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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講話(卷二)▪P10

  ..續本文上一頁境界了。自識的境界同余識的境界是一樣,那末,余識的境界也可以同自識的境界一樣給我緣啊!這是說,沒有自己所緣的相分是不可以。設若心王和心所沒有能緣的相,那就不應當有能緣的功用;既然沒有能緣的功用,那就同虛空一樣了,因爲虛空是沒有能緣的功用啊。反過來說,虛空也同心王心所一樣,也有能緣的功用啊。依上面種種的道理說起來,那心王和心所必定有能緣和所緣的“見相二分”。不但道理上說起來,應當有見相二分,就是契經上也這樣說:“一切法都是假的,都是由心識幻現出來的。”可見所覺了的一切法義都是沒有的,只有識體上轉變出來的能覺的見分和所覺的相分而已。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彼說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心與心所,同所依緣,行相相似,(P201)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想等,相各別故。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此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心與心所,同所依根,所緣相似,行相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有一種人他們執著離開心識之外,有一種實在的所緣境界。他們說:外境是所緣,相分是行相,而見分才是心識的體。因爲見分是心王心所的體,而相分是心王心所的行相。心王和心所同所依托的根,同所緣的境,既然依和緣都是相同,所以它們的行相是相似。雖然心王的體和心所是同等,然而它們的行相是各各不同。因爲識的行相是了別,受的行相是領納,想的行相是計度名言,行的行相是造作,所以心王和心所的行相是各各不同。

  如果能夠了達離開識之外,沒有所緣境的話,那就是相分來做所緣的境(P202)界,見分是屬于行相,而相分所依的自體才叫做事,就是自證分。如果沒有這個自證分的自體的話,那心王心所也就不會回憶到從前所做的事,好像你從來就沒有看見過的人物,你決定回憶不起來。

  心王和心所雖然是所依的根相同,所緣的也是相似,然而,它們的行相倒是各各不同;識是了別的行相,受是領納的行相,想是計度的行相,行是造作的行相,所以功用各別。你不要以爲王所都是以自證分爲事,其實行相是有各異的。因爲識的體和受的體,受的體和想的體,想的體和行的體,是各各有差別的。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征,各有叁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如集量論伽他中說: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彼叁體無別。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叁分如前,複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有,誰證第叁?心分既同,應皆證故。又自證分應無有果,(P203)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見分是第叁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叁;證自體者,必現量故。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內;初唯所緣,後叁通二:謂第二分但緣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叁能緣第二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叁。非第二者,以無用故,第叁第四,皆現量攝,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緣,無無窮過。非即非離,唯識理成。是故契經伽他中說:衆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纏,見種種差別。此頌意說,衆生心性,二分合成。若內若外,皆有所取能取纏縛,見有種種,或量非量,或現或比,多分差別,此中見者,是見分故。】

  然而心王和心所每一個生起的時候,設若用道理推論起來,各各都有叁分:第一是所量,第二是能量,第叁是量果;所量是相分,能量是見分,相分和見分的所依自體,那就是自證分。(P204)

  在《集量論偈頌》裏面有這樣的說法:好像是外面的境界是所量,能取相的就是能量,自證分就是量果。這所量的相分和能量的見分,以及自證分的量果,其用雖然不同,其體是沒有差別的。

  又心王和心所大概的是照上面叁分就可以了,設若再仔細來分別一下,應當要有四分;叁分是如前面一樣,再加上一個證自證分。爲甚麼又要加上它做甚麼?設若沒有它的話,拿甚麼東西來證明第叁的自證分不錯呢?因爲見分要自證分去證,那末,自證分的證明者,是甚麼人呢?那就是證自證分啊。因爲叁和四同是內心的一分,所以應該有證。設若自證分緣見分的時候,那見分是所量,自證分是能量;如果沒有第四證自證分來證明的話,那自證分就沒有量果了,因爲凡是有能量,一定要有量果。你一定會說:“不用證自證分做量果,用第二見分做量果,不是一樣嗎?”要知道,見分通叁量,有時候是非量,是錯量,是靠不住,所以不應當用見分做量果,因爲證自體的,必定要現量才可以。

  每一個心王或心所,都有四分:(1)相分,(2)見分,(3)自證分,(4)證自證(P205)分。這四分裏面相分和見分是屬于外,自證分和證自證分是屬于內。又相分單屬于所緣的境,後面叁分不但做所緣,並且可以做能緣。就是說,見分但緣相分,有的時候是正量,有的時候又是錯量,現量和比量都有。第叁自證分不但能緣見分,並且能緣證自證分。至于第四證自證分,只可緣第叁自證分。請問證自證分也緣見分嗎?不緣。甚麼理由呢?因爲既有自證分去緣它,所以用不著第四。第叁的自證分和第四證自證分,都是屬于現量,所以可以互量,又可以互證。因這種道理,無論是心王或是心所,都是四分合成的。有所緣,又有能緣;第叁既然可以反證第四,所以用不著第五、第六……,就不會犯無窮的過了。這四分是一個嗎?不是。那末可以離開嗎?不可以。具有這四分,唯識的道理才可以成立。

  所以經上有一首偈頌也說:“衆生的心有兩種性,裏面二分爲一性,外面二分又爲一性;所取是相分,能取是見分,被這二分所纏縛住了,所以才見到有種種差別的不同。”(P206)

  【如是四分,或攝爲叁。第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爲二,後叁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此言見者,是能緣義。或攝爲一,體無別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說: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如是處處說唯一心;此一心言,亦攝心所。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上面這相分、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這四分也可以合爲叁分,就是把證自證分合在第叁分裏面。或合爲二分也可以,就是相分是一分所緣的,後叁分合爲一分是能緣的,都屬于見分所攝。這個地方所說的見,不是單單指的第二,凡是有能緣的功用,都叫做見分。或合爲一分也可以,因爲四分沒有兩個體性啊。

  好像《入楞伽經偈頌》裏面這樣說:“由我們自己心中有了執著,雖然是由自心變現的境界,也認爲有實在外境的顯現;其實所見的山河大地,那有真實呢?因爲唯識家說“一切法是唯識所變”啊!”這樣的道理,在許多(P207)經論上也說“唯是一心”。不過這一心不是單單指的一個心,不但是八個識,連五十一個心所也在內,其實是包含了五位百法。照上面這許多說法,我們就可以知道,識的行相就是了別,了別也就是識之見分。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等,器世間相,即外大種,及所造色。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如衆證明,各遍似一。誰異熟識,變爲此相?有義:一切。所以者何?如契經說:一切有情,業增上力,共所起故。有義:若爾,諸佛菩薩,應實變爲此雜穢土。諸異生等,應實變爲他方、此界,諸淨妙土。又諸聖者,厭離有色,生無色界,必不下生,變爲此土,複何所用?是故現居,及當生者,彼異熟識,變爲此界,經依少分,說一切言,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前面講的是識的見分,現在來講識的相分。第八識的相分有叁種,所謂根身、器界、種子,而現面是專講器界。所謂“處”者是甚麼呢?就是第八(P208)識裏面所含藏了的共相的種子;衆生的共相種子到了成熟的時候,即變現了似色等一種器世間的相狀,這就是外面的地、水、火、風的四大種,及色、香、味、觸的所造色,所謂“能、所八法”。

  雖然有情所變的各各不同,但相狀是相似的,處所是無異的。這意思恐怕不容易懂,所以來說個譬喻:好像幾百盞燈光在一處,光雖然是由各各不同的燈上放出來的,然而各各燈上的光,都普遍在這一處,又分不出彼此來,所以好像是一。

  現在要討論這個器世界,是甚麼人的第八識所變的呢?這有叁家的主張不同,第一家的主張說:“是一切衆生大家共變的,因經上說:“由一切衆生所作的業,增上的勢力,共同生起的這一個世界。””

  第二家覺得他這種說法不對!如果真是照你這種說法,那末,諸佛菩薩也應當實實在在變成這一種龌龊的穢土。就是一切衆生也應當變出或他方或此界一切清淨的妙土來。還有哩,一種叁果阿那含的聖人,他們是討厭這個色界,離開了這個色界而生到無色界去了,他們必定不願意再生到這欲界(P209)和色界中來!因爲他們變這些穢土,又有甚麼用處呢?因上面這種種的道理,我們就可以知道,凡所變的器界,一種是爲現在,一種是爲了當來去受生用的,那末,他的第八識就變成了此界或他方的住處。經上說一切,不是儱侗含渾的一切,是依據少部分同造這一種業的人的一切,就是造的業是相同的,所以大家才可以共變。

  【有義:若爾,器將壞時,既無現居,及當生者,誰異熟識,變爲此界?又諸異生,厭離有色,生無色界,現無色身,預變爲土,此複何用?設有色身,與異地器,粗細懸隔不相依持,此變爲彼,亦何所益?然所變土,本爲色身依持受用,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變爲彼。由是設生他方自地,彼識亦得變爲此土;故器世界,將壞初成,雖無有情,而亦現有。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若別受用,准此應知,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第叁家護法菩薩的意義,他說:如果照你第二家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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