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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P21

  ..续本文上一页违,论义亦未显,计彼义谛实,娼妇以吵胜。

   又行者派计吠陀有真实义,与诸娼妇唯以吵嚷胜共夫主相同。以士夫常证为作者及受者故。说诸有事常故。说超根之总义等是根所取故。说诸有事因不平等;常法为因;住不平等,成已由缘而住;灭不平等,由后起因而坏灭故。复说许多量相违事,为二种量所遮除之行境,及与依教之比量相连故。如计觉是不现见事为现量所遣除,计吠陀有真实义是不现见,为比量所遣除,说沐浴等能净罪障,为自许所遣除等。对以上所说一切相违过失未能除遣,对吠陀论之定义,亦未善解说。仅以一分不欺诳,便计吠陀有真实义故。

  巳三、破太过失

   若如是量成,则此何非量?士夫多说中,非无一实义。

  若由一分不欺诳,如是便能以量成立吠陀有真实义者,则此语言何有非量?以诸士夫说多语言,非无一语是实义者故。

  丑三、结

  声住于说者,非事性、非果,除此相反者,亦无不错乱。

  诸能诠转趣,见所诠而作,彼此相违义,如何通于一?

  故教与诸事,任何了达者,不成“无不生”,彼能定何义?

  故彼虽遮返,不成有事无。定无为果者,不得,不能成。

   此能诠声应非所诠事之自性或果,以是住于说者之乐说欲故。若许尔者,则于所诠义全无系属,以除此同体系及因果系外,其相反者(即非二种系属者)无有不错误之系属故。若谓能诠之转趣,是由见所诠而作故,能诠是所诠之果者。若尔,常无常彼此二种声,云何于一声而转(如说声无常,或说声常)?应不能转,以常无常是互相违义故。又由彼教,能决定何义?都不能定。以教与所诠事,任何通违者都不能成立“无则不生”之系属故。由教于不现见义,不能以不可得故,成立“决定无”之结果,以彼教虽遮返(即无彼教),亦不能成立不现见事为无故(虽无能诠教,仍有所诠事,故非因果系属)。

   此品略义,谓于抉择自义比量之支分中,须广抉择决定因三相之方便。不能如实了知彼理之原因,是由于未能无例通达言声与分别是遮诠之理之所致。故广抉择遣余及彼诠显之理。一般引生比量智,并不须了知遮诠之差别。今于求解脱之支分中,须无例抉择证解脱与一切种智之道。若不了知遮诠之差别。则于增益执未断谓断,于不须断者反谓须断,颠倒执着丧失大义。为除此过,所以广说遣余之理。次因敌者对不可见不可得因,起邪分别,谓现、比二量不可得虽不能成立为无,然不见教中宣说,则能成立为无。以造教典即为抉择一切所知之真理,故凡有者教中即须说故。在破此执之支分中,广破计吠陀为量。又敌者未见教中宣说,亦不能成立为无,即教中有所宣说,敌者亦不定能见故。又先未了解之义,唯以教证新了知时,须观待名言。若以教中不可得便成立为无者,须于一切所知堪为定量士夫之言教中全都遮止方能成立,非仅一分未见,便能成立故。彼教亦非以士夫未作为准,以彼都无显示真义之能力故。许士夫所作言教为定量之方便,要先观察彼所说语,审察清净方许为量。非先成立无过士夫为量,其后即许彼所说语为量。为使了知此义,故广破吠陀为量等。

   子二、明计教为量是愚人

   计吠陀量、有作者,计浴为法种姓傲,为灭罪故行苦恼,是愚恶慧五种相。

   行者派愚痴恶慧之五相俱全,(一)计内容相违之吠陀为定量,(二)说有常士夫为作者,(三)计仅作沐浴便使法增长,(四)纵无功德谓是婆罗门种而生骄傲,(五)为灭罪恶苦恼身故。

  释量论略解 卷第二(终)

  释量论略解 卷第三 法称论师造

   僧成大师释 民国 法尊译编

  成量品第二

   丁二、显解脱道之成量品 分三:戊一、略释成为量,二、广释其能立,三、释以量称义之所为。初又分二:巳一、释量,二、说成为之所为。初又分二:庚一、能相量,二所相量。初又分二:辛一、明不欺智为量,二、显不知义为量。初又分三:壬一、正说,二、断诤,三、不欺决定。今初:

   量谓无欺智。

  上来已说能宣说量论之因谓自义比量。今当解说陈那论师云“敬礼成量欲利生,大师善逝救护者”之义。或问:若说世尊为正量者,量之总相云何?何故世尊是量?曰:量之总相谓新生无欺智。如说见青根识是量,以是新生无欺智故。

   壬二、断诤 分三:癸一、断不遍过,二、断太宽过,三、说智之所为今初:

  安住能作义,不欺。声亦尔,显示所欲故。说者能作境,何义觉明显,

  于彼声是量。义性非有因。

   问:若不欺智是量相者,则不遍比量,以比量不以自相为所取境故。曰:如通达具烟山上有火之比量,是不欺诳,以是通达安住能烧煮作用之觉故。问:若不欺智量相者,不应道理,以不能遍声起量故。曰:声所起量亦是不欺,以显示所欲趣境故。此之理由,如说瓶之声,是说者自身中能作之境,即是瓶义,使其行相于觉中明显,对彼是量。(即说瓶时,说者心中瓶相明显,于彼瓶相,瓶声无误,即不欺义。)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癸二、断太宽过

   缘于已取故,不许彼世俗。

    问:若不欺智者,则决智亦应是量。曰:世俗觉之决智,不许为新生不欺智,以是缘自亲因量境之念觉故。

   癸三、说智之所为

   觉是正量性,所取所舍事,转趣彼主故。由有境各异,

   觉证各异故。彼有此有故。

   问:诸有色根,岂非是量?何故说不欺智是量耶?曰:新生不欺之觉乃是量性,以于所取舍事随转还中,新生不欺智是主要故。要有彼义相显现方此对彼之通达故。由有境相之觉各异,方安立此觉通达彼义各异故。

   壬三、不欺决定

   由自证自体,由名言是量,论是遮愚蒙。

    问:若不欺智量相者,为由决定不欺,抑由他决定为不欺耶?曰:如缘青之根现量,非唯由自或唯由他决定不欺,谓由自证现量证知自体,由后起之名言量证知于青,是正量故。问:若由自或他,能决定为不欺,由宣说量相之论应成无用?曰:宣说量相论亦有所为,是为遮遣对量相之愚蒙故。

   辛二、显不知义为量

   显不知义尔。证知自体后,总相识应得,意谓于自相,

   不知所知故,观察自相故。

    问:唯不欺智,量相即圆满耶?曰:不尔。能显以前不知之义,亦是量相之一分故。问:知青色自体之后,缘青色之识,于青色应亦得是量,以是新知青色总故。曰:彼不决定,以于青色是量,意谓须是先不知青色自相所有,新了知故。若于青色是量,是于青色自相观察转故。缘总之识非观自相故。

   庚二、所相量

   世尊具是量。

  佛世尊是量,以于所化之增上生决定胜,无所欺诳,及新了知四归真理,具彼二德故。以佛具彼新生不欺智故。是为定量。

   巳二、说成为之所为,分二:庚一、正说,二、断诤。今初:

   为遮无生者,论说成为故。待立量应理。

    问:若尔说量已是,何故说成为耶?曰:论说成量,有所为义,为遮无生自然量故,及为令了知诸佛世尊,观待圆满能立,成为定量士夫,应正理故。“无生”有二解:一谓外道妄计大自在等,是无生自然之量。二谓若未生起一切种智,亦非是量。“圆满能立”:即意乐圆满——欲利众生之大悲心与菩提心,及加行圆满——广修无我慧等二种资粮。由此圆满而成正觉,是为定量。

   庚二、断诤 分二:辛一、于遮断诤,二、于表断诤。初又分二:壬一、破自然是量,二、破有自然之能立。今初:

   量非有常性,达有事量故。由所知无常,彼不坚性故。

   有依次生者,常生非理故,不可观待故,非谁饶益故,

   无常亦非量。

    问:为遮无生不应道理,以自在是常住自然量故。曰:量非有常性,以通达有事之觉是量故。由所知境是无常性,则能知量亦是不坚性故,若谓自在之智虽是无常,但自在是常。曰:自在之前后者诸智,后常法生不应道理,有依次生故。以常法非任何助缘能饶益故。常法不可观待缘故。若谓有无常自然量者,曰:应无无常自然量,无彼能立量故。

    壬二、破自然之能立 分二:癸一、叙计,二、破执。今初:

   住行、形差别,及能作义等。

    外曰:世间之处身受用,皆由士大夫觉心为先而作,以住行故,如小斧。具足形状差别故,如宫殿。是能作义等故,如斧铖。引复除自在外,余不能作,故成立为自在所作。

   癸二、破执 分三:子一、破所立,二、破能立,三:破自在为一切因。今初:

   极成或无喻,复是疑惑性。

    若说世间之处身受用是士夫作者,为总成立,以士夫觉慧为先,抑成立常士夫所作?若如初者,对佛弟子,以觉为先,不须成立,以佛弟子许觉为先,已极成故。若如次者,应不能成常士夫所作,以成彼宗无同喻故。又能作义,亦非成立世间处身等以士夫觉慧为先所作之正因,以于成立彼宗之遍相,是疑惑性故。

  子二、破能立 分三:丑一、正破,二、由此亦遮余理,三、彼所成义。初又分二:寅一。形义不能为因,二、形声不能为因。今初:

  随有无加持,形等如欲成,由彼所比度,彼是正理性。

  异事所成就,声同无异故,比度则非理,如灰物比火。

  非尔,则陶师,制作陶瓶等,作泥团形故,蚁垤亦彼作。

  所立随行故,果总亦能立,系属各异故,说异过果同。

  若以形为成立彼宗之因者,为以形差别为因,抑仅以形为因?若如初者,则随加持者有无,其形如欲成就,由彼比度宫殿之形是由士夫所作者,此应正理。以是成立彼宗之三相故。若由彼成立山峰形状是士夫所作,则非正因。以成立彼宗之宗法不成故。若如次者,则由从种类异事成就之形,与名为形之声同转,仅以是形无所异故,以此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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