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颚仅是吠陀声之能显,以彼生吠陀声之理,与汝生陶瓶之理无差别故。若如是许者,别诸余因皆成无用,以彼陶师即是陶瓶之能显故。试问:何为成立吠陀声常之能立?若谓认识即此,及先有立名等,许为能立者,则成立吠陀声常之同喻非有,以诸有事皆刹那灭故。其成立声常之诸余恶因亦应破除,以诸有事皆刹那灭故。若谓吠陀声于耳识显了之次序,是未作语者,则耳识应成常事,以显了吠陀声常事故。若许尔者,则耳识应不依士夫矣;若亦许者,别应许余觉亦不依士夫。故行者派立宗——贪觉不依士夫,不应道理。以如是宗,自许贪心为士夫之德,能违害故。又行者派立宗——苦乐觉不依士夫,不应道理。以如是宗,现量能违害故。又行者派立宗——耳识不依士失,不应道理。以如是宗,世间共许及以比量顿违害故。
戌三、明已破离字有异次序
异字之次序,已明显观察。彼由分别增,何非依士夫?
又离诸字计有异体次序,亦非未作语,明显观察已破讫故。又彼文字次序,如何不依士夫?定依士夫,是由分别所增益之次序故。
午二、成立无常 分三:未一、举因,二、断诤,三、明此亦遮余执。今初:
有即坏系属,故声是无常。
声是无常性,是有事故。又彼坏灭,从有事有时即系属故。
未二、断诤 分二:申一、于无待因断诤,二、于根本因断诤。初又分二:酉一、断以余坏因而坏,二、断无坏因相违。今初:
由火生余义,其坏无实故,薪应犹可见。若彼由此坏,
如何余坏余?宁,薪何不现?彼持故不现,非,彼不障故。
生故坏有坏,如是薪应见。若如杀杀者,罪人不复生,
于彼亦如是。能杀非即杀。若坏非余性,薪应即坏性,
彼无故非因,此外无余相。
若谓其因不成,以由火使薪坏生为余义。若尔,薪焚烧之后,应仍可见,以薪以前可见,薪坏无实物故。若谓即彼余义之坏,是彼薪之坏者,余义坏如何能成薪之坏?以离薪外是余物故。宁许彼是薪之坏,试问:何故薪焚烧后薪不复现耶?若谓由彼余义坏所摄持故本显现者,彼薪应非由余义坏摄持映覆而不现,以彼不能障故。彼余义坏亦应有坏,以有生故。若许尔者,应自成已第二刹那即应坏灭。若许尔者,则第二刹那薪应可见,以于尔时不见薪之因已坏灭故。若谓如杀罪人之杀者被杀,共罪人不能复生,如是坏此薪之坏虽灭,然薪亦不能复现。曰:罪人之杀者被杀,罪人不能复生,与薪坏已灭,薪不能复现,并不相同,以罪人之杀者,非即难人被杀分。而薪之坏即薪之灭分故。又彼薪应即坏*性,以除自坏,非余事故,又火应非薪灭之因,以彼灭是无事故。又火应不能生薪之坏,以薪之坏与薪,若一体、异体,俱不生故。以离此一体异体,亦无余余相故。
酉二、断无坏因相违 分三:戌一、断事与灭同时有,二、断自相同,三、由此亦遮余理。今初:
坏虽是无因,常故有事坏,同时俱有者,无事由何常?
于无,则不犯。事不坏过失,不许诸有事,由坏而坏故。
为知有事坏,不观待余故,心增益彼异,说彼住无因。
若谓坏虽是无因,然薪事与坏可同时有,以彼坏是常事故。曰:薪之坏灭,由何而是常事?应非常事,是无事故。若谓薪应不坏,无余能坏因故。曰:许无余能坏因者,不犯薪事不坏之过失,以不许薪事由余能坏因而坏,是从自因生于坏故。外曰:若薪从自因生于坏者,与前说坏无因相违,言薪之坏,第六转余亦不应理。曰:于薪坏位认为无因,有其意义,是为了知薪事坏时不待余因故。其薪与坏虽非余物,然可用第六转声,由分别心增益似异于薪,云彼薪之坏,用第六声故。
戌二、断自相同
若无从自有,此分别相同。无彼少许过,仅是成为无。
有则此分别,成与事系故。说言是无者,亦是非有事。
若少有所作,则是观待余。若事无少作,何为有所待?
外曰:薪灭彼无,应是从薪自因已成就而有,以从薪自因而生于坏故。若许尔者,则观察一体异体之分别,于汝亦相同。曰:薪之坏灭,无有少许观察一体异体之过失,仅是成为无事故,若计薪之坏灭是有事者,则有观察一体异体之分别,以凡由因成就者,则与有事一体异体随一系属故。若说薪灭是无者,非说灭从因生,亦是说薪灭已即名非事故。又彼火事,岂是薪灭所观待事?若有少许饶益事者可观待他,汝于薪坏不作少益故。
戌三、由此亦遮余理
以此虽无因,未生而坏故,先有与坏过,太过亦除遣。
以此说灭为无事,即遣除太过之失,谓薪从未生即应坏,以坏是无因故。若许尔者,则未生之前应已有,及应坏故。如何遣除?谓灭非从因生,是无事故。
申二、于根本因断诤
如有具生者,则许有碍性,如是诸有者,有是可坏性,
有非生则非,由因性决定,果性则决定,无诸异因故,
无常性无异。
外曰:如具生法,有者是有碍,有者是无碍,如是有具生事是有坏性,有非具生事是非坏性。故非有事皆可坏灭。曰:果法离无常性无异体性,以离无常,无生异体之因故。以从因性决定而果性决定故。
未三、明此亦遮余执
故彼等系属,常性已遣除,声能由前说,连系过已遣。
彼等声义之系属,亦遣除常事,凡是有事皆无常故。由声了解义理之功能,亦非常事,以彼由前所亲于系属常事之过失,已遣除故。
午三、不作因错误 分二:未一、正说,二、破事难。今初:
言士夫未作,非能立知实,无人过造失,火等见余相。
计彼为未作,不成为智因。于诸常住中,全不生事能。
分别习气生,增益行境觉,有从彼所生,非义为行境。
言士夫未作,不能成立吠陀了知如实义,即无士夫过失所作过失之火等,已现见可成为余相颠倒之因故,即许吠陀未作,亦不成为了知实义之因,以诸常法都无生有事之功能故。若谓此因不成,以缘虚空无为之分别成就故。曰:其缘虚空无为之分别觉,是从习气所生,非以所取义(虚空)为所行境,是以分别习气所生之增益为所行境故。
未二、破释难
告谓所作者,见为颠倒故,未作语义实,反则违遍故。
无故,未说因,则疑彼容有,有事于相违,亦见能遍故。
由不得,不成遍无,前已说。无性若不成,于遮生疑惑。
若随行及遮,于宗有法有,由决定果智,成者,是能立。
若所立异品,说其遮遣性,即成此同法,故因皆随行。
若谓未作之语是实义者,以未作相反,则与实义义遍相违故,现见所作语是颠倒故。曰:彼士夫未作,于成立吠陀是实义之异品,亦容疑有,以为成立彼于异品无故,未说能立因故。若谓士夫未作,应于颠倒义无,以见于实义有故。曰:彼因不定,以于勤勇所发非所发相违事上,现见一有事即能遍故。若谓士夫未作,于颠倒义应无,于彼未见故。曰:此亦不定,以不可得,不能成立一切皆无,前已说故。又士夫未作,于成立彼宗之遮性,应有疑惑,以于异品不能成其唯无故。若许尔者,则非成立彼宗之正因;若是能立正因,须有随行、返遮,于宗有法决定有性,为果之智所成就故。又逆遍成就之一切因皆应有同品随行,凡说于所立异品相返性时,即显此因法于同品转故。
午四、成立咒是所作 分三:未一、正说,二、成立作者殊胜,三、若非殊胜自语相违。初又分四:申一、由名言办果,二、破由声功能成办,三、破由加行成办,四、释无次序相违。今初:
有编制名言,诸咒能成果。
诸咒语是由某等士夫所编制名言,以能成办息实等果故。
申二、破由声功能成办
若谓事功能,无别余亦成。若谓是余义,安布前已除。
彼义应常成,有待应无能。若由能如此,彼应皆能成。
非由善作故,不待作者别。若有事作为,亦事异成异。
非由作者别,能定,由言成。
若谓唯由诸字事物之功能,而办息实等事者,则从所作余颠倒仪轨,亦应能办息实等事,以仪轨颠不颠倒,字无别故。若谓离文字是余义安布者,亦非是咒,前已破除有余安布故。又彼诸咒应常成办息实等事,以常能转息实等故。以字功能常时有故。若谓要待余缘方能办息实等事者,曰:余缘于咒无裨益之功能,是常住故。诸咒要待余缘方能成办息实等事,则唯字事,使无息实等功能。又彼诸咒,应一切人皆能成办息实等事,以若唯由字事功能,便能成办如此息实等事故。若谓要如此修仪轨之婆罗门,方能办息实等事者,曰:诸咒效果,不应待作者之差别,以非由士夫善制作故。汝计唯由字事之功能故。若许尔者,则非由作者差别,而息实等之功能决定也。若谓有事由缘作为者,则有事各异,是由因缘各异而造成,非由是否婆罗门而别也。若问:婆罗门与旃陀罗等种姓差别,由何而成者?曰:于胜义中实无种姓贵贱之别,唯由世间名言分为种姓贵贱故。吠陀诸咒,非与婆罗门方与息实等果,不与旃佗罗等。是由士夫智力制作名言,起如是作用故(即由咒力生效,非由种姓生效)。又吠陀诸咒,息实等之功能,非由诵咒等作者是否婆罗门等差别而决定,是由制作之名言而成办息实等事故。
申三、破由加行成办
差别无可作,作何成作者?若显为加行,彼前已遣除。
若彼觉是显,彼合于果者,说者是显因,听者应系果。
若不显微诵,声功用加行,意诵应无义。声是耳行境。
间从彼生故,彼觉亦显者,若有义不成,分别随行故。
自与共自性,欲一体而诵,由诸言诵故,不违非由事。
诸婆罗门由作何事而成修咒之作者?应非作者,以咒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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