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不害不以無瞋爲體,而是自己另有體性的。它的體性是甚麼呢?就是賢善。它的相用又是怎樣呢?就是不損惱衆生。”
如果這樣說,那末,無瞋豈不是一樣嗎?怎樣另外又有體性呢?又說:對于一切有情,都不損惱他們,因爲慈悲和賢善就是無瞋啊。
【及顯一十義別心所,謂欣厭等善心所法,雖義有別,說種種名,而體無異,故不別立。欣謂欲俱,無瞋一分。于所欣境(P512)不憎恚故。不忿恨惱,嫉等亦然。隨應正翻瞋一分故。厭謂慧俱,無貪一分。于所厭境不染著故。不悭憍等,當知亦然。隨應正翻貪一分故。不覆诳谄,無貪癡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故。有義:不覆,唯無癡一分。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有義:不慢,信一分攝。謂若信彼,不慢彼故。有義:不慢,舍一分攝。心平等者,不高慢故。有義:不慢,慚一分攝。若崇重彼,不慢彼故。有義:不疑,即信所攝。謂若信彼,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勝解。以決定者,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慧攝。以正見者,無猶豫故。不散亂體,即正定攝。正見,正知,俱善慧攝。不忘念者,即是正念。悔眠尋伺,通染不染,如觸欲等,無別翻對。】
根本煩惱和隨煩惱一共有二十六種。善心所只有十一種,還有十五種善,統統攝在這個及字裏面。所以及字是顯十一種善心所之外其余的十五(P513)種,在及字裏面所攝。問:“其余的十五種善爲甚麼不把它開開來說呢?”答:“欣厭等其余的十五種善意義雖然有各各差別,名字也有種種不同,然而它們的體性倒沒有不同,所以不另外安立。”
欣是欣悅,它是和善欲同起的,是屬于無瞋的一分所攝,在所歡欣的境界上不會生起憎恚,其余的不忿、不恨、不惱、不嫉都是一樣。這是正翻那些小隨煩惱中的“忿、恨、惱、嫉”,瞋心的一分。
厭是厭離,它是和善慧同起的,是屬于無貪的一分所攝,在所可厭的事上不會生起染著,其余的不悭、不憍也是一樣。這也翻小隨煩惱中的悭和憍兩種,貪心的一分。
至于不覆、不诳、不谄這叁種,都是屬于無貪和無癡各一分所攝,正翻根本煩惱中的貪癡各一分。不過有一種人說:不覆,但是無癡一分所攝,沒有看見過經論上說覆也是貪之一分,可見不覆和無貪是沒有關系。
又有人說:不慢是屬于信心所一分所攝,就是說:設若相信這個人,當然就不會輕慢他。不過,另有一家說法:不慢是屬于舍一分所攝,因爲心能(P514)夠平等,當然不會高慢。又有人說:不慢,是屬于慚一分所攝,因爲自知慚恥,即尊崇敬重于他,當然也就不會輕慢于他。
不疑,有一家說,是信所攝。就是說,設若信仰這個人,當然不會懷疑他。又有一種說法:不疑,就是正當的勝解,因爲對一件事或對一個人心裏有了絕對的了解,當然不會有猶豫。又有一家說:不疑就是正慧,因爲有了正見的人那就不會有猶豫。
不散亂的體是正定所攝,正見和正知都是屬于善慧所攝。不忘念,就是正念。
四不定的悔、眠、尋、伺這四個可以通染,又可以通不染。好像遍行中的觸等和別境中的欲等都是通于叁性的,所以用不著對翻。
【何緣諸染,所翻善中,有別建立,有不爾者?相用別者,便別立之。余善不然,故不應責。又諸染法,遍六識者,勝故翻之;別立善法,慢等忿等,唯意識俱。害雖亦然,而數現(P515)起。損惱他故。障無上乘勝因悲故。爲了知彼增上過失,翻立不害。失念,散亂,及不正知,翻入別境,善中不說。染淨相翻,淨甯少染。淨勝染劣,少敵多故。又稱理通,說多同體。迷情事局,隨相分多。故于染淨,不應齊責。】
問:染法有二十六種,善法只有十一種,其余十五種善法不把它翻過來,是甚麼原因?
答:相用有特別的意義,所以要別立。其余的十五種因爲沒有特別的意義,所以不必一一對翻。
還有,好像染法中的中隨煩惱二、大隨煩惱八以及根本煩惱中的貪、瞋、癡,它們都是遍六識的,功用殊勝,所以要翻,別立善法。至于根本煩惱中的慢、疑、見以及十個小隨煩惱,前五識是沒有,唯有意識才有,所以不翻。
害,是和意識同起的,然而,它常常損害和惱亂衆生;同時害又能障礙(P516)無上的佛乘,殊勝的大悲因,令我們不得成佛。因爲我們了知害的過失太重,所以才把它翻過來不害。至于失念、散亂、不正知那是翻入別境裏面——念、定、慧,所以善中不說。
問:染汙和清淨相翻的時候,爲甚麼淨法要少過染法?答:因爲淨是超勝,染是卑劣,所以少淨能克伏多染。還有,稱理,是相通的,所以善法大多數是同體。至于迷情的事是局部的,所以隨它的名相而分開多種的說法,因此對于染淨不應當說一樣齊等。
【此十一法,叁是假有,謂不放逸,舍,及不害,義如前說。余八實有,相用別故。有義:十一,四遍善心,精進叁根遍善品故。余七不定。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不生信故。慚愧同類,依處各別。隨起一時,第二無故。要世間道斷煩惱時,有輕安故。不放逸舍,無漏道時,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時,乃有不害故。論說:十一,六位中起:謂決定位,有信相應。(P517)止息染時,有慚愧起,顧自他故。于善品位,有精進叁根。世間道時,有輕安起。于出世道,有舍不放逸。攝衆生時,有不害故。有義:彼說:未爲應理。推尋事理未決定心,信若不生,應非是善。如染心等,無淨信故。慚愧類異,依別境同。俱遍善心,前已說故。若出世道輕安不生,應此覺支非無漏故。若世間道無舍不放逸,應非寂靜防惡修善故。又應不伏掉放逸故。有漏善心既具四法,如出世道應有二故。善心起時,皆不損物。違能損法,有不害故。論說六位,起十一者,依彼彼增,作此此說。故彼所說,定非應理。】
這十一種善法有叁種是假有,就是不放逸、舍、不害。因爲不放逸和舍它們是依靠精進和叁根爲體,不害,是無瞋一分爲體,這在前面已經說過了。除了這叁種,其余的八種是有體,所以相和用也是各別。
又有一種說法:在十一種之中有四種是遍于善心的,那就是精進和叁(P518)種善根,因爲這四法是遍于一切善品的。其余的是不定,例如推尋事理沒有決定的時候,信仰當然就不會生起;慚和愧它們兩個本來是同類,不過慚是依自力,愧是依他力,依處各別罷了,所以兩個之中隨便起了一個就可以了,不一定兩個都要同起。要得到了世間道,能夠斷了煩惱的時候,那才有輕安。至于不放逸和行舍,那是要得到了無漏道的時候,才能夠生起。能夠慈悲憐愍一切有情,才會有不害。並且拿論來證明。
論上說:“十一種善法要在六位中才可以生起。”就是說:“在決定位才和信心相應。能夠止息染汙的時候,有慚是顧自,有愧是顧他。在善品的時候,那一定是有精進和叁種善根。得到了世間道的時候,才有輕安生起。在出世道的時候,才有行舍和不放逸。能夠攝受一切衆生,那當然會不害有情。”
又有一家駁斥他這種說法,不一定合理!因爲:你說的推尋事理,沒有決定心的時候,就沒有信心的話,那就應當不是善法,和染汙心一樣,因爲沒有淨信。至于慚和愧類雖然是不同,那不過慚是依自法力,愧是依世間(P519)力,所依的各別,然而境界還是相同,都是遍一切善心,這在前面已經說過了。設若出世道沒有輕安的話,那末,七覺支裏面的輕安覺支就不是屬于無漏。設若世間道沒有行舍和不放逸,那就應當不是寂靜也就不能夠防惡修善了。既然沒有行舍和不放逸,那也就不能夠降伏掉舉和放逸;有漏善心中既然也有精進和叁根同出世道一樣,那應當就要有行舍和不放逸。凡是善心生起的時候,都是不會損害有情;因爲,違背了害的能損法,所以才不害。
論上說:六位起十一種善法的話,那是約增勝方面說的。例如在決定位當然是信增,止息染時有慚愧增,于善品位有精進叁根增,世間道時有輕安增,于出世道有行舍和不放逸增,攝衆生時有不害增。論中說“依彼彼增,作此此說”,就是這個意思。明白了這個道理,就知前面那種說法是不對的了。
【應說信等十一法中,十遍善心,輕安不遍。要在定位,方有輕安。調暢身心,余位無故。決擇分說:十善心所,定不定(P520)地,皆遍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有義:定加行,亦得定地名。彼亦微有調暢義故。由斯欲界亦有輕安。不爾,便違本地分說,信等十一,通一切地。有義:輕安唯在定有。由定滋養,有調暢故。論說欲界諸心心所,由阙輕妄,名不定地。說一切地有十一者,通有尋伺等叁地皆有故。】
照上面的道理看來,我們應當說:十一種善心所中有十種是遍一切善心的。只有輕安不遍,因爲要在定位的時候方有輕安,調暢身心,其余的位子沒有。在《瑜伽師地論決擇分》裏面說:十種善心所無論是在色界和無色界的定位中、欲界的散亂位中都遍通的,唯有在色無色界定心位中增加輕安一種。
有一家說:《決擇分》說的定地增輕安,不必根本定才有,就是在定前加行位的時候,也得定地的名字,因爲他也有一點微微的調暢。由這一種道理,可見欲界也有輕安。如果不是這樣的話,那又違背了《瑜伽師地論本地(P521)分》中所說的“信等十一種善法是通于叁界九地”的道理了。
又有一家說:輕安,唯有在定地才有。因爲由定的滋養,所以能夠調養身心,論上面也說:一切的心王和心所因爲缺少了輕安,所以叫做不定地。然又說一切地都有十一種善法,那是對欲界和初禅的有尋有伺地和大梵天王的無尋唯伺地以及二禅以上的無尋無伺地說的,這叁地都有輕安相。
【此十一種,前已具說。第七八識,隨位有無。第六識中,定位皆具。若非定位,唯阙輕妄。有義:五識唯有十種,自性散動,無輕安故。有義:五識亦有輕安。定所引善者,亦有調暢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這十一種善心所在前面已經說…
《成唯識論講話(卷六)》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