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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量論略解》▪P20

  ..續本文上一頁,無可作故。若謂能顯諸咒,是于咒果加行者。曰:咒果非緣能顯,是常法故。常法由緣顯,前已破故。若謂彼婆羅門是于咒果修加行者,由誦咒緣彼有顯咒之間覺故。若爾,自不誦咒,聽他誦咒者之旃陀羅,亦應與息實等咒相連系,由說者之因使咒顯故。又若咒聲不明顯,僅以發毀之加行微音誦咒,或以意誦,咒應無義,咒聲不明顯故。非耳識所行境故。聲是耳識所行境故。若謂以意誦咒時之分別覺,亦是咒之能顯,以是間接從彼咒聲所生故。曰:若意覺分別,應不能成立有咒聲之義爲研取境,彼是前同類分別之隨行故。若謂汝自宗過亦相同,意誦應無作用。曰:以意誦咒而息實等,亦不相違,以咒自相與共相自性,欲爲息實等一體性而誦之心所發起,如製名言者所製名言而誦故。諸咒非唯由事功能而成息實等事,息實等事待名言故。

   申四、釋無次序相違 分二:酉一、難,二、釋。今初:

   若無次序者,聞說味與海,應無差異果。

   若聞說味(羅薩)與海(薩羅),應無了解異果,以彼字無次序及差別故。

   酉二、釋 分二:戌一、明次序,二、明差別。今初:

   彼依士夫有。字從起智生,從智而生聲。有彼差別彼,

   是由耳決定。由彼智生智,聞彼非疾聞,由待憶彼故,

   能憶後體性。彼是因持心,諸字因與果。說是諸次序,

    彼由士夫作。

  彼文字次序,是依士夫而有。諸字是從前發起智而生後發起智,從有次序智而生有次序之聲故。又文字次序是依士夫而有,以彼前字之差別至彼後字,是由耳根漸次決定故。又彼次序是依士夫而有,以有彼聞前字之智生起有智之後字,聽聞彼字時,非有速疾,徐徐聽聞,觀待憶念前字而生憶念後字之體性故。以上叁段,初是次序之起因,次是構成次序結果,後是次序之後果。彼等諸字,是士夫所作,以是自因發起心之果,及是緣自心次第之因,由此說有諸字次序故。

   戌二、明差別

   故彼字體性,句與句他性,作者功用異,共作果差別。

   彼諸字次序,編製而诠轉,不違欲成序,常住相違故。

   士夫與諸字,因果性成故,字序皆從士,如火與薪理。

   說薩羅(海)之句。與說羅薩(味)之句,各有二字體性,是他物性,是從作者功用行異而生故。共同讀(二字連讀)時,即了解爲海、味之結果差別各異故。彼字次序非常住事,由欲編製而诠轉故。與欲樂不相違之次序,與常住法成相違故。一切字次序皆從士夫生,以士夫與諸字成爲因果性故,如火與薪之理。

   未二、成立作者殊勝

   諸智力士夫,能作咒次者,不共性成就,余無彼能故。

   有了知續者,作某等密咒,彼是主者力,隨彼說理故。

   欲果作諸咒,應說士夫作。成立士無能,由此而除遣。

   所說覺、根、語,士夫等能立,似量有余故,非能達實義。

   諸具智力能新作咒次序之士夫,已成爲不共余入者,以余常入無彼智力故。若謂此因不成,以大路人亦有能作消毒等事者故。曰:若有了解揭路茶續之士夫,作某等密咒,彼等消毒之功能,主要是作揭路茶續者之功力,以是隨順後所說道理而行乃生效故。諸咒應說是士夫所作,以欲求息實等果而製作故。今此成立作咒者殊勝,亦有所爲,是爲破除說士夫無見超根義功能之能立故。以彼所說,有覺、有根、發語,是士夫等能立,皆非能通達如實義之正因,以是似量即似因故,是有余因故。

   未叁、若非殊勝自語相違 分二:申一、正說,二、破義決定。今初:

   聲自體不說,此義,此非義,士設立此義,彼複具貪等。

   一了義非余,誰作此差別?如是有人知,汝爲何不許?

   若語量不欺,說彼了義者,諸極不現事,非有量能知。

   誰語量不欺,彼所作語言,得謂正教故,非士作,無義。

   若極不現義,無教有知者,則許超根義,有能了知者。

  今顯說無殊勝士夫,與說勝比者(外道人名)了知吠陀定義,自語相違。行者(外道名)士夫,是汝假立此定義,以汝假彼定義,而吠陀聲自體不能說此是我義,此非我義故。若許爾者,汝不能成立彼定義,以具貪等故。如勝比者,如是有余士夫亦能了解定義,汝爲何不許?不應道理。汝說勝比者了知定義,唯彼一人了知定義,非余能了,如此差別是誰所作?無能作故。若謂誰語于所說義以現量不欺,即說彼是了知定義者。曰:如諸天與梵等,非是勝比者之現量所能測量,是極不現見事故。汝爲成立吠陀是實義者故,以非士失作爲因,應全無義。以說勝比者所作語得爲正教故。以說勝比者之語由現量門,于所說義不欺诳故。汝現已許諸超根義有能了知者,以極不現見義,雖無正教,有能了知者故。

   申二、破義決定 分四:酉一、破由量成,二、破世許成,叁、破吠陀自成,四、破自性成。今初:

   或自具貪等,余非了明義,吠陀非能了,誰達吠陀義?

   故欲生天者,聞說祭祀火,有謂食狗肉,非義,何量證?

   勝比者自己應非了知吠陀定義者,以共足貪等故。其余士夫亦不能了知吠陀定義,以具足貪等故。吠陀自己亦不能使了知吠陀定義。若彼能使了解,則講說者都無義故。吠陀定義由何量能通達?都不能達,以勝比者及余士夫並吠陀本身,皆不能通達吠陀之定義故。若許爾者,則欲生天者,聞說祭祀于火,說食狗肉非所說義。于此有何量證?都無定量,由上所許故。

   酉二、破世許成

   世語共計者,彼有種種義,誰辨此聲義?超根義誰見?

   見非世許義,天天女等聲,如是聲于余,起如是分別,

   世許諸人語,不許彼爲量。複由彼達義,此欲嗔何爲?

   若違越世許,分別有何因?世許非量故,執彼有何因?

   世許于聲義,決定生猶豫,以見彼諸聲,種種義轉故。

   由未見決定,有各種功能,聲自引疑惑,余無不可故。

   若謂“阿伽尼貨黨祖呼耶達底”吠陀之聲義,是了解爲“注酥于火內”。以世間語言共許如是故。曰:世間共許有種種義之聲義,誰能分辨決定此義?全不應理。超越根義有誰能見?無能見故。又吠陀之聲,由世間共許,不能成立汝義決定,以見汝所說義與世間共許不相同故。如世間說:天神之住處爲天趣,彼處之女子爲天女。汝說天趨爲欲樂,天女爲器具故。若謂彼吠陀聲(阿伽尼等)是了解爲“注酥于火內”,以吠陀本釋中說故。曰:于根本吠陀如是聲,諸余注釋不能成立吠陀定義,以余注釋中對根本吠陀所說,起如是過失之分別故(即阿伽尼咒聲既可作爲燒護摩解,亦可作爲食狗肉解,故注釋中起疑惑分別,不能決定)。汝何爲複欲以世間共許而通達吠陀定義?此不應理。汝原說世間共許乃諸人之語,不許爲定量而嗔棄故(即爲何時嗔恚不許爲量,又時而愛欲用以成立定義耶)。若謂汝以何因緣違越世間共許,分別彼吠陀聲爲食狗肉之能诠耶?曰:汝以何因定執世間共許爲成立彼之定量?彼非量故。又即由世間共許,于吠陀聲義之決定引生猶豫,由世間共許現見諸聲于種種義轉故。又吠陀自身使未見能定者懷疑汝能于種種義轉,除所說義,非不能向余轉故。

   酉叁、破吠陀自成

   有說此是路,是此株杌說,余謂是自說,當觀彼差別。

   可于一切轉,兩說顯一義,是由何而定?除說欲決定,

   何知超根境?說欲是定因,言是彼能顯,彼非人則無,

   彼非唯一義。

   若謂吠陀爲勝比者說其定義,是彼爲我行者宣說。曰:如有人問:“何者是往城市之路?”有狡狯者謂是此右路。是此株杌所說。余人則謂是自己說。對如是兩人所說,當觀察其差別,是各隨己欲而說,都無差別。其株杌全無指示道路之能力故。行者與余講吠陀定義之外道,二人皆各隨己欲解說吠陀定義,全無差別,以汝二人皆欲說吠陀定義,而吠陀自己全無宣說定義之能力故。又吠陀聲由何決定唯顯一義?全非決定。以于一切義皆可轉故。除隨說欲決定義外,于超根義無能知故。又吠陀聲由何知彼唯于一義轉?應非如是。以計士夫未作故。此因決定,以樂說欲是決定義之因,名言是決定義之能顯,非士夫作,彼非有故。

   酉四、破自性成

   若由自性定,于余彼不可,言亦成無義。名顯性差別,

   由何而決定?隨自何所欲,何謂定于彼?故言皆可立,

   非唯顯汝欲。

   若謂吠陀聲,由共自性決定各是一義之能诠者,則余說者欲作余義解,彼應不可轉,全無所了解。又以名言解釋,如雲“此聲是此義”,亦應全無意義。若謂名言亦唯顯一義者,曰:彼吠陀聲決定唯顯一義,由何決定?應不決定。是由名言了解義故。又非唯顯行者所欲,以可隨欲配合名言故。凡隨自欲而轉者,則全無唯诠一務之決定故。

   卯二、破一分不欺故爲谛實 分二、辰一、敘計,二、破執。今初:

  吠陀一分故,余亦應如是,如火禦寒實。余作如是說。

  若謂阿伽尼等吠陀余聲,亦是如是真實義者,以是吠陀之一分故。譬如說火能禦寒之語是真實義。行者等余人作如是說。

   辰二、破執 分叁;巳一、能立不定,二、破所立,叁、破太過失。今初:

   味同,體同故。一器余亦熟。有余錯亂故,知理如此破。

   若謂義一分如是,是成立阿伽尼等吠陀有真之實義正因。不應道理。了知正理之陳那論師如此破雲:“是成立彼之有余錯亂因故。”譬如爲證余果與所食果其味相同,而雲與彼色體相同故。又如爲證所食余飯皆是熟飯,雲與所食飯同在一器中,無差別故。

   巳二、破所立

   士常爲作者,諸事常,超根。根所取,諸事。因、住、壞不等,

   余由二種量,遣除爲行境,違依教比量。諸所有言說,

   未遣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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