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釋量論略解》▪P21

  ..續本文上一頁違,論義亦未顯,計彼義谛實,娼婦以吵勝。

   又行者派計吠陀有真實義,與諸娼婦唯以吵嚷勝共夫主相同。以士夫常證爲作者及受者故。說諸有事常故。說超根之總義等是根所取故。說諸有事因不平等;常法爲因;住不平等,成已由緣而住;滅不平等,由後起因而壞滅故。複說許多量相違事,爲二種量所遮除之行境,及與依教之比量相連故。如計覺是不現見事爲現量所遣除,計吠陀有真實義是不現見,爲比量所遣除,說沐浴等能淨罪障,爲自許所遣除等。對以上所說一切相違過失未能除遣,對吠陀論之定義,亦未善解說。僅以一分不欺诳,便計吠陀有真實義故。

  巳叁、破太過失

   若如是量成,則此何非量?士夫多說中,非無一實義。

  若由一分不欺诳,如是便能以量成立吠陀有真實義者,則此語言何有非量?以諸士夫說多語言,非無一語是實義者故。

  醜叁、結

  聲住于說者,非事性、非果,除此相反者,亦無不錯亂。

  諸能诠轉趣,見所诠而作,彼此相違義,如何通于一?

  故教與諸事,任何了達者,不成“無不生”,彼能定何義?

  故彼雖遮返,不成有事無。定無爲果者,不得,不能成。

   此能诠聲應非所诠事之自性或果,以是住于說者之樂說欲故。若許爾者,則于所诠義全無系屬,以除此同體系及因果系外,其相反者(即非二種系屬者)無有不錯誤之系屬故。若謂能诠之轉趣,是由見所诠而作故,能诠是所诠之果者。若爾,常無常彼此二種聲,雲何于一聲而轉(如說聲無常,或說聲常)?應不能轉,以常無常是互相違義故。又由彼教,能決定何義?都不能定。以教與所诠事,任何通違者都不能成立“無則不生”之系屬故。由教于不現見義,不能以不可得故,成立“決定無”之結果,以彼教雖遮返(即無彼教),亦不能成立不現見事爲無故(雖無能诠教,仍有所诠事,故非因果系屬)。

   此品略義,謂于抉擇自義比量之支分中,須廣抉擇決定因叁相之方便。不能如實了知彼理之原因,是由于未能無例通達言聲與分別是遮诠之理之所致。故廣抉擇遣余及彼诠顯之理。一般引生比量智,並不須了知遮诠之差別。今于求解脫之支分中,須無例抉擇證解脫與一切種智之道。若不了知遮诠之差別。則于增益執未斷謂斷,于不須斷者反謂須斷,顛倒執著喪失大義。爲除此過,所以廣說遣余之理。次因敵者對不可見不可得因,起邪分別,謂現、比二量不可得雖不能成立爲無,然不見教中宣說,則能成立爲無。以造教典即爲抉擇一切所知之真理,故凡有者教中即須說故。在破此執之支分中,廣破計吠陀爲量。又敵者未見教中宣說,亦不能成立爲無,即教中有所宣說,敵者亦不定能見故。又先未了解之義,唯以教證新了知時,須觀待名言。若以教中不可得便成立爲無者,須于一切所知堪爲定量士夫之言教中全都遮止方能成立,非僅一分未見,便能成立故。彼教亦非以士夫未作爲准,以彼都無顯示真義之能力故。許士夫所作言教爲定量之方便,要先觀察彼所說語,審察清淨方許爲量。非先成立無過士夫爲量,其後即許彼所說語爲量。爲使了知此義,故廣破吠陀爲量等。

   子二、明計教爲量是愚人

   計吠陀量、有作者,計浴爲法種姓傲,爲滅罪故行苦惱,是愚惡慧五種相。

   行者派愚癡惡慧之五相俱全,(一)計內容相違之吠陀爲定量,(二)說有常士夫爲作者,(叁)計僅作沐浴便使法增長,(四)縱無功德謂是婆羅門種而生驕傲,(五)爲滅罪惡苦惱身故。

  釋量論略解 卷第二(終)

  釋量論略解 卷第叁 法稱論師造

   僧成大師釋 民國 法尊譯編

  成量品第二

   丁二、顯解脫道之成量品 分叁:戊一、略釋成爲量,二、廣釋其能立,叁、釋以量稱義之所爲。初又分二:巳一、釋量,二、說成爲之所爲。初又分二:庚一、能相量,二所相量。初又分二:辛一、明不欺智爲量,二、顯不知義爲量。初又分叁:壬一、正說,二、斷诤,叁、不欺決定。今初:

   量謂無欺智。

  上來已說能宣說量論之因謂自義比量。今當解說陳那論師雲“敬禮成量欲利生,大師善逝救護者”之義。或問:若說世尊爲正量者,量之總相雲何?何故世尊是量?曰:量之總相謂新生無欺智。如說見青根識是量,以是新生無欺智故。

   壬二、斷诤 分叁:癸一、斷不遍過,二、斷太寬過,叁、說智之所爲今初:

  安住能作義,不欺。聲亦爾,顯示所欲故。說者能作境,何義覺明顯,

  于彼聲是量。義性非有因。

   問:若不欺智是量相者,則不遍比量,以比量不以自相爲所取境故。曰:如通達具煙山上有火之比量,是不欺诳,以是通達安住能燒煮作用之覺故。問:若不欺智量相者,不應道理,以不能遍聲起量故。曰:聲所起量亦是不欺,以顯示所欲趣境故。此之理由,如說瓶之聲,是說者自身中能作之境,即是瓶義,使其行相于覺中明顯,對彼是量。(即說瓶時,說者心中瓶相明顯,于彼瓶相,瓶聲無誤,即不欺義。)以是成立彼之叁相故。

   癸二、斷太寬過

   緣于已取故,不許彼世俗。

    問:若不欺智者,則決智亦應是量。曰:世俗覺之決智,不許爲新生不欺智,以是緣自親因量境之念覺故。

   癸叁、說智之所爲

   覺是正量性,所取所舍事,轉趣彼主故。由有境各異,

   覺證各異故。彼有此有故。

   問:諸有色根,豈非是量?何故說不欺智是量耶?曰:新生不欺之覺乃是量性,以于所取舍事隨轉還中,新生不欺智是主要故。要有彼義相顯現方此對彼之通達故。由有境相之覺各異,方安立此覺通達彼義各異故。

   壬叁、不欺決定

   由自證自體,由名言是量,論是遮愚蒙。

    問:若不欺智量相者,爲由決定不欺,抑由他決定爲不欺耶?曰:如緣青之根現量,非唯由自或唯由他決定不欺,謂由自證現量證知自體,由後起之名言量證知于青,是正量故。問:若由自或他,能決定爲不欺,由宣說量相之論應成無用?曰:宣說量相論亦有所爲,是爲遮遣對量相之愚蒙故。

   辛二、顯不知義爲量

   顯不知義爾。證知自體後,總相識應得,意謂于自相,

   不知所知故,觀察自相故。

    問:唯不欺智,量相即圓滿耶?曰:不爾。能顯以前不知之義,亦是量相之一分故。問:知青色自體之後,緣青色之識,于青色應亦得是量,以是新知青色總故。曰:彼不決定,以于青色是量,意謂須是先不知青色自相所有,新了知故。若于青色是量,是于青色自相觀察轉故。緣總之識非觀自相故。

   庚二、所相量

   世尊具是量。

  佛世尊是量,以于所化之增上生決定勝,無所欺诳,及新了知四歸真理,具彼二德故。以佛具彼新生不欺智故。是爲定量。

   巳二、說成爲之所爲,分二:庚一、正說,二、斷诤。今初:

   爲遮無生者,論說成爲故。待立量應理。

    問:若爾說量已是,何故說成爲耶?曰:論說成量,有所爲義,爲遮無生自然量故,及爲令了知諸佛世尊,觀待圓滿能立,成爲定量士夫,應正理故。“無生”有二解:一謂外道妄計大自在等,是無生自然之量。二謂若未生起一切種智,亦非是量。“圓滿能立”:即意樂圓滿——欲利衆生之大悲心與菩提心,及加行圓滿——廣修無我慧等二種資糧。由此圓滿而成正覺,是爲定量。

   庚二、斷诤 分二:辛一、于遮斷诤,二、于表斷诤。初又分二:壬一、破自然是量,二、破有自然之能立。今初:

   量非有常性,達有事量故。由所知無常,彼不堅性故。

   有依次生者,常生非理故,不可觀待故,非誰饒益故,

   無常亦非量。

    問:爲遮無生不應道理,以自在是常住自然量故。曰:量非有常性,以通達有事之覺是量故。由所知境是無常性,則能知量亦是不堅性故,若謂自在之智雖是無常,但自在是常。曰:自在之前後者諸智,後常法生不應道理,有依次生故。以常法非任何助緣能饒益故。常法不可觀待緣故。若謂有無常自然量者,曰:應無無常自然量,無彼能立量故。

    壬二、破自然之能立 分二:癸一、敘計,二、破執。今初:

   住行、形差別,及能作義等。

    外曰:世間之處身受用,皆由士大夫覺心爲先而作,以住行故,如小斧。具足形狀差別故,如宮殿。是能作義等故,如斧铖。引複除自在外,余不能作,故成立爲自在所作。

   癸二、破執 分叁:子一、破所立,二、破能立,叁:破自在爲一切因。今初:

   極成或無喻,複是疑惑性。

    若說世間之處身受用是士夫作者,爲總成立,以士夫覺慧爲先,抑成立常士夫所作?若如初者,對佛弟子,以覺爲先,不須成立,以佛弟子許覺爲先,已極成故。若如次者,應不能成常士夫所作,以成彼宗無同喻故。又能作義,亦非成立世間處身等以士夫覺慧爲先所作之正因,以于成立彼宗之遍相,是疑惑性故。

  子二、破能立 分叁:醜一、正破,二、由此亦遮余理,叁、彼所成義。初又分二:寅一。形義不能爲因,二、形聲不能爲因。今初:

  隨有無加持,形等如欲成,由彼所比度,彼是正理性。

  異事所成就,聲同無異故,比度則非理,如灰物比火。

  非爾,則陶師,製作陶瓶等,作泥團形故,蟻垤亦彼作。

  所立隨行故,果總亦能立,系屬各異故,說異過果同。

  若以形爲成立彼宗之因者,爲以形差別爲因,抑僅以形爲因?若如初者,則隨加持者有無,其形如欲成就,由彼比度宮殿之形是由士夫所作者,此應正理。以是成立彼宗之叁相故。若由彼成立山峰形狀是士夫所作,則非正因。以成立彼宗之宗法不成故。若如次者,則由從種類異事成就之形,與名爲形之聲同轉,僅以是形無所異故,以此爲因,…

《《釋量論略解》》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