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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戒四條淺說

  菩薩戒四條淺說

  宗舜法師 

  內容提要:本文就菩薩戒中“說四衆過戒”、“不隨喜贊揚戒”、“愛恚贊毀戒”、“誹謗叁寶戒”這四條戒條,結合相關經論進行了分析和解說。並針對現在流行的“不醉可以飲酒”的觀點,結合五戒和菩薩戒中相關論述作了討論,對此錯誤見解進行了批評和糾正。

  關鍵詞:戒律 菩薩戒 說四衆過 誹謗叁寶 酒戒

  

  菩薩戒也稱大乘戒、佛性戒、一心戒、心地戒、方等戒、千佛大戒等,是修大乘菩薩道者所應受持的戒律。其內容爲叁聚淨戒,即攝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這叁項,菩薩戒本雖有多種,但基本上可以分爲“梵網戒”和“瑜伽戒”這兩類。由于菩薩戒關系到成佛這個根本問題,所以一直爲修持者重視。不過,因爲戒條簡略,初學者往往不容易把握其中要領,難以明辨一些細微差別,更談不上配合經論來學習,故而常常容易産生種種似是而非的看法。現提出目前大家關心較多的幾個問題展開討論,期望對于菩薩戒的學修有所裨益。

  一、說四衆過戒

  菩薩戒中“說四衆過戒”,是指不得說在家、出家衆“犯戒”之事,而非指不可說“破見”之事。所謂“過”,就是過失、罪過,泛指一切犯戒行爲。

  唐/法藏《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叁“初篇說過戒第六”中解釋說過的六種情況雲:

  一,見地上菩薩爲物逆行,謂非而說。二,見叁賢菩薩及四果聖人微失而說。叁,說自和上、阇梨之過。四,說傳法住持人過。五,說同類淨戒過。六,說破戒人、無戒人過。此六皆初重次輕,應知。(見《大正藏》第40卷第627頁上)

  此段的意思是說,有六種情況,就算犯了“說四衆過”戒:第一,見到登地菩薩(初地以上)爲了度化衆生,方便示現種種犯戒之象,如濟公之飲酒吃肉,而說其犯戒之過。第二,見地前菩薩(叁賢菩薩即位居十住、十行、十回向的菩薩,在登初地之前)及證得四果(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阿羅漢)的聖人有輕微的過失,而說其犯戒之過。第叁,講說自己的親教師(和上)、教授師(阿阇梨)的過失。第四,講說傳法人(如上師)、住持人(過去的住持多爲領衆修學者,如禅宗的叢林,住持往往爲開悟的善知識)的過失。第五,講說同受淨戒的戒兄弟的過失。第六,講說破戒人、無戒人(未受戒或失去戒體者)的過失。這六種情況中,說前面的比說後面的要嚴重。

  針對出家人犯戒的問題,《梵網經菩薩戒本疏》中引經據典予以明示:

  又,《大悲經》中,諸出家人左手攜男、右手攜女,從一酒家至一酒家,不出賢劫,當般涅槃等。是故見有少許佛法所被之處,皆應贊歎。(見《大正藏》第40卷第627頁中)

  這是說,如果看到出家人犯戒生子女,甚至到酒家飲酒,作種種犯戒之事,但不出賢劫,他們因有出家之緣,也會證得涅槃。其中引到的《大悲經》,是高齊/那連提耶舍所譯,經中明言:

  阿難,我爲一切天人教師,憐愍一切諸衆生者。于當來世法欲滅時,當有比丘、比丘尼,于我法中,得出家已,手牽兒臂,而共遊行;從酒家至酒家,于我法中作非梵行;彼等雖爲以酒因緣,于此賢劫,一切皆當得般涅槃。(見卷叁“禮拜品第八”,《大正藏》第12卷第958頁上)

  所以北涼/法衆譯《大方等陀羅尼經》“初分”卷第一亦雲:

  若有菩薩見有比丘畜於妻子隨意說過者,是名犯第叁重戒。(見《大正藏》第21卷第645頁下)

  唐/智俨集《華嚴經內章門等雜孔目章》卷第叁也說:

  叁者,見有比丘畜於妻子,隨意說過者犯重。(見“第二地初叁聚戒章”,《大正藏》第45卷第564頁上)

  可見,菩薩戒之說四衆過,所指爲犯戒之事,如娶妻生子、飲酒食葷等。此點,菩薩戒與聲聞戒所說完全一致。《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第六“九十事第八”中明確說:

  爲大護佛法故,若向白衣說比丘罪惡,則前人于佛法中無信敬心。甯破塔壞像,不向未受具戒人說比丘過惡。若說過罪,則破法身故。(見《大正藏》第23卷第524頁上)

  可見,如果向在家人說出家人的罪惡,能令在家人退失對佛法的信心和敬心。所以強調甯可破壞佛塔、佛像,也不能向未受具戒者(指除比丘、比丘尼以外的)說比丘等犯戒之事。否則,說過者如同破佛法身。有關聲聞戒相關之戒條,其犯相、犯緣、製意、開緣等,《四分律》、《摩诃僧祇律》等均有明文。由于比丘戒的內容,未受者不便知悉,特將相關內容附錄于後,供受具者參考。

  對於破見問題,劉宋/求那跋摩譯《菩薩善戒經》“優波離問菩薩受戒法”明確說:

  菩薩若有同師同學誹謗菩薩方等法藏,受學頂戴相似非法者,不應共住。若定知已,不得向人贊歎其德,是名菩薩第八重法。(見《大正藏》第30卷第1015頁上)

  依《菩薩善戒經》所說,對於謗菩薩藏、學相似法者(關于這一內容,我們另行討論),不能與其共住,當遠離。而且,對於這種行爲了解確實之後,還不能向其他人贊歎謗菩薩藏、學相似法者的其他德行(諸如持戒、造像、印經等等功德),以免他人誤認爲有德者而不加簡別,去親近學習,造成邪見傳播、贻誤衆生的後果。所以,對於錯誤的見解,不管是誰說的,都應該駁斥。這樣做不僅不犯菩薩戒,而正符合菩薩戒的精神。與此相應,菩薩對于如法的善行,當隨喜贊歎,否則也是違背菩薩戒的。

  二、不隨喜贊揚戒

  我們一般人對于別人的錯誤往往看得十分清楚,而對于別人的功德,卻容易忽略,有的甚至不以爲然,以雜染心加以譏評。這些,不僅不符合菩薩戒的要求,而且也違犯了菩薩戒中“不隨喜贊揚戒”。《瑜伽菩薩戒本》雲: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懷嫌恨心,他實有德,不欲顯揚;他實有譽,不欲稱美;他實妙說,不贊善哉;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由懶墮、懈怠、放逸不顯揚等,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知其人性好少欲,將護彼意;若有疾病;若無氣力;若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若護僧製;若知由此顯揚等緣,起彼雜染憍舉無義,爲遮此過;若知彼德雖似功德而非實德,若知彼譽雖似善譽而非實譽,若知彼說雖似妙說而實非妙;若爲降伏諸惡外道;若爲待他言論究竟,不顯揚等,皆無違犯。(第50條。見唐/玄奘譯《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一“本地分中菩薩地第十五初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二”,《大正藏》第30卷第520頁下。)

  此戒即明,對于他人的各種功德,必需贊歎。懷嫌恨心不贊歎的,即以染心(故意)而違犯。如果因爲懶惰等因緣不能贊歎,非染心而違犯,較前略輕。可開的,即不隨喜贊揚而不違犯的,有種情況:

  第一:對方少欲知足,不想他人說,不願他人知,隨順其意,不說不犯。

  第二:自己有病,無氣力等,不說不犯。

  第叁:爲了調伏對方的煩惱,使其從不善處出離,安置于善處,不說不犯。

  第四:爲了維護僧製(禁戒),如爲避免顯異惑衆,不說神通、證果等事,不犯。

  第五:爲避免對方因稱贊而起驕慢心等過失,不說不犯。

  第六:知道對方功德、美名、善說等都不是真實的,不說不犯。

  第七:爲降伏外道,不說不犯。

  第八:對其事本末了解不究竟,需待說清者,不說不犯。

  可見,真正守護菩薩戒者,一定要隨喜贊歎其他菩薩的真實功德。這點往往是大家忽略的。不過,隨喜贊歎,並非沒有原則,所贊者,必須爲真實功德。即如現在,一些法師和居士印書、贈書功德甚大,使很多無佛法處得聞正法,實在是續佛慧命的好事。但是也有人以信施財物,印外道典籍,如《太上感應篇》、《文昌帝君陰骘文》、《俞淨公遇竈神記》等宣揚宿命論觀點的書,就算是有勸善之功,但因爲所宣揚的宿命論與佛教緣起法完全背離,即爲不如法。《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五“攝決擇分中菩薩地之四”對此種問題有明確開示:   若以葉紙書似正法及外道論,或先已書,授彼信解衆生手中,或勸他與,當知有罪。菩薩唯應勸彼棄舍手中異論,或令書寫諸佛聖教,或自欲知彼不堅實,不應開示。或有葉紙猶未書寫,有來求乞,爾時菩薩應問彼言:汝今何用如是物爲?彼若答言:我欲轉賣,以充食用。若此葉紙,爲書正法,則不應與。有財物者,應施價直。若無價直,二俱不與,亦無有罪。彼若答言:我求此物,爲書正法。即以葉紙,應施與之。仍告彼言:隨意受用。彼若欲書下劣典籍,不與無罪。如書下劣書等亦爾。若欲書寫最勝經典,不施與者,當知有罪。(見《大正藏》第30卷第711頁下至712頁上)

  這是說,如果用紙書寫相似法和外道論勸人信受,不論是自己親自給別人還是勸其他人給,都是違犯菩薩戒的(有罪)。菩薩應該勸人舍棄這些異論(異于正法),用這些紙書寫諸佛的正法。如果菩薩有多馀的紙張,有人來求布施,這時,菩薩應該問清其用途。如果乞者說,想賣了紙張換食物,那麼,要看這些紙張是預備幹什麼用的。如果無重要用途,可以布施。但如果紙張預備用于書寫正法,那麼菩薩不應施給他。然後估算這些紙張價值多少,布施相應多的錢解決別人的衣食問題。如果沒有錢,不給他紙張(物)也不給他錢,不算犯戒。

  如果對方回答,是用來書寫正法,則應當施與。否者犯戒有罪。

  如果對方乞這些紙張去書寫外道異論(下劣典籍),菩薩不布施不犯戒。

  紙張之說,是個概說,其馀金錢等,也同此例。如果用信施的金錢,去印刷外道異論,都是屬于違犯菩薩戒的,這個問題,實在不能不引起我們的警惕!

  對于樂衷于學習上述外道典籍的,菩薩戒中也有明禁,如《菩薩地持經》卷五“菩薩地持方便處戒品之馀”中說:

  若菩薩于佛所說棄舍不學,反習外道邪論、世俗經典,是名爲犯衆多犯,是犯染汙起。不犯者,若上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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