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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量論略解》▪P19

  ..續本文上一頁颚僅是吠陀聲之能顯,以彼生吠陀聲之理,與汝生陶瓶之理無差別故。若如是許者,別諸余因皆成無用,以彼陶師即是陶瓶之能顯故。試問:何爲成立吠陀聲常之能立?若謂認識即此,及先有立名等,許爲能立者,則成立吠陀聲常之同喻非有,以諸有事皆刹那滅故。其成立聲常之諸余惡因亦應破除,以諸有事皆刹那滅故。若謂吠陀聲于耳識顯了之次序,是未作語者,則耳識應成常事,以顯了吠陀聲常事故。若許爾者,則耳識應不依士夫矣;若亦許者,別應許余覺亦不依士夫。故行者派立宗——貪覺不依士夫,不應道理。以如是宗,自許貪心爲士夫之德,能違害故。又行者派立宗——苦樂覺不依士夫,不應道理。以如是宗,現量能違害故。又行者派立宗——耳識不依士失,不應道理。以如是宗,世間共許及以比量頓違害故。

    戌叁、明已破離字有異次序

   異字之次序,已明顯觀察。彼由分別增,何非依士夫?

   又離諸字計有異體次序,亦非未作語,明顯觀察已破訖故。又彼文字次序,如何不依士夫?定依士夫,是由分別所增益之次序故。

   午二、成立無常 分叁:未一、舉因,二、斷诤,叁、明此亦遮余執。今初:

   有即壞系屬,故聲是無常。

   聲是無常性,是有事故。又彼壞滅,從有事有時即系屬故。

   未二、斷诤 分二:申一、于無待因斷诤,二、于根本因斷诤。初又分二:酉一、斷以余壞因而壞,二、斷無壞因相違。今初:

   由火生余義,其壞無實故,薪應猶可見。若彼由此壞,

   如何余壞余?甯,薪何不現?彼持故不現,非,彼不障故。

   生故壞有壞,如是薪應見。若如殺殺者,罪人不複生,

   于彼亦如是。能殺非即殺。若壞非余性,薪應即壞性,

   彼無故非因,此外無余相。

  若謂其因不成,以由火使薪壞生爲余義。若爾,薪焚燒之後,應仍可見,以薪以前可見,薪壞無實物故。若謂即彼余義之壞,是彼薪之壞者,余義壞如何能成薪之壞?以離薪外是余物故。甯許彼是薪之壞,試問:何故薪焚燒後薪不複現耶?若謂由彼余義壞所攝持故本顯現者,彼薪應非由余義壞攝持映覆而不現,以彼不能障故。彼余義壞亦應有壞,以有生故。若許爾者,應自成已第二刹那即應壞滅。若許爾者,則第二刹那薪應可見,以于爾時不見薪之因已壞滅故。若謂如殺罪人之殺者被殺,共罪人不能複生,如是壞此薪之壞雖滅,然薪亦不能複現。曰:罪人之殺者被殺,罪人不能複生,與薪壞已滅,薪不能複現,並不相同,以罪人之殺者,非即難人被殺分。而薪之壞即薪之滅分故。又彼薪應即壞*性,以除自壞,非余事故,又火應非薪滅之因,以彼滅是無事故。又火應不能生薪之壞,以薪之壞與薪,若一體、異體,俱不生故。以離此一體異體,亦無余余相故。

   酉二、斷無壞因相違 分叁:戌一、斷事與滅同時有,二、斷自相同,叁、由此亦遮余理。今初:

   壞雖是無因,常故有事壞,同時俱有者,無事由何常?

   于無,則不犯。事不壞過失,不許諸有事,由壞而壞故。

   爲知有事壞,不觀待余故,心增益彼異,說彼住無因。

  若謂壞雖是無因,然薪事與壞可同時有,以彼壞是常事故。曰:薪之壞滅,由何而是常事?應非常事,是無事故。若謂薪應不壞,無余能壞因故。曰:許無余能壞因者,不犯薪事不壞之過失,以不許薪事由余能壞因而壞,是從自因生于壞故。外曰:若薪從自因生于壞者,與前說壞無因相違,言薪之壞,第六轉余亦不應理。曰:于薪壞位認爲無因,有其意義,是爲了知薪事壞時不待余因故。其薪與壞雖非余物,然可用第六轉聲,由分別心增益似異于薪,雲彼薪之壞,用第六聲故。

   戌二、斷自相同

   若無從自有,此分別相同。無彼少許過,僅是成爲無。

   有則此分別,成與事系故。說言是無者,亦是非有事。

   若少有所作,則是觀待余。若事無少作,何爲有所待?

  外曰:薪滅彼無,應是從薪自因已成就而有,以從薪自因而生于壞故。若許爾者,則觀察一體異體之分別,于汝亦相同。曰:薪之壞滅,無有少許觀察一體異體之過失,僅是成爲無事故,若計薪之壞滅是有事者,則有觀察一體異體之分別,以凡由因成就者,則與有事一體異體隨一系屬故。若說薪滅是無者,非說滅從因生,亦是說薪滅已即名非事故。又彼火事,豈是薪滅所觀待事?若有少許饒益事者可觀待他,汝于薪壞不作少益故。

   戌叁、由此亦遮余理

   以此雖無因,未生而壞故,先有與壞過,太過亦除遣。

   以此說滅爲無事,即遣除太過之失,謂薪從未生即應壞,以壞是無因故。若許爾者,則未生之前應已有,及應壞故。如何遣除?謂滅非從因生,是無事故。

   申二、于根本因斷诤

   如有具生者,則許有礙性,如是諸有者,有是可壞性,

   有非生則非,由因性決定,果性則決定,無諸異因故,

   無常性無異。

  外曰:如具生法,有者是有礙,有者是無礙,如是有具生事是有壞性,有非具生事是非壞性。故非有事皆可壞滅。曰:果法離無常性無異體性,以離無常,無生異體之因故。以從因性決定而果性決定故。

   未叁、明此亦遮余執

   故彼等系屬,常性已遣除,聲能由前說,連系過已遣。

   彼等聲義之系屬,亦遣除常事,凡是有事皆無常故。由聲了解義理之功能,亦非常事,以彼由前所親于系屬常事之過失,已遣除故。

   午叁、不作因錯誤 分二:未一、正說,二、破事難。今初:

   言士夫未作,非能立知實,無人過造失,火等見余相。

   計彼爲未作,不成爲智因。于諸常住中,全不生事能。

   分別習氣生,增益行境覺,有從彼所生,非義爲行境。

  言士夫未作,不能成立吠陀了知如實義,即無士夫過失所作過失之火等,已現見可成爲余相顛倒之因故,即許吠陀未作,亦不成爲了知實義之因,以諸常法都無生有事之功能故。若謂此因不成,以緣虛空無爲之分別成就故。曰:其緣虛空無爲之分別覺,是從習氣所生,非以所取義(虛空)爲所行境,是以分別習氣所生之增益爲所行境故。

   未二、破釋難

   告謂所作者,見爲顛倒故,未作語義實,反則違遍故。

   無故,未說因,則疑彼容有,有事于相違,亦見能遍故。

   由不得,不成遍無,前已說。無性若不成,于遮生疑惑。

   若隨行及遮,于宗有法有,由決定果智,成者,是能立。

   若所立異品,說其遮遣性,即成此同法,故因皆隨行。

  若謂未作之語是實義者,以未作相反,則與實義義遍相違故,現見所作語是顛倒故。曰:彼士夫未作,于成立吠陀是實義之異品,亦容疑有,以爲成立彼于異品無故,未說能立因故。若謂士夫未作,應于顛倒義無,以見于實義有故。曰:彼因不定,以于勤勇所發非所發相違事上,現見一有事即能遍故。若謂士夫未作,于顛倒義應無,于彼未見故。曰:此亦不定,以不可得,不能成立一切皆無,前已說故。又士夫未作,于成立彼宗之遮性,應有疑惑,以于異品不能成其唯無故。若許爾者,則非成立彼宗之正因;若是能立正因,須有隨行、返遮,于宗有法決定有性,爲果之智所成就故。又逆遍成就之一切因皆應有同品隨行,凡說于所立異品相返性時,即顯此因法于同品轉故。

   午四、成立咒是所作 分叁:未一、正說,二、成立作者殊勝,叁、若非殊勝自語相違。初又分四:申一、由名言辦果,二、破由聲功能成辦,叁、破由加行成辦,四、釋無次序相違。今初:

   有編製名言,諸咒能成果。

   諸咒語是由某等士夫所編製名言,以能成辦息實等果故。

   申二、破由聲功能成辦

   若謂事功能,無別余亦成。若謂是余義,安布前已除。

    彼義應常成,有待應無能。若由能如此,彼應皆能成。

    非由善作故,不待作者別。若有事作爲,亦事異成異。

    非由作者別,能定,由言成。

  若謂唯由諸字事物之功能,而辦息實等事者,則從所作余顛倒儀軌,亦應能辦息實等事,以儀軌顛不顛倒,字無別故。若謂離文字是余義安布者,亦非是咒,前已破除有余安布故。又彼諸咒應常成辦息實等事,以常能轉息實等故。以字功能常時有故。若謂要待余緣方能辦息實等事者,曰:余緣于咒無裨益之功能,是常住故。諸咒要待余緣方能成辦息實等事,則唯字事,使無息實等功能。又彼諸咒,應一切人皆能成辦息實等事,以若唯由字事功能,便能成辦如此息實等事故。若謂要如此修儀軌之婆羅門,方能辦息實等事者,曰:諸咒效果,不應待作者之差別,以非由士夫善製作故。汝計唯由字事之功能故。若許爾者,則非由作者差別,而息實等之功能決定也。若謂有事由緣作爲者,則有事各異,是由因緣各異而造成,非由是否婆羅門而別也。若問:婆羅門與旃陀羅等種姓差別,由何而成者?曰:于勝義中實無種姓貴賤之別,唯由世間名言分爲種姓貴賤故。吠陀諸咒,非與婆羅門方與息實等果,不與旃佗羅等。是由士夫智力製作名言,起如是作用故(即由咒力生效,非由種姓生效)。又吠陀諸咒,息實等之功能,非由誦咒等作者是否婆羅門等差別而決定,是由製作之名言而成辦息實等事故。

   申叁、破由加行成辦

   差別無可作,作何成作者?若顯爲加行,彼前已遣除。

   若彼覺是顯,彼合于果者,說者是顯因,聽者應系果。

   若不顯微誦,聲功用加行,意誦應無義。聲是耳行境。

   間從彼生故,彼覺亦顯者,若有義不成,分別隨行故。

   自與共自性,欲一體而誦,由諸言誦故,不違非由事。

   諸婆羅門由作何事而成修咒之作者?應非作者,以咒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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