯獨屬于十因中的第四生起因,因爲牽引等的余五因中同樣有現行和種子的因緣法的;假定不攝,那就未免太狹,況且果真唯一生起因,生起因中又有非因緣法;假定攝盡,那又未免太寬。反過來講,也不能說除生起因外,其余的九因唯名所余因。因爲(P696)在彼生起因中也有非因緣法的,假定方便定攝九因,那五因中有因緣者亦是方便所攝,那就未免有太寬的過失;假定方便不攝生起業種,就又不免有太狹的過失。這麼說來,我們知道,有尋等地所說,也是約其殊勝點而言的。
【或菩薩地所說牽引、生起種子,即彼二因;所余諸因,即彼余八。雖二因內,有非能生因,而因緣種勝,顯故偏說;雖余因內,有非方便因,而增上者多,顯故偏說。有尋等地,說生起因是能生因,余方便者,生起即是彼生起因。余因應知即彼余九。雖生起中有非因緣種,而去果近,親顯故偏說;雖牽引中亦有因緣種,而去果遠,親隱故不說。余方便攝,准上應知。】
這是第二師的解說。或有以爲菩薩地所說的牽引、生起的兩類種子,就是那十因中的牽引、生起的二因,所余諸因就是那十因中的其余八因所攝。雖說牽引、生起的二因內,也有屬于非能生因的成分,但因二因中的因緣種子具有親辦自體與受果無盡的兩種殊勝功能,所以從顯特別說爲能生因。雖(P697)說其余的八因內,也有屬于非方便因的成分,但因四因全、四少分中增上者特別多的關系,所以從顯偏說它爲方便因。至于八因中的四因少數因緣種子,于此就隱而不談了。有尋有伺等地所說生起因是能生因,其余屬于方便因者,當知他說的生起因,就是那十因中的第四生起因,余因是指十因的其他九因。雖說生起因中也有業種等,不是屬于因緣種所攝,但它被滋潤了以後,距離得果已經很近,所以從其親顯而偏說爲生起。雖說牽引因中也有因緣種,應該是屬于能生因,但因沒有被潤,望于生起尚遠,加以其貌相隱,所以不說其因緣種子。余因是方便所攝,雖則余四因中亦有因緣,而四因全,五因少分是方便攝,准上應知由于增上者特別多的關系,所以偏說。
【所說四緣,依何處立?複如何攝十因二因?論說因緣,依種子立;依無間滅,立等無間;依境界,立所緣;依所余,立增上。此中種子,即是叁、四、十一、十二、十叁、十五,六依處中,因緣種攝。雖現四處,亦有因緣,而多間斷,此略不說。或彼亦能親辦自果,如外麥等,亦立種名。或種子(P698)言,唯屬第四,親疏隱顯,取舍如前。言無間滅境界處者,應知總顯二緣依處,非唯五六,余依處中,亦有中間,二緣義故。或唯五六,余處雖有,而少隱故,略不說之。論說因緣,能生因攝;增上緣性,即方便因;中間二緣,攝受因攝。雖方便內具後叁緣,而增上多,故此偏說;余因亦有中間二緣,然攝受中顯故偏說。初能生攝,進退如前。】
前面所說的四緣在十五處中是依于那一處建立的呢?又,此四緣與十因二因相攝,是怎樣的呢?這是我們進一步所應了知的。據《瑜伽師地論》第叁十八說:因緣是依第四有潤種子依處立的,依于第五無間滅依處建立等無間緣,依于第六境界依處建立所緣緣,依于所余的依處建立增上緣。然而此中所說的種子就是十五依處中的第叁習氣、第四有潤種子、第十一隨順、第十二差別功能、第十叁和合、第十五不障礙。合此六依處中,除去它的現行,其他皆是因緣種子所攝。換句話說,依于六依處中的因緣種立爲因緣。除了第叁、第四的兩依處,在其余的四依處中雖說亦有現行,是屬于因(P699)緣的,但由于它多間斷的關系,所以這裏就略而不說。或者這四依處中的現行亦能親辦它的自果,所以如外界的谷麥等,亦可立爲種子之名。或者有人這樣說:所謂種子,唯獨是屬十五依處中的第四有潤種子依處,于此有潤種子依處中雖則也有非因緣,但因距離果法親顯,所以這裏偏說它是種子。至于其他習氣依處中,雖則說有因緣種,但因距離果法疏隱,所以這裏略而不論,這種取舍的不同如前攝于二因是一樣的。其次,所要說的無間滅依處和境界依處,應知這是總顯等無間緣與所緣緣的二緣依處,並不是專指第五無間滅依處、第六境界依處,因爲在其余的依處中,也有中間的等無間緣和所緣緣的二緣的意義。或者有人這樣說:二緣的依處,唯彼第五、第六兩種依處,不是就其余的依處說的;雖則說是余叁也有這二緣的依處,但因其相隱而又極其微少,所以此中略而不說。明白了四緣依于什麼依處而立,進一步來說明四緣與十因二因的相攝。據《瑜伽師地論》第叁十八說:因緣是屬于能生因所攝,增上緣性是屬于二因中的方便因攝,中間的等無間緣及所緣緣的二緣是屬于十因中的攝受因攝,其余的九因爲因緣、增上緣所攝,准此可(P700)知,所以論中不說。雖則說是方便因內,亦具後面的叁緣,如等無間及所緣緣,皆方便攝,不唯限于增上緣,然而由于增上緣攝因較多,所以特就其偏勝而說。雖則說是其余的領受、攝受、同事、不相違的四因中,也有中間的等無間緣及所緣緣的二緣,然而由于攝受因中具有二依處的名體,其相特別顯現,所以特就其偏勝而說。至于最初因緣是屬能生因攝,這能生因或說是六因,或說是二因,進退取舍,如前菩薩地及有尋等地所說。依菩薩地說。通取六因,名之爲進,唯取二因,名之爲退;依有尋等地說,若取六因,就叫做進,唯取一因,就叫做退。
【所說因緣,必應有果。此果有幾?依何處得?果有五種:一者異熟,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續異熟生無記;二者等流,謂習善等所引同類,或似先業後果隨轉。叁者離系,謂無漏道,斷障所證善無爲法。四者士用,謂諸作者,假諸作具,所辦事業。五者增上,謂除前四,余所得果。】
前面所講的十因四緣必定有它所應得的果,然而這果究竟有幾種呢?(P701)依于那一依處而得那一種果呢?此中先來解答果有幾種。由因緣所感得的果大體約有五種:第一是異熟果,這乃由于有漏的善法及不善法,所招感到的八識自體相續的異熟生無記。這裏的有漏是簡別無漏的,自相續是簡別他身以及非情的。第二是等流果,這乃由于所熏習的善、不善、無記叁性種子所引生的同類果法,如第八識中的有漏種子就生有漏現行,無漏種子就生無漏現行,而有漏種中的善種生善的現行,不善種生不善的現行,無記種生無記的善,或者由于相似的先業,後果就隨先前的業力而轉生。如殺人者令他人短命,自己將來也就因殺業而招短命果,是爲先業的同類,這完全是由自業所招感,所以叫做等流果。第叁是離系果,離系就是離去煩惱的系縛,此乃以無漏聖道斷去煩惱、所知的二障,然後所證得的善無爲法。如以唯識的六無爲言,這就是不動、想受滅、擇滅的叁性真如。第四是士用果,士是士夫,就是這裏所說的作者,諸有作者,假諸種種的作具,完成他所辦的種種事業,都名爲士用果。第五是增上果,此果是很寬的,除了前面的四果外,其余的所得果不論有漏無漏,不問有爲無爲,只要爲前四果所不取者,都攝(P702)在這增上果中。
【瑜伽等說:習氣依處,得異熟果;隨順依處,得等流果;真見依處,得離系果;士用依處,得士用果;所余依處,得增上果。】
此下是解答依處得果,于此先引《瑜伽》等文來說。依照《瑜伽》第五及《顯揚》第十八說:因十五處中的第叁習氣依處而得異熟果,因第十一隨順依處而得等流果,因第十真實見依處而得離系果,因第九士用依處而得士用果,因所余的依處而得增上果。怎樣知道的呢?下面有二師解釋其依處得果的理由。
【習氣處言,顯諸依處感異熟果一切功能;隨順處言,顯諸依處引等流果一切功能;真見處言,顯諸依處證離系果一切功能;士用處言,顯諸依處招士用果一切功能;所余處言,顯諸依處得增上果一切功能。不爾,便應太寬太狹。】
依于第一師的意思解說,所謂習氣依處,是顯示于十五依處中,就第叁(P703)習氣、第四有潤種子、第十二差別功能、第十叁和合、第十五不障礙的五依處內,所有能感異熟果的一切功能而言。所謂隨順依處,是顯示于十五依處中,就第叁習氣、第四有潤種子、第十真實見、第十一隨順、第十二差別功能、第十叁和合、第十五不障礙的七依處內,所有能感等流果的一切功能而言。所謂真見依處,是顯示于十五依處中,就第十真見、十一隨順、十二差別功能、十叁和合、十五不障礙的五依處內,所有能證離系果的一切功能而言。所謂士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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