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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講話(卷一)▪P2

  ..續本文上一頁的意義;不過這個地方所說的識,不是單單指八個識的心王,就是與八識心王有關系的心所,也攝收在這識字裏面。因爲心所好像臣屬一樣,是和心王有相應和合的關系的。甚麼叫做變呢?變,就是每個識從它的自體轉起,好像有二分的境界生起來。因爲所緣的相分,和能緣的見分,都是從各個識體上的自證分變起來的。依據這見分和相分的道理,來施設建立這我相和法相的兩種名稱——依見分立我相,依相分立法相;如果離開了見分和相分的話,那末,我相和法相也就沒有依托了。(P22)

  【或複內識轉似外境。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變似我法。此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分別似外境現。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緣此執爲實我實法。】

  熏,是熏染;習,是習慣;力,是力量。無始,是時間很久很久以前。緣此,是因此。

  還有一種道理可以知道我法是虛假,怎樣可以知道呢?就是因爲內識的關系,而轉起了外面的虛妄境界。由過去時常分別我法的原故,在內識中留下了熏習力,所以諸識生起的時候,又好像變起了一種假我假法。由這個道理我們可以知道:假我假法的相狀雖然是在內識所變,而由我們妄生分別的原故,本來沒有外境,以熏習的力量便現起外境了。所以一切衆生從無始以來,因此就執著它有實在的我和實在的法,其實那裏有實在的我法呢?

  【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緣此執爲實有外境。】(P23)

  如,是譬如;患,是患病;夢,是眠夢。力,是力用。心,是內心;似,是相似。

  前面說的我相和法相,是虛假不實在的東西。恐怕你不相信,所以說個譬如給你聽:好像害重病和眠夢的人,本來是沒有一切外境;但因害病和眠夢的原故,內心現起種種外面的境界相狀,因此,就執著以爲有實在的外境。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爲假。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現,故說爲假。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由此便遮增減二執。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愚夫,不但凡夫,連外道二乘都包含在內,只要是執著有實我實法的都是;計,是計執。妄,是虛妄;情,是情執。非有如識,就是非如識有。非無如境,就是非如境無。遮,是遮去;增,是增加;減,是減少。世俗,就(P24)是世間通俗。勝義,就是殊勝意義。

  如果把上面那兩個害病和眠夢的譬如明白了的話,那末,一切凡夫、外道、二乘、權教,他們所執著的實我和實法,也就都無所有了;但是隨他們自己的虛妄的情執,而去施設安排了許多假名罷了!因爲這個原因,所以說它是假。還有一件事要注意:內識所變現的假我假法,雖然好像是有,而仔細研究起來,它實在是沒有實我實法的體性,不過是彼心識所現的影像,所以說它是假。可見一切外境都是隨各人的情執所現,就在現起的外境上替它方便的安立許多名字;因爲完全是虛假,所以不能同心識一樣都是有了。至于裏面的心識,必定是仗因托緣而生的,都是有的,不能說同外境一樣沒有。因此就會知道外境沒有,可以遮除增加爲有的執著;知道內識是有,可以遮除減少爲無的執著。因爲外境是依托內識而假立的原故,但是世間上俗人說爲是有;內識是假境所依托的體,那是約殊勝的意義上說是有。

  【雲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實我實法不可得(P25)故。】

  應當怎樣知道外面的境界,是實在沒有,唯獨有裏面的心識,好像有外面的境界生起呢?因爲實在的我和實在的法是不可得啊。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爲甚麼實我是不可得呢?

  【諸所執我,略有叁種:一者執我體常周遍,量同虛空,隨處造業受苦樂故。二者執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舒故。叁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諸,是凡。略,是總略。常,是恒常;周,是周圓;遍,是普遍。量,是範圍。卷,是束起來;舒,是放開來。極微,是極微細。潛,是潛藏在裏面。苦,是苦報;樂,是樂報。

  我有兩種,一是外道所執的我,二是小乘所執的我;現在先講外道所執(P26)的我。外道所執我,可分叁種,第一種叫做大我,就是妄執大我的體性是恒常的、周圓的、普遍的。這大我的範圍好像同虛空一樣大,又能夠隨在甚麼地方,可以造業受報,這不是矛盾嗎?第二種叫做不定我,它的體性雖然也是恒常,而它的範圍大小倒是不定。好像油滴水一樣,能夠隨從衆生身體的大小,可收可放。第叁種叫做小我,它的體性雖然是恒常,而範圍最細,好像極微那樣小,它也是潛藏在衆生身體裏面作一切事業。其實這叁種說法,都是自語相違,到下面破的時候,自然會知道。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遍,量同虛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又常遍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爲同爲異?若言同者:一作業時,一切應作;一受果時,一切應受;一得解脫時,一切應解脫,便成大過。若言異者:諸有情我,更相遍故,體應相雜。又一作業一受果時,與一切我處無別故。應名一切所作所受。若謂作受,各(P27)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一解脫時,一切應解脫,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叁種之中,現在先來說第一個大我,就不合乎道理!怎樣知道呢?因爲他既然執著大我是恒常,是普遍,範圍同虛空一樣大的話,那末,就應當不可以隨身來受苦受樂。再說大我如果真是恒常普遍同虛空一樣大,就應當不會動轉,那怎樣可以隨身造業呢?我現在再來問問你:“你們所執著的實我,一切衆生還是同一個我呢?還是各各不同?”設若你說一切衆生都是共一個我,那末,一個人作業的時候,豈不是一切人同作;一個人受果報的時候,也應當一切人同受;這樣一來,假定一個人解脫了生死的時候,豈不是一切衆生通通解脫了嗎?那就成大過失了!設若你說這大我是各各不同的話,那末,一切衆生各有各的我體,那些我體都同虛空一樣大,豈不是大家的我體,交相普遍,混雜在一處嗎?這個過失還是同前面一樣——一人作業(P28)就是一切人作業;一人受報應當一切人同受報;一人得解脫就是一切人得解脫。甚麼道理呢?因爲同一切衆生的我沒有兩個處所啊。所以應當叫做一切人所作,一切人所受了。設若你說“作和受都是各歸各的,沒有混雜的過患”,這個道理是不對的。因爲你所造的業、所受的果,以及你這個身體,都和其他一切人的我合在一處;你說屬自己不屬于別人,這種偏理是說不通的,因爲無論你所修的法和所證的果,都和一切衆生的我合在一處啊。所以妄執大我,此路不通。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體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如橐籥風,應非常住。又我隨身,應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橐,是囊橐;有底曰囊,無底曰橐。籥,是箫笛之類。橐籥,外有套而內有管者。童豎,就是童子才會豎立時候,說其無知。

  前面的大我固然是不對,就是中間的不定我,也是不合乎正理。甚麼道理呢?因爲你這個我體如果是常住的話,那就不應當來隨從衆生的身體,或(P30)大或小,而爲舒放和卷縮。現在既然有舒放和卷縮,那就好像古來的一種橐籥裏面的風一樣,可蓄可放,那應當就不是常住的了!再說如果你這個我體,是可以隨身轉變的話,身體可以分析,那末我體亦應可以分析;既然可以分析,那你怎樣可以執著是一呢?所以你說的話,真好像小孩子玩耍一樣。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若謂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最後一家主張小我,也不合乎正理。甚麼原因呢?因爲你說的我量至小,好像一粒極微一樣;既是至小,怎樣可以使令大身遍動呢?設若你說:“雖然很小,因爲在身上速巡的次第轉動,好像旋轉的火輪一樣瞬息周轉。”既是次第周轉,那你所執著的小我,就不是一,不是常了,因爲它是有去來的東西啊。(P30)

  【又所執我,複有叁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叁者與蘊非即非離。】

  前面所破,是外道的叁種我執,現在再來說小乘犢子部等所執的我相。這也有叁種,第一執五蘊法就是我,這叫做即蘊我;第二執離開五蘊法外有一個實在的我,這叫做離蘊我;第叁執不即五蘊也不離五蘊的我,這叫做非即非離蘊我。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待衆緣故。余行余色,亦非實我,如虛空等,非覺性故。】

  內諸色,就是眼、耳、鼻、舌、身的內五根。外諸色,就是色、聲、香、味、觸的外五塵。心心所,就是心王和心所。余行,就是除了小乘法中的四十六個相應行外,其余(大乘)的五個心所;還有小乘十四個心不相應行(P31)外,其余(大乘)的十個不相應行。余色,就是除了五根五塵之外的無表色,叫做法處所攝的色。

  在這叁種之中,先來說第一種即蘊我。在道理上說來,即蘊我是不對的,因爲五蘊無常,同時五蘊是五個單位的和合。如果你這個我就是五蘊,那末,我也就是無常非一了!若再把五蘊分開來說,色蘊裏面的內五根決定不是實我。甚麼理由呢?因爲有物質的障礙,同外面的五塵一樣是虛假。其次受、想、行的叁蘊,是屬于心所;識蘊,是屬于心王。這四蘊也非實我,因爲它要等待衆緣,是不能常久相續的。斷斷續續的東西怎能說它是我呢?除了上面五陰之外,其余大乘所說的余行余色,也不是實我,因爲它們不是覺體,同虛空一樣。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虛空,無作受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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