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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講話(卷二)

  成唯識論講話(卷二)

  【複如何知諸有爲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又怎樣知道,一切有爲法的生住異滅相,是離開色法和心法等之外,有一種實在的自性呢?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叁有爲之有爲相,乃至廣說。】

  因爲佛經說過的:“有叁種有爲法之相,把住和異合爲一相,因爲異相不能離開住相。”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爲證不成。】

  這經裏面沒有說離開色心等法之外,有甚麼實在的自性;所以你拿經來證明,是不能成立。

  【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色心之體,即色心故。非能相體定異所(P112)相,勿堅相等異地等故。若有爲相異所相體;無爲相體應異所相。】

  八啭聲:(1)體聲,(2)業聲,(3)具聲,(4)爲聲,(5)從聲,(6)屬聲,(7)依聲,(8)呼聲。第六聲就是屬聲,有屬他的意義。能相,如生滅;所相,如色心。

  不可以說,因爲有第六的屬聲,便能夠表示另外有一個異體。例如色法和心法的體性,就是色法和心法上有;不能說,離開色心等法之外,有甚麼色心的體性;並不是能相的生、住、滅,離開了色心等法的所相。試想想,堅、濕、暖、動的能相,能離開地、水、火、風的所相嗎?當然是不可以的。設若照你們說,有爲法的生、住、滅,一定離開了色心等法的體;那末,無爲法的相,也可以離開無爲法的體了。

  【又生等相,若體俱有。應一切時,齊興作用。若相違故,用不頓興。體亦相違,如何俱有?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又生、住、異、滅的四相,設若這四種體性同時俱有,那末,一切時應(P113)當同起作用。假定說,生、住、滅叁相是互相違背,用不頓興,那末,體性也應當是相違,爲甚麼可以說是同時俱有呢?還有,住、異、滅叁相的作用,也是不應當同起。

  【能相所相,體俱本有;用亦應然,無別性故。若謂彼用更待因緣。所待因緣,應非本有。又執生等,便爲無用。】

  能相的生、住、滅,所相的色心等法,這兩種體性都是本有,那末,兩種能所相的功用也應當是本有;因爲體和用是不能離開啊!設若用是要更待因緣,那末,所等待的因緣,應當就不是本有;這樣一來,你們所執著的生、住、異、滅四相,對于色心等法上,就沒有關系了。

  【所相恒有,而生等合。應無爲法,亦有生等。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假定說,色心等法的所相是恒有的,因爲和生住異滅的能相合在一起的原故,所以使色心等法也成了無常相。如果照這樣說起來,無爲法的所相是恒有,假定也和生住異滅合起來的話,豈不是無爲法也變成了無常相嗎?因(P114)爲有爲法和無爲法,都可以用生等合的因,沒有彼此不同啊!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應似空華,非實有性。生名爲有,甯在未來?滅名爲無,應非現在。滅若非無,生應非有。又滅違住,甯執同時?住不違生,何容異世?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這裏應先明小乘和大乘不同的主張。小乘說:“生是屬于未來,滅是屬于現在。”大乘說:“生是屬于現在,滅是屬于過去。”又小乘住滅可以同時,生住屬于隔世。故被大乘破雲:“(1)過去和未來都不是現見,也不是恒常,所以應當同空花一樣,不是實有的體性。(2)生是叫做有,怎樣可以說它是未來?滅,明明是無,那就不應當說是現在。反過來說,滅,設若不是無,那末,生,就不應當是有。(3)滅,明明是違背生,你怎樣可以執著是同時?住,是不會違背生的,爲甚麼要說它是異世?”因此之故,他們所執著的,無論是進滅在現在,退生在未來,都不合乎道理。(P115)

  【然有爲法,因緣力故,本無今有,暫有還無,表異無爲,假立四相。】

  然而有爲法,都是由因緣之力,本來是沒有,而現今暫有;有了之後,結果還是沒有。這不過表示同無爲法不同,假立生住異滅四相。

  【本無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暫停,即說爲住;住別前後,複立異名。暫有還無,無時名滅。】

  本來是沒有,而現今有了,在有位叫做生。生了之後,暫時停一停,就叫做住。在暫住的時候,有昨天、今天和明天的前前後後,所以叫做異。雖然是暫有,最後是還無,在無的時候又叫做滅。

  【前叁有故,同在現在;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前面生、住、異叁種是有,所以同在現在;後一種滅法是無,既然是滅了,當然是屬于過去了。

  【如何無法與有爲相?表此後無,爲相何失?】(P116)

  外人問:“滅法既然是沒有,怎樣可以給有體法作相?”論主答:“並不是表現法有,但表法後無,這有甚麼過失呢?”

  【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是無;異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暫有用。】

  生,是表示這一法先沒有而現在有了;滅,是表示這一法現在雖然是暫有,後來還是沒有;異是表示這一法,不是永遠凝然常住不變的;住,是表示這一法暫時有一點作用罷了。

  【故此四相,于有爲法,雖俱名表,而表有異。此依刹那,假立四相。】

  所以這生、住、異、滅四種相,在有爲法上雖然都叫做表,而表的意義,內容就有些不同了。這是依一刹那中方便建立的四相。

  【一期分位,亦得假立。初有名生;後無名滅;生已相似相續名住;即此相續,轉變名異。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上面是說的一刹那中有生、住、異、滅四相是假立的,其實從生至死在(P117)一期分位上,也可以假立四相。試看最初有的時候,就叫做生;後來死了,就叫做滅;生了之後,在這幾十年的中間,好像是一樣在那裏繼續下去,中間沒有停止過,這叫做住;在這前後念念轉變的時候,就叫做異。因此之故,我們可以知道,這一期生、住、異、滅的四相,也都是假立的啊。

  【複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诠表,名句文身?】

  名,是名字;句,是句讀;文,就是字。一名,叫做名;二名連在一起,叫做名身;叁名以上連在一起,叫做多名身。一句,叫做句;二句連在一起,叫做句身;叁句以上連在一起,叫做多句身。一字,叫做文;二字連在一起,叫做文身;叁字以上連在一起,叫做多文身。

  又怎樣知道,離開色心等法,有一個實在的東西,能夠做诠表,叫做名句文身呢?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上面是問,現在是答。你問小乘怎樣知道嗎?是因爲佛經上有說過的原故。佛經上不是說,佛得到了一種希奇少有的名身、句身,和文身嗎?故知(P118)是實有。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爲證不成。】

  你們小乘拿佛經來證明,這經上沒有說離開了色法和心法,有甚麼實在的名句文身;所以你拿它來證明,是不能夠成立。

  【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诠。】

  再進一步研究,設若名、句、文是離開聲實有,那名、句、文同色、香、味一樣,就不是實在的能诠;因爲色、香、味是離開聲有的,所以離開了音聲就不能诠表了。

  【謂聲能生名、句、文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此足能诠,何用名等?】

  就是說,聲如果能生名、句、文的話,那末,這聲它本身就有音韻和屈曲的意義,也足足能夠诠表意義。爲甚麼又要另外再加上一個名、句、文來呢?豈不是頭上安頭嗎?(P119)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句文,異聲實有。所見色上形量屈曲,應異色處,別有實體。】

  設若又說,聲上的音韻屈曲,就是名、句、文,這音韻屈曲的名、句、文,是離開聲實有的話,那末,我們所看見色上的方圓大小長短形量屈曲,應當也離開色處,另外有一個實體了。假定離開了色沒有方圓大小,那末,離開了聲也當然沒有名、句、文身,是同樣的道理。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如弦管聲,非能诠者;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又誰說彼定不能诠。】

  假定你說,聲上的音韻屈曲,好像琴瑟的弦聲,和笙箫的管聲一樣,是不能诠表意義。如果真是照這樣說,那末,聲上也不能另外生出甚麼名句文身來做诠表。又是那一個說彼音聲,決定不能夠做能诠呢?

  【聲若能诠,風鈴聲等,應有诠用。此應知彼,不別生實名句文身。若唯語聲能生名等,如何不許唯語能诠?】(P120)

  假定你們說,設若聲就能夠诠表,那末,風吹鈴的聲,應當也要有诠表的功用,可見單聲是沒有诠表的。那末,從聲生出名句文來诠表好不好呢?那用不著另生名、句、文,聲自己就可以诠表,何必又多此一舉?所以設若你說語聲能生名、句、文的話,爲甚麼又不許單單語聲可以诠表呢?

  【何理定知,能诠即語?甯知異語,別有能诠?】

  此文分兩段,前段責經部師:“甚麼理由知道能表诠意義的就是語聲呢?”後段責正理師:“怎樣知道離開語聲,另外有一個實在的能诠——名句文身?”

  【語不異能诠,人天共了。執能诠異語,天愛非余。】

  天愛,是譏爲最愚癡的人。意思就是說,這種愚人無論何人都不愛,只有天愛,甚可憐愍的意思。

  言語和名、句、文,本來不是兩個,無論是人是天,都共知道的。正理派一定要執著說:“名、句、文同語聲是不同。”那只有最愚蠢的人這種說法,其余的人決定是不會這樣的亂說。(P121)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問:“既然聲體就是能诠,那爲甚麼佛經上也說有名、句、文身呢?”答:“因爲在語聲上或者是依字分位,或依名分位,或依句分位,所以佛就方便建立名、句、文身,並不是離開語聲另外有一個實在的東西。”

  【名诠自性;句诠差別;文即是字,爲二所依。】

  名,能夠诠表一切法的自體。例如說:“這是水,這是火,這是花,這是草。”句,能夠诠表一切法的差別。例如說:“這是冷,這是熱,這是紅,這是青。”文,就是字,名和句,都同是依托文字的。

  【此叁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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